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文云波(1968—),女,云南澄江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化验、现场勘查教学与研究工作。E-mail:duwuwen@126.com
本文详细描述了刑事技术工作(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分析了危害因素的种类、发生场所、后果与危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以期为刑事技术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辨识有关危害因素提供翔实参考。本文分析了当前造成刑事技术工作中危害的主客观原因,进而对危害防护提出了建议,即刑事技术部门要建立健全危害因素防控监测制度;制定有效的安全预案,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大安全保障经费和设施投入;提高待遇,稳定技术队伍。
This article extensively described the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mainly focusing on the crime scene reconnaissance and evidence examination. The analytical emphasis was placed on the category, whereabouts, consequences and the main causes of these hazardous factors for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personnel to get comprehensively informative reference. Both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s were elucid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deological cognition, personnel allocation, skill-acquisition and training, financial guarantee and the others. Relevant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as follows: The system of prevention,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against hazard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in the technical departments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afety pre-planning and precautionary measures should be formulated and fulfilled through regular implementations; instruction and training on preventing the occupational hazards and acquiring the required skill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with adequate funding and necessary facilities; staff should be of better welfare and kept steady.
近年来, 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 国家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规定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 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有效预防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制度并制定防治措施。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当前我国确定和划分了6类、459项职业病危害因素。
刑事技术专业活动主要包括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 工作环境既有室外也有室内, 存在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列出的有害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诸多潜在的不安全隐患, 刑事技术人员的人身安全面临很大威胁, 这也是近年来刑事技术人员因公负伤甚至殉职的重要原因。以云南省为例, 2015年6月份以来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和检验操作中就发生了两起伤亡事件:一起是某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对一起盗窃案件现场进行补勘时, 为选择最佳拍摄地点, 使现场照片更准确客观地反映现场方位而从六楼坠亡; 另一起为刑事技术民警对痕迹进行显现操作时, 因吸入茚三酮喷雾致喉头水肿, 幸经就医获救。在当前发案量日益上升、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检验种类不断增多、技术手段加快更新的情况下, 危害刑事技术人员的因素也大幅增加, 且种类呈现新变化。刑事技术部门及其人员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下, 正确、深入认识技术活动中的危害因素, 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或降低危害程度, 保护好技术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绝大多数刑事技术部门对技术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未进行过系统梳理, 有关领导、现场勘验指挥员和技术人员对存在的危害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或虽有认识但因长期的操作习惯(实则可能欠缺科学性甚至违规)并未引发问题而掉以轻心。技术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预防、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或制定对应措施。
长期以来, 基层一线刑事技术人员数量短缺, 任务繁重, 基本处于“ 连轴转” 的状态。超负荷的工作量导致技术人员注意力下降, 对危险的敏感度严重降低, 身体反应能力迟滞, 安全防护意识淡漠。有些技术人员为提高工作速度、完成工作任务而忽视安全隐患、甚至违规操作,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再有, 受职级待遇低等多种因素影响, 刑事技术队伍一直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等问题, 而新到岗的技术人员因安全防范意识和经验不足又会进一步造成危害事件的发生。
因任务多, 工作量大, 案件发生随机性强, 出警时间要求紧, 故人员集中难。绝大部分刑事技术部门不能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也就很难积累防范危害的经验。而新入警的刑事技术人员一般仅经入警培训和短期专业培训即到岗工作, 缺乏系统、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知识, 对犯罪现场勘验和检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缺乏深刻了解和认识, 对危害警惕性不高, 经验匮乏, 临场处置能力低, 一旦遇到危害情况极易受到伤害。
尽管公安机关在刑事技术装备方面的投入大幅增加, 但在安全防护方面的投入却远远滞后于实际需要, 很多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技术人员仅有一双乳胶手套、一只无纺布口罩、一副眼镜而已, 缺少对有毒、有害环境及复杂环境条件下勘验现场的必要防护用具, 如连体防护服、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安全绳, 防刺靴等。在实验室装修过程中, 有的技术部门不按照实验室建设标准规范设置通风橱、洗眼器、喷淋装置等, 药剂室未安装换气扇等通风换气设施, 因而检验过程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在思想认识上, 各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作中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 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将保障技术警察人身安全、降低危害因素作为“ 关爱民警” 、“ 从优待警” 的实事抓好抓实。要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开支, 增加技术人员编制, 减轻技术人员工作负荷, 提高刑事技术人员职级待遇, 稳定队伍。
刑事技术部门应定期对各专业技术工作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梳理, 建立健全危害因素与事件的告知、防护和通报制度; 组织各专业科室针对不同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完善紧急安全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反复演练, 协同教育培训部门从新入警技术人员培训开始, 在警衔晋升、业务学习中开设专业工作安全防护教育相关课程, 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使技术民警对身边可能出现的各类危险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了解, 掌握处置方法, 一旦险情出现就及时化解; 关注民警身心健康, 安排专业人员适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加强危害因素的监测,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危害因素及其防控措施要及时研究, 纳入制度和处置预案中。
3.2.1 接警与出警准备
刑事技术部门接到出警指令或报警电话时, 一定要核实案件类型和现场基本情况, 出警人员要根据所获信息备齐安全防护用品与器具, 特别是涉及有害化学性、放射性物质以及涉毒案件时, 除常规防护用具外, 还必须带齐放射线探测仪、防辐射防护服、防刺手套、防毒面具等防护器具。
在现场勘验前, 出警人员如不能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藏匿在案件现场, 应当寻求支援力量, 携带适当警械警具, 并在勘查时提高警惕, 避免受到人身伤害。
3.2.2 现场勘验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员安全的案件及其现场, 应当先排除险情, 在保证技术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 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针对现场勘验中主要的危害因素, 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现场勘查指挥员要重视技术人员的人身安全, 爆炸、起火现场应先排除安全隐患(排爆、灭火、通风、防垮塌), 而后再实施勘查;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进入现场, 技术人员应穿戴防爆服、头盔、防毒面具、防刺靴、防刺手套等护具, 不可为完成勘查任务、寻取物证忽视安全。
(2)勘查初期技术人员要认真进行整体巡视, 先了解自然环境状况, 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高层建筑、山崖、沟壑处痕迹进行勘查、拍照时, 一定要系安全绳, 寻找适当的勘查位置, 使用牢固、适宜的攀登工具, 防止高坠伤害; 对高温、严寒环境, 要做好降温或保暖措施, 尽量缩短暴露时间, 防止中暑或冻伤; 对江河湖海环境, 勘验时要穿戴救生用具; 遇强烈日光要戴帽或擦用防晒霜, 并缩短照射时间; 沙尘天气下应暂停勘验工作, 或穿戴防护器具后再行工作; 有发生地质灾害危险可能的, 则应待危险因素消除后再进行勘查[8]。
(3)现场采用粉末刷显指纹时应注意动作要轻, 以减少扬尘, 要戴口罩, 防止吸入粉尘。现场进行化学法喷雾显现指纹时, 应设置通风设施或在适宜的环境进行。采用光源发现寻找痕迹时要戴防护镜, 并尽量减少注视时间。
(4)提取生物物证要戴手套, 提取后要及时洗手, 认真清洗提取工具并消毒; 对吸毒人员住所和身体进行检查时, 应用长镊子夹持发现的注射用具, 对眼睛无法看到的地方和衣服口袋进行检查要使用长镊子或细长棒状物试探有无可疑物品, 切不可用手直接抓取[6]。
(5)案件现场存在易爆粉尘、气体时, 不可在现场使用手机、打火机、闪光灯等, 避免粉尘、气体达到临界阈值发生爆炸。
(6)法医职业危害因素主要为致病细菌、病毒等生物性因素及锐器创伤, 可借鉴较为成熟的医务工作者防护经验,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如进行活体检查、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时要根据检验对象的卫生情况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包括手套、口罩、护目镜、面罩、隔离衣、防护鞋、围裙等[9, 10]。遇可能有致病病毒、细菌传染危险时要穿戴高级别防护服, 解剖时要带双层手套, 避免因手套破裂导致的暴露与接触危险。采取正确的方式使用手术刀、缝合针等锐器, 用后的锐器应放入带盖、密封的锐器盒中并恰当处理[11]。检验完成后要及时洗手、洗脸。防护用具要及时清洗消毒。腐败尸体检验应设置通风装置或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 最好佩戴防护用具如高级别防护服、防护面罩等。一旦出现暴露情况如手套破裂、锐器刺割伤等, 应及时清洗、消毒, 有伤口的要立即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 避免挤压伤口局部, 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后,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反复冲洗被污染的皮肤, 冲洗后伤口用0.5 %碘伏消毒, 体液喷溅在眼睛黏膜上则要及时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12]。当检验对象为HIV病毒携带者时, 发生暴露或接触的技术人员还应在24 h内及时服用齐夫多定等阻断感染药物。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专业技术实验室符合安全标准,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做到安全器具齐全; 要教育和管理鉴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防止触电、火灾、爆炸、放射、病毒等事故和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发生; 要确保技术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验, 杜绝操作失误带来的人身伤害, 熟练掌握突发事故处置方法。为此, 下列规范和要求必须落实到位。
(1)实验室装修要按照安全标准设置通风橱、手套式实验台、喷淋器、洗眼器等安全设施。电路设置及线路、开关容量要符合要求、满足检验和设备运行的条件。
(2)受理案件时, 技术人员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时, 要穿戴相应防护用具如防辐射防护服、隔离服、手套、口罩等, 采取排爆、铅封等方法排除危险。
(3)所有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戴防护用品如实验服、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 不得穿凉鞋、拖鞋进入实验室。
(4)指纹的粉末显现应戴口罩、手套, 化学显现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用光源寻找、发现痕迹则应戴防护眼镜, 避免长时间连续操作。进行工具痕迹检验时要采取适当的操作姿势, 避免工具或痕迹载体的切、割、刺伤。
(5)对枪支进行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范清空枪膛、弹夹, 避免意外走火而造成伤害; 射击实验要严格按规范进行, 并应戴防护耳罩以避免听力受损; 对自制武器检验时要谨慎, 熟悉结构之后方可检验。
(6)进行特种照相时应戴护目镜, 穿长衣长裤, 避免眼睛和皮肤长时间暴露在紫外光或激光下。
(7)刑事化验需接触毒物、生物样品、爆炸装置和大量有害化学试剂时, 检验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防止因操作失误造成起火、爆炸等严重事故。检验时应穿戴实验服、戴手套, 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对吸毒人员所用注射用具检验时, 应持长镊子将针头取下后丢弃在锐器盒中, 再对针管进行检验。检验生物样品时如果发生暴露(如手套破裂、体液沾附到皮肤、黏膜; 吸毒工具刺创等), 要比照法医活体、尸体检验的处置方法进行防护。对爆炸装置中的爆炸物进行检验时应先由专业人员排爆拆解后再进行检验。
(8)文件检验时应预防对文件可能携带的致病细菌、病毒的侵害, 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
(9)法医物证检验主要危害因素为生物性因素, 检验时应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 发生暴露或接触时处理方法与法医现场检验相同。
除了上述防护措施外, 技术部门要协同政工部门, 在可能出现精神心理应激的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工作后, 适时开展精神和心理健康辅导, 拓展压力释放渠道, 避免技术人员出现精神、心理压力堆积导致的精神心理疾患。
刑事技术专业活动中存在方方面面的危险因素, 目前刑事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对此认识还很粗浅。为保障技术人员的人身安全, 刑事技术部门应加强防护经费及装备的保障, 主动梳理、监测专业活动危害因素并及时告知技术人员, 制定防护制度和安全防护预案, 要定期培训、演练以提高技术人员的预防处置水平和技能; 刑事技术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接受相关培训, 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刑事技术专业工作, 切实保护好自身安全。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作者已声明无竞争性利益关系。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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