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行司法制度下提升足迹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关键要素
乔胜男1, 金益锋2,*, 白艳平2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035
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 通讯作者简介:金益锋,男,浙江温州人,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痕迹检验。E-mail:jinyifeng@cifs.gov.cn

第一作者简介:乔胜男,女,河南灵宝人,硕士,研究方向为痕迹检验。E-mail: 2363573968@qq.com

摘要

当前足迹检验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到人们质疑,足迹的利用价值及足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受到严峻的挑战。本文从足迹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困惑的角度切入,分析了质证足迹鉴定意见的价值,提出了严格规范鉴定主体、提升足迹鉴定意见科学性、优化足迹物证保管流程链、科学选用足迹特征评判指标、规范制作足迹鉴定意见法律文书五项要点,以期规范足迹鉴定意见,对提升鉴定意见证明力有所裨益。

关键词: 痕迹学; 足迹; 鉴定意见; 证据价值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20)03-0300-05
On the Key Elements for Enhancing the Probative Value of Opinions from Footprint Identification under the Current Judicial System
QIAO Shengnan1, JIN Yifeng2,*, BAI Yanping2
1.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110035, China
2.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From time to time, footprint verif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is queried of its scientificity and reliability, making it challenged of the probative power from footprint utilization and the relevant expert opinion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hallenge and perplexity about footprint identific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value of appraisal viewpoint on querying footprint examination, with five key elements being put forward: 1. How to strictly manage and normalize the appraisal subject; 2. Improving the scientificity of evaluation from footprint identification; 3. Optimizing the process for storing footprint evidential materials; 4. Scientifically selecting the standards and indexes for evaluating footprint characteristics; 5. Normatively composing the legal document on footprint identification. It should be helpful to standardize the opinion from footprint identification, therewith capable of having the relevant probative value enhanced.

Key words: traceology; footprint; expert opinion; the standard of evidence recognition

“ 以审判为中心” 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以法庭审判为核心, 当事人辩论于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裁定结果形成于法庭, 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中立性。为有力支持案件审判就需要证据与案件之间存在合法性、关联性, 针对鉴定意见类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足迹鉴定意见, 包括赤足迹鉴定、穿鞋/袜足迹鉴定, 在案件侦破阶段和司法裁判阶段都起到关键作用。

回顾足迹鉴定技术发展历程, 立足于信息化时代发展背景, 足迹鉴定技术理论和实践面临诸多挑战和困惑。一是技术成熟度方面。检验鉴定主要是依靠专家经验, 基础知识体系不牢, 未形成完备的系统的学科体系标准, 而新兴识别人身特征的核心技术不断创新, 比如DNA技术。二是方法先进性方面。智能化、专业化的反侦查伎俩一再创新, 足迹在现场的出现率受地面、介质等复杂多样的外部环境[1]的制约, 技术检验方法仍处于瓶颈, 未能实现“ 去人为化” 。三是强化证据规则意识。事实需证据证明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而全面推广掌握足迹检验技术技能的难度大, 足迹专业拔尖人才稀缺, 尤其是没有形成具有梯度优势的专家团队, 缺乏深入专项开展利用足迹进行人身识别技术的研究工作等。这些限制足迹检验能力的因素也促使其可靠性屡遭质疑, 因噎废食致其在破案中难以有效发挥, 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得到认可和采信。

1 审查足迹鉴定意见的研究价值

长期以来, 足迹鉴定技术缺乏一套完整的足迹特征的评判标准和评价体系[2], 以致足迹鉴定意见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实现认证过程的规范化、如何评价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如何评价特定特征的可靠性等, 这使足迹鉴定意见的法庭采信必然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与限制。笔者认为当前迫切需要确立科学合法的足迹鉴定意见采信的关键要素之标准, 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最大限度降低因足迹鉴定意见认定偏差或采信不当致使发生错案的可能性; 二是有效弥补法官在物证技术领域足迹鉴定知识方面的欠缺; 三是有助于推动足迹检验技术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 促进足迹检验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提高足迹鉴定意见科学性和采信率。

2 提升足迹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关键要素

在现行司法制度环境下, 为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 可从以下几方面研究足迹鉴定意见评价标准:

2.1 严格规范足迹鉴定主体

足迹检验鉴定是一种典型的分析判断活动。足迹形象鉴定技术和定量化检验技术是足迹鉴定的基础。检验效果的关键点在人,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足迹鉴定主体资格的规范性问题。一是严格规范鉴定人准入机制。根据2016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部分“ 司法鉴定的实施” , 鉴定人应具备足迹鉴定资格、能力和业务品质, 拥有足迹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这些无疑是成为足迹物证鉴定人的必要条件[3, 4, 5, 6]。作为一名专业鉴定人, 除了具有丰富的专业储备知识和实战鉴定技能, 还必须遵守高标准的诚信和职业道德, 比如规范落实回避制度等, 以确保足迹鉴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提高公信力和认可度。为保障高效高质的足迹鉴定工作, 司法部门需要在司法鉴定人准入机制方面深化改革力度, 加强鉴定人业务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鉴定人资质审查标准建设, 构建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规范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 改革完善定期审核鉴定人职业资格能力的考核评定工作。二是严格规范鉴定机构认可机制。我国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呈现出多头管理、群龙无首的局面。只有设定专门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才能扭转这一乱象[7]。此外,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法规条例, 一方面, 司法鉴定机构应主动审查自身具体情况并及时填补漏洞。另一方面, 司法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标准考核鉴定机构的硬件设施、鉴定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严肃处理不合规、不达标的鉴定机构, 依据相关法规严格规范鉴定机构认可评审机制、依法依规整改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三是严格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法官在评判鉴定意见时不仅审查鉴定意见的可靠度, 而且关注鉴定人具备的鉴定能力, 尤其是足迹鉴定意见的主观因素比重较大, 所以涉及专业问题需要鉴定人出庭应诉, 为法庭审判提供更为真实科学的鉴定意见, 这是司法实践十分重要的环节。自2013年施行新刑事诉讼法以来, 根据调研各司法主体对“ 是否希望鉴定人出庭” 的统计情况, 有78.26%的调研群体希望鉴定人出庭, 21.74%的主体选择无所谓或者不希望鉴定人出庭; 但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中, 只有7人愿意出庭作证, 占鉴定人总数的35%, 持反对意见的有13人, 比例为65%[8], 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主观意愿不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 在“ 以审判为中心” 的司法制度环境中, 相关部门亟待制定并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诉讼参与人员也应当理正心态积极配合法官审理案件, 鉴定人针对鉴定意见的专业问题更应该履行对职业尽职尽责的法律义务, 适时应诉出庭对痕迹物证等鉴定技术的方法和结果作出简洁明了的解释和回答, 使具有一般知识的人能形成正确的判断即可。如果能够严格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那么鉴定人出庭应诉的做法可提高足迹鉴定意见法庭采信的百分比。

2.2 确保足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足迹鉴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是足迹鉴定意见生成过程的重要基石, 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是提升理论的重中之重。一是运用科学的鉴定原理。足迹检验鉴定的基础是痕迹物证检验鉴定原理, 即物质交换原理、物质分离原理、同一认定方法等自然科学原理。此外还有足迹形象特征、鞋袜的生产加工工艺及穿鞋足迹结构特征、行为动力形态和步法特征等。已成熟的广泛使用的原理是最基本的基础科学理论, 有关足迹特征中的形象特征成为已经过专家论证的科学依据。然而, 随着信息化逐步提升, 有关行为习惯和行走动力形态还存在疑惑、有关监控视频中的人体行走步态等特征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在运用新出现的新技术促进鉴定的科学性时, 更应该注意原理的准确度, 保障基础理论的科学性。二是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应当审查“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可见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对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生成足迹鉴定意见主要以足迹形象特征检验为主、步法特征为辅的检验方法, 需要鉴定人员根据痕迹鉴定操作流程规范检验过程。针对不同足迹表现形式应区别使用不同的方法, 在比较检验阶段, 遇到变形较小的足迹时采用“ 划线构图法” 最佳。针对成趟足迹检验时, 不仅要认真观察单个足迹反映的形象特征和步态特征, 且还应观测步幅特征, 将足迹形象特征和动力形态特征相结合更全面、客观地掌握形成具体足迹的诸因素中反映特征本质属性的具体形式, 以保证评价特征的可靠性, 提高足迹检验的质量和准确度。三是确保论证逻辑的规范性。足迹鉴定意见分析过程使用的论证逻辑的科学严谨性将关系到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足迹鉴定意见需要鉴定人员遵循“ 范式逻辑” , 在符合大众逻辑法则的前提下, 运用“ 技术语言” (如鞋底龟裂、内外差、步法特征、特征的质量和数量等)论证足迹特征并遵循“ 范式逻辑” 呈现鉴定意见, 分析足迹形成以及处理过程的各环节, 论证嫌疑人自身变化和差异点之间的关系, 权衡差异点和符合点, 从而得出鉴定意见[9]

我国足迹鉴定意见有同一认定/否定、种类认定、无法得出结论三种表现形式。针对足迹这类客观存在的痕迹, 因鉴定中特征反映的隐蔽性, 致使鉴定人在遇到难鉴定的足迹痕迹时会得出模棱两可的意见或无法得出结论。为深入研究足迹各区域存在的有限且特定的特征, 提升鉴定意见的认可度, 笔者认为需组建特定特征数据库, 量化标准的特定特征鉴定指标, 明确特征组合的重复率, 鉴定人可依特征组合的概率得出科学合理的概率型足迹鉴定意见(含误差百分率), 这将从根本上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价值。

国际上关于足迹鉴定意见也多倾向于量化方法表达, 例如在瑞士, 鉴定人员使用似然比方法将足迹反映的特征与特征关联起来, 并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他们把鞋底穿用特征分为三个层级(见表1), 最后通过足迹特征加权要素分析法和似然比(likelihood ratio, LR)数值, 最终确定鉴定意见的结论(见表2)。在这样的特征评判体系中, 鉴定过程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降低主观因素, 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信服度。

表1 鞋底穿用特征层级划分表 Table 1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worn-out characteristics of shoe’ s sole
表2 基于似然比对组合特征加权的鉴定意见表 Table 2 Appraisal opinions based on the combinatorial features weighted with likelihood ratio

目前为数不多的研究人员正在进行大量基础性工作, 建立样本库、选取赤足足迹特征、优化统计方法, 这将使各个特征朝着量化的方向发展。比如, 在赤足足迹鉴定过程中, 研究人员基于贝叶斯定理, 使用似然比LR检验方法[10]与足迹特征建立关系, 可以表述为在相同条件下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某个人分别形成现场足迹的概率之比。即:$LR=\frac{P(E|H_{0})}{P(E|H_{1})}$。其中, E为现场足迹, H0和H1分别是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某个人为现场足迹遗留者的假设, P(E|H0)为犯罪嫌疑人能够形成现场足迹的概率, 即相似性; P(E|H1)则为其他某个人能够形成现场足迹的概率, 即典型性。这是一种逻辑与概率统计相结合的证据评估体系, 它可直接将案件中足迹鉴定意见强度进行量化, 以数字形式呈现检验结果。这种方式呈现检验鉴定结果的优点是用科学数据体现该特征组合出现的概率较低, 在应用时可直接依据数据认定客体, 该方法得出的结论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3 优化足迹物证保管流程链

足迹属于以物质转移与交换表现为主的一种形态痕迹。正是因足迹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及反映性的特征属性, 鉴定人才可以对足迹进行同一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送检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来源、取得、保管、送检、鉴定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是否与勘验笔录上记载的内容一致。那么从最开始的发现阶段到最后检验鉴定阶段过程中, 相关人员应避免损坏足迹鉴定检材的特征点, 在不同阶段采取适合足迹的保全措施, 确保足迹这种形态痕迹在整个流程链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现场勘查阶段, 现场勘查人员发现足迹时, 就应依法记录现场足迹提取过程、勘验时间、地点、环境等信息, 以及现场足迹有无伪装、破坏等变化情况。比如在提取时, 刑事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特殊的图像技术(多波段光源和滤光片)和/或使用化学显现试剂[11]、物理显现方法(静电吸附和石膏制模)清晰地显现并提取足迹。 在物证流转过程中需经多个环节、多部门和多人经手, 因特定物的不可替代性可能受到破坏, 因此应当建立专人负责保管制度, 保证实物证据原有的特性、外形和内部信息不受破坏, 做到既不丧失、不改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又不丧失足迹鉴定意见的法律价值。在整个鉴定程序中必须形成一条完整的物证保管流程链, 最终呈现在检验人员面前的足迹未被破坏、替换或者污染, 足迹物证的特征点真实有效。如果收集的足迹样本形成条件与现场足迹不相同或不相似(针对介质特殊性、多样性要求我们在鞋印检验时选择相近介质的鞋印样本)、没有严格遵守足迹鉴定的实际流程导致物证保管流程链出现缺口、瑕疵, 那么足迹物证的合法性将会产生质疑, 鉴定意见的质证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 足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将会显著降低。

2.4 科学选用足迹特征评判指标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2006年制定了《赤脚(袜)印的检验》(IFSC 06-01-01 2006)方法规范及《鞋印形象特征的检验》(IFSC 06-01-02 2006)方法标准, 在这两个方法中列明了检材和样本的要求、技术方法的设备环境及操作步骤。此外, 公安部于2017年10月2日发布实施的《法庭科学平面鞋印形象特征检验技术规范》(GA/T1437-2017)中明确规定比对检验标准。在足迹检验过程中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中间介质对特征的影响; 二是检材和样本形成条件的差异性对特征的影响。司法部在《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这一研究项目中, 针对足迹制定了《足迹鉴定标准》, 明确了该鉴定项目的鉴定标准与规范, 探讨了关于肯定同一认定的特征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一般限定, 其中规定“ 鞋印或袜印中所反映的稀有、少见、明显、稳定的特征, 且特征的形态、位置、大小、角度、相互关系反映条件好, 个别差异点证明是非本质差异。则此类相同细节特征的数量, 一般要求在3个以上, 可证明为同一只鞋或同一只袜所形成” 。这里“ 稀有、少见、明显、稳定” 代表的是特征的质量, 是一个定性标准。而3个以上代表的是特征的数量, 是一个定量标准, 这是一个融合特征质量和数量进行通盘考虑的鉴定标准, 无疑对于规范操作和避免草率决断及解决标准含糊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但问题的关键是, 这3个以上的数量标准是通过怎样的计算获得的, 又代表什么样的可靠性指标, 是否确实是建立在科学统计基础之上的结果[12]。这还需要研究人员进行大量的实验验证。如果在现场中存在较多残缺模糊足迹, 检验人员比对现场足迹和样本足迹, 分析过程并不困难, 但要准确识别认定痕迹同一却有一定的难度。面对残缺模糊足迹, 痕迹反映特征较少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科学鉴定?如现场仅有足迹弓区反映充分的残缺足迹, 具有膨胀弓的种类特征(其出现率仅为0.1%或更低)[13], 通过其他痕迹在可缩小嫌疑范围的情况下, 按照小概率事件思想, 这种种类特征就转化为个别特征, 并可以做出痕迹同一认定的结论。因此, 对于痕迹鉴定必须根据案件事实, 虽利用的特征较少但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率低或价值高, 仍可做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但应结合其他技术相互补充、印证, 以减少检验存在的模糊区域和认知失误。

2.5 规范制作足迹鉴定意见法律文书

足迹鉴定文书既是记录足迹鉴定全部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一种正式文件, 又是审查、研究鉴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的客观依据。审查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需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要分析审查足迹鉴定意见文书的形式要件。因为足迹鉴定意见是关于痕迹物证专门问题的技术性活动, 所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符合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的相关标准, 包括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等相关内容, 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人签名盖章。[6]其中, 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签名、盖章应该坚持“ 谁检验、谁签名” 的原则。鉴定意见文书的形式合法、符合规定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要件。根据行业规定, 一方面足迹鉴定文书应当包含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记录、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审批表、备考表六项内容。其中足迹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应该含有基本情况、案件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并且附上相关足迹物证图片和包含一一对应的检材与样本特征点的特征比对表。这部分内容在司法鉴定程序/标准中都有明确说明, 此处不做赘述。另一方面足迹鉴定意见应用语规范、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足迹鉴定意见书必须从用语到内容到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严格规范、表述完整、详细论证、清晰一致, 否则会有损足迹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我国在足迹鉴定方面的相关术语已不断完善, 使得足迹鉴定书面术语标准化, 为足迹鉴定意见在法庭采信方面提供条件。二要分析审查足迹鉴定意见文书的实质内容。痕迹鉴定意见实质要件的审查主要针对检材和样本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可靠性。在痕迹检验过程中足迹多以力学特征和步法特征发挥着证明功能, 因此必须审查足迹鉴定依据的合理性。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 对鉴定意见应当注意审查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这是决定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性问题。若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在法庭采信过程中受到质疑, 则必须要求鉴定人出具相应的物证原件和检验鉴定过程中所做的相关记录, 否则该证据没有证明力。法庭采纳足迹鉴定意见还要审查寻找的特征点可靠性和充分性, 在检验鉴定程序中有无产生鉴定瑕疵等问题。

3 结语

物证鉴定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科学性, 特别是“ 标准化” 在司法实践中的要求愈来愈高, 尤其是法庭科学证据审查逐渐规范化, 足迹鉴定实行“ 标准化” 认证已成为法庭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 全面落实“ 以审判为中心” 的司法制度, 改革创新司法鉴定制度细则, 彰显司法鉴定服务功能, 这不仅体现了足迹鉴定意见的现实意义, 推动足迹鉴定的“ 标准化” 进程、学科发展和司法诉讼的规范运用, 有效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还能促进足迹鉴定意见在证据层面完善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提升足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最大程度发挥足迹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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