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矫玉文(1965—),男,山东莱芜人,学士,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为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 E-mail:2538380013@qq.com
目的对同一伤者分别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进行伤残评定,比较伤残等级的差别。方法选取某鉴定所2007~2013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成人四肢长骨骨折的案例1036例,分别使用上述2种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根据骨折数、治疗情况、有无肢体功能障碍对评定结果进行列表比较。结果仅有骨折后行外固定治疗且留有肢体功能障碍的17例(占1.64 %)伤残等级基本相同,其他差别较大。结论对同一伤者分别使用2种标准进行评定,伤残等级存在较大差别。
Objective For the same injured people to be respectively evaluated by “Assessment for body impairment of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GB18667-2002) and “Standard for identifying work ability: 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occupation diseases” (GB/T 16180-2006), their disability degrees were compared to ascertain whether there exists difference in the results obtained from the two appraisals.Methods 1036 cases of adults, whose limb long bones suffered from fractures caused by traffic accidents, were collected, these cases happened from 2007 to 2013. With the evaluation by the above standards, the disability degree was obtained and compared along with the number of fractures, treatment situation and physical dysfunctions.Results Only 17 cases (1.64 %), where the people still remained limb dysfunctions although having received the external fixation after being fractured, are basically of the same disability degree, but the others have greater differences.Conclusions There are somewhere greater differences to evaluate the disability degree with the resp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two standards above.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以下简称《道标》, 由公安部提出制定并归口,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以下简称《劳标》, 是根据国务院令制定,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评定[1]。目前, 我国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评定标准, 《道标》和《劳标》是人体伤残评定的比照或根据, 医疗过失造成的人体伤残以及人身伤害案件中造成的人体伤残多比照《道标》或《劳标》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 对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须同时使用《道标》和《劳标》进行伤残评定, 如单位专职司机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司法实践中, 我国各地对伤残评定的做法不尽相同, 有的地区对伤害案件中的伤者使用《劳标》评定伤残等级, 有的则使用《道标》评定伤残等级; 有的地区对同一次劳动事故中已经与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关系的伤者使用《劳标》评定伤残等级,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伤者则使用《道标》评定伤残等级。
《道标》和《劳标》均采用十级分法, 对同一伤者分别使用《道标》和《劳标》评定, 所做出的伤残等级相同时, 伤残补助金的赔付数额相同, 明确了《道标》和《劳标》中相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相同的劳动能力降低程度的法律认可。劳动事故、交通事故、伤害案件等所致的人体劳动能力降低程度是客观事实, 同一伤者使用《道标》或《劳标》评定伤残等级, 理论上应当没有较大差别。但对同一伤者分别使用《道标》和《劳标》评定时, 其伤残等级出现了较大差别, 常引发社会矛盾, 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为此, 有必要对《道标》和《劳标》的伤残等级进行比较和研究, 为制定统一的伤残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1)骨折行外固定治疗后留有肢体功能障碍者17例, 使用两种标准评定的伤残等级基本相同;
(2)骨折行外固定治疗后无肢体功能障碍的92例, 使用《道标》评定全部未达伤残等级, 而用《劳标》评定全部为X级伤残, 相差一个级别;
(3)骨折行内固定治疗后留有肢体功能障碍的285例, 使用《道标》评定, 其中211例定为X级伤残, 而用《劳标》评定, 其中231例定为IX级伤残, 相差一个级别;
(4)骨折行内固定治疗后无肢体功能障碍的642例, 使用《道标》评定, 其中634例定为未达伤残等级, 使用《劳标》评定, 其中636例定为IX级伤残, 相差两个级别;
(5)骨折数量增加, 案例数减少, 使用两种标准评定的伤残等级均增高, 伤残等级分布的级别数均增多。
2.2.1 案例1
某男, 37岁, 个体工厂司机, 某日驾车给单位办事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货车方负全责), 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左侧尺骨、桡骨骨折, 住院行右股骨、左尺骨钢板内固定术。4个月后做伤残评定, 自述右大腿时有疼痛, 怕凉, 不敢负重。查体:右股部及左前臂手术切口已愈, 右膝及左腕关节活动略受限, 左手感觉可, 握力减弱, 双下肢等长, DR片示钢板、螺丝钉在位, 骨痂形成, 右股骨中段见0.3 cm× 0.5 cm的骨质缺损影, 骨折断端向内侧成角5 ° , 余未见异常。根据《道标》相关条款之规定, 其损伤未达伤残等级。但所聘律师认为他在工作中受伤, 又委托某司法鉴定所根据《劳标》定为IX级伤残, 诉诸法院要求货车方赔偿伤残补助金9万元未果; 后将张某所在的个体工厂诉诸法院后得到赔偿。
2.2.2 案例2
某男, 42岁, 某企业职工, 已向单位请事假12天, 期间到单位取个人物品, 行至单位门前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轿车方负全责), 致右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住院行钢板内固定术。5个月后做伤残评定, 自述右小腿疼痛, 站立时加重。查体:右下肢略跛行, 右小腿前见片状不规则创疤, 已愈合, 右小腿两侧均见条状手术疤痕, 已愈合, 右膝及右踝关节活动略受限, 右下肢较左侧缩短1.2 cm, DR片示钢板、螺丝钉在位, 骨痂形成, 右胫骨及右腓骨骨折断端均向内侧成角5 ° , 余未见异常。根据《道标》相关条款之规定, 该损伤未达伤残等级。其律师委托某司法鉴定所根据《劳标》定为IX级伤残, 诉诸法院要求轿车方赔偿伤残补助金9万元未果; 后将所在的企业诉诸法院, 但企业方辩称他是在事假期间, 非上下班途中, 不属于工伤, 仍未果。后因多次上访, 区信访办协调其企业补贴1万元结案。
通过对比1036例四肢长骨骨折患者分别使用《道标》和《劳标》评定伤残等级的结果发现, 仅有骨折后行外固定治疗且留有肢体功能障碍的17例(占1.64 %)伤残等级基本相同, 其他情况下, 使用《劳标》比使用《道标》评定的伤残等级高出一到两个级别, 个别案例高出三个级别, 差别较大。
在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中, 对同一伤者须同时使用《道标》和《劳标》做伤残评定(如案例1); 同一伤者的伤残等级可能出现较大差别(如案例1、2)。面对现行的伤残等级评定现状, 为了避免双重标准处理同一事件, 导致甲的过错乙承担的现象(如案例1), 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较为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以维护司法鉴定的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6], 保护伤者及所在单位和致伤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医鉴定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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