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庭科学标准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翟晚枫, 张宁, 花锋*, 韩柯, 谢群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 通讯作者简介:花锋,男,北京人,硕士,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庭科学质量管理与标准化。E-mail: huafeng1967@sina.cn

第一作者简介:翟晚枫,女,山东曲阜人,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庭科学标准化。E-mail: 765838505@qq.com

摘要

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已在我国开展逾30年,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标准质量持续提升,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但是,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庭科学领域标准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标准质量、结构和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对于标准适用性、协调性、科学依据、文本编写、结构分布、颗粒度、衔接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执行率较低、宣贯力度不够、实施监督不到位、应用效果不明显等不足之处,提出强化标准质量观和需求导向,提高标准研制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质量控制,提升标准布局的科学性,加快更新维护和清理整合,合理确定标准化对象颗粒度,提高标准覆盖率,推进综合标准化,强化标准实施监督,推进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治理等措施建议,以期为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法庭科学; 标准; 现状;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7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20)04-0341-07
China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ZHAI Wanfeng, ZHANG Ning, HUA Feng*, HAN Ke, XIE Qun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ization has been carrying out in China for more than 30 years, leaving series of successful achievements: the initially formed standard system, the continuously improving quality of standards, the gradually expanding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the nationwide generally lifting awareness of standardization. The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are truly assisting to China’s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ractice, improving the cognition and level on standard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relevant institutions and professionals. However,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have also gradually emerged. Through scrutiny in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in China, the analysis was here conducted into the problems of standards about the quality, structure and implementation, with discussion being made on the reasons, and suggestions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and assistance. The uncovered problems were specified at weak applicability, insufficient coordination and scientificity, nonstandard text compilation, unreasonable structural distribution, inappropriate specification of standardized objects, incoherent inter-standard linkage, low implementation rate, ineligible propagandization, inadequate supervision, and poor application effect. Thus, the importance should be highly attached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concept and demand orientation, improve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developing standards, enforce the quality control over the process of standard lifecycle management, enhance the scientificity of standard layout, accelerate the renewal and integration of standards,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spec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objects, consummate the standard coverage, and promote comprehensive standardization. Consequently, propositions were hence referred to elevating publicity, training and technical support;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information feedback, effect evalu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advancing the actualization of standards through compliance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ertifications. Moreover, governance and coordination require more attentions paid between the local and group standards.

Key words: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我国法庭科学标准研制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在毒物分析领域开展的质量控制研究。1987年, 刘耀院士提出“ 毒物分析质量管理必须周密地建立从检材收集、检材储存, 输送, 分析方法到发出鉴定书一整套规范化程序, 相应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化的分析方法” , 提出“ 在当前各省(市)、地实验室现有设备条件下, 确定最佳的标准的操作方法和步骤, 使操作方法规范化” [1]

三十余年来, 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标准质量持续提升, 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但是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庭科学标准的现状、问题和成因, 并提出措施建议, 以期为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1 发展现状

本文以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 以下简称刑标委)和司法部归口的法庭科学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研究对象。截至2020年2月, 上述领域共立项标准1 068项(立项标准数即标准和计划项目总数, 包含发布的标准、正在编制的标准和已终止的计划项目), 发布578项(发布标准包含现行标准和废止标准), 现行504项; 其中刑标委归口标准共立项1 056项, 发布567项, 现行493项。笔者选取了专业、类别、层级、性质、标龄、制标主体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1.1 专业

根据GA/Z 1600-2019《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结构》, 法庭科学领域的一级专业包括毒物、指纹、理化等13类。对各专业的现行、废止标准, 正在编制(在研)的标准和终止、合并的计划项目共1 068项进行统计, 如图1所示[2]。各专业标准数量差异较大, 能够在法庭科学全领域适用的标准较少。毒物分析专业现行、在研标准数量最多, 立项占比达到总量的27%。废止标准超过发布标准15%的有指纹、理化和法医物证(若将被代替但未正式废止的标准按废止计, 则法医专业也超过15%, 达27%), 反映出标准随专业发展而进行更新的速度较快。

图1 法庭科学标准的专业分布情况[2]Fig.1 Statistics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in various special fields[2]

1.2 类别

现行法庭科学标准中, 基础、技术、管理三大类标准的比例约为2:15:1。基础类标准主要是术语、分类、图示符号和信息化标准, 管理标准主要是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实验室建设和检材样本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整体标准化水平仍处于量的积累阶段, 需要结构性改进。

1.3 层级

依据标准层级进行分类, 现行法庭科学国标共40项、行标464项, 在研国标43项、行标256项, 国标数量过少。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起步较晚, 体量较小, 但由于需求驱动与政策引导, 近年来发展较快。法庭科学传统领域的地标和团标已发布约20项, 涉及法医、DNA、毒物、痕迹、理化、电子物证和视频图像检验。更多的则是对于非传统领域检验鉴定工作的技术要求, 例如环境、珠宝、建筑、保险、产品质量等。

1.4 性质

法庭科学标准按性质分为强制性、推荐性、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类。在2000~2015年发布的法庭科学标准中, 推荐性标准占总数的73%[3],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产品标准和信息化标准。经过2016年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 目前现行标准中除3项为强制性、1项为指导性文件外, 均为推荐性或正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原理和国际经验, 由强制性标准向推荐性标准(自愿性标准)过渡是合理的, 也是有利于体制机制建设的发展方向。

1.5 标龄

标龄是标准自实施到废止的有效期[3]。为更清楚地反映实际情况, 将现行和废止标准的标龄分开统计。截止到2020年2月, 现行标准平均标龄为6.55年。其中国标平均标龄6.65年, 行标6.54年, 与2016年的统计数据(国标平均标龄6年、行标9年[3])相比, 行标标龄大幅缩短, 这一方面因为标准更新加快, 一方面也与近年标准发布提速有关。已废止的标准平均标龄为12.1年, 其中国标5年、行标13.5年, 国标更新明显比行标及时。将行标按废止原因统计, 因被代替或内容被涵盖而废止的标准平均标龄为14.6年, 因不适应技术发展和实践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废止的标准平均标龄为12.8年。

1.6 制标主体

对现行法庭科学标准的起草单位进行统计:从级别来看, 省部级单位作为负责起草单位的标准占95%, 地市级占4%; 从地域分布来看, 负责起草单位地处北京的标准占64%, 其次为上海, 分布情况见图2; 从性质来看, 公安机关作为负责起草单位的标准占38%, 科研院所占40%, 大专院校占15%, 司法行政机关占5%。从起草单位的数量来看, 31%的标准由一个单位起草, 32%的标准由两个单位起草, 37%的标准由三个及以上单位共同起草。起草单位数量过少的标准不符合协商一致原则和广泛参与初衷, 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引导, 不断提高制标工作参与度和制标主体广泛性。

图2 法庭科学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地域分布(不含北京市)Fig.2 Local statistics of drafting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exclusion of Beijing)

2 存在问题

通过对我国法庭科学标准现状的研究分析, 笔者认为, 目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质量、标准结构和标准实施三个方面。

2.1 标准质量问题

2.1.1 适用性问题

适用性问题主要是影响标准可行性、可操作性的问题。常见表现有:内容不完整、表述不具体, 如仅规定“ 保证工具洁净” “ 详实准确记录” , 而未说明具体方法或内容; 应量化的指标没有量化, 如“ 检验部位较多时应进行标记和编号” ; 使用程度副词进行分级分类, 比如用“ 充分、极大程度、基本” 来描述划分等级的依据; 方法本身可行性差, 比如颜色反应试验区分度不够、检验手段/方法成本过高; 以及标准内容与实践脱节[4]、技术落后、程序过于繁琐等。

2.1.2 协调性问题

协调性问题主要指标准之间, 或者标准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未能保持相辅相成的关系, 出现交叉、重复、矛盾或断档错位。常见于基础标准和其他标准之间(如非术语标准未遵循术语标准)以及技术标准之间。例如依据不同标准检验血液中乙醇结果存在差异; 评定伤残等级出现“ 同伤不同残” 问题[5]; 旧版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三个标准之间缺乏连贯性, 出现断档留白[6, 7]等。由于归口不同缺乏沟通, 在地标/团标与行标之间尤其容易产生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2.1.3 科学依据问题

标准的科学依据的欠缺一方面表现为技术方法的经验性过强、标准中大量步骤依赖主观判断, 这来自法庭科学学科本身的局限, 也正因如此, 形态学检验类标准在此方面问题较多; 另一方面表现为方法缺陷甚至错误, 如指标(尤其是临界值、极值)的设置无可靠依据、经不起推敲, 这类问题则不仅存在于形态学检验标准, 亦可见诸使用大型仪器分析的方法中, 比如根据标准使用者反馈, 发现按标准方法操作但不能检出目标物或色谱行为不良的问题。

2.1.4 文本编写问题

标准作为特殊的规范性文件, 需要遵循GB/T1.1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体例和规则。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标准文本中用词不规范、表述不准确、层次不合理、逻辑不严谨、内容不完整、文体不合适等, 尤其是出现助动词使用不当或前后表述不一致时可能引起歧义, 对标准质量的影响较大。

2.2 标准结构问题

2.2.1 结构分布不尽合理

国标占比过小, 行标因受限于层级, 影响力和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各专业标准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缺乏基础和管理类标准, 技术方法标准占比过大, 且又以针对性方法为主, 缺乏通用标准。ISO标准平均标龄只有4.92年[8], 复审严格、对变化的敏感度高、更新频率快, 标准与实际工作的契合度高。而我国法庭科学标准老化现象较为严重, 一些标准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实践, 亟需减少超龄、落后标准数量。

2.2.2 部分标准化对象颗粒度不适宜、划分逻辑不固定

传统的标准化是从单一标准逐步积累开始的, 分散的标准积累到一定程度, 已逐渐暴露出协调性差的问题。标准体系框架结构的细分部分不够完善, 存在标准化对象颗粒度不适宜、划分逻辑不固定等问题:有的标准仅是“ 用一种方法检验一种目标物的一个特性” , 颗粒度过小, 而有的标准过于笼统, 颗粒度过大; 在确定分类时, 有时按检材种类划分, 有时按仪器手段划分, 有时按检验项目划分, 很可能造成交叉重复。

2.2.3 标准覆盖不全、衔接不连贯、综合性标准少

法庭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使得扩大标准覆盖面的任务更加紧迫。由于学科和技术的交叉融合以及实际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不断提升, 标准的“ 孤岛” 问题也日益明显[4]:对于一项检验, 一个单独的标准可能已难满足需要, 或者虽然有多个标准支持但缺乏衔接, 如现勘标准和检验标准间对于检材流转和检验顺序无标可依等。

2.3 标准实施问题

2.3.1 标准执行率较低

法庭科学标准的执行率参差不齐, 且整体水平较低。虽然近年来的认证认可活动有效推动了标准应用, 但根据不完全统计, 鉴定机构执行的法庭科学标准仍不到现行标准总量的四分之一。仅以常用标准在通过认可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中的使用情况为例[9], 15项标准中, 既有执行率为0%的, 也有执行率99%的; 执行率50%以上的标准有8项, 而6项标准执行率低于10%。

2.3.2 宣贯力度不够

标准获取时间滞后、渠道不畅。行标发布与出版之间间隔过长, 有时标准发布后一年仍未出版, 不仅降低了标准的时效性、挫伤了标准使用者的积极性, 并且过渡期间应用不当可能影响证据有效性或导致其他问题。宣贯力度和广度不够, 范围窄, 形式单一, 受众有限。有的标准使用者仍然不会查阅标准、不能准确应用标准。

2.3.3 实施监督不到位, 效果不明显

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目前多以零星的、研究型的方式开展, 缺乏组织引导和实施监督工作细则。标准使用者发现问题后缺乏反馈渠道, 而同时, 标准编制和评估也缺乏来自一线的信息, 亟需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标准应用与行业准入、合格评定未达到相互促进、有机结合的良性状态, 标准对合格评定的技术支撑能力不足, 在合格评定中对有标不依行为的审查力度不够。行业产品监督抽查是促进产品标准执行的主要手段, 但覆盖率和合格率仍然较低。

3 原因分析
3.1 标准化认识不深刻

虽然近年来法庭科学工作者的标准化意识已经普遍有所提升, 但长期积累形成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仍然需要转变, 对标准化的认识仍然需要加深。部分标准起草人对于标准编制目的理解有偏差, 比如把标准当成“ 紧箍咒” , 认为严格执行标准吃亏, 缺乏标准应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或者把标准当成“ 万金油” “ 护身符” , 过于依赖标准, 机械执行标准[10]。各相关方以及不同管理部门对于标准化范围和对象有时存在不同认识, 比如有的现场勘查和鉴定文书标准立项后未能发布, 而是转化为普通文件形式下发。重制定、轻实施, 直接影响宣贯力度和实施效果。

3.2 基础研究不扎实

有的标准基础工作薄弱, 预研和论证时没有深入了解需求和现状, 可行性和协调性研究不足, 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清楚, 适用范围模糊。标准提出时存在避重就轻的倾向, 工作表面化, 重数量不重质量。有的起草人虽然实践经验丰富, 但理论知识和标准编写能力相对欠缺、标准化知识储备不足, 有的反之。部分起草人对标准化工作不熟悉, 只关心立项和发布, 标准质量过度依赖送审之后的专家审查和标委会复核环节。有的标准是科研成果转化, 过度追比前沿技术, 或未经实践充分检验。

3.3 程序执行不严格

在申报立项阶段, 缺乏有效引导, 对于标准的筛选和审核评估不够严格, 导致“ 带病立项” 。而立项把关不严是导致撤项和久拖不决的主因, 在终止、合并的计划项目中, 约70%的项目因技术难度大、无法协商一致或因起草时间过长、方法已不适应工作需要而撤项, 约20%的项目因交叉重复立项而合并。征求意见阶段, 问询范围不广泛、问询对象不典型, 收到意见后没有认真研究处理, 甚至选择性失明。复审阶段, 审核多是粗线条式的, 不够细致深入。从标准制修订全过程来看, 计划执行存在随意性, 有的起草人自行更改标准名称或范围, 引起交叉重复; 标准制修订周期过长, 平均用时5.6年, 难以保证时效。

3.4 审查把关不到位

在审查阶段, 条款取舍、表决有时未能规避人情因素, 反映出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有的委员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认真审稿, 不提出意见, 在审查阶段提出大量新的意见。审查委员相对固定, 不可能覆盖全部技术领域, 很可能存在技术盲点。审查内容大多数仅限于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 缺乏方法验证机制。缺乏对相似、相关标准的综合考虑, 协调性审查不到位。标准格式审查过度精细, 退改次数多, 审查效率较低。标准化秘书队伍不稳定, 业务熟悉程度有高有低。

3.5 监督机制不健全

标准执行率低一方面源于适用性差等标准本身的原因,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制度化的引导和约束。推荐性标准由相关方自愿选择、自愿实施, 这种“ 法外之法” 的尴尬属性并不利于标准推行和遵守[11], 因而实践中是否执行标准常常取决于标准质量以及执行人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程度。标准宣贯缺乏政府部门和技术组织的强力推动, 经费保障不足; 宣贯主动性和效果反而不及一些积极性高的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缺乏标准实施情况反馈、评估及相应的奖惩机制。标准制修订过程透明度较低, 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4 措施建议
4.1 提升标准质量

4.1.1 强化标准质量观和需求导向

在制修订全过程的制度设计、资源配置、奖惩机制和人财物保障等方面加强引导, 强调需求导向、实践导向、问题导向, 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改变以“ 标准有多少” 来衡量业绩的传统方式, 代之以“ 标准好不好” 作为评估的关键指标, 以“ 是否满足需求、能否解决问题” 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4.1.2 提高标准研制能力和水平

定期组织基础知识、编写审查、程序制度专题培训, 提升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者的履职能力和起草人的标准编写水平。提升标准研制中的科研公关和技术能力。支持质量好、水平高的地方标准、自编方法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法庭科学技术标准方法验证机制, 确保技术方法符合预期目标和应用需求。加强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和采用[12]。学习借鉴国际标准中的先进理念、思想和经验, 例如Daubert规则逐渐成为证据认定标杆, 引入似然比对证据价值进行定量描述[13]; 又如澳大利亚和ISO法庭科学标准体现的对质量控制的重视以及标准和合格评定的融合[14]

4.1.3 加强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质量控制

强化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行标可仿效国标编审一体化的方式, 联合出版社同步参与标准审定, 尽可能缩短标准发布和印刷出版的间隔。建设信息系统, 跟踪标准进度和状态。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针对申报立项环节的标准化对象需求迫切性和立项必要性评估机制。扩大征求意见范围, 督促检查起草单位的意见处理情况。严格审查制度, 坚决避免“ 走过场” 式审查, 探索实行包括委员表决、核心专家组审查、分委会秘书审核、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复核在内的多级审查模式, 切实发挥把关作用。

4.2 优化标准结构

4.2.1 提升标准布局的科学性, 加快更新维护和清理整合

将工作重心由行标转向国标, 提升国标占比。优先制定基础标准特别是术语标准、技术标准特别是筛查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特别是质量控制标准。对现行标准加快更新维护、推进相似相近标准精简整合, 适时修订废止老旧标准, 促进标准体系“ 年轻化” 。

4.2.2 合理确定标准化对象颗粒度和划分逻辑

进一步完善法庭科学及各专业的标准体系, 对标准层级和类别进行科学划分, 合理确定标准化对象的颗粒度, 理顺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划分逻辑。在颗粒度与分类逻辑方面,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推荐方法指南的思路值得借鉴:早期标准如《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的检验方法》按检材和目标物分类, 《苯二氮卓类药物的鉴定分析:颜色反应和色谱法》按仪器手段分类; 而现在基本统一了分类逻辑— — 按目标物分类, 即《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药物的分析鉴定推荐方法》[15], 不同检材和检验手段整合在一个标准内, 有新增方法时, 修订标准。

4.2.3 提高标准覆盖率, 推进综合标准化

针对无标可依的问题, 需要提高标准覆盖率、填补“ 空白” ; 针对标准之间衔接松散和“ 孤岛” 问题, 需要补充“ 接口” 、推进综合标准化。增加跨专业、跨学科的综合性标准的供给, 如美国的科学领域全体委员会(OSAC)自2014年成立至今[16], 仅批准了25个标准, 其中跨学科的综合性标准就有6个[17]。推进标准综合体的研制, 对于综合标准化对象及其相关要素按其内在联系或功能要求设计系列标准。

4.3 强化标准实施监督

4.3.1 加强宣贯培训和技术支持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丰富业务培训内容。同时, 对于标准应用中的技术细节, 要做好解释工作, 提供标准化和专业技术支持。在国外, 对标准实施的支持(包括培训、解释说明、软件应用、合规性服务、管理提升工具)是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BSI的产品和服务分为4个板块:标准的开发制定、标准的传播扩散(出版物销售)、标准的实施支持和合格评定[18]; 美国联邦调查局负责就如何解释DNA标准, 为美国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审核员及法庭科学DNA共同体提供解释说明。

4.3.2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效果评价和实施监督机制

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旨在畅通意见反馈和收集渠道。由于推荐性标准不能简单地通过各种手段强制使用, 要提高标准执行率, 必须提高标准质量使之符合用户需要, 而收集意见、研究改进是提高标准质量的有效措施。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旨在通过运用量化评估等科学方法, 对标准实施推广情况、技术指标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公开。实施监督机制重点是加强过程监督, 标委会、管理部门、社会和第三方共同发挥监督作用, 实现公正、有效的闭环监管。

4.3.3 通过法律法规引用和认证认可活动推动标准实施

法律法规引用标准, 既是有利于法制规范作用延伸的措施之一, 也是标准借助法律力量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有效方式。可以借鉴欧盟的“ 协调标准” 模式[19], 达到以硬法约束软法实施的目的。认证认可要求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活动, 既能够促进标准应用, 又可以在应用中发现标准的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衡量标准质量的作用, 有助于标准质量的提升和改善。对于评审中常见的有标不依、新增标准跟踪不及时、使用已废止标准等问题[20], 需要被评审方认真整改。通过认证认可与标准化工作的有机结合, 使标准化贯穿于质控体系的全过程, 并随着PDCA循环呈螺旋式上升。

4.4 推进地标团标治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发挥了有益的补充作用, 但由于存在适用范围、层级属性和相关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局限, 其严肃性、公正性和可靠性都难以保证, 甚至有可能成为团体利益的工具。鉴于法庭科学领域特殊, 标准牵涉广、责任大、需要广泛共识和协商一致, 对于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宜坚持严谨慎重的治理态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正面激励和负面惩戒相结合的监管模式[20]。加强立项管理, 提高制定主体准入门槛, 严格审核是否存在超范围制定、交叉重复或标准化对象不适宜等问题。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要求和唯一性、关键性标准(如阈值判别、轻重伤认定等)坚持作为国标或行标立项。对于不具有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标准不宜作为地标立项。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地方标准的积极作用和团体标准反应及时、速度快、灵活性强的独特优势, 培育、引导法庭科学地标团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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