视频中群体斗殴案(事)件过程的检验
司丙河1, 蒋世伟2, 张大治1,*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2.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拉萨 850000

第一作者简介:司丙河,男,河北邯郸人,学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安视听技术。E-mail: 113219540@qq.com

摘要

囿于监控画面画质、分辨率以及人员聚集、现场环境、光照等的影响,视频在证明群体斗殴案(事)件当事人的特定行为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或在证明关联程度时,往往显得不够有力。本文结合一起典型此类案件视频事件过程的检验,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简要阐释了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的主要环节的工作目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然后,分析了本案检验鉴定的困难点,介绍了本案中使用逆向思维确定关联要素制定可行检验方案,以及实施内容检验、情节检验、客观陈述、逻辑判断并形成鉴定意见的具体过程。最后,针对现有规范中不尽完善的地方以及此类案件检验中逆向思维的运用等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视频监控; 视频侦查; 视听资料; 事件过程检验; 影像鉴定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21)03-0314-05
Event Sequence Inspection of Gang Fighting in Video
SI Binghe1, JIANG Shiwei2, ZHANG Dazhi1,*
1. Sichuan Police College, Luzhou 646000, Sichuan, China
2. Tibet Police Academy, Lhasa 850000, China
* 通信第一作者简介:张大治,男,四川泸县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安视听技术。E-mail: 235287248@qq.com
Abstract

Surveillance video would be difficult to provide strong evidence with correlating some particular actions/behaviors of certain gang-fighting participants into the circumstance of case (e.g., incoherence to the autopsy results) when the video is of ineligible quality and resolution and/or its then recording was influenced with the crowd, environment and light. From investigation of a typical case where the event sequence was caught in the video recorder on crime scene, the pertinent matters were here explored. An introduction was firstly made about the event sequence inspection, having elucidated its purpose, key tasks and applicable technical means. Successively, the difficulty-to-solve points were analyzed with the case, thereby having them unwrapped into the specific inspection procedure from their examination feasibility assessment and planning, content inspection, scenario verification, objective statement, logical judgment to the results evaluation so that a sound expertise opinion could hence have been drawn. Finally, discussions were carried out on the present standards/norms about their improvement, together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reverse thinking in the examination of relevant cases.

Key words: surveillance video; video investigation; video/audio materials; event sequence inspection; image identification

由于注意力水平和理解能力存在差异, 不同人对同一图像证据, 做出的判断和获得的信息有可能大为不同[1]。在群体斗殴案(事)件中, 参与人多、物品杂, 人员活动范围大、轨迹变化快、动作混乱, 且囿于监控画面范围、分辨率、画质, 画面内人员聚集且相互遮挡, 以及现场环境、光线等原因, 视频在证明特定人的特定行为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或在证明关联程度大小时, 往往显得不够有力。观看者可能会对视频所反映的事实情况存在理解混乱、偏差甚至分歧, 不能形成统一认知, 制约并影响其证据作用的发挥。借助视频中事件过程的检验, 以视频画面为载体, 对整个事件进行检视、描述、判断从而关联案件事实, 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取证手段。本文以一起群体打架斗殴致人死亡案为例, 探讨此类案(事)件过程检验中的相关问题。

1 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目的、流程与方法

事件过程检验是指通过视频回放观察, 必要时借助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 以辨识视频内容、整理事件情节、陈述事件过程、判断视频涵义为目的的物证检验技术活动。内容检验、情节检验、客观陈述、逻辑判断构成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的主要活动, 如图1所示。

图1 事件过程检验流程Fig.1 Procedure and course for event sequence inspection

内容检验以辨识视频画面内容为目的, 重在检验相关时间点上的人、物、景(环境)的状态及其相互关系。通常在逐帧播放或慢速回放并暂停中, 以静态观察的方式对视频中重点帧的内容进行辨识, 涉及检验影像资料中“ 哪个人(物), 什么时间点, 处于什么状态” 的问题。需要检验并记录的要素包括:重点帧的时间点(或帧号), 人、物、环境三者相互关系的瞬时状态(特征、位置、动作、姿态、数量等)。

情节检验以内容检验的工作为基础, 是对前期观察、辨识到的视频画面内容的进一步观察和整理。通常采用动、静结合的方式, 结合内容检验阶段所辨识的重点帧的时间节点上人、物、环境三者相互关系的瞬时状态, 在逐帧或慢速回放中, 对重点帧之间的片段进行反复观察, 回答影像资料中“ 哪些人(物), 在什么时间段, 他们的状态变化是什么” 的问题。需要整理的情节要素包含:重点帧间的时间段, 人、物、环境三者的状态(特征、位置、动作、姿态、数量)及其相互关系变化。

客观陈述是一个对影像内容、情节再整理的过程, 使用文字实事求是对影像内容所构成的情节进行描述。其“ 陈述的内容通常是不同的受众都可以理解的内容, 即便是一些受众在开始没有注意到这些内容, 但经过陈述后也能够接受” [2], 陈述通常以时间节点为顺序, 围绕所需要回答的与事实情节密切相关的内容展开, 文字描述应尽可能详尽、表述准确, 使得受众离开影像资料也能够想象出事件过程及情节。

逻辑判断是在客观陈述的基础之上, 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结合其专业经验和素养, 对事件过程、性质及结果给出倾向性或者确定性的判断, 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利用有效信息, 表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提升证明力。逻辑判断的依据是影像反映的客观事实或经过必要的科学方法处理、分析的结果, 尽可能避免主观臆断, “ 未经判断前, 不同的受众有不同的理解, 但是经过合理的判断后受众大多数能够接受判断结果” [2]。逻辑判断是对案件争议事实情节的回应。

2 案例实践
2.1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 李某等十余人在A市某广场围殴陈某, 导致李某死亡、李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案后, 陈某投案并上缴折叠刀一把, 刀上检出部分参与人员的DNA, 但未检出死者李某的DNA。

2.2 检验过程

2.2.1 初步检验

办案单位送检该事件监控视频(见图2), 送检要求为:a. 死者李某是否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持刀刺死。b.现场是否还有他人持刀伤及死者李某。鉴定要求和基本案情反映了视频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问题, 一是要回应李某的死亡与陈某的行为有无关联, 二是要回应他人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无关联。

图2 送检视频画面Fig.2 One screenshot from the surveillance video of one gang-fighting case investigated

按照正向检验思路, 则需回答以下事实情节:1)陈某是否持刀。2)陈某是否持刀伤及李某。3)李某的死亡是否因陈某的行为所致。4)他人是否持刀。5)他人是否持刀伤及李某。不难看出, 陈某是否持刀以及其他人有无持刀, 是前提性的关联要素。但该要素的确定, 需要通过目标尺寸、色彩属性、材质属性、反光和发光属性、阴影属性等影像内容属性的综合分析判断[3], 而上述属性难以通过影像直接感知确定。另外, 即便勉强分析推定事件中有人持刀, 但由于参与人多、人像叠加、距离远、分辨率低等不利因素影响, 尤其是人物的变化中互有遮挡, 难以通过技术检验回应其是否持刀伤及李某, 也就难以建立事件参与人行为与李某死亡后果的关联。依照这种方式进行检验, 送检视频就只能“ 不具备检验条件” 。

如果结合本案的法医尸检报告、现勘笔录、讯问笔录、现场视频点位分布图等, 可以发现本案事件过程检验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如表1所示。

表1 本案事件过程检验的有利与不利因素 Table 1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vent sequence inspection relating to the case investigated

如前所述的原因, 按照正向检验思路, 难以通过影像检验回应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关联。但这种关联性可转化为:确定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不存在关联, 或确定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关联小的问题。换言之, 若能排除与李某死亡不存在关联的参与人, 剩下的就可能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关联, 或者若能确定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关联小, 则剩下的可能与李某的死亡关联较大。

根据尸检报告反映的死者创口位置及情况, 假定死者死因与视频中人物的行为确有关联, 三个必要前提条件缺一不可:a.与李某有近距离接触。b.对李某有正面激烈动作行为。c.该行为后李某出现异常。不难看出, 可以将“ 刀” “ 刺人” 等难以确定的关联要素, 转化为相对容易确定的“ 近距离接触” “ 正面激烈动作” “ 动作出现与李某倒地之间的先后次序” 。上述条件, 为使用排除法确定与李某死亡相关的人员提供可能性。

本案的检验方案如下:以被害人李某为中心, 首先排除与李某没有近距离肢体接触的人, 然后逐一观察其他人的行为动作, 进一步排除没有对李某施加正面激烈动作的人, 最后根据未被排除的人的行为活动与李某倒地的先后关系做进一步观察、分析, 对参与人与李某死亡存在的关联作合理的逻辑判断。

2.2.2 内容检验

1)筛选人像重叠少、位置较分散、衣着特征明显的画面作为重点帧, 在送检人的指认下在画面上逐一标注参与人姓名。

2)以被害人李某为中心, 按照距离远近, 从外围至中心, 逐一观察其余13人相对李某的相对位置与行为动作。首先找出与李某没有近距离肢体接触的人, 然后找出与李某有近距离接触的人, 重点确定有无对李某施加激烈动作。

2.2.3 情节检验

对前期观察、辨识并记录的内容进一步整理, 整个打斗过程中, 有8人与受害人没有肢体上的接触(见图3), 有5人与受害人李某有近距离肢体接触。逐一观察此5人与李某的相对距离、相对方向、姿态、动作及速度等细节, 重点观察对李某施加激烈动作的人, 并分析动作出现的时间点、持续时间以及与李某出现异常的时间点间的关系。经检验, 只有陈某与李某存在正面冲撞和扭打(见图3), 先后有侧方搂抱紧箍、面向李某、向前冲撞等行为, 而后李某蹲下, 直至缓慢倒地。

图3 陈某与李某正面冲撞Fig.3 The screenshot showing the moment of tussling between two persons of surnamed Chen and Li

2.2.4 客观陈述

客观陈述一般多以时间节点为顺序, 围绕与检验内容主体密切相关的行为展开。时间一般采用画面显示时间或者以帧数(第几帧)来加以描述; 对象多以人名描述, 当人数较少时可采用衣着、发行、体型等外貌特征进行描述; 行为动作等事件过程的描述用语应当准确、无歧义; 过程复杂的, 需要划分层次、详略得当。本案涉案人员14人, 如逐一描述, 既难描述清楚, 也难突出重点, 因此, 视其所起作用, 归纳整理出三个层次分别展开。本案的客观陈述如下:

2019-02-17 02:06:25至02:06:56 画面显示:打斗过程中, 曾繁某、陈祖某、廖国某、陈宇某、毛某、李世某、李跃某、陈某鑫共8人在受害人李某倒下的前后, 始终未与受害人有肢体上的接触。

2019-02-17 02:06:25至02:06:56 画面显示:打斗过程中, 彭海某、江文某、杜某、黄某共4人与受害人李某有肢体上的接触。其中, 02:06:30画面显示彭海某、江文某2人与受害人李某同向并排站立, 成合围之势面向嫌疑人陈某, 黄某、杜某2人处于外围, 与受害人李某未有肢体接触; 02:06:31画面显示杜某站立于受害人李某背后, 与李某同向面对嫌疑人陈某, 黄某、彭海某、江文某3人与受害人李某有距离间隔, 未有肢体接触; 02:06:32画面显示黄某被受害人李某背部冲撞被迫侧身, 杜某与受害人李某之间间隔嫌疑人陈某, 彭海某、江文某2人与受害人李某有距离间隔, 未有肢体接触。

2019-02-17 02:06:25至02:06:56 画面显示:打斗过程中, 嫌疑人陈某与受害人李某有明显的打斗、搂抱、冲撞等直接肢体接触动作及状态。其中, 02:06:29画面显示陈某被李某从侧方搂抱紧箍; 02:06:30画面显示陈某被李某等三人合围, 直接面向李某; 02:06:31至02:06:33画面显示陈某面向李某并向前冲撞, 冲撞过程持续约3 s; 02:06:35至02:06:43画面显示陈某冲撞过后, 李某背靠铁架站立, 后蹲下, 直至缓慢倒地。

2.2.5 逻辑判断

逻辑判断一定是立足于客观陈述基础上的, 经严密的逻辑论证, 谨慎作出判断, 能让大多数人信服, 不能主观臆断。

从现场录制的监控视频看, 陈某和李某等人打斗过程反映的时间段为2019-02-17 02:06:25至02:06:56。在视频中, 参与打斗的13人与受害人李某的位置关系及行为动作依次为:1)曾繁某、陈祖某、廖国某、陈宇某、毛某、李世某、李跃某、陈某鑫8人与李某无任何肢体接触; 2)黄某、杜某、彭海某、江文某4人与李某有肢体接触, 但未发现有正面接触李某的姿态影像; 3)陈某对李某有正对面打斗、搂抱等肢体接触的动作及状态, 有明显的正面激烈冲撞李某的行为, 且该行为过后, 李某背靠铁栏缓慢倒地。综合视频检验情况分析, 能够排除曾繁某等12人的肢体正面接触李某, 而不能排除陈某持刀正面肢体接触李某。此案的检验意见为:“ 1)不排除陈某持刀刺死李某。2)排除曾繁某等现场参与打斗的其余12人持刀刺死李某。”

3 讨论与总结
3.1 关于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的标准规范

文献[4]从证据应用的角度指出:影像分析人员的角色是协助法庭理解从影像中获取到的什么(信息)是合理的。文献[5]认为:影像分析工作中的解译是指运用专门知识, 基于视频内容或影像检验的发现作出意见或结论, 可能被要求对请求者所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应。国内《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技术规范》(GAT1020-2013), 主要针对视频内容进行陈述, 文书格式也是要求使用检验报告的形式出具, 但实践中, 本案这类情形, 若仅是对事件过程、内容和情节进行描述, 而不根据取证需要对其涵义进行逻辑判断, 视频与案件后果的关联作用将离取证需要相距较远。因此, 建议对现有规范做一定修订, 允许在有条件时, 通过必要论证、逻辑判断, 以检验意见形式出具文书, 更好地体现视频内容、情节、过程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2 关于逆向思维运用及检验技巧

1)逆向思维运用。一般此类案(事)件的送检要求是“ × × 是否打(杀)了× × ” 或“ × × 是否做了× × ” 等, 这是送检方期望得到的回应。事件过程是包含人、事、物等多元素在内的一个动态过程, 若直接回应上述问题, 必须要相应关联要素得到确认, 才能为逻辑判断提供依据。当这些关联要素受制于画面质量、天气、光线等其他因素难以提取, 难以直接回应送检方的问题时, 不妨逆向思维, 采用因果关联的分析思路, 研究与案件后果相关的必要前提要素, 采用排除法间接予以回应, 如“ 排除× × 打(杀)了× × ” “ 不能排除× × 做了× × ” 等, 能够在法庭采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其核心是全面了解案情、研究案件后果、转换关联要素, 化难为易、客观陈述、谨慎判断。

2)检验技巧。此类案件参与人多、场面较混乱, 可根据送检要求、视频画面内容以及案情, 首先确定画面内的“ 中心人” , 即重点目标对象, 后续检验围绕“ 中心人” 展开。根据与“ 中心人” 的时空与逻辑关系, 对其他相关人像进行“ 范围划分” , 形成若干小单元, 然后对单元内的每一个参与者进行时空与动作行为分析, 化繁为简、各个击破。

3.3 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研究案情、确立委托要求

实践中, 因委托方对影像检验的特点和限制知之甚少, 难于结合影像条件和案情恰如其分地表述受托方易于回应的检验要求, 对检验结果通常抱以较高期待。而对于受托方, 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是客观的技术性活动, 不能超出视频的客观条件勉强回应委托方的问题。上述情况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受托方拒绝受理, 导致“ 能检未检” 。二是受托方勉强受理但检验结果却难以对检验要求予以实质性回应, 或可能脱离影像条件牵强地出具有风险的结果和意见。无论哪种情况, 都会严重影响视频证据运用, 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笔者认为, 在开展实际的检验工作前, 委托与受托双方有必要首先针对视频条件和案情进行充分沟通, 理解对方的角色、立场和需求, 共同确立出双方均能认可, 且基于影像内容信息和技术限制能够给予回应的委托鉴定要求。上述双方的沟通, 应由委托方主导, 受托方积极参与。

委托方作为办案的主体, 承担鉴定的风险后果, 应主动研究影像证据应用、影像送检中的问题, 在办案实践中与鉴定人员加强研讨, 不断积累经验。本案中的做法和文中的粗浅看法或能提供一定参考和借鉴, 本案的委托要求若为“ 1)能否排除陈某持刀刺死李某。2)能否排除曾繁某等现场参与打斗的其余12人持刀刺死李某” , 或许更为恰当, 也更易被受托方理解和回应。

受托方作为检验实施者, 清楚影像检验特点及其限制, 且对影像内容的解析也更为专业。通过与委托方的沟通,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 相对委托方更容易从视频内容本身找到有助于还原客观事实的关联信息节点, 从而梳理出能够通过技术检验予以回应、且能够起到客观证明作用的委托鉴定要求, 并就此对委托方提出合理建议。因此,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 受托方可以主动与委托方共同研究案情, 特别是案件现有客观证据的情况(如本例的尸检报告), 再有针对地研究视频内容本身。在此过程中, 受托方对案情和证据材料的研究, 旨在更好地回归鉴定者本位, 立足影像检验的客观发现, 实事求是地解析视频内容和情节以关联案件事实。这既利于规避可能的鉴定风险, 更利于视频证据价值的实现。但也应切记不能受案情其他证据材料左右, 不能脱离影像条件的客观实际牵强地给出描述和判断, 须时刻警惕其他未经过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存在错误的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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