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医司法解剖实例分析
罗良鸣1, 孙振文2, 崔冠峰2, 霍塞虎3, 任文彦4
1.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 温州325000
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3. 浙江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杭州310053
4. 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杭州310009

第一作者简介:罗良鸣(1978—),男,湖北松滋人,硕士,副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与法医毒理。E-mail:wzrsmart_clever@163.com

摘要

各国的法医体制因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日本的法医制度来源于德国模式,部分吸收了美国模式,又根据自身的特点发展了检视官和司法检视制度,同时,与法医学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强大,虽不可避免偶有错案发生,仍不可否认日本法医制度的完善性和独特性。根据死亡性质的不同,日本的法医解剖主要有司法解剖、行政解剖、承诺解剖三类。本文通过一例司法解剖实例对日本司法解剖的委托、实施、出具鉴定文书等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旨在为我国广大同行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法医病理; 日本法医司法解剖
中图分类号:DF795.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7)03-0250-03 doi: 10.16467/j.1008-3650.2017.03.019
Insight of Japan’s Judicial Autopsy Procedure from a Concrete Case
LUO Liangming1, SUN Zhenwen2, CUI Guanfeng2, HUO Saihu3, REN Wenyan4
1. Institute of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en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Wenzhou 325000, Zhejiang, China
2.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3. Department of Forensic Science,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Hangzhou 310053, China
4. Criminal Police General Corps, Zhejiang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Hangzhou 310009, China
Abstract

Each country has its own institution of forensic medicine in compliance to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Mainly originated from that of Germany, Japan’s institution of forensic medicine (or legal medicine) has also partly assimilated the one of US, having gradually developed its examiner officers and judicial autopsy procedure that is typical of Japanese distinct features. With strong surveillance mechanism, the comparatively consummate legal institutions relating to forensic medicine secure Japan’s legal medicine institution to become perfect and unique regardless of occasional occurrence of misjudged cases. According to the death manner,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forensic autopsy in Japan: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and consent. From one concrete case in this article,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was put up about Japan’s judicial autopsy procedure of authorization, autopsy, issuance of expertise report and the others related, aiming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our Chinese peers and colleagues.

Key words: forensic pathology; Japan’s forensic judicial autopsy

日本的法医制度来源于德国模式, 二战后部分吸收了美国模式, 在此基础上, 根据本国自身的特点发展了检视官和司法检视制度[1]; 根据死亡性质的不同, 日本的法医解剖主要有司法解剖、行政解剖、承诺解剖三类[2, 3]; 为减少一些隐案的发生, 2013年4月又增加了死因调查解剖。司法解剖主要涉及刑事犯罪死亡的尸体检验, 与我国公安机关法医承担的刑事案件尸体检验一致。

本文对1例司法解剖实例进行介绍和分析, 以期为我国广大同行提供借鉴与参考。

1 案件情况

据警方介绍:某日某地一住宅失火, 灭火后在卧室地面发现一具已高度碳化的尸体, 经查, 尸体可能为该房主人, 一独居老人, 80余岁, 但因尸体炭化严重, 无法明确, 又因起火原因尚未确定, 不能排除人为纵火可能, 遂向法院申请鉴定处分状, 并委托日本医科大学法医学教室查明死因、判断案件性质。

尸体解剖见:全身除胸前部、部分腹部外均烧焦炭化明显, 头皮大部分缺失, 部分颅骨外板不同程度炭化, 右侧硬膜外可见砖红色硬膜外血肿, 质地疏松, 易碎, 左侧颞顶部见一已机化包裹的硬膜下血肿, 大脑萎缩, 未见明显挫伤灶, 左颞极血管略充血, 左侧颅前窝眶板可见骨折, 骨折呈类圆形, 其下充血明显, 部分区域粉碎, 眶内容物未见损伤出血; 双肺出血水肿, 气管内大量烟灰炭末, 结合组织学切片检验, 符合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的病理学改变; 提取的左右心室及外周血液、膀胱内壁擦拭物经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验, 心血中检出高浓度的碳氧血红蛋白。死者的牙齿特征与警方提供的齿科学资料经鉴定同属一人。

尸体检验结束后, 主刀法医即向在场的警察说明并出具初步尸体检验意见:该案死因为烧死; 头部损伤已有时日, 与死因无关; 结合警方介绍的案情和现场情况, 认为可以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

2 讨论

1)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司法解剖的实施与我国相类似, 只要存在刑事犯罪的怀疑, 就会启动司法解剖。日本警察勘查现场后认为不能排除刑事犯罪, 即向医学院校所属的法医部门提出司法解剖的申请[4]

与我国程序有所不同的是, 委托方在委托司法解剖之前, 需取得法官签发的鉴定处分许可状, 我国仅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家属同意与否不影响解剖的进行。

2)日本法律规定, 鉴定人在鉴定上有必要时, 经法院许可, 可以进入有人居住或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检查身体、解剖尸体、发掘坟墓或者毁坏物品, 表明法医鉴定中的勘查现场的权力是有法律保障的。这与我国公安法医在鉴定活动中必须紧密联系现场是一致的, 尤其是在需要推断死亡时间、判断致伤工具、分析成伤机制时, 现场勘查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上述案例中, 案情和现场的基本情况来源于警方提供的现场勘查照片和介绍, 并没有实际勘查现场, 这是因为该案现场情况比较明确, 且申请勘查现场的手续较为繁琐。

3)日本法医尸检前的准备工作完善、充分。与我国刑事案件尸体即时检验不同, 日本法医是在接受委托之后择期尸检。以日本医科大学为例, 每周二为解剖日, 所有的解剖工作都是在周二进行。尸检开始前, 法医有充足的时间和案件主办人深入沟通, 了解案情, 查看现场照片, 必要时勘查现场, 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 并列出尸检将要解决的问题。

日本法医实行的是教授负责制。解剖都由教授率领的解剖团队完成, 分别负责尸体解剖、脏器检查、文字记录、照录相、快速理化分析与检测等等, 同时警方也会有多人配合解剖的进行, 如搬动尸体、清洁工作台面、清洗解剖器械等, 另外, 作为证据使用的照片由警方负责用胶片拍摄。采用的尸检术式与我国相差不多。值得一提的是背部分层解剖已成为了日本法医常规术式, 这有利于发现背部软组织及骨骼的损伤情况; 另外, 除尸表检验、各大重要脏器详细检验外, 日本法医还将腹盆腔脏器的检验作为常规, 包括肠管及生殖器官的切开检查。在大体检验同时, 都会留取有异常或者被认为有鉴定价值的小块组织, 必要时留取整个器官, 以备后续的病理组织学检验。

在整个尸检、记录、照录相的过程中, 均有人员对操作台进行不间断的清洁, 这样既保证了解剖空间的整洁, 又使得拍摄的照片背景干净、主体突出。该案为一严重焚毁的尸体, 附着有大量的火场炭化物, 解剖台上铺一层厚的塑料布, 既可以避免交叉污染, 又便于随时清洁与整理。

除此之外, 解剖台上常放置一个储物盒, 用于放置暂时不用的解剖器械。经法医检验完毕无需留样的脏器、组织均用塑料袋分类收纳, 复原尸体时再将其分别放回颅腔、胸腹腔。尸体切口缝合、清理、穿衣、遗容整理均由警方人员进行, 头部用绷带包扎, 仅留面部遗容。尸体运走后, 警方会协助解剖团队将解剖场所彻底清洗并消毒。

4)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规定, 提取尸体的脏器、血液、尿液、胃内容物等生物检材, 需由具备医师资格或者得到医师授权的人员进行。留取的组织经固定充分后取材、制片, 除HE染色是常规操作外, 部分特殊染色也是必做的。尸检中提取的左右心血、尿液、胃内容等在解剖时进行快速检测后还会送入实验室进行详细分析。

DNA检材的提取与检验因受限于法律, 应用不是很普遍, 尸体解剖时少见提取DNA检材。齿科检查是日本法医必备的基本功之一, 主要用于个人识别, 如本案中, 因尸体焚毁严重, 故需要收集疑似死者生前所有齿科记录, 与尸体进行比对。

5)尸体解剖结束后, 主检法医将本次尸检的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向警方主办人员进行通报, 并出具初步意见书, 警方以此为依据对案件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法医则回实验室对提取的检材进一步检验, 最后出具正式的鉴定文书。鉴定文书由绪言、鉴定事项、解剖检查记录、说明、鉴定及签名等六部分组成; 解剖检查记录又包括外部所见、内部所见及各种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详细记录了血型或DNA分型以及理化检验结果、谱图与检验方法; 鉴定书通常由检验鉴定团队中的主刀法医签字盖章, 参与本次解剖的人员名字都会在鉴定书中列出, 叫解剖立会人, 并不需要签名。其余人员并不在鉴定书上具名。如果与刑事犯罪相关联, 这份鉴定书会提交给法庭, 由法官决定采用与否。对有争议的鉴定结论, 有时采用模拟实验等方法使自己的结论更有说服力。

3 结语

综上所述, 日本法医体制是比较成熟和完善的, 法医准入门槛较高, 自律意识强, 外部监督完备, 社会地位高。一个司法解剖的实施, 从委托到结论的出具, 均严格按照程序和方法执行, 操作规范、仔细, 这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是经现场勘查后进行案件性质判断的主体是非法医专业的警察, 在认定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下才会移交法医进行鉴定, 并且, 法医不参与侦破过程, 所以也会见到警方判断失误的报导[2]。尤其是在一些死亡原因明确但性质不明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 我国的法医与多警种相互配合, 直接参与调查与侦查, 就更能准确地判明案件性质, 最大程度减少错案的发生。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FUJIMIYA T. Legal medicine and the death inquiry system in Japan: a comparative study[J]. Legal Medicine, 2009(11): 56-58. [本文引用:1]
[2] 霍塞虎. 日本法医尸体检验制度的现状与展望[J]. 中国司法鉴定, 2012(5): 154-157. [本文引用:2]
[3] 吴梅筠, 吴家馼. 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J]. 中国司法鉴定, 2001(2): 58-60. [本文引用:1]
[4] 张维东. 日本的检视官制度[J]. 中国法医学杂志, 1997, 12(1): 61-62.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