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信息在死亡方式判断中的应用
周勇
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江苏 宝应 225800

作者简介:周勇(1976―),男,江苏宝应人,学士,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E-mail:13852510596@139.com

摘要

作为命案调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判断死亡方式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属于被害人学范畴的被害人信息因其具有广泛性、可获得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命案现场分析中具有重要价值,从另一个视角为法医判断死亡方式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通过2个案例探讨应用被害人信息判断死亡方式的方法和过程,阐述了其在命案特别是凶杀命案现场分析中的重要作用。为便于法医从被害人信息中准确抓住重点、及时发现疑点,本文根据被害人与加害人间的互动原理总结出被害人信息的两方面来源,并尝试从能否被加害人认知、利用的角度将被害人信息分为四类进行探讨,从而为判断死亡方式提供有效的途径,为有的放矢地及时采取进一步勘查、检验、侦查等工作措施提供依据。

关键词: 法医病理学; 被害人学; 命案现场分析; 被害人信息; 死亡方式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7)04-0332-05 doi: 10.16467/j.1008-3650.2017.04.014
Role of Victim’s Information in Judging the Death Manner
ZHOU Yong
Baoying Coun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Baoying 225800, Jiangsu, China
Abstract

As a principal juncture to carry out the investigation of homicide cases, the judgment of death manner is one of the major tasks for forensic pathology. Victimology, an independent discipline related to homicidal cases and forensic pathology, occupies important position in death manner analysis because it can provide more supports for the scene reconstruction, investigation and detection. Victim’s information, fallen into the category of victimology,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death cases because of its universality, accessibility, objectivity and relevance, therefore capable of supplying pivotal foundation for the judgment of death manner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 In this paper, two cases are presented to discuss the value of victim’s information in removing the camouflage from the homicidal crime scene and further unclosing the crime fact, expounding the crucial effect of victim’s information in the analysis of death scene, particularly the murder locale.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t clutching the key points and resolving the doubtfulness, two sources of victim’s information have been here summarize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interaction between victim and offender. Through victim’s information to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categories based on whether the victim could be perceived, utilized and hidden or not, some general rules are summed up so that a reliable solution has thereby been able to provide for both judging the death manner and setting up a basis to take further steps of exploration, inspection and investigation.

Key words: forensic pathology; victimology; death scene analysis; victim’s information; death manner

命案是指伴有人员非正常死亡, 在未调查明确死亡方式之前的事件 [1]。事实上, 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事件也会被纳入命案范畴进行调查。在命案调查中, 判断非正常死亡实现的方式即死亡方式(或谓命案性质)至关重要, 事关该命案是否要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实践中, 固然有不少命案在发案肇始或经过简单调查工作即能判断死亡方式, 但也有一些命案和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事件难以明确性质。如果命案性质判断失误, 要么会贻误战机甚至不能揭露犯罪, 要么造成警力资源浪费, 甚或酿成冤假错案, 而一旦命案性质得到准确判断, 善后或侦破往往比较容易。因而法医判断死亡方式时责任十分重大, 必须慎之又慎。

一般来说, 确定死亡原因是法医判断死亡方式的先决条件。有时通过尸表检验就能够明确死亡原因, 但更多时候必须依靠解剖等全面检验才能查明, 当遇到诸如家属不同意解剖检验、尸体高度腐败、疑似被害的失踪等情况时, 死亡原因便会难以确定。有时即使死亡原因明确, 也不足以据此判断死亡方式。在这样的现实困境中, 法医必须依靠尸体检验、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等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对此作出判断。有学者曾提出, 通过对被害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 可以为案件定性、串并案及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的帮助[2]。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本文试图从法医学视角就命案特别是定性疑难的凶杀命案如何分析、应用被害人信息作一粗略的探讨, 希望对业界同行更加深入地研究应用被害人学进行凶杀命案现场分析有所助益。

1 案例资料

在凶杀命案中, 案发初始时难以确定死亡方式的占比虽不高, 但也时有发生。笔者统计了宝应县2000~2015年发生的113起凶杀命案情况, 其中定性疑难的凶杀命案共18起, 占15.9 %, 基本上每年都有一二起, 多以病死、失踪、意外、自缢这些情形为报警起因, 并集中表现为窒息、中毒等尸表损伤较不明显、容易进行伪装制造假象的死因类型(表1)。

表1 18起定性疑难的凶杀命案分类统计表 Table 1 The statistics of 18 cause-problematic cases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现场法医, 在多年工作实践中组织或参与过一些定性疑难命案的调查或侦破, 深切感受到这类命案现场要牢牢着眼于被害人(或失踪人)信息, 详加勘查检验、认真调查访问、仔细梳理分析, 以明确命案性质, 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基于此, 笔者通过两个案例加以分析。

1.1 案例1— — 凶杀伪装成离家出走

某日, 在外务工的某男发现老家妻子的电话关机, 遂回家查看, 到家时发现门锁着, 妻不在家, 其手机等随身物品、部分换洗衣服、存折、金首饰等部分财物不见, 但家中没有明显翻动痕迹。家人无法确定她是自行出走还是出了意外, 遂向警方求助。由于家中已因亲友查找而有很大变动, 现场勘查未发现破坏迹象和血迹等可疑痕迹物证。这到底是不是一起凶杀命案?由于其妻平素交往简单, 调查走访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而农村也无监控可查。只有立足于现场详加勘查, 充分挖掘现场中与她有关的信息来综合分析。勘查发现若干反常情况, 比如失踪的笔记本电脑是坏的, 相机充电器还在家, 床底一皮箱内她名下的一张大额存折尚在等。进而法医利用激光设备发现床单、盖被上有可疑尿渍和精斑。经了解床单、盖被在她丈夫夏天离家时尚处于收纳中未使用。上述信息强烈提示这起失踪事件极有可能是一起移尸凶杀命案, 而且现场经过了精心伪装。后对精斑进行DNA检验, 很快比中一男子并将其抓获归案, 该男子如实交待了乘隙潜伏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杀人奸尸, 为制造出离家出走假象又在作案后两度潜入现场移尸、伪装的犯罪事实, 并指认了掩埋在野外的尸体, 案件成功告破。

1.2 案例2— — 谋杀伪装成因病意外死亡

某日, 某女以其丈夫在家中发病, 送医院时已死亡为由要求办理火化证明。勘查人员到达其家中时很多亲属已聚集待办丧事。死者生前常酗酒, 有多年高血压病史, 死前几日一直称头昏嗜睡, 精神萎靡, 在家卧床休息, 同住的儿子也证实了其父近日身体欠佳的情况, 故未引起亲属怀疑。法医检验尸体见死者体格强壮, 仅着内衣, 口唇上粘有少量碎线状物, 并发现颈部平甲状软骨上缘有一横行不闭合的带状压擦痕, 边缘见皮内皮下出血, 球睑结膜见点状出血, 余全身未见损伤。该女声称发现死者时其呈半俯卧状趴在卧室地上, 而颈部搁于床沿处, 还模拟了尸体原始状态, 几位同事也证实了此情况。法医检查死者衣着时未见长裤, 她则称不知情。后法医提出要抽取尸体心血检验、转移尸体进一步检验时, 该女情绪激动, 强烈反对, 亲属也群起阻拦, 经大量工作才同意将尸体转移。随后的毒化检验检出安定成份。经对该女审查, 其供述因有外遇, 以治疗湿疹为名连续几日分次骗其丈夫服用事先存放于胶囊中的安定, 致其逐渐丧失抵抗能力, 在案发当日上午乘儿子上班之机在家将其用长裤勒死, 再将其颈部搁在床沿上伪装成晕倒后意外死亡的现场, 随后又将长裤、药物等丢弃, 于中午下班时约同事到她家吃饭而制造发现其夫“ 病倒” 的假象。其精心策划的这起谋杀案终因某些细节存在无法掩饰的漏洞而被法医及时揭露。

1.3 案例分析

这二起凶杀命案在明确命案性质后可以说侦破毫无难度, 但如果勘查人员特别是现场法医调查不实、勘查不详、检验不细, 很可能会把案例1当作离家外出打工, 把案例2当作因病跌倒的意外死亡而贻误战机甚至放纵了犯罪。在这二起案件中, 明确命案性质的突破口都是通过准确梳理被害人信息并找到了其中的反常点、矛盾点, 进而为下一步的物证精准搜索和检验提供了先决条件。对这二起案件中获得的被害人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估如表2表3

表2 案例1中被害人信息分析评估 Table 2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victims information in case 1
表3 案例2中被害人信息分析评估 Table 3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victims information in case 2

例1是一起源于失踪警情的疑难凶杀命案, 我们通过对被害(失踪)人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估, 认为如果是离家出走, 那么很容易看出在其随身物品上存在“ 该带的没带, 不该带的却带走了” 的重大反常, 提示其是“ 无备而失” 而非“ 有备而走” , 从而揭开了加害人施加在现场上的伪装, 进而明晰了勘查目标, 突出了勘查重点, 最终发现了失踪人床上存在不应有的异常斑迹, 据此判断出该失踪事件应系一起凶杀性质的命案。

例2是一起假报疾病意外的疑难凶杀命案, 虽然尸体这一最重要的被害人信息留在了现场, 而且法医凭尸表征象就能明确死亡原因, 但死亡方式难以判断, 然而在当时, 若无其它依据支撑, 法医贸然提出转移尸体进一步检验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和风险, 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只有仔细梳理、分析和评估现场中被害人信息, 找出令人信服的反常点才能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而死者口唇上少量碎线状物和失踪的长裤则为法医的判断提供了关键的支撑, 也坚定了转移尸体作进一步检验的信心, 这些疑点也为说服死者亲友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一旦进一步检验, 心血中存在安定等关键的隐藏的被害人信息也就很容易被发现, 真相也就顺利得以揭露。

这二起案件在发案肇始都不能明确是否为凶杀命案, 而且现场都被加害人不同程度地变动、伪装,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现场中一些客观信息还被加害人利用。实践中, 即使是离家出走、意外死亡也会出现一些难以解释的信息, 这就需要勘查人员特别是现场法医十分审慎地进行临场判断, 有时在缺乏进一步检验的条件下, 临场判断的依据主要是基于现场所获取的被害人信息。对这些信息认真梳理, 去伪存真, 从合理、存疑、反常三个层面分析和评估信息的价值, 重点关注反常信息数量、反常强度、逻辑关联程度等, 合理加以评价、应用, 进行逻辑推理, 寻找出若干相对稳定且互相关联的反常点和矛盾点, 为顺利开展下一步工作树立信心、提供线索和明确方向。

2 讨论
2.1 凶杀命案现场是加害– 被害关系的呈现, 必然存在反常信息

被害人学认为被害人为犯罪过程中的一种原因力,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结果[3], 基于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在凶杀犯罪行为接触、发生、处理、逃离的不同阶段, 被害人出于自保目的、加害人出于成功加害和避罪目的, 双方必然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 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一对相互关联而又充满对立的矛盾关系, 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具有明确的利害冲突性、剧烈对抗性, 因而凶杀命案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激烈博弈、共同完成的结果, 而现场作为这种“ 加害– 被害” 关系结果的具体呈现, 必然会表现出某种异样或反常状态, 这种状态在形式上主要基于被害人展开, 并且在逻辑上密切关联, 环环相扣。因而, 即使经过伪造、破坏等事后处理, 也只是以另一种反常掩盖这种反常, 甚至出现更为突兀的反常, 导致百密一疏或漏洞层出, 最终无法彻底掩饰犯罪的存在。寻找、发现和分析反常信息是命案调查的基础工作, 而被害人信息是否存在反常性更是我们用来判断命案性质的重要抓手。

2.2 被害人信息在判断死亡方式中的应用方法

被害人信息是命案现场信息中的核心信息, 通过被害人信息可以对嫌疑人的特征进行刻画[4]。在调查初期, 作为未知一方的加害人信息通常很难直接呈现, 而被害人信息具有广泛性、可获得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特点, 因而更丰富且不易灭失, 可以更快更容易被发现、获取, 利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联性能更有效地进行判读, 甚至有些信息还会直接反映出加害目的、动机和加害方式。特别是在那些连“ 加害– 被害” 关系都未能明了、死亡方式难以判断的疑难命案现场中, 搜集、分析和评估被害人信息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是法医和侦查人员重建现场、揭露犯罪、提供线索的重要抓手。因而应用现场勘查、尸体及物证检验和/或调查访问等多种手段来广泛搜集被害人信息, 认真研究这些信息是否存在常理或逻辑上的反常再加以综合分析, 是判断死亡方式比较可靠的途径。有学者就曾基于被害人的个体身份、生活背景、人体损伤、行为反应和生活状态五个方面探讨总结了被害人学在凶杀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5], 其出发点就是将被害人作为命案现场分析的主体, 将被害人信息作为现场分析的重要依据, 给业界应用被害人学研究命案现场以很大的启发。

被害人信息十分丰富、广泛, 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一般情况、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社会关系、活动轨迹、尸体和现场状况等。其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源于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的被害性, 即“ 被害人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6],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身引发被害的各类风险因素、催化因素以及可被加害人利用的条件因素等, 比如案例1中女性独居、经济较好等信息, 但存在被害性并不必然会指向被害; 二是源于加害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加害性, 即其对被害人实施加害和处理等行为时表现于被害人方面的信息, 比如尸体损伤、中毒、现场血迹、物品缺失等信息, 这类被害人信息更具有被害指向性, 更容易发现存在反常, 因而十分重要。我们必须注意到, 鉴于被害人在现场中的相对弱势和被动性, 遗留在现场的一些被害人信息往往会被加害人利用、伪造或销毁, 以达到掩饰犯罪的目的, 同时加害人的认知和变动能力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命案现场处理的结果, 因此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复杂性, 在应用时必须详加甄别、谨慎分析。

为便于在应用被害人信息时能够准确抓住重点和及时发现疑点, 笔者建议根据其能否被加害人认知、利用和变动, 将其分为四类来探讨、应用:

一是加害人能认知并利用的被害人信息, 如被害人的健康状况、不良嗜好、职业情况、矛盾纠纷、经济状况等显性信息, 加害人往往可以很容易掌握并利用这类信息伪造出病死、自杀、离家出走、意外死亡等假象。这类信息也会直接甚至主动呈现于现场或调查中, 故而一定要慎重采信和应用, 不能掉以轻心、先入为主。

二是加害人能认知且可隐匿的被害人信息, 如尸体、明显的血迹及痕迹物证、随身衣物等, 往往因难以利用、伪装或掩盖而被加害人采用分尸抛尸、冲洗血迹、藏匿丢弃物证等手段隐匿甚至销毁, 这类信息对案件性质具有明确指向性, 是我们发生怀疑的重要依据, 要尽最大可能刨根究底, 结合已有信息进行逻辑分析、仔细求证, 不能草率对待或轻易放弃搜寻。

三是加害人能认知但难以隐匿的被害人信息, 如需要应用解剖检验、毒物检验、激光搜索等专业手段才能发现的损伤、生物斑迹、痕迹物证等, 这类信息加害人是能够认识到存在并且知道在调查人员深入察究时很可能会暴露, 但由于无法隐匿只能希望侥幸蒙混过关, 当调查人员接近这类信息时, 加害人如果在场或窥探则会因极大的恐慌而突然变得思维混乱、情绪失常, 有的还会因此而突然出走或崩溃自首。因而这类信息极其重要, 往往是判断死亡方式、定性案件的突破口。

四是加害人不能认知的被害人信息, 由于加害人临场思维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局限, 诸如被害人生活习惯、隐私记录、隐藏财物、隐密部位的痕迹物证等并不能认知或察觉到。如在另一起失踪事件中, 现场墙壁、地面、家具表面虽已被加害人精心清理, 但法医在一只木凳底板面上发现了许多细密的溅状血迹, 由此判断失踪者可能已被加害。此外诸如被害人信息间的逻辑关系事实上也是一种加害人不能认知的被害人信息, 往往能形成关键的判断依据, 如案例1中被害人如果是离家出走且已带走了财物存折, 藏在皮箱中的大额存折未被带走在逻辑上就构成了明显的反常。

在有凶杀可疑的命案现场, 法医工作往往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责任很大。笔者建议, 现场法医要和现场勘查、调查人员通力合作或主动介入, 分别从假想被害、假想未被害两条思维路径上, 充分应用多种方法、手段广泛搜集各类被害人信息, 按照上述分类和评估方法对这些信息条分缕析, 以充分认识、评价这些信息的可信程度和逻辑关系, 研究确定哪些是容易被加害认知、掩饰利用的, 哪些是难以或不能被认知、掩饰利用的, 从而找出其合理性或反常性, 在此基础上对死亡方式作出综合判断。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作者已声明无竞争性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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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玉姝. 试论犯罪三角模式中犯罪机会的控制[J]. 经营管理者, 2011(4): 297. [本文引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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