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向静(1978—),女,重庆人,医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医学。E-mail:jingxiang129@sina.com
近几年来,重型精神病人所致命案逐年增多。重型精神病人大多辨别能力下降,缺乏反侦查能力,但有一些重型精神病人作案后仍表现出反侦查行为,困扰侦查工作。本文报道一起疑似纠纷所致命案,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结果分析,并结合调查情况、审讯情况、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可以明确作案人为重型精神病人,其作案动机怪异离奇。对此类命案的作案特点及反侦查行为进行分析对确定案件性质、刻画犯罪人特征、明确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重要意义。
Recently, the murder cases involving with severe psychotics tend to be increasing. Usually, these patients are of low discriminability, rarely manifesting anti-investigation behavior. However, some of such patients indeed behave to camouflage their actions, capable of plaguing the police investigation. Here reports a murder case that was suspicious of disputatiousness. The local police tried their best to find out the case truth, beginning with the careful scene investigation, corpse autopsy, DNA STR profiling, interrogation, then following the 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 test and finalizing the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as well, having concluded that the suspect is a sufferer of severe mental illness with bizarre motives. In elicitation from this case, the analysis on anti-investigation behavior is of significance in combination into the crime-committing peculiarity so as to determine the case reality, describe the features of criminals and define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psychotic involved.
中国有约1600万精神疾病患者, 其中约1/3具有主动攻击意识, 可对社会公众造成威胁。其中, 重型精神病人所致命案更多见, 其手段残忍, 危害后果严重。据统计, “ 我国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三成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 [1]。大多数重型精神病人认知、思维异常, 辨别能力差, 不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 其杀人行为表现出“ 突发性、残忍性、公开性” 等特点[2], 行为发生后多不潜逃、反侦查能力弱, 对其实施抓捕较容易。但司法实践中发现, 也有一些重型精神病人作案后表现出反侦查行为, 识别其究竟为特殊精神状态行为还是刻意逃避侦查有一定难度。对精神病人的反侦查行为, 文献鲜有报道。本文通过分析一起重型精神病人所致命案的特点和行为, 解读精神病人在异常精神活动支配下的反常及其反侦查表现, 以期为制定此类案件的侦审方向及明确作案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提供参考。
2015年9月24日, 某市发生一起杀人案, 现场位于一小区的花坛处, 死者男性, 55岁。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身上有酒味, 颈部被砍伤, 手机、钱物等未被翻动或带走。调查发现, 现场附近小区内一精神病患者李某(28岁)外出一直未归, 其于作案前一天就在案发现场附近、身着不合时令的衣服并手提菜刀在大街上徘徊, 疑似精神异常, 具备作案时空条件。后警方在距现场近100公里的李某老家将其捉拿归案, 并从他的居住地搜出了菜刀和血衣。
现场有三栋居民楼, 呈三角形排列。尸体位于三号居民楼南侧的花坛中, 距该楼北侧楼体5.8 m, 距东侧花坛路沿1 m。尸体头北脚南, 面向西, 侧卧于地面; 尸体上身穿白底方格花纹短袖, 下身穿深蓝色牛仔裤, 牛仔裤右侧腰间挂有一把车钥匙, 脚上穿黑色皮鞋。
尸体头部下方有一60cm× 30cm血泊; 在紧邻尸体的东南侧有一面两根立柱支撑的广告牌, 在南侧立柱距地面73 cm处发现血手印一处; 广告牌的东侧花坛沿距北侧三号居民楼楼体8.35 m处发现滴落血迹; 在尸体北侧距东侧路沿60 cm距南侧路沿70 cm处石阶上发现滴落血迹; 在尸体北侧距三号居民楼南墙210 cm距东墙84 cm处地面发现90× 50血迹; 血迹北侧30 cm石壁上发现点状血迹。
尸表检验:左下颌角至左乳突区见一12.0cm× 3.7cm水平创口, 创缘整齐, 双侧创角均为锐角, 创周未见软组织损伤, 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 可见颈部肌肉断裂。颈、项余部软组织未见损伤。颜面苍白, 口唇粘膜苍白, 十指(趾)甲床苍白。左肩峰部见两处片状皮下出血, 大小分别为:3.2cm× 2.0cm、1.0cm× 0.3cm, 左手背0.8cm× 0.3cm皮下出血, 四肢余部软组织未见损伤, 四肢长骨未扪及骨擦感。
解剖检验:颈部左侧胸锁乳突肌、头夹肌、头前直肌、头外侧直肌横断, 椎动脉破裂。双肺、心脏、肝脏、脾脏等呈失血貌。胃粘膜未见糜烂出血, 胃内见糊状食糜, 可分辨有菜叶、米粒等物, 量为500 mL。十二指肠见少量食糜, 粘膜无糜烂出血。
死亡原因:符合左椎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致伤工具:损伤由易于挥动的砍切器(如菜刀等)砍击形成。
死亡时间:距首次尸检时间(2015年9月24日4时38分)2 h以内, 距最后一餐4 h以内。
检验材料:嫌疑人作案时所穿衣物及被捕时所携菜刀一把。
检验结果:黑色长裤上检出死者和嫌疑人的混合DNA分型; 菜刀上检出死者DNA分型。
犯罪嫌疑人李某, 未婚, 待业。审讯中, 李某拒不承认杀人事实。而有效物证检验结果花费时间长, 审讯期间并无确凿证据, 审讯有一定难度。经“ 突破心防” 、“ 敲山震虎” 、“ 声东击西” 等攻心型、震慑型、迷惑型讯问策略[3]的综合运用, 及请精神科医生协助询问等方法, 李某供认曾去过案发现场, 但坚决否认砍人事实, 也否认与任何人有过纠纷, 对自己突然徒步走回100公里外老家的行为解释为自己半夜起来睡不着, 又想去老家看一下, 就连夜自己徒步走回了老家。对身藏菜刀的解释为“ 带把菜刀好切菜做饭” 。对在老家烧纸钱并念念有词的行为解释为“ 回来一趟不容易, 是为家里的老人烧的” 。声称自己一直是个好人, 不偷不抢, 遇事惹不起躲得起, 不会主动介入纷争。审讯过程中, 发现李某神志清楚, 对答流利, 语速较快, 并倾向于为自己的所有行为作合理性辩解。
几天后的一次审讯中, 变换提问方式问及“ 半夜下楼时是否看到什么异常情况” 时, 李某突然说到“ 有的” , 称“ 那天睡觉没睡着, 心里烦, 起来往楼下扔了两块泥巴, 看到楼下车子里出来一个人, 过一会儿又出来一个人, 两个人合成了一个人, 我觉得那个人像是舅舅, 就想去收拾下他, 于是拿起菜刀揣在裤兜里下楼, 走过去看, 那人眼圈很黑, 走过来问我在干什么, 我说没什么, 问了我两遍, 突然看到一个拳头挥过来, 我下意识的摸了下裤兜里的菜刀, 突然就看见他脖子上多了一把菜刀, 而且人一下就消失了, 还把我吓一跳。然后我就赶快离开了, 期间还听到有人在耳边反复说‘ 杀人犯’ 。一直走回了老家。” 问其是不是用菜刀将那人砍了, 答“ 我没有砍他, 菜刀是突然飞到他脖子上的, 我的菜刀当时还在我裤兜里, 他脖子上的刀和我的刀可能不是同一把。” 当问及为什么之前不说时, 答“ 人又不是我杀的” , “ 前面没想起来, 现在想起来了。”
对李某应用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进行评估。结果见表1。
![]() | 表1 MMPI因子量表分 Table 1 Indexes of 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 |
1.6.1 心理测试检查总体印象
心理状态重度异常:1)中度思维障碍, 条理性较差, 考虑问题不现实, 好做白日梦, 思考效率较低, 如有幻觉妄想或行为障碍, 需做系统的精神检查。2)非社会化倾向, 为人比较任性, 喜欢独来独往, 容易与传统观念和规范发生冲突, 不容易被他人和环境所制约和改变。3)自我强度正常, 有一定心理潜力和动力, 适应性和灵活性基本正常, 对压力和挫折有基本的承受能力。4) 性格既不明显内向, 也不明显外向, 轻度神经质、疑病和躯体化倾向, 目前未见明显抑郁和焦虑。
1.6.2 辅助诊断意见
李某精神病性障碍可能性81.33 %。精神病性障碍指:幻觉、妄想、言行古怪离奇和精神分裂等障碍。
隐性心理特征(本人常意识不到, 应激、衰弱和疾病时表现出来):幼稚自恋和自我宽容; 被动依赖, 需要注意与同情, 对别人的要求敏感和不满; 异性交往不适, 怀疑他人动机, 难于深交; 对权威不满, 好激动争吵, 压抑不满, 工作婚姻矛盾多; 自我评价夸大, 否认心理问题, 推卸责任, 拒绝帮助。
根据送鉴材料, 被鉴定人外婆有精神异常史, 被鉴定人4年前开始玩“ 穿越火线” 游戏上瘾, 逐渐出现个性改变, 情绪不稳, 闭门不出, 易发脾气, 动辄打骂家里人。1年前病情加重, 毁物, 电脑坏了就整天看电视, 常称自己看到阳台有鬼, 自言自语, 时哭时笑, 曾经拿着菜刀或棍棒无故外出。案发前1天夜间, 监控录像显示被鉴定人拿着菜刀在路上徘徊。
目前精神检查:意识清楚, 定向力好, 回顾性言语性幻听, 视错觉, 言语欠条理性, 逻辑不清晰, 有冲动被动体验及病理性直觉, 对案发经过部分遗忘, 情感反应平淡且不协调, 病理性意志活动增强, 无自知力, 记忆、智能正常。综上, 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被鉴定人案发时出现错觉、幻觉及妄想体验的意识模糊, 作案无计划, 无动机, 其作案行为系受精神病症状支配所致, 其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丧失, 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重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 有其一般特点:侵害目标随意, 通常令受害人猝不及防, 目标也比较集中, 大多是自己近亲属或街坊邻居; 行为方式上, 具有动机不明、无规律性、突发性和重复性的特点; 时间地点选择上, 往往行事草率, 无预谋; 行为后多不潜逃、反侦查能力较弱, 没有自我保护能力。这些特点出现得越多, 提示作案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越大[4]。而反侦查行为的出现, 提示作案人至少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更大。
本案李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 属常见的重型精神病类型, 从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中可看出, 其心理状态和人格特质也偏离了正常范围。其作案特点既表现出重型精神病人作案的一般特点, 又表现出其特殊性, 即又有明显精神异常的表现, 又有明显的反侦查行为。对其精神异常的表现及其反侦查行为的准确认知和解读, 对确定作案动机, 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有重要意义。
2.1.1 作案前
李某在案发前已经表现出言行异常, 情绪不稳、伤人毁物的行为, 作案前存在疲劳、睡眠不足及不愉快体验。作案前并不刻意的选择时间、地点、工具等, 如作案地点就在自己家的小区内容易发现的大路边, 作案工具就地取材, 为顺手从家里拿的菜刀。
2.1.2 作案时
李某案发时警觉性增高, 加之本身易冲动、易激惹的人格特质, 伴有歪曲的感知周围环境, 出现短暂性错觉、幻觉及妄想体验的意识模糊(审讯和检查时, 有部分遗忘), 作案无预先计划, 作案动机怪异、离奇、缺乏因果关系, 令人难以理解。突然产生攻击性行为, 下刀凶残, 且自己不能理解, 认为人根本不是自己杀的。
2.1.3 作案后
李某在作案后仍然将菜刀揣回裤兜里, 徒步走回100公里外的老家。到达后在家中地坝发呆, 用菜刀砍柳树削成木棒, 在家中堂屋烧纸钱, 并在几天后的抓捕过程中与警察激烈对抗。
行为分析是命案现场分析的重要手段[5], 为明确案件性质、犯罪形成分析、犯罪嫌疑人刻画等提供重要指导[6]。这些行为不仅仅指犯罪行为, 而是包括案犯留下痕迹的、涉及杀人手段和杀人动机的所有行为[7]。对精神病人所致案件来说, 反侦查行为分析尤为重要。是否具有反侦查行为, 或反侦查行为是否高明, 往往是提示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辨别能力的关键所在。反侦查行为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实施的摆脱嫌疑、抗拒侦查的犯罪行为[8]。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作案前有预谋, 如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地点、对象、作案工具及作案方式等, 作案时和作案后有“ 趋利避害” , 逃避侦查的行为。本例中李某的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2.2.1 案后逃离犯罪现场
李某作案后逃离现场, 独自回到100公里之外的老家, 也未联系自己朝夕相处的父母。后在抓捕过程中与警察激烈对抗, 并高呼“ 凭什么抓我” 、“ 把你们的警官证拿出来看看” 等。技术人员第一次提取作案工具上的DNA时未成功, 这不禁让人高度怀疑李某已对作案工具进行了仔细的清洗。从表面上看, 这些反侦查行为与正常人无异, 提示李某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但值得注意的是, 李某一直将作案工具菜刀揣在裤兜里徒步走回老家(裤兜被磨出一个大洞可资证明), 到达后也将菜刀寸步不离地带在身边。且事后调查证实李某回老家路途中下了倾盆大雨, 所以增大了菜刀和衣物上血迹DNA的提取难度。李某的这一反常行为, 与普通人作案后藏匿或丢弃作案工具的行为相左, 但这正是李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具体体现。在收集司法精神病鉴定送鉴资料时, 提供这一反常行为的细节证明材料, 无疑会提高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2.2 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归案后很长一段时间, 李某在多种审讯方式面前拒不交代自己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 且为自己的很多反常行为作合理化辩解。李某的这一行为极易被解读为反侦查行为。因为一般重型精神病人作案后, 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危害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严重后果, 没有畏罪心理, 也谈不上罪错性认识, 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 大多可以对自己的作案过程如实相告。而对普通人来说, 作案后基于畏罪心理, 可有紧张、恐惧、后悔的情绪反应, 有的又怀有侥幸心理, 拒不认罪, 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开脱罪名, 为自己辩解, 即使证据确凿, 也可能声称不记得作案过程。
侦查中发现, 被害人与李某素不相识, 毫无利益纠纷, 缺乏作案目的和动机。根据李某的口供, 他根本不认为自己杀了人, 而认为自己只是一件命案的“ 见证人” , 而他所述的命案过程缺乏逻辑, 内容荒谬, 难以理解。结合李某案前一贯的精神异常表现, 分析李某在案发时有短暂性错觉、幻觉及妄想体验的意识模糊等病理性精神症状, 他自认为, 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 或自己与犯罪事实毫无关系。这也是缺乏明确的辨认能力的具体体现。李某在审讯中对自己种种异常行为均作合理化解释, 如问他为什么案发前一天拿着菜刀在街上走, 答“ 在家切完菜没什么事就出去逛逛” ; 问他为什么在家经常说看到鬼, 还拿棍棒乱舞, 答“ 看了武侠小说就随便说一下, 舞棒玩玩也很正常” 。这些回答表面上看起来很像在为自己狡辩, 但所述理由十分牵强, 实则是李某根本不认为自己有病, 觉得自己很正常, 这也是重型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的特征性表现。
2.2.3 刻意隐瞒作案动机
侦查中发现, 案发时段有人目击李某在作案现场附近手持菜刀一边在自己裤子上擦拭, 一边说“ 让你几爷子欺负我一个” 。正因为采信了此证人证言, 并结合死者身上带有酒味, 考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前期审讯工作一直围绕李某是否介入纠纷、是否受人欺负等, 未获得口供上的突破。而当调整了讯问方式, 问“ 是否看到了什么异常情况” 时, 李某才把整个案发经过和盘托出。但所述案发过程和证人证言缺乏一致性, 推测李某有刻意隐瞒作案动机的可能。
某些重型精神病人虽然思维异常, 作案动机怪异离奇, 但仍然可有一定的反侦查行为, 且往往与异常精神活动混杂在一起, 不易分辨, 有其特殊性。准确地识别精神病人在异常精神活动支配下的反常行为, 区分其究竟为反侦查行为还是病理性精神症状的具体体现, 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讯策略, 有助于侦查破案及明确作案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作者已声明无竞争性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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