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作案人刻画方法初探
张惟1, 薛瑞1, 黄志平2, 刘钊3
1. 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湖北 襄阳,441000
2. 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湖北 襄阳,441000
3. 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湖北 襄阳 441000

第一作者简介:张惟,男,河北秦皇岛人,学士,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E-mail: 272809158@qq.com

摘要

作案人刻画涉及法医学、痕迹学、社会学、心理学、逻辑学等诸多领域,是命案现场分析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最后一项内容,可以为侦查提供最直接的线索和方向。很多案犯刻画依据都是建立在主观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医自身能力要求甚高。本文通过一个成功刻画作案人的案例,对命案现场中刻画作案人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为同类案件的侦破提供经验帮助。

关键词: 现场分析; 命案; 作案人刻画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9)04-0362-05
Exploration into Depicting the Criminal Committing Homicide
ZHANG Wei1, XUE Rui1, HUANG Zhiping2, LIU Zhao3
1.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eam of Xiangya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Xiangyang 441000, Hubei, China
2. Fancheng Branch of Xiangya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Xiangyang 441000, Hubei, China
3. Xiangcheng Branch of Xiangya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Xiangyang 441000, Hubei, China)
Abstract

Criminal depicting/profiling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ssignments, also the last item of homicidal scene analysis, as it can provide the most directive clues and orientation for the crime investigation. It involves many scientific subjects, e.g., forensic medicine, trace inspection/examination, sociology, psychology, logic among others. Criminal profiling/depicting mostly relies on subjective analysis, therefore requiring high capabilities of the forensic medical examiners. This article reported a case about successful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profiling/depicting, exploring into the methods and key points with purpose to offer experience for investigating and solving similar cases.

Key words: crime scene analysis; homicide; criminal profiling/depicting

作案人刻画是根据犯罪现场信息, 利用法庭科学、心理科学等多种技术, 对作案人的个人特征所进行的描述性判断[1]。准确刻画作案人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最直接的线索和方向, 也是技术人员在现场分析中最大价值的体现。

1 简要案情

某年3月24日6时许, 本市开发区分局接报警称, 在其辖区某村2组废品回收站内, 邵某(男, 50岁)被发现死亡。经了解, 报警人早上锻炼身体, 路过废品站时, 发现一个人趴在地上一动不动, 遂报警。区公安局技术人员经初步勘查, 认为是一起命案, 立即向市公安局作了汇报。接报后, 市公安局派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

2 现场勘查

废品回收站位于某村通往广场的必经之路旁, 离广场不足50 m。废品回收站大门呈半开启状态, 门上有擦拭状血迹。中心现场位于废品回收站院内。院内堆满垃圾杂物, 被害人尸体位于院中央的三轮车旁, 尸体原始姿势为屈曲右侧卧位, 右额面部触地, 头下有一血泊, 该血泊周围未见喷溅血迹; 尸体上方盖有多个垃圾袋, 垃圾袋上见少量血迹; 死者双腿和足部右侧有多个散落的塑料瓶, 塑料瓶上未见血迹; 尸体双腿下方压有一把菜刀, 菜刀上可见多处血迹。经调查, 该菜刀系死者邵某所有。

房屋门把手、门边及客厅桌上手电筒均见血迹, 卧室北侧靠墙杂物堆上放有散落存折和钱包, 存折及钱包上有血迹, 地面手机上见血迹; 床上被褥及枕头上有血迹。

3 尸体检验
3.1 衣着检验

上身穿黑色夹克、紫色毛衣和浅蓝色秋衣, 下身穿绿色迷彩长裤、灰色秋裤和深色内裤, 脚穿深蓝色袜子, 白色运动鞋, 鞋底未见血迹。上衣外侧口袋拉链均呈拉开状态, 右内侧口袋扣好, 内有卫生纸, 左裤兜有卫生纸, 随身有一串钥匙挂在裤带上; 除上衣衣领外其余部位无明显血迹。

3.2 尸表检验

尸长156.0 cm, 发长3.0 cm。尸僵强, 位于肢体各大关节; 尸斑浅淡, 位于尸体右侧未受压处。头面部:右额颞顶部、右眼周、右面部、右耳部在25.0 cm× 20.0 cm范围内见多处皮下出血; 左额部、左面部及左耳部在17.0 cm× 13.0 cm范围内见多处皮下出血, 左眼外侧伴有1.7 cm× 1.0 cm表皮缺损, 左颞顶部有12.0 cm× 8.0 cm皮下出血伴头皮擦挫伤; 双眼睑结膜见点状出血; 鼻尖部、上唇见散在皮下出血, 下颌部有片状皮下出血; 下唇粘膜及右侧颊粘膜见点片状出血。

颈部:右颈部见多处小片状类圆形皮下出血, 左颈部近下颌下缘处见片状皮下出血, 颈前部及颈部右侧有12.5 cm× 6.5 cm切割创, 创缘整齐, 创壁光滑, 创缘可见多处皮瓣, 创内可见右侧颈内动脉、颈外动脉、颈内静脉离断, 气管、食管自舌骨上缘处大部分离断, 颈椎可见切割痕迹。

躯干部:腰背部正中有3.0 cm× 2.5 cm皮下出血; 腰背部脊柱右侧有1.0 cm× 0.9 cm、2.0 cm× 1.1 cm、1.2 cm× 0.5 cm、0.7 cm× 0.6 cm四处表皮剥脱, 生活反应不明显。

3.3 解剖检验

右颞顶部广泛头皮下血肿; 双侧颞肌出血; 双侧额顶叶、左顶枕叶、左颞叶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 颈部皮下及肌肉出血; 心脏背面浆膜下有散在点状出血; 胃内见少量稀糊状食物, 量约100 g。

4 物证检验
4.1 毒物化验

死者邵某心血中未检出安眠镇静药类、鼠药(毒鼠强)、有机磷类、有机氮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常见毒物成分。

4.2 DNA检验

现场提取血迹均为死者邵某所留。

5 调查情况

死者邵某(男, 50岁), 独自一人打理废品回收站, 经济条件较差, 据反映有生活作风问题, 但无查证。调查未反映其与他人有突出矛盾。3月23日晚20时许, 有人看见邵某独自一人在院内整理废品。

6 讨论
6.1 专业分析

6.1.1 死亡原因

根据尸体检验, 死者右侧颈内动脉、颈外动脉、颈内静脉离断, 但现场未见明显喷溅血迹, 尸体下血泊面积较小, 颈部切割创较整齐、自然, 故其颈部损伤应为死后形成; 死者口鼻腔周围见表皮剥脱、皮下出血, 下唇粘膜及右侧颊粘膜见点片状出血, 颈前部左侧及右侧见多处类圆形皮下出血, 对应部位皮下及肌肉见出血, 双眼睑结膜、心脏表面见点状出血, 窒息征象明显, 故邵某系被他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6.1.2 致伤工具

根据尸体检验, 死者头面部损伤表现为:在一定范围内多处皮下出血, 边界不清, 皮下出血程度不一, 表皮破损不明显, 对应部位颅内虽有蛛网膜下腔出血, 但出血面积不大, 程度较轻。综合上述损伤特点, 分析上述损伤应为柔软的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所致, 符合拳击伤特征; 口鼻腔周围见表皮剥脱、皮下出血, 下唇粘膜及右侧颊粘膜见点片状出血, 符合捂压口鼻所致; 颈前部左侧及右侧见多处类圆形皮下出血, 对应部位皮下及肌肉见出血, 符合扼压颈部形成; 颈部切割创深达颈椎, 创口边缘见多处皮瓣, 右侧颈内动脉、颈外动脉、颈内静脉离断, 气管、食管大部分离断, 分析系具有一定质量的锐器切割所致, 现场遗留的菜刀可以形成。

6.1.3 死亡时间

根据尸体胃内容物消化程度, 推断死者系最后一餐饭后3 h左右死亡; 根据尸温及现场环境温度, 结合尸斑、尸僵、血迹干涸程度及案情调查, 综合判断其死亡时间应为23日22时左右。

6.1.4 死亡方式

死者邵某损伤自己无法形成, 系他人所为。

6.2 现场分析

6.2.1 作案人数

根据其损伤特征, 死者邵某被他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并用拳头多次击打头面部, 其双上肢未见明显抵抗伤, 分析邵某应该处于被控制状态, 结合死亡时间及现场环境, 上述动作一人难以完成, 故分析作案人数应为两人以上。

6.2.2 作案过程

作案人以某种和平方式进入现场, 控制死者, 用拳头击打死者头面部, 捂压口鼻并扼压颈部, 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进入房间, 拿取菜刀并切割颈部, 丢弃菜刀, 再次进入房间, 翻动财物, 翻转尸体并将垃圾袋盖在死者身上, 带上大门后逃离。

6.2.3 作案动机

现场多处被翻动, 谋财特征明显。

6.2.4 作案人刻画

作案条件:案发地位于通往广场的路边, 且在广场跳舞人员刚离开不久即杀人, 作案条件选择随意, 反映作案人胆大妄为、犯罪经验不足。

选择对象:死者邵某身材瘦小, 经济条件差, 选择这样的对象下手说明作案人自信心不足[2]; 选择自己能顺利作案的对象下手; 对目标人的经济状况缺乏经验性的评估, 进一步说明嫌疑人缺乏生活经验; 缺钱或急需钱而不择对象。

进入现场的方式:以某种和平方式进入现场, 反映有可能是熟人。

作案工具:以谋财为目的, 未携带作案工具, 缺乏严密预谋, 作案经验不足, 计划不周详。

作案手段:损伤多而无抵抗伤, 提示力量及人数占优, 采取多种手段杀人, 反映出作案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唯恐不死的心态, 提示可能是熟人。

现场特点:现场翻动大, 未戴手套, 亦没有打扫痕迹, 反映犯罪经验不足。

现场处理:尸体放置于院子里, 仅用几个塑料袋加以遮盖, 站在门外即可发现, 逃跑时大门未锁(呈半开启状态), 虽有掩饰行为但手法简单拙劣, 反映作案人慌张、心思不缜密、犯罪经验不足, 且提示与受害人可能熟识。

综上, 对该案作案人刻画如下:

年龄:心智不成熟, 胆大妄为, 不计后果, 计划不周详, 选择对象瘦弱, 反映作案人应年龄不大甚至未成年;

性别:不符合女性作案特征, 故应为男性作案;

身高:损伤位于头面部及颈部, 较死者应具有身高优势;

前科:作案准备工作不足, 作案条件差, 未带作案工具, 未采用戴手套等保护措施, 作案手法粗糙, 现场处置草率, 以上均反映作案人无前科的特征;

职业:未反映出特殊的职业特征;

关系:和平入室, 多种手段并用, 唯恐不死, 有掩饰行为, 提示作案人与受害人有一定的熟悉程度;

住址(活动范围):选择收废品人员作为侵害对象, 作案动机为谋财, 未反映携带交通工具, 作案人应在附近活动。

7 破案情况

根据法医刻画的嫌疑人特征, 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就锁定并抓获嫌疑人, 二人对杀害邵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 二人是本地辍学的高二学生, 曾偷盗摩托车到邵某处销赃。作案前, 二人没钱上网, 觉得邵某身材瘦小好下手, 决定杀了邵某弄一笔钱。被抓时, 二人正在某网吧上网, 身上还穿着粘附有受害人血迹的衣服。

8 作案人刻画方法

闵建雄将作案人刻画指标分为12项, 分别是:年龄、性别、利手、身高、职业、住址、婚姻、教育、家庭、前科、关系、性格[1]。笔者认为, 从为侦查破案服务的角度来说, 年龄、性别、利手、身高、前科、关系、住址、职业应列为重点刻画内容, 有条件的应尽量完成。利手排他性较差, 笔者在此不详细表述; 至于家庭、教育、性格对案件侦破意义有限且很难掌握, 不应做硬性要求。下面, 笔者以法医的角度对上述7项需要重点刻画的项目谈谈自己的看法。

8.1 年龄

作案人的体力、社会阅历与其年龄直接相关, 故可以通过侵害对象、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法、现场的处置等方面推断作案人的年龄。如未成年人常选择老、弱、幼、残作为侵害目标, 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缺乏严密的谋划, 作案手法不固定且残忍, 现场处置拙劣而草率。上述特征在本案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8.2 性别

除了通过DNA、指纹、足迹直接认定外, 被害人的数量、性别、被害时状态、作案手法、损伤形态等可为我们判断犯罪嫌疑人性别提供帮助[3]。笔者认为, 女性杀人案少见且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作案手法、杀人后的处置等诸多方面均与男性作案有较大差别, 故可以使用排除法确定作案人的性别。樊树建对所在地区116例女性杀人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发现女性杀人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多为家庭内部成员, 尤以夫妻或男女朋友居多; 现场常位于室内, 以卧室居多; 工具多是居家常用的生产或生活用具; 多选择受害人熟睡时、酒后作案, 采用窒息、投毒、溺水等方式; 损伤集中于要害部位, 分布范围集中, 打击次数多, 致命性损伤、濒死伤和死后损伤多[4]。可以依据以上特征来判断是否为女性作案。

8.3 身高

主要通过足迹和指纹来认定, 致伤方式、损伤的位置及分布范围对推断身高也有一定的价值, 但后者应考虑双方体位等因素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 某些特定的损伤对作案人的身高有一定的提示。例如, 威逼损伤出现的部位通常是作案人顺手的位置, 可以依此通过侦查实验等方法大致推断作案人的身高。

8.4 前科

应根据作案条件选择、作案手法的熟练程度、保护措施、现场处置等方面推断。作案条件得当、作案手法熟练、保护措施到位、现场处置从容不迫通常反映作案人有前科, 反之, 则说明作案人很可能没有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本案中, 作案人在条件的选择、保护措施、现场处置等方面均有所欠缺, 强烈提示作案人无前科。

8.5 关系

可以从进入现场的方式、衣着、生活状态、现场的处置等方面考虑。以和平方式进入现场、有招待行为(如茶几上有茶水)、有掩饰行为(如藏尸碎尸等)均不同程度反映出双方的熟悉程度; 选择特殊的作案对象常常提示作案人与被害人是进行相关活动的一类人。值得一提的是, 某些特定的行为强烈提示双方熟识, 甚至有极大的可能性是亲人, 如覆盖尸体、摆放尸体等愧疚行为。

8.6 职业

在日常工作中, 很多职业都会用到特殊的工具和技能, 而这些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会有所表现, 因此, 可以据此推断作案人的职业。如使用美工刀作案提示作案人可能从事美术及手工艺品工作, 采用渔夫结、攀岩结等打结方式对职业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尸体附着物对判断作案人的职业同样意义重大, 不可忽略。本地的一起杀人抛尸案中, 死者上衣肩部、胸前部、衣袖处均有红砖擦拭痕迹, 衣兜内有新鲜砖屑及稻谷粒, 裤脚反折部位有新鲜砖屑, 法医据此判断死者应为农村砖厂或建筑工地工人。考虑到死者所从事职业接触人群的局限性, 结合死者戴有手套并存在抵抗伤, 分析死者可能工作时遇害, 故大胆推测作案人也在砖厂或建筑工地工作, 破案后证实死者是砖厂搬砖工人, 作案人是其工友。

8.7 住址(活动范围)

可以从作案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到现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作案的动机等方面着手考虑。“ 远抛近埋” 是抛尸(碎尸)案件的一个重要的特征。通常来讲, 作案人常常将尸体肢解并选择抛弃或者掩埋的方式, 以求达到毁灭证据、扰乱侦查方向以及割断因果关系等目的。在抛尸案件中, 由于无法确保不被发现, 故作案人通常会认为抛尸距离越远就越安全; 埋尸隐蔽性强, 而远距离埋尸会有诸多不方便, 故作案人通常会选择就地掩埋。但在当今社会,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 远抛近埋理论已不能完全适用, 很多案件都表现为“ 远抛远埋” 。笔者所在地的一起杀人埋尸案件, 作案人就利用“ 锂市民” 共享电动车将死者运到距离案发地点八公里以外处进行掩埋。

9 作案人刻画的注意事项
9.1 尽可能多地收集掌握案件信息

准确的刻画是在技术人员全面、正确掌握的案件信息基础上得出的。笔者认为, 这些案件信息应当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现场勘验及访问直接获得的信息, 如现场及周边环境、受害人的个人情况及生前活动情况、尸体情况、现场物品变动、痕迹物证; 二是通过现场分析获得的信息, 如作案时间、损伤特点、作案工具、作案人数、作案过程。所掌握的案件信息越多, 反映出的作案人特征就越多, 刻画的准确度越高。需要指出的是, 这里所需要掌握的信息不仅仅包括阳性信息, 有些阴性信息同样很有价值。如本案中擦拭血迹未反映出有手套痕迹, 说明作案人作案时未戴手套, 提示其犯罪经验不足, 很可能未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

9.2 对收集到的信息要予以甄别

现场中很大一部分信息都具有不确定性, 如和平入室可能是熟人直接敲门入室, 可能是伪装特定职业人员敲门入室, 也可能是尾随、溜门入室。如果仅凭和平入室就推断作案人与受害人熟识显然是不恰当的。但是, 如果现场所获得的多个信息均指向作案人某一特征时, 该特征准确性就会大大增加。如本案中进入现场的方式、作案手段、现场处理等均反映作案人与死者有一定的熟悉程度。

9.3 避免先入为主

技术人员在命案现场中, 对自己第一眼所见往往印象深刻, 容易根据第一印象对作案人某一特征形成某种意见, 且该意见形成后很难改变。但第一印象在认知过程中往往与事实不相符。要对所收集的各种信息综合判断, 相互印证, 避免先入为主, 这样才能提高刻画的准确性。

9.4 分析时要有理有据

作案人的差异是绝对的, 某一起案件作案人的特征可能完全不适合另一起案件。在刻画作案人时, 所得出的论断应该建立在充分依据的基础上, 切忌只凭感觉和经验, 有的放矢才能更令人信服。

9.5 不能只局限于法医专业

法医应着重从尸体损伤角度分析刻画作案人, 但切忌摒弃一切法医专业以外信息。实际上, 当多个专业刻画作案人具有同一特征时恰恰说明该特征的可信程度, 当不同专业反映作案人具有不同特征时, 就要慎重对待。

9.6 掌握好尺度

侦查活动的一系列认知过程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因此, 侦查人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下, 对作案人的刻画出现一定的认知偏差在所难免[5]。出于对自己能力的不自信甚至是自我保护的目的, 有些技术人员在命案现场中甚至会刻意回避作案人的刻画。这种做法不仅大大增加了破案的成本和难度, 也会埋没技术人员自身的能力和价值。笔者认为, 技术人员要掌握好尺度, 既不能畏手畏脚, 也不能盲目乱猜, 应充分发挥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现场相关信息的优势, 根据掌握依据的充分程度做出相应判断。

参考文献
[1] 闵建雄. 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 245-249. [本文引用:2]
[2] 王怀勇. 根据命案现场信息分析刻画嫌疑人特征[J]. 刑事技术, 2013(4): 58-60. [本文引用:1]
[3] 穆海峰. 论命案犯罪嫌疑人刻画的依据及方法[J].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1(4): 101-103. [本文引用:1]
[4] 樊树建. 116例女性杀人案件法医学分析[J].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6, 31(4): 382-386. [本文引用:1]
[5] 李磊. 浅析刻画作案人出现认知偏差的原因[J]. 河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22(1): 82-84.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