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顺向原则
李刚1,2
1.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2.重庆市刑事侦查工程研究中心 重庆 400707

作者简介:李刚(1963―),男,重庆人,学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物证鉴定。E-mail:gli101@163.com

摘要

目前国内各鉴定机构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主要是采用功能等效比较的方法作出判断,即与制式枪支的散件进行比较,功能相同或类似即认定为枪支散件。但是对非制式枪支的认定还必须满足枪口比动能等于大于1.8 J/cm2这个阈值条件,没有达到或不能确定是否能够达到这个阈值的,均不能认定是枪支,因此作为其结构基础的散件也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由于检验的散件通常都不是成套的,多数情况下无法组装成一支能够发射弹丸的枪支以测试其枪口比动能,为此,本文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提出了5个技术途径,为这一检验项目提供了有效、可靠的方法和思路。

关键词: 非制式; 枪支散件; 认定; 顺向原则
中图分类号:DF79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17)01-0061-04 doi: 10.16467/j.1008-3650.2017.01.013
Forward Principle on Identification of Non-Standard Firearm’s Parts
LI Gang1,2
(1.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Chongqing 400707, China
2. Chongq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707, China)
Abstract

Currently, the identification of non-standard firearm’s parts mainly applies the comparison of functional equivalent, by which one or some gadgets can be determined as one of/or the firearm’s parts if a same or similar function was verified between the compared gadget(s) and the standard firearm’s parts. However,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must be met that the specific kinetic energy of muzzle is equal or greater than the threshold value of 1.8 joules, meaning that the gadgets identified as firearm’s parts are able to make the assembled gun shoot its bullet at the muzzle’s specific kinetic energy no less than 1.8 joules; otherwise, they cannot be identified as the firearm’s parts. Since the test parts are usually not of/from whole set, incapable of assembling into one complete firearm to fire projectiles in most cases to test the specific kinetic energy of muzzle, five inter-correlative technical approaches were here proposed for identification of the non-standard firearm’s parts, with purpose to offer effective, reliable choices and some ideas on the same or similar kind of test.

Key words: non-standard firearms; firearm’s parts; identification; principle

枪支散件是枪支的结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9日修正)》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 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 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可见非法制造、贩卖、持有枪支散件是应该依法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枪支散件的检验鉴定, 是打击涉枪犯罪, 特别是打击非法制造、贩卖枪支案件的主要证据, 是物证检验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近年来对非法制造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要求不断增多, 同时, 随着司法鉴定活动要求的不断完善, 对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技术规范性要求也不断提高。但是目前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方法还比较模糊, 各鉴定机构鉴定方法、标准还不统一。甚至国内的权威物证鉴定机构也出现因为没有明确的认定方法和标准而退回检材, 放弃委托受理的情况[1]

国内目前见到关于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技术方法的专门文献不多, 主要集中在对非制式枪支零部件专用性的定性认识上, 认为枪支的专用散件就是指专供组装枪支使用的散件[2], 其认定方法的理论性、规范性亟待完善和提高。本文试图在这个方面进行讨论, 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1 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基本原则

讨论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 必须先梳理关于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原则。制式枪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 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 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3]。因此, 制式枪支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技术途径, 一是根据合法生产厂家的制式枪支设计图纸, 或正式发布、出版的有关制式枪支的标准、手册、图谱等权威资料进行技术参数的资料比较认定; 二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技术方法程序确认的制式枪支实物标准品的结构、材质、功能进行的实物比较认定。同理, 作为制式枪支结构基础的枪支散件也是通过这两个技术途径认定, 资料比较和实物比对是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基本原则。

2 非制式枪支散件

非制式枪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 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和枪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3]。因此, 作为非制式枪支结构基础的散件没有一种经过“ 批准” 定型的, 或正式发布、出版的标准、手册、图谱等非制式枪支的权威资料可用来进行技术参数的比较认定, 另一方面, 按照有关规定, 对非制式枪支散件, 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相同功能的, 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3]。因此, 按照现有的规定办法看, 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途径只有一个, 就是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比较, 如果是具有等同功能的, 即可认定为枪支散件。但是如何比较是个问题。仅仅通过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枪支散件的功能是否等同作为认定非制式枪支散件的依据并不充分。这是因为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枪支散件很难具备结构、尺寸、材质的完全相同, 基本上是近似, 有的在结构、材质上往往还有较大差异, 认定功能相同, 需要加入鉴定人的许多主观分析和推测。并且如果仅仅是功能相同, 并不一定能构成认定枪支散件的依据。

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 认定非制式枪支的主要依据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e0≥ 1.8 J/cm2。对于一支未经检验认定的非制式枪支来说, 检验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是经过实验测试, 枪口比动能e0≥ 1.8 J/cm2, 检验意见是“ 认定为枪支” ;

二是经过实验测试, 枪口比动能e0< 1.8 J/cm2, 检验意见是“ 不认定为枪支” ;

三是由于枪支故障无法实验测试, 不能确定枪口比动能, 检验意见是“ 不能确认是否为枪支” [4]

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必须结合非制式枪支认定的这三种检验意见分析。因此, 非制式枪支散件仅仅与制式枪支散件进行功能比较并不能确认是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哪一种枪支的散件, 逻辑上不成立, 在技术方法上也不具有溯源性。

3 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技术标准

从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两个技术途径分析, 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并不适用这两个技术途径, 其适用的技术途径必须从非制式枪支认定的核心要件分析。

非制式枪支认定的核心要件是枪口比动能, 凡是枪口比动能e0≥ 1.8 J/cm2的, 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是非制式枪支认定的核心要素[5]。因此, 只有构成枪口比动能符合e0≥ 1.8 J/cm2阈值要求的非制式枪支的散件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 否则不能认定, 这是认定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唯一技术标准。

4 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技术途径

根据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技术标准, 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可以通过以下5个技术途径进行检验:

1)资料比较认定。与权威技术部门发布的非制式枪支散件技术资料比较, 只要符合资料参数, 即可认定为非制式枪支散件。

2)实物比较认定。与本鉴定机构经过检验确认的非制式枪支散件标准品比较, 如果在结构尺寸、材质完全符合的, 即可认定为非制式枪支散件。本鉴定机构经过检验确认的非制式枪支散件标准品必须是经过检验, 符合1.8 J/cm2枪口比动能阈值的, 并经鉴定机构按照确认、发布程序管理的标准品。

3)组装实验认定。如果所检验的非制式枪支散件是成套的, 并且可以组装为一支能够正常发射的非制式枪支, 并且测试其枪口比动能e0≥ 1.8 J/cm2的, 即可认定为非制式枪支散件。

4)类比等同认定。检验的非制式枪支散件一部分是成套的, 可以组装为一支枪支。其余部分尽管不成套, 但是与成套散件的某一种或几种在结构尺寸、材质等方面是完全等同的, 且成套部分的散件组装的非制式枪支经过测试, 枪口比动能是符合1.8 J/cm2阈值的, 那么这些成套散件之外的其它散件可以同时认定为非制式枪支散件, 这就是类比等同认定。

5)限制条件认定。非制式枪支散件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类型, 就是某种合法器材的散件, 经过改造以后成为某种非制式枪支的散件, 甚至直接用于组装成为某种非制式枪支的散件。

例如某市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网络贩卖枪支案, 嫌疑人将一种喷雾器阀门改装为适合某种非制式气枪使用的气瓶阀门进行网络销售。嫌疑人坚称其贩卖的是喷雾器阀门, 对其在非制式枪支上的使用情况矢口否认。但是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了使用这种气阀组装的非制式枪支, 并经测试这支非制式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远远大于1.8 J/cm2, 认定为枪支, 也因此顺向认定嫌疑人非法加工的这种喷雾器阀门就是该种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的气阀(散件)。同时, 公安机关在嫌疑人家中查获其通过网络销售此种阀门的大量通联记录、实验记录等, 均证实了这种阀门在该种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上的使用情况, 并且他的所有买家购得这些阀门后全部用于此种非制式枪支的组装, 没有一个用于喷雾器。

因此, 如果非法加工、改造、销售某种通用散件, 使其在某种符合1.8 J/cm2阈值的非制式枪上发挥某种作用, 即可认定这种散件“ 是某种非制式枪支上的某种散件” , 也就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认定其作为某种非制式枪支的散件, 这就是限制条件认定。

5 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顺向认定原则

非制式枪支散件必须同时满足功能作用和枪口比动能阈值这两个核心要件。无论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功能、结构复杂还是单一, 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 部分— — 整体— — 比动能” 这个检验顺序, 既不能颠倒, 更不能缺项, 即非制式枪支散件必须是某种确认满足1.8 J/cm2比动能阈值的非制式枪支的一部分, 否则不能认定, 这就是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的顺向认定原则。

这个检验顺序不能颠倒, 也就是绝不能仅仅因为某种散件与制式枪支散件的功能相同, 即认定为所检验的散件是满足枪口比动能阈值的“ 非制式枪支散件” , 必须经过上述5个技术途径之一的检验才能认定。只有严格把握这个原则, 才能保持检验方法、过程的技术溯源性和检验意见的可靠性。

6 非制式枪支散件顺向认定的技术边界

作为一种技术方法有其适用的技术边界, 非制式枪支的顺向认定原则同样如此。

6.1 关于散件的专用属性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 非制式枪支散件如果具有与制式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 一律认为具有专用属性而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这也是目前国内多数鉴定机构对这个检验项目的着眼点。但是非制式枪支的情况比较复杂, 从其动力来源看, 既有火药气体发射的, 也有压缩气体发射的; 从其结构和发射动作方式看, 包括自动、半自动、手动的各种情况; 从其使用的枪弹看, 有弹药定装的, 也有弹、药分装的, 还有其它的差异, 散件构成比较复杂。有的散件较少, 有的散件较多; 有的散件的功能、结构比较单一, 一个散件只承担一种功能; 有的功能、结构比较复杂, 一种散件承担几种功能, 要认定是否具备专用属性依据并不充分, 更重要的是不能单一根据是否有专用属性而认定是否是枪支散件, 因为这个条件没有满足枪口比动能阈值这个核心要件。相反, 如果不具备专用属性, 但是具有相同功能, 且其构成的非制式枪支能够满足比动能阈值的, 也可以认定其成为在一定条件下的非制式枪支散件。

6.2 关于枪支散件的界定

非制式枪支散件由于具有鲜明的非规范性, 因此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应该限定属于枪支发射机构、自动机构、供弹机构的散件, 这也是枪支散件的核心属性, 不宜过于宽泛。

无论制式枪支还是非制式枪支, 决定枪口比动能的散件只与发射机构有关, 特别是对非制式枪支来说, 甚至只与枪管有关。但是按照现代枪支的结构来看, 枪支结构通常还包括自动机构、供弹机构、瞄准机构等部分, 因此, 无论制式枪支还是非制式枪支, 这几个部分都是构成枪支的主要部分, 都适用本文的认定原则。对于非制式枪支而言, 可能结构并不完整, 有的非制式枪支全部机构都具备, 有的非制式枪支只具备其中一个或几个部分的机构, 但是只要能够完成发射弹丸的过程, 均属于非制式枪支散件, 均适用1.8 J/cm2枪口比动能的认定标准。

6.3 不得改动散件检材

对于需要组装实验的成套散件, 在组装过程中不得对散件进行任何改造, 特别是不能进行结构方面的改造, 必须保持原样。有些散件可能属于尚未加工完成的散件, 无法组装完成或者组装后无法完成射击实验, 检验必须终止, 并在鉴定文书中据实说明, 不能仅凭分析推定, 更不能对散件进行改造以完成射击实验。

6.4 只能组装同批、同案散件

散件的组装实验, 只能是同批送检或同案送检的散件进行组装实验, 不得随意与其它批次、其它案件的散件进行组装实验。

6.5 辅助实验的其它装置问题

虽然是成套的非制式枪支散件, 但是在组装过程中往往有些小零件缺失, 比如固定件、连接件之类的小零件, 没有这些小零件就不能完成枪支的发射过程, 无法认定主要散件的符合性。但是这些小零件的缺失并不影响发射机构、自动机构、装弹机构等枪支主要散件的外形结构和功能属性, 因此, 为了完成射击实验, 可以使用其它物品、装置辅助完成实验, 以完成主要散件的检验认定, 但是需要在鉴定文书中客观描述实验过程。

6.6 检验意见的表述

非制式枪支散件由于其“ 非制式” 性, 比较杂乱, 没有标准, 既有枪管、枪机等主要散件, 也有连接件、固定件等次要散件, 既有专门加工制造的专用性散件, 也有使用其它通用物品替代的通用性散件, 情况比较复杂。这些散件都是某种非制式枪支的一部分, 但是相互之间有较大差别, 非法制造、贩卖不同类型的散件、是否成套的散件, 嫌疑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这个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但是, 也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差别, 作为认定非制式枪支散件检验意见的表述应该明确具体, 直接表述该散件是某种非制式枪支的何种散件, 避免笼统概括为“ 枪支散件” 。例如, 在鉴定意见中直接表述所鉴定的散件是非制式枪支的枪管、枪机或者弹簧、插销等, 避免笼统称为“ 非制式枪支散件” , 以便为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司法审查提供明确可靠的证据。

7 非制式枪支散件顺向认定的两个前置技术要件

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不能仅仅与制式枪支散件进行功能等同定性分析就出具认定意见。因为对一种特定的非制式枪支的性能检验来说, 检验意见可能是“ 认定为枪支” , 也可能是“ 不认定为枪支” , 或者是“ 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 不认定为枪支” 的检材, 其散件当然也不是“ 枪支散件” , “ 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的检材, 其散件也不能认定为“ 枪支散件” 。只有符合1.8 J/cm2枪口比动能阈值的, “ 认定为枪支” 的非制式枪的散件, 才能认定为“ 非制式枪支散件” 。

非制式枪支散件必须是某种非制式枪支整体的一部分, 且这种非制式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必须符合1.8 J/cm2阈值要求, 这是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两个前置技术要件, 缺一不可, 无一例外。只有在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 才能认定为非制式枪支散件。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作者已声明无竞争性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 梁立景, 韦霄立, 马东升, . 从一起走私案射击球形弹丸气枪零部件的检验鉴定谈修改相关法规的紧迫性[J]. 警察实战训练研究, 2011(5): 110-111. [本文引用:1]
[2] 王虎, 马琥, 向利军, . 涉案枪支弹药鉴定问题探析[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 26(1): 40-43. [本文引用: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0]67号[Z]. (2010-12-07) [本文引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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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吕晓森, 刘颖, 于遨洋, . 枪支属性规范化研究[J]. 刑事技术, 2015, 40(3): 189-192.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