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似他杀扼颈的中毒死亡案件分析及启示
陈元礼1, 周荣华1, 鹿守传1, 曹啟文2,*, 何永旺3
1.楚雄市公安局,云南 楚雄 675000
2.楚雄州公安局,云南 楚雄 675000
3.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昆明 650500

第一作者简介:陈元礼,男,云南楚雄人,学士,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学、法医损伤学。E-mail:2259481836@qq.com

* 通讯作者简介:曹啟文,男,云南楚雄人,学士,副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学。E-mail: xd6699@126.com
摘要

颈部软组织擦挫伤多见于他杀扼颈,抢救所致颈部损伤较为罕见。本文报道一起疑似他杀扼颈的中毒死亡案件,该案件的难点在于判断案件性质,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报案人和知情人均为聋哑人员,沟通较为困难。死者窒息征象明显,同时存在颈部损伤。技术人员通过仔细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理化检验结果分析,并结合调查情况进行现场重建,确定了死者颈部损伤是在他人抢救死者时挤压死者颈部形成,排除了死者系被他人扼颈死亡的情况,从而确定了死者的死亡方式并非他杀,死者的死亡原因为可待因、地芬诺酯中毒死亡,最终排除了刑事案件。通过对该案案件性质的分析,为今后法医实践中判断死亡方式和案件性质提供参考。

关键词: 法医损伤学; 死亡方式; 尸体检验; 颈部损伤
中图分类号:D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9)03-0272-04
One Case of Suspected Homicidal Throttling Death yet from Poisoning by Self-overdosing Narcotics
CHEN Yuanli1, ZHOU Ronghua1, LU Shouchuan1, CAO Qiwen2,*, HE Yongwang3
1. Chuxio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Chuxiong 675000, Yunnan, China
2. Chuxiong Prefectur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Chuxiong 675000, Yunnan, China
3. School of Forensic Medicine, Kunming Medic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500, China
Abstract

The jugular parenchyma bruise/contusion is more commonly caused from homicidal throttling, rarely from life rescue. This paper reports a case of poisoning death yet being suspicious of homicide, focusing on the difficulty to judge the genuine causation of the case. For the case, both the informant and insider are deaf, therefore inconvenient to talk with, perplexing to render the discovery that the dead is obvious of suffocation sign and neck injury. Through on-site careful investigation, postmortem examination and physical/chemical test when combined with scene reconstruction, the victim was confirmed of death from overdosing codeine and diphenoxylate, and the neck injury being formed by other people to rescue him. Through this case, some referential cognition may be provided for judging the death cause and case origin in forensic practice.

Key words: forensic injury; death manner; postmortem examination; neck injury
1 案例资料
1.1 案情摘要

某年10月17日凌晨1时38分, 一名聋哑女子到某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值班室比划, 进行报警, 接警人员通过该女子神态和肢体动作, 猜测这名聋哑女子家里有异常情况。值班民警立即带领两名协警, 开车由该女子带路, 到达该市一出租房内, 发现该房间卫生间中躺着一名男子(张某, 男, 29岁)。值班民警立即向指挥中心汇报, 要求120到现场进行抢救, 经120医生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

1.2 现场勘查

中心现场位于该出租房卫生间内, 进户门为外开式铁门, 门锁完好。进门后为客厅, 客厅东侧由北向南分别为厨房和卫生间; 客厅西侧由北向南为两间卧室。

卫生间门呈开启状, 门上未见锁芯及门内外两侧的门把手。卫生间地面见一男性尸体, 呈头西脚东仰卧状, 头靠在卫生间西北墙角, 头下垫有枕头, 尸体上半身盖有一件黑色外套, 左手放于地面, 右手弯曲放于胸口, 尸体下半身盖有被子, 脚上穿有一双灰色袜子及一双蓝色拖鞋。掀开黑色外套及被子, 在尸体上半身及腋下可见有食盐, 尸体下半身穿有一条蓝色牛仔裤。移开尸体及枕头, 可见地面上有大量的食盐。在卫生间南墙下由西向东地面上摆放有水盆和水桶, 水盆内泡有女士内衣; 东墙下安有蹲便器, 在蹲便器内见有烟蒂; 北墙下由东向西地面上见有水盆和食盐袋子, 水盆内泡有衣服, 食盐袋子呈撕开状, 袋内未见食盐。厨房门呈开启状, 厨房门口摆放有电饭煲, 电饭煲内见吃剩的米饭, 厨房南墙下放有碗柜、扫帚和垃圾桶, 碗柜内放有生活用品, 垃圾桶上放有撮箕, 垃圾桶内见有生活垃圾; 东墙下南端设有水槽, 水槽内放有小碗、杯子及锅; 北墙操作台上见菜刀、灶及生活用品。客厅北墙下摆放着沙发, 沙发上放有一包烟和一部手机, 在沙发南侧有一张桌子, 桌子西侧地面上见一个写有“ 纯松子酒” 的空瓶子和一袋垃圾, 垃圾袋内可见两个写有“ 纯松子酒” 的空瓶子、烟蒂及烟盒, 桌子上可见四个菜碗、一个小碗及两个烟灰缸, 烟灰缸内可见有烟蒂, 小碗上放有一双筷子, 碗内有半碗米饭。客厅西北角卧室门呈开启状, 门锁完好, 卧室东墙下摆放有衣柜, 柜内放有衣物; 北墙下放有双人床, 双人床上见被褥, 床头南侧摆放有凳子及垃圾桶, 垃圾桶内见有7个打开盖子写有“ 复方地芬诺酯片 100片” 的瓶子, 瓶子内未见物品; 南墙下摆放有床头柜, 床头柜柜面上放有一个黑色的包、300元现金及书本, 包内放有身份证及银行卡, 床头柜抽屉放有杂物。客厅西南角卧室门呈开启状, 门锁完好, 卧室北墙下摆放有衣柜, 衣柜内放有衣物; 南墙下放有两张床, 床上放有被褥。

1.3 尸体检验

1.3.1 衣着检验

死者上身赤裸, 颈、胸、腹、背部及双上肢可见大量食盐粘附; 下身外穿蓝黑色牛仔裤, 裤袋内有钱夹一个(内装有张某身份证一张, 银行卡两张, 现金41元); 内穿黑灰色格子平角内裤; 双足穿灰色短袜一双、蓝色拖鞋一双。

1.3.2 尸体检验

通过尸表检查, 发现左眼睑球结膜见点状出血, 右眼睑球结膜苍白。上唇人中部及其周围见七处集中分布的细条状擦挫伤, 最大的为1.4 cm× 0.2 cm, 最小的为0.3 cm× 0.1 cm(见图1)。口唇粘膜发绀, 未见上下唇粘膜挫伤, 牙齿未见新近脱落, 咬合关系正常。左颈部至右颈部见15.3 cm长擦挫伤带(左颈侧宽6.5 cm、正中宽3.0 cm、右颈侧宽3.2 cm)(见图2), 左颈部下颌下缘处见2.2 cm× 0.7 cm 小片状擦挫伤。左胸部见长度分别为11.5 cm× 0.5 cm和6.0 cm× 1.5 cm的条状擦挫伤, 胸部正中处见0.5 cm× 0.4 cm挫伤; 右胸部见1.0 cm× 0.3 cm表皮剥脱。十指指甲发绀。

图1 上唇人中部及其周围的细条状擦挫伤Fig.1 The contusion in and around the philtrum

图2 颈部挫伤带Fig.2 The contusion zone around the neck

经尸体解剖发现大脑脑沟变浅, 脑回增宽。右侧胸锁乳突肌肌肉出血、甲状软骨周围肌肉出血, 甲状软骨、环状软骨和舌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未见异物, 食管内见少量胃内容物返流。左胸第4~6肋间见7.0 cm× 4.0 cm的肋间肌出血, 左胸第5、第6肋骨骨折; 右胸第3~5肋间见7.0 cm× 4.0 cm的肋间肌出血, 第3~6肋骨骨折。胸腔内未见积血积液, 双肺表面见大量散在点状出血; 心脏表面见点状出血。胃内见约500 g食糜, 可辨食物种类。膀胱内见约50 mL清亮液体。

1.4 实验室检验

通过毒(药)物检验, 死者胃内容物及肝脏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胃内容物及肝脏组织中均检出可待因, 含量分别为0.30、0.43 µ g/g。肝脏组织中检出地芬诺酯, 含量为0.73 µ g/g。心血中检出乙醇, 含量为193.86 mg/100 mL; 检出可待因, 含量为4.18 μ g/mL; 检出地芬诺酯, 含量为3.74 µ g/mL。尿液中定性检出可待因成分。

2 讨 论
2.1 死亡原因

根据毒(药)物检验结果, 死者胃内容物及肝脏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故排除常见毒(药)物中毒死亡。死者心血中定性检出乙醇, 含量为193.86 mg/100 mL, 该含量已经超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中的醉酒含量(80 mg/100 mL), 说明死者生前有饮酒行为并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根据系统的法医学尸体检验, 未检见致死性疾病的形态学改变, 故排除自身致死性疾病死亡。死者上唇多处擦挫伤, 颈部多处擦挫伤, 右侧颈部胸锁乳突肌出血明显, 左胸第5、6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 右胸第3~6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结合调查上述损伤应为死者处于濒死期时抢救过程中形成, 可排除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毒(药)物检验结果, 死者尿液、胃内容物、肝脏、心血中均定性检出可待因, 其中心血中含量为4.18 µ g/mL, 该含量已经超出可待因的致死血浓度(1.6 µ g/mL), 足以导致机体中毒死亡。死者心血中定性检出地芬诺酯成分, 含量为3.74 µ g/mL; 肝脏中定性检出地芬诺酯, 含量为0.73µ g/g; 而且卧室的垃圾桶内有7个打开盖子写有“ 复方地芬诺酯片 100片” 的空瓶子, 证明其生前存在服食复方地芬诺酯片的行为。但其生前服食复方地芬诺酯片的具体含量是多少, 是否达到或超过地芬诺酯的口服最小致死量均无从考证, 仅凭心血和肝脏中检出的地芬诺酯含量来判断是否足以导致死亡目前也没有文献支撑。但可以明确的是本案中死者心血中可待因含量已经超出可待因的致死血浓度, 而且地芬诺酯可加强可待因的中枢抑制作用, 乙醇能促进可待因和地芬诺酯的吸收, 因此, 死亡原因应为可待因、地芬诺酯中毒死亡。

2.2 死亡方式

2.2.1 根据尸体损伤分析判断死亡方式

死者颈部擦挫伤呈长条状, 提示并非固定扼压颈部所致, 应为反复多次摩擦颈部或在死者剧烈挣扎情况下扼压颈部形成。但死者系青壮年男性, 身材魁梧, 若是他杀扼颈造成的上述颈部损伤, 死者应有剧烈的挣扎与反抗, 在体表的其他部位也应存在抵抗伤, 但尸检除上述损伤外并未见其他损伤, 故排除死者清醒状态下被他人扼颈死亡的情况。可待因是阿片类药物, 具有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和抑制作用, 以抑制作用占优势, 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呼吸中枢麻痹, 导致机体严重缺氧死亡。地芬诺酯是哌替啶的衍生物[1, 2, 3, 4, 5, 6], 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 可加强中枢抑制药的作用, 不宜与巴比妥、阿片类等中枢抑制药合用, 其口服用量为每次1~2片(即2.5~5 mg), 3次/天。一次性口服40~60 mg(即8~24片)可产生吗啡样欣快感, 超量可致反射缺失、发热、抽搐、呼吸抵制, 甚至昏迷[4, 5]; 口服最小致死量为200 mg/kg[1, 2], 地芬诺酯中毒致死机制与可待因类似。死者生前有饮酒行为并可能处于醉酒状态, 其心血中乙醇含量不足以导致死者失去意识, 但对可待因、地芬诺酯的吸收具有促进作用。因此, 死者在可待因、地芬诺酯和乙醇的共同作用下失去意识后被他人扼颈死亡的情况难以排除。但综合尸体检验结果, 虽然死者颈部存在擦挫伤, 颈部肌肉出血, 符合扼颈所致的形态学改变, 但死者鼻唇沟周围存在多处擦挫伤, 左胸第5、6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 右胸第3~6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 上述损伤符合濒死期按压人中和胸外心脏按压抢救过程中形成。若死者系被他人扼颈死亡, 那么为何存在抢救所致损伤的形态学改变。若将死者颈部损伤考虑为他人认为死者被食物梗阻食管或呕吐物误吸, 挤压死者颈部抢救死者时形成, 那么死者身上的损伤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 同时也就排除了死者系被他人扼颈死亡的情况。因此, 死者鼻唇沟周围擦挫伤、颈部损伤带和胸部损伤应为他人抢救死者时形成, 死者的死亡方式并非他杀。

2.2.2 根据现场痕迹判断死亡方式

根据现场勘查所见, 除卫生间锁芯及门内外两侧的门把手遗失外, 其余房屋门窗完好, 现场物品摆放符合生活家居情况, 碗筷和酒瓶摆放整齐, 未见打斗破坏痕迹, 未见物品异常洒落痕迹; 出租屋内未见翻动破坏痕迹, 未丢失财物, 死者身上也装有现金, 头下垫有枕头, 身上盖有衣服和被子, 脚上穿有拖鞋, 整体现场较为平静, 不符合命案现场的一般征象。厨房水槽内放有小碗、杯子及锅, 客厅桌子上放有四个菜碗和一个小碗, 小碗上放有一双筷子, 碗内有半碗米饭。上述情况符合死者用餐期间离开客厅餐桌, 直到其他共同用餐人员用餐完毕收拾好自己的碗筷和锅, 死者也没有回来继续用餐。

综上所述, 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认定死者的死亡方式并非他杀。

2.3 破案情况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 邀请聋哑学校教师协助了解情况, 经聋哑学校教师翻译得知, 死者张某、张某妻子以及共同居住的另外两人(一男一女)均为聋哑人。10月16日吃晚饭过程中, 死者去卫生间一直未出来, 报案人采取敲门和反复开关卫生间灯的方式想了解卫生间里面的情况, 但是没有任何回应。于是用工具将卫生间门把手和锁芯卸下, 打开卫生间门, 发现张某躺在卫生间地面上没有反应, 遂采用按压人中和胸外心脏按压的方式进行抢救; 报案人发现死者口唇青紫, 误认为死者被食物梗阻食管或呕吐物误吸, 便挤压死者颈部抢救死者; 发现抢救无效, 而且死者体温逐渐下降, 于是用食盐搓揉死者身体, 最终均无济于事。随后报案人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 但其无法用言语表达, 便挂断电话后前往派出所值班室报警。

3 启示

判断死亡方式和案件性质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 也是法医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7, 8]。虽然部分案件经简单的调查工作即能判断死亡方式, 但也有一些案件往往难以明确性质[9]。案件性质判断失误, 可能会贻误战机不能及时揭露犯罪, 也可能会造成警力资源浪费, 甚至酿成冤假错案[10]。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展现了应用现场痕迹和尸体损伤判断死亡方式及案件性质的方法和过程, 阐述了其在案件特别是命案现场分析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案例为一起疑似他杀扼颈的中毒死亡案件, 案件的难点在于判断案件性质, 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报案人和知情人均为聋哑人员, 沟通较为困难。本例死者窒息征象明显, 同时存在颈部损伤, 在毒(药)物检验结果出来之前, 部分人会先入为主, 误认为死者系被他人扼颈死亡, 但细致分析现场痕迹和尸体损伤后, 便能迅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排除刑事案件。该案例启示我们, 在认定案件性质、推断成伤机制和判断死亡方式的时候, 法医不能仅仅局限于死者的损伤情况, 必须结合现场痕迹[7, 8], 客观科学地对现场情况和尸体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11], 去伪存真, 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应特别注意案发经过的推断和现场的复原[12, 13, 14], 尽可能合理解释现场痕迹和尸体损伤情况, 从而推断成伤机制, 准确判断死亡方式和案件性质。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作者已声明无竞争性利益关系。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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