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分析综合信息利用与方法论试析
刘自超
山东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济南 250200

作者简介:刘自超(1995—),男,山东泰安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侦查学原理与痕迹检验技术。Email: 381293747@qq.com

摘要

根据两起杀人案件的现场及其分析,基于侦查认识的回溯性与或然性,从信息论角度阐述现场分析结论常出现偏差或失误的根源(即信息传递的干扰理论),系统分析刑事案件信息传递中受干扰而出现失真或差错的三种基本形式,总结现场案情分析中应对信息干扰、提高分析结论可靠性的理论依据和有关具体方法,并以上述理论探索浅谈对刑事案件案情分析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现场勘查; 案情分析; 侦查信息论
中图分类号:DF793.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7)03-0246-04 doi: 10.16467/j.1008-3650.2017.03.018
Tentative Elucidation on the Methodology about Utilizing the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from Crime Scenes
LIU Zichao
Department of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Jinan 250200, China
Abstract

With citation of the crime scenes and their analyses about two homicidal cases, the retrospectivity and probability were thought into the recogni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o that the theoretical root was dug upon the occurrence of bias and/or errors in the conclusion about the analyzed scene based at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science (that is, the interference in the course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Three basic forms of distortion were systematically classified out of interference during the transmission course of criminal cases’ information that was changed and/or misled either by culprits or environmental factors or experience-lacking/consideration-insufficient investigators.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some specific methods were summarized for the scene analysis to cope with the information interference and improve the reliability of the conclusion, thereby making it unveil some insight on analyzing the criminal cases.

Key words: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analysis of case; information theory of investigation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 根据现场勘查获取的某些线索能够迅速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作案人范围, 这对案件侦破很有意义; 但若判断错误也会造成严重后果。在侦查实务中, 现场勘查人员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即通过现场某处物证或某特殊现场形态挖掘出的案件线索可靠性难以保证。这源自于侦查认识以回溯形式推理案件本质往往具有或然性, 该或然性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那么如何正确研判并依据现场某处物证或某些现场客观状态而分析得出可靠的案件信息, 就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本文以两起杀人案件的现场分析为例, 从信息科学角度阐述现场案情分析阶段常出现偏差或失误的根源(即信息传递的干扰论), 总结现场分析过程中应对信息干扰、提高分析结论可靠性的理论依据, 并基于以上理论推断浅谈对刑事案件案情分析的几点方法论思考。

1 案例导引
1.1 作案人穿两种鞋在现场行走的判定

某市发生一起命案, 刘某(女)与一男子(其姘夫)躺在床上被害。刑警技术中队勘验, 发现中心现场有水果刀一把、大量血迹和两种鞋血印。一种鞋印长30 cm, 符合成年男子鞋印长度, 另一种25.5 cm, 符合成年女子鞋印特点。中心现场外围发现成趟的约30 cm长的鞋印通向室外卫生间, 但未见与25.5 cm的鞋底花纹相同的鞋印。起初, 痕迹检验人员对25.5 cm的女子鞋印检验时, 发现该鞋印的形态及足迹反映的步法特征均存在重大异常, 怀疑其有伪装嫌疑, 但又无法下肯定的结论。可是, 法医尸检、血迹分析确认两被害人是在床上睡觉时被直接杀死的, 询问房东得知现场水果刀为该处原有物件, 故推断很可能是临时起意杀人。综合以上信息, 办案人员结合足迹检验和其他线索, 最终做出了作案人作案后就地取材, 利用刘某的鞋子对现场进行伪装, 后将该鞋带离现场的意见。很快, 嫌疑人被抓获, 其交代当时他到姘妇刘某处时发现刘某与另一男子在床上睡觉, 瞬时丧失理智拿起水果刀将二人杀害, 作案后为干扰侦查, 他穿死者刘某的鞋在现场走了一圈, 后逃离现场。这一案例在现场勘验和分析过程中, 初期仅依据足迹的检验意见认定为一人作案并出于反侦查目的而穿他人鞋子行走确实存在较大的或然性, 尽管当时的足迹步法检验发现现场足迹形态异常的确提示这种可能性; 但对这一结论的研判, 却并非仅靠足迹检验一条线索来保证, 而是在足迹分析检验的初步判定下, 通过现场其他线索(如两死者均为睡眠中被杀死、现场水果刀为临时工具、现场外围没有发现相关的女性鞋印、现场更像是临时起意杀人结果)等多处信息共同排除多人作案的可能性后, 才得出这样一个现场分析的最终意见。

1.2 杀人碎尸抛尸案为女性作案人的判定

某市刑警大队接报, 称其辖区内某石桥下发现尸块。现场位于某村南石桥下, 该桥桥面两侧各有六档石质护栏, 护栏有上下两根横梁。桥南侧西数第二档护栏上部横梁下沿有擦拭状血迹, 下部横梁有多处点状血迹及人体组织分布点, 对应下方该护栏所在水泥平台处有擦划痕迹。河道西岸距石桥南沿约半米处有一黄色编织袋, 袋口露出一人体手掌。袋内装有人体碎块。该案有以下基本信息:

1)被害人面部皮肤被剥离, 骨骼被砍断, 断骨表面有多处切割刀痕, 尸块创缘、创面不整齐, 分尸手法较差, 说明犯罪嫌疑人不懂相关的解剖知识。

2)被害人躯干部肌肉被剔除, 只剩骨架及内脏, 现场未发现被剔除的肌肉组织, 犯罪嫌疑人的此种行为极有可能是为减轻尸块重量以便于抛尸, 推断犯罪嫌疑人力气较小。

3)被害人应是服用安眠药失去反抗能力后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4)尸块断离严重, 尸体全身多数软组织被剔除, 但保留了完整的外生殖器, 推测情杀的可能性大, 作案人极有可能为女性。

5)尸块是由护栏上下两根横梁中间推到桥下, 推测犯罪嫌疑人系一人作案, 身材较矮小且力气也小, 否则完全可越过护栏由空中将尸块抛下, 推测犯罪嫌疑人可能为老人或女性。

在本案中, 保留完整外生殖器是推测作案人为女性的关键线索, 但也不排除是作案人的反侦查手段, 抑或同性恋杀人(国内外均有多例男同性恋杀人保留生殖器的案件报道)或变态杀人, 仅据此不足以认定作案人为女性。但对本案案情的综合分析却可以将这一线索(女性杀人)反映的信息进行实质的推定:首先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尸块编织袋是被推到桥下的, 而这一尸块袋重量其实并不大, 普通中、青年男性可以轻松将其扔到桥下, 并不需要推下去, 据此推断作案人可能身体较弱或年龄较大; 而法医尸检确定死者曾服用大量安眠药则说明作案人与被害人认识, 故判定该案件为预谋杀人案。

综上, 最初对保留被害人外生殖器的线索并不能确定该案件为女性报复杀人, 尽管这一线索对案情有极强的指向性。但经现场其他信息(如从抛尸手法分析作案人体力较差、死者服用安眠药推断作案人与其认识并预谋杀人等)对案件可能性的限制, 使该线索的可信度能够基于对案件整体全面的评判而最终得出“ 女性报复谋杀” 的结论。该案经外围侦查最终确定某女嫌疑人, 印证了技术人员的分析。

2 刑事案件信息的传递、干扰及滤波

以上两起案件在案情复杂程度上均算不上多么精彩, 但其作为案例却可以揭示出刑事案件信息传递的有限性, 能够在刑侦实战中, 应对这种回溯性侦查认识的或然性提供思路。一方面, 任何一个单独线索或物证, 由其得出的案件信息及嫌疑人特征均存在或然性; 另一方面, 这种或然性是可以通过系统的分析如通过多途径综合归纳、联系其他线索等手段而做出可信度研判的。那么, 这些应对案情回溯认识或然性的手段究竟存在怎样的理论基础, 即如何更为深刻地认识案情分析结论或然性的客观必然性?研判和提高线索可靠性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从信息论角度来探索该问题应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途径。

2.1 刑事案件信息

在研究通讯理论时, 科学家通过对“ 知道” 这一通俗词的严格剖析, 以及对信息概念的界定与深入探讨, 从而导致了通讯理论的突破。由此, 信息被定义为“ 对事物可能性空间大小认识的变化度量, 在无限可能的空间中, 信息能够实现对事物可能性空间认识的缩小与固定” [1]。案件侦查过程所取得的刑事信息, 可以将作案人特征、作案过程、案件性质、作案人范围与个体身份等无限的可能性空间缩小到特定的可能性范围内, 故有助于精准确定作案人身份及其所处位置, 进而增益于侦缉[2]。信息的生命力在于其可传递性, 即通过信息通道把信息源“ 发生了什么事” 传递给接受者, 将事物可能性空间的变化传递过去。

在刑侦现场勘查中, 即是以犯罪现场为载体, 以现场勘查为信息通道, 将储存在犯罪现场中的案件信息, 传递给现场勘查人员, 从而缩小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空间。例如现场书证中, 对嫌疑人语句进行言语识别, 即是通过作案人将自身社会层次、所处地区以及年龄段的可能性储存在文字中, 通过文检工作将缩小的可能性空间信息传递到刑侦部门, 实现对作案人地域特征及社会层次特征等的推测[3]

2.2 刑事案件信息传递的干扰及抗干扰— — 滤波

2.2.1 信息传递及其干扰类型

在刑事案件中, 作案人既遂的犯罪行为使刑事案件可能性空间缩小为1, 即成为必然和唯一性, 并以犯罪现场为信息通道, 将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及刑事案件信息传递到刑侦人员的主观意识中, 使刑警对刑事案件内容可能性的判断空间得到缩小和固定。但在传递过程中, 刑事案件信息会在不同的途径受到干扰, 因而导致刑警对刑事案件会有认识偏差。那么, 根据信息传递过程的三个基本环节可以把干扰分为下面三类[4]

1)干扰发生在控制通道可辨状态过程中。在刑侦实践中体现为作案人通过反侦查手段减少、毁灭证据或故意遗留错误线索误导侦查方向。

2)干扰发生在信号自然传递中, 外来因素影响了通道的可辨状态, 这称为自然干扰或噪音。在刑侦实践中体现为现场证据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甚至破坏:如法医病理尸体检验, 对死亡事件的判断往往受到气温、湿度、通风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野外现场的证据往往容易受到特殊天气的损毁等。

3)干扰发生在主体接受信号的过程中, 这称为主观干扰。常表现为民警现勘时由于经验不足或考虑不周, 对现场物证提取检验或状态分析失误而使案情分析出现误差。

以上干扰仅是对单项证据的干扰, 却是后面提到的以多种信息通道过滤反侦查及其他信息干扰的基础。

2.2.2 信息传递及其干扰与应对策略

人类自有信息交流以来, 就致力于排除信息中的干扰性内容, 通过一定的过滤方法将信息中的干扰项排除, 这在信息理论中称为“ 滤波” 。千百年来, 人类积累了大量对付干扰的方法, 其中许多已被发掘和利用, 形成为通讯技术中一整套的滤波理论。在侦查过程中, 干扰会使信息畸变、失真, 使侦查人员不能正确判断出刑事案件的本来面目, 因此在刑侦实践中刑警会努力地排除信息中的干扰。在此, 基于滤波理论并结合侦查实务, 系统地总结一下刑事案件中应对信息干扰的基本方法[5]

1)最直接的滤波方法是让信息沿着同一通道传递从而可重复验证, 这种方法对于排除随机发生的偶然性干扰比较有效。在刑侦工作中即为多个专业人员对现场同一线索或证据分别独立地进行分析和检验, 以得出可靠的结论。如在被害人死亡时间推定或者指纹检验中, 往往易出现偶然性的误差结论, 对此, 多技术人员对同一物证的集体分析或专家会诊, 就可极大地降低甚至排除相关信息干扰。这种方法对于排除随机发生的偶然性干扰(如刑侦人员工作失误)比较有效, 但对排除同一信息通道中系统且规律性发生的体系性误差难以奏效。

2)更好的滤波方法, 则是用完全不同的其他信息通道来传递同一个信息, 再将各种结果对比、分析, 由于系统且规律性的干扰很少能对完全不同的信息通道产生影响, 故这种方法更可靠。因之该法也被称为“ 多通道滤波法” 。具体到刑侦实务, 其体现为用多种线索来分析检验同一个问题(假定或推断)。如在杀人现场通过入侵方式分析检验推断嫌犯与被害人的关系后, 再根据法医病理结论分析二人的关联度, 进而通过对目标物的熟悉程度检验该推断; 再如某些青少年绑架同龄人的案件, 对现场文书物证(若有)分析检验时, 从书写水平可推断出书写人为中小学生, 再从言语识别角度检验其是否为青少年说话方式, 用不同的分析思路可综合判定其身份信息[6]。对于重要事件, 不可仅以一条脆弱的信息通道来传递验证。因此案侦实务中, 使用多种手段分析案情, 特别是确认、排除反侦查或揭露伪造现场等经常用到。

3)排除干扰还经常使用“ 抗阻滤波法” , 所谓抗阻滤波, 就是基于可靠信号的信息筛选、排除掉干扰信号[4]。刑侦实务中用可靠线索、信息检验疑有错误或误差的情报和/或分析意见就属此类。如法医分析被害人死亡时间为当日18时到凌晨24时, 而外围监控调查确认被害人于当日22时进入现场, 因而就可直接排除掉18时到22时的被害时间, 从而确定死亡时间为22~24时。再如侦办某些案件, 若秘密侦查与常规侦查相结合, 因秘密侦查的隐蔽性使所获情报信度极高, 故就可把以此获取的信息作为筛选通道, 鉴别常规侦查所得线索或情报的可靠性, 达到精准分析与利用。刑侦工作对线索、情报信度要求极高, 而抗阻滤波法对排除信息传递中的干扰效果较好, 因此抗阻滤波在刑侦工作中(尤其对于指导决断或不可逆转的侦查决策)极为重要, 在多种侦查措施和实践中利用率很高。

可以看出, 上述运用整体综合案情检验证据, 在本质上其实就是以多次、多处分析结论的相互印证使可能性空间交叉缩小, 从而过滤掉单项分析中的信息干扰, 并提高案情分析信息的信度。

3 案情分析方法论启示
3.1 辩证认识单项线索分析结论的或然性

单项证据进行案情分析的不可靠性, 本质上是由回溯推理存在多种结论的或然性决定, 因此在对单个线索进行分析时, 要尽可能地分析出各种可能性, 并结合其他线索、证据对同一问题做分析, 共同推定案情, 以免误导侦查或漏失正确方向。

案件侦查初期, 某些线索、证据所分析检验出的可能性意见较多, 看似对明确案情意义不大, 但侦查后期通过与新获得的线索交叉印证, 虽然其中大多数会被排除掉, 但最终所留下的却都是有较高价值的信息。因此, 在侦查初期要辩证的看待“ 多样性意见” , 毕竟最终的正确信息正蕴含于其中。

3.2 案件定性需谨慎, 确定性质必须要有其他线索、证据交叉印证, 避免误导侦查

侦查认识的回溯性是由于其或然性所致, 而案件定性则决定着侦查方向和侦查后续措施的选择, 故意义重大。因此不可仅以一条或几条信息通道来传递与验证信息。故而, 根据某处线索对案情定性时, 要结合其他线索共同对该问题作交叉印证。可根据上文的滤波方法对多个分析意见做相互比较, 或用可靠性更强的线索验证其分析意见来提高案情分析信息的信度(尤其是意义重大、其指导的侦查措施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具有不可逆转性的分析结论)。

3.3 现场线索、证据不足以对案件作出分析与定性情况的启示

对于能够通过多处线索或证据分析共同推定的案件信息, 可以较有把握地确定意见, 并根据其确定侦查方案; 而在案件侦查实务中, 犯罪现场所遗留线索和证据量往往不足以对每个问题进行交叉印证, 特别是案件定性等重大问题, 更是短时间内难以确定, 在此提出以下思路。

1)根据案情分析多种情况的可能性大小及侦查便利程度, 分先后、有侧重地进行试验性排查或无主题侦查。

2)根据外围侦查取得的信息, 及时对原来不明确的相关案情问题进行综合交叉验证与排除, 动态地分析案情。很多时候, 现场勘查取得的线索证据不足以确定案件性质, 比如“ 案例导引” 中根据现场女被害人与其姘夫裸死于现场, 推测情杀可能性较大但其他信息又不足以对该意见进行印证, 此时就不必急于定性, 但应快速通过技侦或信息技术手段如GPS对其丈夫涉案时间内的轨迹做重现分析, 这将有助于案情的更快明确。如某女被割喉案件, 被害人与其丈夫近期有矛盾, 是该案的一条重要线索。但根据现场勘验及初步调查发现, 没有证据指向案情与其丈夫有关, 因此在进一步以丈夫谋杀为突破口进行侦查时, 就应及时对该侦查方向的可靠性作评判, 而这一案件的最终告破也发现该案为陌生人无差别伤害案件, 并非蓄意预谋性质。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刘刚. 信息哲学的发展脉络[J]. 科技信息化技术与应用, 2012(4): 3-10. [本文引用:1]
[2] 董向东. 论犯罪与侦查中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原理[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3): 74-82. [本文引用:1]
[3] 王彦吉, 王世全. 刑事技术学教程[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62-73. [本文引用:1]
[4] 金观涛, 华国凡. 控制论与科学方法论[M] 北京: 新星出版社, 2005: 34-39; 49-57. [本文引用:2]
[5] 王福相, 王茜. 论侦查活动的基本规律[J].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3): 3-7. [本文引用:1]
[6] 闵建雄. 命案现场分析的概念问题[J]. 刑事技术, 2010(2): 38-40.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