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勘与指纹识别系统对现场指纹的统计分析
汤凤梅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116036

作者简介:汤凤梅(1984—),女,辽宁大连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手印检验、毒品检验。E-mail:tangfengmei0722@163.com

摘要

指纹检验技术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指纹提取在现场勘查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基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系统和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对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辽宁省东港市发生的十类刑事案件中的现场指纹进行统计与分析。在十类刑事案件中,以入室盗窃案件为主,故其现场遗留指纹数量最多;现场常见客体以硬、光滑客体为主,显现常采用粉末法;现场指纹多为右手所留,且集中于拇指、食指和中指;在302枚现场指纹中,有101枚认定82名犯罪嫌疑人,正查比中的前科人员占67 %,指纹留档2次以上的人员占76.4 %。随着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快速发展,指纹检验技术将会在侦查破案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 现场指纹; 统计与分析; 现场勘查系统;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刑事案件
中图分类号:DF794.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7)01-0065-005 doi: 10.16467/j.1008-3650.2017.01.014
Statistics and Analysis of Fingerprints Collected at Crime Scenes Based on CSIS and AFIS
TANG Fengmei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Dalian 116036, China
Abstract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is of importance to identify suspects. Therefore, collecting fingerprints at crime scenes is crucial for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data from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System (CSIS) and Automated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System (AFIS),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was carried out on the fingerprints collected at crime scenes in the city of Donggang, Liaoning province of China from January 1st, 2010 to December 31st, 2014. Home burglaries took up the major part in the counted criminal cases, thereby leaving the most of fingerprints to be found and collected. Powder method was often used by the local police to develop latent fingerprints which were mainly left by right hand, primarily of its thumb, fore- and middle fingers, on non-porous hard and smooth surfaces. Of the 302 fingerprints collected at crime scenes, 101 ones resulted in having identified 82 suspects, among whom 67 % (55 persons) were matched by AFIS as these people have criminal records and even about 76.4 % of them were recorded for two or more tim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FIS,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will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in identifying suspects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fingerprints collected at crime scene; statistics and analysis;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System (CSIS); Automated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System (AFIS); criminal case

东港市位于辽宁省东南部, 地处东北亚、环渤海和环黄海三个经济圈的交汇点, 是连接中、朝、韩、俄、日五国的交通枢纽, 为欧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之一, 是我国东北东部地区重要的海陆门户。2014年其户籍总人口60.81万, 其中, 常住人口48.6万。依据东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数据, 在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 东港市刑事立案数5 064起, 现场勘查数2 823起。其中, 十类刑事案件(放火、爆炸、投毒、破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入室盗窃和入户抢劫)立案数2 141起, 现场勘查率为100 %, 现场提取到指纹279起, 现场勘查指纹提取率13.1 %, 提取指纹302枚, 其中101枚进行了同一认定, 认定犯罪嫌疑人82人, 包含通过指纹系统正查比中的前科人员55人。

1 统计样本与统计内容

基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系统和东方金指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 本文对上述东港市十类刑事案件中279起案件现场进行类型统计分析, 并对302枚现场指纹的提取部位、提取客体、提取方法、手别、指位、比对条件进行梳理与归类, 对指纹系统认定的82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及正查比中的55位前科人员的身份与留档情况进行剖析。

2 统计与讨论
2.1 案件类别统计

基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系统, 279起提取到现场指纹的案件中, 入室盗窃类占92.8 %, 故意伤害类占2.9 %, 故意杀人类占1.8 %, 入户抢劫类占1.4 %, 放火和强奸类约占1 %。提取到的302枚现场指纹, 根据作案时间统计, 白天遗留指纹数占14.6 %, 夜晚占85.4 %(上半夜40.0 %, 下半夜45.4 %)。表1显示作案时间统计结果, 十类刑事案件中以入室盗窃案件为主, 主要发生在下半夜, 故其现场遗留指纹数最多, 是提取指纹的主要对象和来源, 对此现场勘查工作中应多加留意和重视。

基于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系统, 针对盗窃案件, 根据现场指纹进行串并案件统计, 2010年, 11起案件串并为3个系列, 侦破1个系列(5起); 2011年, 21起案件串并为6个系列, 侦破3个系列(13起); 2012年, 8起案件串并为3个系列, 侦破1个系列(2起); 2013年, 4起案件串并为1个系列; 2014年, 17起案件串并为4个系列, 侦破2个系列(10起)。盗窃案件有时为团伙流窜作案, 因此, 实际工作中, 应该打破区域界限, 联合作战, 深入研究不同犯罪现场, 充分利用收集到的各种犯罪信息, 发现犯罪分子的作案规律和特点, 从而串并案件, 实现破一起带一串, 达到并案一串、破案一片、深挖一伙的效果[1, 2]

表1 作案时间统计 Table 1 Statistics for time when crimes were committed
2.2 作案人侵入方式统计

基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系统, 对作案人侵入方式进行统计, 279起案件中, 有些不涉及进入方式, 如室外现场, 所以统计案件总数为201起。根据表2, 作案人侵入方式以攀爬、破窗、钻窗为主, 占案件总数46.2 %, 暴力破锁、破门方式占22.9 %, 技术开锁方式占23.9 %, 溜门方式占7.1 %。作案人作案动作难度较高, 采用攀爬、破窗、钻窗侵入方式时, 遗留指纹数最多, 为112枚; 作案动作比较多, 采用暴力破锁、破门方式时, 遗留指纹数次之, 为85枚; 而技术开锁方式遗留指纹数较少, 为54枚; 溜门方式遗留指纹数最少, 为18枚。入室盗窃类案件中, 技术开锁侵入方式呈现增加趋势, 立案数从2010年的21起, 2011年13起, 2012年23起, 到2013年36起和2014年的38起。其中, 遗留指纹的案件数为2010年7起, 2011年9起, 2012年6起, 2013年13起, 2014年12起。这表明作案人采用技术开锁侵入方式, 会有意识地采取措施, 避免在现场遗留指纹。有一起入室盗窃案件, 当场抓获作案人, 发现作案人在手上涂了502胶水, 勘查人员也注意到门口地面有微量白色碎屑。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勘查人员要注意微量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表2 作案人侵入方式的统计 Table 2 Statistics for methods used by criminals to enter the crime scene
2.3 现场指纹的提取部位统计

基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系统, 对302枚现场指纹的提取部位进行统计, 表3显示, 现场出入口处(门或窗)提取到的指纹占33.1 %, 中心现场提取到的指纹占58.3 %, 外围现场提取到的指纹占8.6 %。说明作案人在中心现场活动最密集, 与现场客体发生接触的动作最多。因此, 寻找现场指纹的重点部位应为现场出、入口以及中心现场, 当然也要兼顾来去路径等外围现场, 以及在攀爬的接触物、抛弃物上遗留的指纹。

表3 302枚现场指纹的提取部位统计 Table 3 Statistics for places where to collect 302 fingerprints
2.4 现场指纹的提取客体统计

基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系统, 对302枚现场指纹提取的客体进行统计, 如表4所示, 光滑金属类客体(如刀具、护栏、防盗门等)表面上提取到的指纹占17.5 %, 玻璃类客体表面占11.6 %, 纸张类客体(以产品包装盒为主)占2.3 %, 塑料类客体(如塑料袋、胶带等)占18.2 %, 陶瓷类客体(如瓷砖、理石等)占10.3 %, 漆木客体(如家具、木质把手等)占38.1 %, 其他客体(如皮革)占2.0 %。这显示现场指纹的提取客体主要以硬、光滑、非渗透性客体为主, 因为光滑客体表面指纹的遗留条件比粗糙客体好, 显现难度较低, 所以显出率高。

表4 302枚现场指纹的提取客体统计 Table 4 Statistics for surfaces where 302 fingerprints were deposited
2.5 现场指纹的显现方法统计

基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系统, 302枚现场指纹中, 根据表5数据, 可直接拍照提取的占5.0 %, 采用金粉、银粉和磁性粉显现的占61.3 %, 502胶熏显的占29.1 %, 其他显现方法显现的少于5 %。表4显示现场指纹提取的客体主要以硬、光滑、非渗透性客体为主, 而粉末显现方法适用范围广、操作简单, 试剂携带方便, 所以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常采用该方法寻找、发现以及显现现场的潜在指纹; 针对一些方便提取实物的小客体, 如胶带、刀具等非渗透性客体, 502胶熏显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化学显现方法, 如茚三酮、DFO和硝酸银, 由于需要配制溶液, 操作相对复杂, 所以在基层现场工作中很少使用; 而荧光粉末法相对金粉、银粉、磁性粉末法虽能够克服彩色客体的背景影响, 并结合多波段光源使用, 但实际应用却较少, 所以没有单独作为一种粉末显现方法来统计。实际工作中, 在某些光滑金属和漆木表面, 采用粉末法刷显时, 已显现的手印, 若继续刷显, 手印会消失。这可能是由于这类客体表面经过特殊处理, 不宜遗留形成手印的物质(即中间介质, 如汗液), 使得手印物质在其表面附着不牢固, 当采用粉末法刷显时, 手印物质虽会吸附粉末显出手印, 但继续刷显, 毛刷会将手印物质从客体表面刷走, 造成手印消失。针对这类客体, 建议应先在合适的部位进行预实验以初步了解客体表面的性质。同时, 一旦显现出手印就要及时打侧光进行拍照, 防止已显出的手印因继续刷显消失。

表5 302枚现场指纹的提取方法统计 Table 5 Statistics for methods by which to collect 302 fingerprints
2.6 现场指纹手别、指位统计

提取的302枚现场指纹中, 101枚指纹进行了同一认定, 制作出94份指纹鉴定书, 基于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 对101枚指纹进行手别、指位统计。表6显示, 现场指纹为右手所留占73.3 %, 为左手所留占26.7 %。其中, 右手拇指占18.8 %, 右手食指占17.8 %, 右手中指占22.8 %, 右手环指占10.9 %, 右手小指占3.0 %; 左手拇指占7.9 %, 左手食指占9.9 %, 左手中指占5.9%, 左手环指占2.0%, 左手小指占1.0%。按照指位进行统计, 拇指占26.7 %, 食指占27.7 %, 中指占28.7 %, 环指占12.9 %, 小指占4.0 %。阎其成等[3]对上海市徐汇区100例现场指纹正查比中100名前科人员的分析中, 按照手指指位留痕统计, 拇指占有最大比例, 高达41 %, 食指、中指、环指所占比例较为平均, 分别为16 %、17 %和19 %, 小指占7 %。本文统计结果表明, 拇指比中概率并不突出, 与食指和中指相当, 但明显高于环指和小指, 这可能是由于两个统计的样本范围不同所致。

表6 101枚现场指纹指位统计 Table 6 Statistics for fingers to leave over the 101 fingerprints
2.7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中现场指纹的特征数量统计

基于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 对302枚现场指纹人工干预后进行特征数量统计, 表7说明, 指纹的细节特征数量为7~9个占11.3 %, 10~12个占20.2 %, 13~16个占45.7 %, 大于16个占22.8 %。即接近90 %的现场指纹其细节特征数量大于10个, 这为利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进行同一认定, 正查比中前科人员、倒查比中现场, 以及串并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

2.8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统计

基于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 101枚现场指纹认定82名犯罪嫌疑人, 对这82名犯罪嫌疑人作年龄统计, 表8显示, 不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占7.3 %,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占17.1 %, 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占14.6 %, 己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占52.4 %, 己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占6.1 %, 75周岁以上的占2.4 %, 即不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占39 %, 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呈低龄化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 不满14周岁的人,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都不负刑事责任;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入室盗窃罪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 缺乏作案经验, 加之“ 不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 作案时会无所顾忌或心存侥幸, 故低龄化团伙入室盗窃, 在案件现场留下指纹较多。

表7 302枚现场指纹细节特征数量的统计 Table 7 Statistics for minutia numbers of 302 fingerprints
表8 认定82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统计 Table 8 Age distribution of 82 identified suspects
2.9 正查比中的前科人员基本情况统计

认定的82名犯罪嫌疑人中, 通过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正查比中的前科人员55人, 占认定犯罪嫌疑人的67 %。对该55名前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表9), 发现以男性、当地户籍、农村户口为主。

表9 正查比中的55名前科人员基本情况统计 Table 9 Statistics of basic information for 55 criminals who have criminal records
2.10 前科人员的十指指纹留档情况统计

对正查比中的55名前科人员的指纹留档情况统计(表10), 显示前科指纹留档1次的人员占23.6 %, 前科指纹留档2次以上的人员占76.4 %。亦即, 部分前科人员累计多次作案,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在正查比中前科人员方面作用显著。当地前科留档占56.4 %, 跨区域前科留档占43.6 %, 说明前科人员在当地作案较多。

表10 55名前科人员的十指指纹留档情况统计 Table 10 Statistics of fingerprint records for 55 criminals who have criminal records
3 结论

综上所述, 十类刑事案件中, 以入室盗窃案件为主, 主要发生在夜晚, 且下半夜居多, 故其现场遗留指纹数最多, 成为现场勘查工作提取指纹的主要对象。作案人侵入方式动作难度较高、动作比较多时, 现场遗留指纹数也较多, 遗留部位以中心现场为主。现场常见客体以硬、光滑、非渗透性客体为主, 通常采用粉末法进行寻找、发现以及显现指纹。现场指纹多为右手所留, 集中在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位。统计的302枚现场指纹中, 近90 %的细节特征数量大于10个, 其中, 101枚现场指纹作了同一认定, 认定82名犯罪嫌疑人, 进一步对其年龄进行统计, 发现犯罪嫌疑人低龄化明显。82名犯罪嫌疑人中, 通过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正查比中的前科人员占67 %, 前科人员以男性、当地户籍、农村户口为主, 而指纹留档2次以上的人员占76.4 %。

本文与阎其成等[3]对上海市徐汇区100例现场指纹正查比中100名前科人员的分析结果相符, 说明指纹在现场勘查中依然处于重要地位, 指纹检验技术仍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DNA技术的快速发展, 由于其提取方法简便、认定人身的准确率高, 部分人员忽略现场指纹对侦破案件的重要作用, 直接影响到了现场指纹的提取数量和质量, 甚至有人认为DNA技术可以取代指纹检验技术。然而, 利用现场指纹, 通过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正查比中犯罪嫌疑人具有直观、快速、低成本、操作简单的优势。因此, 现场指纹的寻找、发现和提取还需高度重视, 指纹信息的采集工作还应加强。《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的需要采集十指指纹信息的人员, 应同时采用油墨捺印和活体指纹采集仪两种方式采集指纹信息, 采集的指纹样本应清晰、完整, 从而为正查比中前科人员提供便利条件[4, 5]。指纹与DNA均可作为证据独立使用, 在侦破案件过程中, 两者应互相印证, 不可互相取代[6, 7, 8]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统计与计算算法愈益周密严谨, 通过加入新的特征, 指纹自动识别比对系统将更加完善、快速、精准。若全国指纹数据库能够建立, 省市指纹系统间的直接交流互查可以实现, 以及通过与其他个体识别系统、业务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9], 如足迹自动识别系统、DNA数据库以及视频监控信息系统, 破案效益将更为显著和突出, 指纹检验技术对侦查破案发挥的作用将更大。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作者已声明无竞争性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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