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评价分析
焦贺娟1, 强毅2, 王长林3, 权养科1
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2.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北京100044
3.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100191

作者简介:焦贺娟(1974年—),女,河南淮滨人,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庭科学标准化。E-mail:1140183787@qq.com

摘要

本文对我国现有法庭科学技术标准的适用性进行了统计分析,提出了我国法庭科学技术标准适用性评价的指标体系。分析指出了我国法庭科学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对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水平的对策和措施提出了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为加快法庭科学标准清理整顿提供决策支持,为构建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推动和促进体系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 法庭科学; 标准; 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DF7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16)06-0476-006 doi: 10.16467/j.1008-3650.2016.06.011
Analysis on Applicability Evaluation of China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JIAO Hejuan1, QIANG Yi2, WANG Changlin3, QUAN Yangke1
1.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2. China Academy of Machinery Science & Technology, Beijing 100044, China;
3. 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Beijing 100191, China
Abstract

The applicability of China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was statistically analyzed in this paper. Indicator system of applicability evaluation has been put forward for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The major problems and reasons were discussed during the stipulation & revision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thereby rendering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proposed for elevating the level of standard applicability of forensic science in our country. The suggestions and conclusions achieved in this paper could provide support for decision-making on quickening the clearing-up and rectific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so that a strong theory foundation may be laid for novel China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 system to be further constructed, modified and optimized.

Key words: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 applicability evaluation

适用性(fitness for purpose)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1]。按照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Juran的定义[2], “ 产品质量就是产品适用性。使用需要就是适用性, 是产品的性能、安全性、价格、交货期、服务和信誉等六个方面具体内容的综合体现。” 标准适用性是指标准特定条件下适合于规定用途的能力[3]。对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的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 提高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的能力, 也就是适用和满足特定或规定用途的能力。第二, 在规定用途方面, 即标准所能发挥的作用和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在当前形势下, 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主要表现为围绕“ 服务实战、服务诉讼、服务社会” 的根本宗旨, 发挥“ 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的职能作用, 规范执法、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安全。第三, 在特定条件上, 在当前形势下, 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我国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和科技竞争等。

1 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system of evaluation indicators)是专门针对标准适用性作评价的指标体系, 是由一系列反映被评对象目标及相互联系的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 它反映了被评价对象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 其各个方面的相互依存关系, 是开展评价工作的出发点和依据[3]。本文以法庭科学领域归口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和下设的十个分技术委员会(SC1-SC10)管理的700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评价, 是一项创造性的理论研究工作, 为推进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和建立法庭科学标准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图1从法庭科学标准的适度性、先进性、协调性、规范性、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等六个板块列出了法庭科学领域标准的13个评价指标体系。

图1 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框架Fig.1 Indicator system of applicability evaluation on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1.1 标准的适度性

法庭科学标准各层级总体布局合理适度, 能够发挥专业领域制标主体的积极性和自愿性, 体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法庭科学标准的专业特色。法庭科学各专业技术标准产出均衡, 各类别要素分配合理有度, 没有过度缺失标准现象。

1.2 技术水平的先进性

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水平与我国当前法庭科学领域的研究水平、管理水平、法庭科学标准服务能力等的适应性; 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研究和分析, 标准的整体水平能够与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相比的, 属于国际先进水平, 对国内相关标准进行充分调查研究, 能够及时引用和采用的, 属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水平的先进性还表现在对现行有效的标准及时开展复审, 对已发布实施五年以上的标准进行充分的评估审查, 给出准确的复审结论, 且及时修订和废止相关标准, 避免标准滞后和标龄超期现象。

1.3 协调性

充分研究分析并了解法律法规, 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性, 法庭科学标准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排斥、矛盾等现象; 技术内容充分考虑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如法庭科学领域不同专业的技术标准, 同一专业领域内或标准体系内不同标准的协调配套, 须充分研究分析和考虑非法庭科学领域和非同一专业在不同标准化对象上的相关标准, 如产品标准、管理标准、环境标准、基础标准等的协调配套性。即使被评价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存在重复内容, 也等同视为与其他相关标准不协调配套标准, 因为技术内容的重复可以直接引用而不是照搬照抄。

1.4 规范性

标准结构的合理性, 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充分参考了GB/T1.1的基本要求, 并按照相关要求构建标准整体结构。标准内容的合理性, 表现为标准内容和结构的统一性, 标准的结构符合标准内容的需求。语言表述的合理性, 文字表达准确、清晰、简洁, 符合内容需求, 不会引起歧义或误解。

1.5 适宜性

根据标准化对象的适用范围, 法庭科学标准可分为法庭科学国家标准和法庭科学行业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庭科学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法庭科学国家标准; 对没有法庭科学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法庭科学领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法庭科学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对象约束强度的不同, 法庭科学标准可分为法庭科学强制性标准、法庭科学推荐性标准和法庭科学指导性文件。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庭科学强制性标准应限定在①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②防止欺诈行为; ③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④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⑤保护环境等五个方面。除此之外的法庭科学技术标准都可以是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4]。对于法庭科学领域中技术尚在发展且需要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或具有标准化价值但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项目, 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为处于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 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法庭科学指导性技术文件都是推荐性, 没有强制和行政约束力。

1.6 可操作性

法庭科学领域各专业标准的使用状况, 尤其是在检验检测、国家实验室认可及资质认定工作中使用法庭科学领域各专业标准的情况。法庭科学领域各专业标准的被引用状况, 包括在法律法规中和其他相关标准中的被引情况。

2 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状况分析

根据以上提出的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分析评价指标, 本文对法庭科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分析统计。截止2016年6月, 我国法庭科学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量达770项, 内容涉及法庭科学专业发展的多个领域, 覆盖了毒化、理化、法医、指纹、痕迹、照相、电子物证、文件检验鉴定、刑事信息、刑事技术产品、现场勘查、智能语音技术和心理测试技术等多个专业, 对促进我国法庭科学规范建设及管理应用、促进技术进步、改进刑侦产品质量、提高公安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公共安全和有效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技术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 法庭科学标准的作用和地位日显突出, 技术标准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 就目前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而言, 标准总体水平偏低, 标准的适用性不高,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庭科学标准化的进步和发展。

2.1 法庭科学标准的适度性

依据标准适用范围, 对法庭科学标准进行分类, 并对已立项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占比进行了统计。从法庭科学标准总量的总体构架和标准层级上看, 行业标准占总项目的92 %, 比例过大; 而国家标准仅占法庭科学领域标准总量的8 %。由于专业发展进度不一, 允许结构布局适当倾斜。但当前法庭科学标准结构比例分配差距过大, 分配极度不均匀, 不能充分体现全国范围内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的专业领域特色。原则上, 法庭科学技术标准在立项阶段就应充分考虑各专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一段时间的技术发展水平, 是对相关专业标准化工作和技术标准的设计和规划。从法庭科学标准总量的专业布局和标准产出上看, 法庭科学领域某些专业在标准产出(包括已立项正在制定的标准和发布实施的标准)分配倾斜度过大, 专业间发展差距大、不平衡。有的专业甚至成立分技术委员会7年未发布实施一项技术标准, 部分专业缺乏标准, 完整性不足。亟需使用的标准不能及时发布, 给实际工作带来严重困扰, 迫切需要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的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

2.2 法庭科学标准技术水平的先进性

对于发展较为完备的标准化组织来说, 如标准化技术水平很高(进入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 标准化服务对象会相应发生相应的转移或转化, 由技术或产品领域转为管理、信息、环境、基础等倾向于服务的领域。甚至, 在技术标准成果转化过程中, 标准化对象会再次发生转移或转化, 更高层次上促进产品(技术)领域的升级转化。然而, 当前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对象, 推荐性技术方法类标准比例较大, 在基础、管理、环境、产品、信息等领域标准缺失较为严重。这一方面说明, 法庭科学领域标准的技术水平不高, 没有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标准; 另一方面也说明, 法庭科学的技术标准对产品和信息化建设的驱动力不足, 推动作用较差, 需要加快进度, 填补这些标准空白。

法庭科学标准的项目发布实施率过低, 65 %的项目立项, 26 %的项目经过审批准予发布, 有9%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撤项, 分析原因, 这些标准在立项阶段没有进行足够的调研和科学的规划, 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障碍而无法继续。目前法庭科学标准完成率不高, 究其原因就是在标准立项过程中, 没有经过整体设计和规划研究, 造成后期标准编制不能按计划完成, 标准编制周期过长, 征求意见和标准审查不能及时跟进, 甚至已发布实施的标准使用率不高, 直接影响了标准整体的适用水平。图2对法庭科学已发布实施和完成报批阶段的技术标准制定周期平均值进行了统计和计算。计算方法是以标准立项日期到发布日期的时间间隔为标准的制定周期, 其中, 对已立项但未发布实施(正在制定中)的技术标准, 因无法确定发布日期, 未列入计算范围。如图所示, 已完成报批的项目中, 标准平均制定周期为4年, 制定周期5年以上的占总项目的35 %, 制定周期7年以上的占总项目的14 %, 项目执行进度缓慢, 制定周期漫长。按照相关规定, 标准的制定周期一般为两年, 申报的标准要经过前期的充分调查研究, 技术成熟才能给予立项, 以保证立项后的标准能够及时得到批准发布。图3对已发布实施的法庭科学技术标准的标龄进行了统计。标准的标龄是标准自发布实施到废止的有效期。对于修订的标准, 是重新启动一个新项目, 被修订和代替的标准需要及时废止; 对于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 标龄的计算仍以发布实施之日起算。具体计算方法是依据标准的发布实施时间, 统计到目前仍然有效的技术标准。图中显示法庭科学领域的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是6年, 行业标准的平均标龄是9年, 超龄标准占80 %, 标龄15年以上占23 %, 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总比例的33 %, 充分说明法庭科学领域标准严重滞后, 标龄过长。法庭科学标准在2012~2015年的标准复审情况和结论统计表明, 59 %的标准经过年度复审后保持继续有效, 33 %的标准在修订中, 8 %的标准废止。标准的复审是标准发布实施后, 对标准统一作综合判断、重新审查, 并做出有效反馈, 包括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等结论。实行标准复审, 已成为国际上标准不断更新和保持适用性的普遍做法, 从实际情况看, 法庭科学已发布实施的标准尽管已使用一、二十年仍继续有效, 但更多的则会变得相对滞后、内容陈旧, 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和转化, 不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求, 起不到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因此, 要保持法庭科学标准的先进性和有效性, 必须建立标准定期复审制度, 适时进行修订(图4)。

图2 法庭科学标准制定周期统计图Fig.2 Statistics on stipulation periods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图3 法庭科学标准标龄统计图Fig.3 Statistics on validity periods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图4 法庭科学2012~2015年标准复审统计Fig.4 Statistics of annual review on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from 2012 to 2015

2.3 法庭科学标准的协调性

2.3.1 法庭科学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由于制定主体不同, 标准与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强度不同, 标准也不具直接的法律效力。标准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标准执行主体的自愿性而制定的, 是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 所以标准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协调统一。法庭科学领域相关标准, 在立项和标准制修各环节, 须及时跟踪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 做到与法律法规协调统一。以毒品名称表述为例,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 2014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对毒品名称如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表述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范:“ 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 并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毒品的名称保持一致。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 可以参照《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毒品名称进行表述。” 2016年4月1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庭科学领域技术标准在涉及毒品名称的表述中, 存在与上述规范性文件表述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例如, 标准中出现的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冰毒等, 表述的是同一对象, 但说法不一致。鉴于这种问题, 在2016年法庭科学毒物、毒品技术标准制定和标准审查过程中, 将毒品名称的表述统一起来, 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2.3.2 法庭科学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法庭科学领域大多数标准都能及时跟踪本专业领域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发布实施, 做到与不同领域相关标准或相同领域同类标准的协调配套。但也存在不能协调一致的问题, 甚至由公安部统一批准, 同时期发布、同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也存在不协调一致的情况。GA/T1073-2013[5]、GA/T1074-2013[6]等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与 GB/T 29635-2013[7]、GB/T 29636-2013[8]、 GB/T 29637-2013[9]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中, 对具体检验鉴定试剂配备、仪器表述和参数值的确定有表述不一致和表达不清晰的问题。2016年标准制修订过程中, 针对这一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并计划在每年度的标准复审中逐渐修改或修订相关标准。

2.4 法庭科学标准的规范性

法庭科学标准结构的规范性:法庭科学标准结构的合理性与标准总体构架不同, 是针对具体标准文本的结构合理性。法庭科学标准的编制严格依据GB/T1.1-2009的要求和规定, 对构成标准的每一部分都进行了相关规定。

法庭科学标准内容的规范性:法庭科学标准内容的合理性表现在法庭科学领域各专业技术标准的结构形式符合标准技术内容的需求。法庭科学标准文字表述的规范性:法庭科学领域发布实施的技术标准要求在语言表述和文字表达上尽可能做到清晰、准确, 对于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或对标准操作性带来不可知后果的技术内容, 建议以附录方式作出补充说明。

2.5 法庭科学标准的适宜性

2.5.1 法庭科学标准适用范围的适宜性

根据法庭科学技术标准适用范围和专业发展需求, 已发布的法庭科学标准分为法庭科学国家标准和法庭科学行业标准。通过法庭科学标准的适度性分析, 可知法庭科学技术标准在行业领域内(行业标准)所占比例和范围较大, 在全国范围内(国家标准)所占比例较少。 SAC/TC179作为全国唯一的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组织, 除了要在行业领域内扩大法庭科学各专业发展规模, 还要在更高层次上提高国家法庭科学标准化战略意识, 开展法庭科学国家标准体系建设, 真正体现全国法庭科学标准化专业领域特色。

2.5.2 法庭科学标准约束强度的适宜性

根据法庭科学技术标准约束强度, 已发布的法庭科学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通过对2000~2015年法庭科学领域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统计分析, 可见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大多是推荐性标准, 占到73 %。已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大多涉及产品技术、环境安全领域。对于有些现行有效且标龄较长的强制性标准, 须根据标准使用情况, 定期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性需求进行梳理、整合。

2.6 法庭科学标准的可操作性

图5对法庭科学分布在各个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中经确认的自编方法和采纳、使用法庭科学已发布实施的标准数据进行了分析比较, 可见采用法庭科学国家标准占42 %, 行业标准占32 %, 显示标准操作性不强, 使用率不高。

图5 法庭科学技术标准使用情况统计Fig.5 Statistics on applicability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通过以上对法庭科学领域各专业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应用等情况的分析, 可以看出, 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在协调性、合规范性和适宜性方面有值得借鉴之处, 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集中表现在:总体布局不合理、专业技术标准产出倾斜度大、不平衡; 标准缺失现象严重、发布实施率低; 项目执行进度缓慢、制定周期漫长; 标准严重滞后、标龄过长或超期; 标准操作性不强、使用率不高。总而言之, 标准整体适用性水平不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 缺少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的总体指导和有效规划, 盲目立项, 导致标准不能及时发布; 其次, 标准的运行、管理和反馈机制契合度不高, 信息反馈跟踪不及时, 导致发布实施后的标准评价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地改善和提高,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标准化的进步和发展; 第三, 标准化意识淡薄, 主观上存在对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情况。

3 对策和措施
3.1 以需求为导向, 立项环节充分调研和评估

目前, 国内外尚没有一套成熟的对标准和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适用性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 但ISO和发达国家在标准立项和复审阶段最能集中体现对标准的适应性评估和评价。对标准制定出入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制定过程中规范的程序保障, 可确保标准适用性水平的提高。2016年, 我国对国家标准立项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从严把控项目质量和数量, 有47 %的申报项目因量小、面窄、点散等原因未通过评估[10]。该工作首次引入专家评估机制进行评估, 从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等方面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更加注重创新成果转化, 保证了标准适应性的提高。以技术应用为核心, 以需求为导向确立标准化对象是法庭科学标准立项的基本依据。为加强法庭科学标准制修订工作, 按照“ 需求引导、技术成熟、急用先行” 的原则, 严把质量关, 做好标准计划项目前期的充分调研, 广泛征集、计划申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确保法庭科学标准的广泛适用性。

3.2 建立反馈机制, 复审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缺少标准适用性及客观评价要素可操作的具体方案或措施, 标准的立项、复审和后期标准执行、实施、反馈、应用、管理贯彻和落实就会显得动力不足。以标准复审活动为依据建立法庭科学标准反馈机制, 通过标准的反馈机制, 考察法庭科学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发挥的程度, 是法庭科学标准化活动不可缺少的内容。依据“ 重在应用、优化存量、立足长远和协调发展” 的复审原则, 从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层级、标准的适用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对法庭科学领域各专业技术标准进行全面综合复审, 并相应地给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的复审结论, 确保法庭科学领域技术标准适用性水平的螺旋式上升发展趋势。

3.3 制定和构建法庭科学标准体系

2012年8月, 由国家标准委联合25部委发布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 十二五” 行动纲要》, 明确提出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 指出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成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形成制度化、系统化的标准实施推进模式和运转顺畅、协调高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公共安全和司法行政与服务等15项标准子体系。在推进国家公共安全标准化进程规划中, 重点推进社会公共安全和司法行政与服务等5个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应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庭科学标准体系,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提供支撑。统一司法鉴定职业规范, 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促进司法公正, 这无疑是对法庭科学标准化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的新的规划和要求。

建立和不断完善法庭科学标准新体系, 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就是要建成“ 科学先进的协调配套的有机整体” , 即以宏观调控管理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法庭科学技术标准为主体, 各层级标准分工明确、协调发展, 各组织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及应用, 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有序的法庭科学管理标准体系; 实现“ 专业流程、技术方法和能力要素全覆盖” 的专业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与标准化规范要求相符合和与标准化内在要求相适应、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先进性、适用性以及前瞻性的法庭科学工作标准体系; 具有专家引领、发展有序的组织体系; 注重实效、运行高效的工作体系; 需求引导、要素全面的项目体系; 科学评估、持续改进的执行体系; 管理科学、制度健全的规范体系。

3.4 加强法庭科学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国际标准的逐步推行与实施和我国法庭科学标准化应用领域进一步扩大, 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逐渐得到更多的重视。尤其是, 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证据意识的进一步强化, 都对法庭科学标准化、规范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提高法庭科学标准化战略意识, 加快法庭科学标准化建设, 深化、加强执法规范化, 才能发挥法庭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优势, 实现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安全的目标。另外, 提高标准化意识,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也是法庭科学标准化对实际工作提出的需求。随着技术进步和知识更新的加速运转,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而技术标准则是实现这一转化的桥梁和催化剂。科技成果通过技术标准快速扩散和传播, 可以加速法庭科学标准化发展和创新的进程, 提高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优势, 进而推动和促进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发展进步。

4 展望

本文通过法庭科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数据统计分析, 通过比较研究, 提出了法庭科学标准适用性分析评价和指标体系。下一步, 通过对全国公安机关法庭科学领域标准适用性评价的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庭科学技术标准适用性评价方法; 通过适用性分析评价结果, 分析并建立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的构建方法将成为本领域的重点研究方向。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作者已声明无竞争性利益关系。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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