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在命案现场作案人数分析中的应用研究
金益锋1,2, 蒋雪梅2, 陈瑞3, 陈薇4, 但青松4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3.安阳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河南 安阳 455000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庆400707

第一作者简介:金益锋,男,浙江温州人,博士在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痕迹检验技术。E-mail: jinyifeng@cifs.gov.cn

摘要

作案人数是命案现场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作案人数的精准分析是作案过程有效重建的前提,同时对作案动机分析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命案现场有不同种类的信息可用于作案人数分析,其中足迹是命案现场分析作案人数最常用的信息之一。尤其对于视频缺失、技侦失效、物证匮乏的疑难案件,现场足迹是分析作案人数最为关键的抓手之一。目前鲜有文献对如何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进行详细的介绍,为此本文拟从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理论依据、前提条件、程序步骤和注意事项展开讨论。

关键词: 痕迹检验; 足迹; 命案现场; 作案人数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20)06-0587-04
View on Footprints to Analyze Quantity of Criminals at Homicidal Scene
JIN Yifeng1,2, JIANG Xuemei2, CHEN Rui3, CHEN Wei4, DAN Qingsong4
1.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2.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3.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tachment of Anya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nyang 455000, Henan, China
4. Identification Center of Evidential Materials,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Chongqing 400707, China
Abstract

Quantity of criminals is one important indicative factor for homicidal scene analysis because it can provide the accurate premise for effective homicidal scene reconstruction, likely having potential impact on description of criminal motive. Among different kinds of information that can be used to analyze the quantity of criminals at homicidal scene, footprint is perhaps the most commonly-used one for such a purpose especially when a difficult-to-solve case confronts with scarce video evidence, failure of technical survey and lack of evidential materials. At present, few literatures discuss how to apply footprint into the elaborate analysis about quantity of criminals. Hence, this paper elucidates about analyzing the quantity of criminals through footprints in relation to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basis, prerequisites, procedures and the attentions to be paid.

Key words: marks examination; footprints; homicidal scene; quantity of criminals

随着技侦、网侦等刑事侦查手段的普及以及视频、DNA等刑事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命案侦破的速度越来越快, 有些案件甚至出现现场勘查和法医尸检还未结束案犯已抓获到案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命案的案犯不携带手机或提前关机, 周围缺少监控设备, 同时现场又未提取到有效的指纹和DNA, 对于此类疑难的命案进行系统的现场分析显得格外重要。作案人数是命案现场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案人数的精准分析是作案过程有效重建的前提, 同时对作案动机分析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命案现场用于作案人数分析常见的要素有死亡原因、杀人工具、杀人方式、时空条件、捆绑信息、移尸信息、血迹信息、足迹信息等[1], 其中足迹是命案现场分析作案人数最常用的信息之一。足迹对于分析作案人数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理论依据、前提条件、程序步骤和注意事项展开讨论。

1 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理论依据
1.1 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认为, 思想活动或犯罪意向仅存在于个体人脑中, 而不以危害社会行为的方式表现于外, 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 只有当个体将犯罪意向付诸实施, 并外化为行为, 用物质的力量侵犯犯罪对象时, 犯罪才随之发生[2]。犯罪行为的全部内容都具有客观实在性, 通过物质的运动变化展现在勘查人员面前。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和客观实在性, 是决定犯罪行为可知性的根本依据[3]。现场足迹是犯罪行为物质性反映的重要表现, 而犯罪行为与作案人数有着紧密联系, 这为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提供了可能
性。

1.2 物质交换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是20世纪初由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 洛卡德提出, 它是指凡物体与物体之间发生接触后会存在物质的转移, 目标物体会从源物体上带走一些物质, 同时也会将自身的一些物质遗留在源物体上。命案现场中犯罪嫌疑人必然有行走动作, 在现场必然会产生足迹。只是有时受到现场条件、技术能力、人为因素等影响, 勘验人员在现场可能并不能发现和提取全部足迹。

1.3 同一认定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 事物矛盾具有特殊性, 即不同事物的矛盾都有其各自的特点。这有两层含义:其一, 任何事物都不同于其他事物; 其二, 任何事物都只能和自身保持同一。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侦查中需要的专门知识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 通过比较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确定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4]。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是客体的物质性与反映性、客体特征具有特定性、客体特征的相对稳定性。

人行走习惯动作、运步方式是人体形态结构和生理功能所决定, 存在差异性和特定性[5], 同时行走习惯动作和运步方式一旦形成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即存在相对稳定性。足迹是人行走习惯动作、运步方式的直接产物, 同样反映出遗留人的差异性和特定性。即使同种类的鞋子, 由于穿用人不同, 会造成鞋底磨损特征不同, 进而会反映在足迹上。

2 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前提条件
2.1 全面规范地提取足迹

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要全面规范地提取足迹。若现场的足迹未被全部发现, 未被全面提取, 后续利用足迹信息进行作案人数分析也就无从谈起。案件现场出现的足迹要尽可能全部提取, 包括不同种花纹类型足迹和同种花纹足迹的全部足迹, 不能仅提取反映完整的足迹而对于残缺的足迹置之不理。与此同时, 要采取规范合理正确的方法提取足迹, 否则会为后续足迹的利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2 足迹的犯罪关联性评估

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确定足迹的犯罪关联性, 也就是需要确定发现提取的足迹是不是案犯所留。对于现场足迹的犯罪关联性判断主要从甄别无关、重复出现和行为关联三个因素考虑:

2.2.1 甄别无关

对于命案现场发现提取的足迹首先要甄别无关, 要与案件被发现后进入过现场的全部人员的足迹进行比对以便排除无关足迹, 需要排除的人员包括案件发现人、医护人员、前期进入现场核查案情的民警等, 同时也要对受害人的足迹进行排查甄别。在甄别无关时需要考虑足迹遗留时间和遗留部位。如一个室内命案现场被发现时尸体已高度腐败, 那么地面新鲜的足迹应该为案后进入现场的人员所留, 此时应该重点考虑陈旧性的足迹。反之若是一个新发命案的现场此时应该考虑新鲜足迹。若足迹遗留在案件现场的核心区域或关键部位, 那么该足迹是案犯所留的可能性远高于非核心区域或非关键部位的足迹, 如一个命案现场确定案犯是翻窗进入, 那么该窗户附近的足迹就要重点分析。

2.2.2 重复出现

某些命案由于现场条件、保护情况、人员频繁进出等原因, 造成对现场无关足迹的甄别存在困难, 也就是说现场可能有多种足迹未能得到有效甄别排除。此时就需要利用重复出现的因素对现场足迹的犯罪关联性进行判断, 在未排除的足迹中如果某一种或几种足迹重复出现在不同区域或部位, 那么重复出现的足迹通常应作为优先考虑的足迹。利用重复出现因素评估犯罪关联性时, 需要注意足迹在不同区域重复出现时的价值大于在同一区域不同部位重复出现的价值。

2.2.3 行为关联

对于部分命案现场发现提取的足迹可能存在无法甄别穷尽和没有重复出现的情况, 此时要重点利用行为关联这一因素对足迹的犯罪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一枚足迹出现在明显被翻动过的衣柜前, 其是案犯所留的可能性显然很高。可见行为关联对于判断足迹的犯罪关联性在甄别无关、重复出现和行为关联三个因素中最为重要, 有时即使不能穷尽甄别无关, 也没有重复出现, 此时若能断定某一足迹与核心犯罪行为有关联, 那么也可以判断是案犯所留。

2.3 案例说明

2015年某月, 某市冉某(男, 11岁)、赵某(男, 7岁)被杀害在一栋楼房毛坯屋厕所内。现场为开放现场, 在民警未到达现场之前, 有大量的人员进出过现场, 现场总共提取22种、92枚足迹。经过前期甄别, 22种足迹中确定14种足迹为案后无关人员所留, 尚有8种足迹(分别编为1至8号)未得到有效排除。通过对现场足迹进行位置复原, 发现4号足迹在现场不同区域多次出现(至少18次):与冉某、赵某的足迹同时出现在次卧、与冉某的足迹同时出现在客厅、部分该足迹留在死者足迹之上, 由此判断4号足迹最有可能是案犯所留。最终根据此足迹找到相应的鞋样本, 专案组筛查案发前后现场周围的视频, 发现任某所穿鞋的鞋帮与样本鞋的鞋帮有相似的特征且所穿衣服在上下午发生变化, 为此将其列为重点对象。抓获任某后发现其所穿的鞋与4号足迹对应的样本鞋种类相同, 在其所穿鞋的鞋带上检出死者的血迹, 任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至此案件得以告破。

3 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程序步骤
3.1 利用成趟足迹判断

命案现场中可能会伴有处置行为或翻动行为, 此时案犯在现场活动的时间会较长, 案犯很可能遗留有成趟足迹。由于成趟足迹能较好地反映步幅特征, 如步长、步宽和步角等特征, 对于应用足迹判断人数是一个有力的抓手。为此要充分结合遗留足迹的空间环境、行为指向分析判断是否为正常行走所形成的成趟足迹。若现场留有单一成趟足迹, 那么该单一成趟足迹可以推断是一人所留。若现场留有多趟足迹或非成趟足迹, 此时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判断。

3.2 利用形象特征分析

若现场留有多趟足迹或非成趟足迹, 此时首先需要进行花纹类型的判断。若所有足迹的花纹种类相同, 即只有一种花纹时, 需要进行足迹形象特征检验, 根据尺寸、缺损破损等穿用特征判断是否为同一双(只)所留, 若能判断是同一双(只)所留, 则能推断相应足迹是同一人所留。若发现相应足迹不是同一双(只)所留, 此时要利用步态特征、磨损特征等进行分析, 判断是一人所留还是不同人所留。若是同一人所留, 就是案犯在作案过程中出现了换鞋的动作, 此时要进一步分析换鞋的原因。若是不同人所留, 就是不同案犯穿同种花纹的鞋子, 此时有强烈的团伙预谋作案迹象, 考虑专业的侵财团伙或雇佣杀人团伙。对于现场遗留有多种花纹, 需要进一步分析判断。

3.3 利用步态特征分析

对于现场遗留有不同种类花纹的成趟足迹, 此时要对相应的足迹进行步幅特征、步态特征、磨损特征等分析, 若特征相同, 则判断相应足迹是一人所留, 反之则判断是不同人所留。对于出现多种花纹的非成趟足迹, 此时可以对每一种花纹的足迹进行形象特征检验鉴定, 然后对相关足迹进行步态特征、磨损特征等分析, 若特征相同, 则判断相应足迹是一人所留, 反之则判断是不同人所留。具体分析步骤程序见图1。

图1 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程序步骤Fig.1 Procedures for analyzing the quantity of criminals with footprints at homicidal scene

3.4 分析意见的表达

对于分析意见有三个层级的表达形式, 即符合一人(几人)所留、倾向一人(几人)所留、不能确定遗留人数。如现场遗留有条件较好、特征明确的成趟足迹, 排除现场清理和伪装的情况后, 可以做出确定性意见, 即做出符合一人(几人)所留的意见。若现场遗留的足迹条件一般, 如存在残缺足迹或者同一种花纹的足迹不同侧仅出现一枚, 此时可以做出倾向性的意见。若现场遗留足迹条件极差, 甚至无法判断花纹种类, 此时就要做出不能确定的意见。

4 应用足迹分析作案人数的注意事项
4.1 多人穿同种鞋子的可能

对于某些案件, 现场存在较多的同一种花纹的足迹, 但相同足别的足迹反映出的压力分布、磨损特征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时, 要判断是否存在多人穿同种鞋的可能。若能明确是多人穿同种鞋作案, 则极有可能是雇凶杀人或有预谋的团伙作案。

4.2 遗留足迹的鞋来源于现场

当明确现场足迹是案犯所留, 但遗留足迹的鞋来源于现场, 此时要充分考虑所留足迹的状态和相应鞋最终的位置和状态, 不能仅根据足迹的种类数量来判断作案人数。案犯很有可能是利用现场的鞋进行伪装或者因作案时鞋脱落而不得已更换。2014年山东某地发生一起命案, 案犯在自己所穿的运动鞋外面套了一双现场的拖鞋作案, 现场形成了两种血渍足迹, 但实际只有一人作案。2013年云南某地发生一起5人死亡的命案, 现场遗留有3种血渍足迹且都来源于受害人家原有的拖鞋。案件侦破后实为1人作案, 利用受害人回家的时间差分别将5人杀害, 在作案过程中由于拖鞋脱落两次更换其他拖鞋, 进而形成了3种血渍足迹。

4.3 现场存在清理行为

若现场存在明显的清理行为, 此时现场足迹在作案人数分析推断中的价值明显降低, 仅能作为最少作案人数推断的依据。此时推断作案人数应该更多地参考其他信息。2016年江西某地一独居中年女性在家中被杀害, 尸体头部有多处钝器打击形成的损伤, 颈前部有多处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 脚踝处疑似有捆绑痕迹, 在现场不同位置发现同一种足迹, 同时现场有明显的清理痕迹。若根据现场足迹数量和尸体损伤特点分析1人可能性最大。破案后实为2人作案, 其中1人实施杀人行为, 另1人仅负责协助控制。

4.4 穿袜(赤足)足迹与穿鞋足迹并存

当命案现场同时存在穿袜(赤足)足迹与穿鞋足迹, 此时首先要判断穿袜(赤足)足迹与穿鞋足迹是否原属同一人所留。2016年某地一名女性在出租屋内被人杀害, 被人发现时尸体已高度腐败, 现场发现水渍穿袜足迹和水渍穿鞋足迹。破案实为1人作案, 由于案发当天有较大的降雨, 地面有较多的积水, 案犯所穿的鞋子湿透了, 进入现场后案犯脱鞋穿袜作案, 故现场同时遗留有穿袜足迹与穿鞋足迹。

4.5 客观评价足迹的作用

在未能明确现场足迹的犯罪关联性前提下, 不可轻易仅根据足迹数量推断作案人数。对于多种足迹未得到有效甄别的情况, 不可弃之不顾, 而应该根据分布位置、数量以及与行为的关联程度进行犯罪关联性排序。现场同时遗留灰尘足迹和血渍足迹时, 需要优先考虑血渍足迹, 即通常来说血渍足迹的犯罪关联性要高。此外要客观评价足迹的作用, 足迹是分析作案人数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也仅仅是分析作案人数众多指标中的一个指标而已, 既不能贬低足迹的作用也不可夸大足迹价值。分析作案人数时要充分评估和利用足迹, 同时还要综合利用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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