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分析
鲍立垠, 葛芸英, 金益锋, 崔斌, 艾康云*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 通讯作者:艾康云(1969—),男,安徽宣城人,学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物证鉴定管理。 E-mail:13911991243@139.com

作者简介:鲍立垠(1986—),男,江西南昌人,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涉枪物证、物证质量控制。 E-mail:boilingbao@163.com

摘要

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进行全文公开,从而使得起证据作用的鉴定意见在裁判活动中的应用情况得以直观展现。本文对互联网上公开并援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的495份裁判文书进行了研究分析,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类型区分,讨论了裁判文书对鉴定意见的证据采纳、鉴定领域分布、案情与审级等方面情况,描述了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为代表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在当前全国各级法院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 鉴定意见; 证据; 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图分类号:DF79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16)03-0183-06 doi: 10.16467/j.1008-3650.2016.03.003
Analysis of Expert Testimonial Opinions Quoted in Judgment Documents
BAO Liyin, GE Yunying, JIN Yifeng, CUI Bin, AI Kangyun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almost all of the judgment documents have been open to the public because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required that such documents be published online from January 1, 2014. Therefore, the intuitive survey is since capable of atta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evidence in the form of expert testimony during the judicial processes.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FS), one of the largest judicial forensic institutions in China, issues thousands of expert testimonial opinions every year. This paper analyzed 495 online judgment documents where the CIFS’ expert testimonial opinions were cited in the relevant criminal, civil and/or administrative cases,discussing the adoption of these expert testimonial opinions, their related professional fields, the involved case details and in addition the trial levels. From this analysis, CIFS, a judicial forensic institution standing for China Public Security, has also been showed its status and role in the current judicial activities at Chinese courts of all levels.

Keyword: expert testimonial opinion; evidence; judgment document; China Judgments Online

近年来, 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继修订, 司法鉴定的相关条目作出调整,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鉴定人出庭制度得到了明确, 从而使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因此设置, 催生出了对司法鉴定进行质证的空间, 鉴定意见也随之面临着更加频繁和专业的考验与质疑。诉讼制度的变化, 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方面更为科学、严谨地对待自身的鉴定活动, 在鉴定文书制作中愈发关注逻辑的准确, 减少疏忽和缺失[1]; 另一方面也使之更留意相关领域分类鉴定意见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使用情况[2]

目前, 相关管理机构每年会发布关于司法鉴定活动的研究报道, 但其往往仅从鉴定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宏观描述, 缺少针对多样化的鉴定专业以及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关联等方面的分析[3]。尽管有出庭作证, 但大多数鉴定人并不经历整个诉讼过程。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 鉴定文书主要由公安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且绝大多数又是在侦查阶段制作和应用, 对于后续的起诉与审判, 其采用情况难以知晓。故鉴定意见在法庭裁判中的证据作用很难反馈到这些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这不仅弱化了其对自身鉴定活动的价值判断和经验总结, 而且也影响了鉴定情报信息的完整收集[4]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 全国各级法院需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自此, 裁判文书的分析研究始有丰富可靠的数据资料。法院的各类司法裁判活动, 一般会将作为证据体系重要组份的鉴定意见引入裁判文书中。尽管裁判文书对鉴定意见的使用方式和转述程度各有不同, 但分析裁判文书对鉴定意见的引用和使用情况, 不仅能够反映鉴定意见在法庭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而且也可以帮助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进一步理解不同领域的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全程中的角色与地位。目前, 利用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的报道正逐渐增多[5], 如针对司法会计鉴定等特殊领域已有报道[6], 但对裁判文书中的鉴定意见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论述却罕有发现。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援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的495份裁判文书为材料, 对其中各相关司法鉴定领域及专业的鉴定意见使用情况进行研究讨论。

1 裁判文书概况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是公安部直属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 专业门类齐全, 鉴定业务量大, 代表性强。因此本文选用截止2015年12月1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引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且列有鉴定文书号的的495份裁判文书作为分析讨论对象。表1是裁判文书按年份统计的情况, 全国范围内的裁判文书公开始于2014年初, 故本文讨论的文书也集中在2013~2015年, 2012年及更早的裁判文书仅12份。但裁判文书年份的相对集中, 对于反映近年来鉴定活动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状况是有益的。

表 1 裁判文书按年份统计表 Table 1 Annual statistics of judgment documents

按照案件性质与审判程序对495份裁判文书进行分类(见表2), 刑事案件455份占总数91.9 %, 其中二审、再审、复核文书117份, 占刑事案件文书总量25.7 %; 民事案件共37份, 二审、再审文书21份, 占民事案件文书总量56.8 %; 行政案件共3份, 2份为二审文书, 占66.7 %。这反映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以刑事案件为主, 而民事与行政案件少, 但二审以上比例相应较高, 则表现出鉴定文书在纠纷较多、疑难案件上的应用程度高。

表 2 裁判文书按案件性质与审判程序统计表 Table 2 The judgment documents classified by the cause of cases and trial procedures

一般来说, 同一案件或同一份裁判文书, 常会出现同时引用多份鉴定意见的情况; 由于两审制度的设置, 同一案件也可能出具多份裁判文书, 或者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会在不同的裁判文书中分别出现, 不过上述裁判文书却很可能是引用了同一份或同一批鉴定文书。

表3按照被引用的鉴定文书编号, 统计了495份裁判文书涉及的所有鉴定意见, 并按照案件类型和鉴定意见的出具年份分类列举。鉴定意见共621份, 其中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579份, 主要集中在2012~2015年, 与案件裁判文书集中的年份相近; 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40份, 年度较为分散; 行政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仅2份。

表 3 被引用鉴定意见的出具年份与份数 Table 3 The expert testimonial opinions cited by years and amounts

裁判文书和鉴定意见之间出具时间的差值, 可以反映出司法审判的复杂程度, 以及其对于证据的依赖程度。虽然借助裁判文书和鉴定意见的出具年号差值可能会造成误差偏于跟年份相关, 但其依然可以作为分析数据使用。在上述495份裁判文书中, 裁判年份的平均值为2014.1172, 鉴定意见年份平均值为2012.7279, 差值1.3893; 其中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年份平均值为2014.1494, 鉴定意见年份平均值为2012.9948, 差值1.1546; 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年份平均值为2013.7568, 鉴定意见年份平均值为2009.0250, 差值4.7318; 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年份平均值为2013.6667, 鉴定意见年份平均值为2009.5000, 差值4.1667。刑事案件的审判年份与鉴定年份差值较小,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审判与鉴定年份差值较大。通常, 裁判文书与鉴定意见之间的年份差别越大, 越说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审判流程的延长,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此类案件鉴定意见的重要作用。

2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与鉴定意见
2.1 概况

刑事案件作为本文引用的裁判文书主要类型, 包含了大部分的鉴定意见, 是本文分析的重点。一般来说, 对于同一案件不同审级产生的裁判文书, 会进行案件数量的合并; 而对于使用了同一份鉴定文书, 但对不同被告人分别进行审判的裁判文书, 案件数量也作合并处理。表4为455份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内容情况, 共涉及422起案件。

表 4 列入统计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总体情况 Table 4 Total statistics of judgment documents in criminal cases

对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重罪的案件, 在统计中按裁判文书中判处的刑罚计算; 一份裁判中如果既有死刑又有无期判决, 则计入涉及死刑裁判的案件, 而不归于无期徒刑裁判的案件计算, 以此类推, 出现多项判决就按较重的刑罚计算。涉及死刑、死缓、无期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比例为27.73 %, 显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用于重刑案件审判的比例较高, 多为解决重大刑事犯罪提供证据。

裁判文书中判处无罪的有3起案件, 数量虽然不足1 %, 但也反映出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日益严谨。无罪判决中, 鉴定意见的情况与证据地位各有不同, 有的是被用作有罪证据, 然而整体证据链不足以定罪; 有的则引用了无明确结论的鉴定意见, 某种程度上是被算作了无罪证据。

被统计的所有刑事裁判活动, 鉴定文书都出自一审之前, 如果进入二审、再审、复核, 一审采纳的鉴定意见都是予以认定的。二审以上流程中, 刑事改判共10起, 多为与鉴定无直接关联的量刑变化, 其中有1起与鉴定活动有一定关联, 在二审阶段就此前的某份鉴定意见进行了再次的公函询问与解释, 纠正了法院方面对于鉴定意见理解的不全面, 促成了二审改判。

尽管本文讨论的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在裁判活动中的作用, 但若遇多个机构都对相同鉴定对象出具了鉴定意见时, 那对这些鉴定意见在法律文书上的体现、排列与讨论作分析也十分有必要。由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是公安部直属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 在大量案件中, 常会同时引用各地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有时非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也会被引用。本文仅计算了其他鉴定机构对于相同物证进行同类或关联鉴定活动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案件数量, 此类案件占刑事案件数量的31.65 %。绝大多数出自多机构的此类鉴定意见, 呈现为从定性到定量的递进, 或是几份检材各做一部分后作互相比对, 更多的则是意见相符的鉴定意见由多个机构进行分别确认, 出现鉴定意见明显冲突的仅1起, 而有关裁判文书对此也语焉不详。

除了鉴定意见外, 同样对出自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与鉴定相关的文书, 也进行了统计。其中5起案件提到了对于鉴定的更正说明函, 但这些并未影响到有关鉴定意见被采纳为证据; 有5起案件引用了查询比对报告, 这源自DNA鉴定领域存在比对的特殊需求; 另外还有复函、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引用, 反映某些审判过程中对于鉴定机构的审查和鉴定意见解释的更高需求; 甚至在少数裁判文书中, 对于鉴定人的全名都予以抄录, 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应与对鉴定意见的特别关注和研判有关。

鉴定意见本身是否被采纳, 关系到鉴定工作的成果能否得到司法裁决的承认。在大部分裁判文书中, 对于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重要证据都有提及。422起案件中, 有8起出现鉴定意见被明确为无证据作用的情况, 有些是不能与主要证据链发生逻辑关联而使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有些是新鉴定替代原有鉴定使原有鉴定意见不再使用, 有些则是由于鉴定机构间的意见冲突而不被采纳。

裁判文书绝大多数为有罪判决, 对于起无罪证明作用的鉴定文书, 很有可能因为鉴定意见支持无罪结论, 因而也就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及生成裁判文书, 故从裁判文书就无法分析此类鉴定意见的作用, 因此上述讨论并不包含所有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 能分析的仅是进入诉讼程序后的鉴定意见。

2.2 刑事案件审判地域与鉴定意见

表5是对于刑事案件所属地域的列举, 455份裁判文书覆盖了29个省、市、自治区, 尽管在某些省份案件数量很少, 但依然涵盖了全国绝大多数省级行政单位。考虑到统计案件以2013~2015年为主, 在更长的时间跨度内,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在全国各个省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都会得到引用。

表 5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按法院地域分类统计表 Table 5 The judgment documents by regional courts for relevant criminal cases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在各省的引用次数各有不同, 其中河北最多, 共有108份公开的裁判文书明确使用了鉴定意见; 使用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数量在11~99份的有山西、山东、河南、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安徽、海南等10个省份; 其余省份使用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则不超过10份。从地域上看, 环绕北京的几个省份, 鉴定意见被使用的频率较高, 空间距离相对较远的省份则较少。按照专业类型划分来看, 有些省份集中于毒品案件的检验意见, 如山西、海南; 有些省份则是DNA检验意见被较多引用于判决, 如山东、河南、陕西。上述地域与专业的分布情况, 与河北等北京周边省份送检量相对较大, 以及DNA、毒品鉴定等专业领域检验需求高的现实情况相吻合。

2.3 刑事裁判与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意见

为进一步梳理鉴定意见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本文还按照鉴定领域对被引用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分类, 并列出每类鉴定意见的引用、采纳及审判情况。表6按照案件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对鉴定意见所属鉴定专业领域进行排列, 毒品、DNA类鉴定意见居前列, 其次是化学成分、毒物、枪支等鉴定意见, 再次为其他类别的鉴定意见。裁判文书数量、鉴定意见文书数量的变化趋势与涉及案件数量类似, 在每一类别中, 裁判文书数量会略多于案件数量, 而引用的鉴定数量又会多于裁判文书数量。但有46份案件因裁判文书所述不详出现了内容不明的鉴定意见, 这涉及的鉴定书有56份。下面以涉及案件数量不少于3起的鉴定领域为对象, 进行相关分析。

表 6 刑事案件裁判的鉴定意见按照鉴定专业领域分类 Table 6 The expert testimonial opinions in criminal cases classified by professional fields

2.3.1 鉴定意见在裁判文书中的采纳情况

鉴定意见是否被采纳为证据, 本文仅统计从裁判文书书面明确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数量, 虽然对于裁判文书中没有明确说明的, 其证据价值在审判活动中也并非必然缺失。

鉴定意见被明确采纳的数量, 每个专业领域各有不同。毒品鉴定意见引用数量最大, 被采纳率达100 %, 且所有这些鉴定意见中, 均以检出某种毒品或其含量的形式表达。这显示毒品检验鉴定对于涉毒犯罪定罪的重要证据价值, 且这种证据是以毒品的定性定量检出为主要表示方式。对于否定或不确定结论的毒品鉴定意见, 则难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及成为证据。

作为被引用数量较多的鉴定领域, 108份DNA鉴定意见中, 有102份即94.44 %的鉴定意见被明确采纳为证据。从被采纳为证据的DNA鉴定意见的结论形式来看, 检出与未检出都有, 甚至还有经比对排除的情况。说明对于DNA鉴定意见的证据使用并不局限于肯定的结论, 否定与不确定的鉴定意见也作为证据使用。

裁判文书中提及的录音、年龄、数据提取、笔迹印章、易制毒成分等领域的鉴定意见也100 %被采纳为证据, 这一现象与毒品领域鉴定意见的证据采纳情况相类似; 化学成分、毒物、枪支、爆炸物等领域的鉴定意见, 采纳为证据的比例则与DNA类似, 即不足100 %, 有部分判决文书没有确切显示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

在鉴定内容引用不详细的分组中, 裁判文书中的鉴定意见被明确采纳为证据的比例不足40 %, 这可能与鉴定内容本身引用的简略有关, 并非这些鉴定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真实比例。

2.3.2 鉴定意见与刑事审判审级

上述裁判文书中, 二审、再审、复核文书引用各鉴定领域意见的比例有所不同。案件数量最多的毒品与DNA鉴定领域, 进入二审以上的案件比例均不足30 %, 其比例低于毒物鉴定的47.73 %、化学成分鉴定领域的36.36 %、死因及损伤鉴定领域的40.00 %。

虽然鉴定意见可能并非唯一或决定性的定罪证据, 但仍能表现出案件的难度与控辩双方不服判决的情况, 如毒品类案件进入二审的比例小于毒物类案件, 使用DNA鉴定意见的裁判案件进入二审的比例也小于使用化学成分鉴定意见的案件, 使用年龄鉴定意见的裁判过程仅有8.33 %进入二审程序等等。

2.3.3 鉴定意见与判决无期徒刑以上重刑裁判

判决无期、死刑缓期、死刑的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部分, 这类重刑案件的鉴定意见, 也理应成为关注的重点。在涉及案件数超过30个的鉴定领域中, 呈现明显的分类现象。毒品、DNA、毒物三个鉴定领域涉及无期徒刑以上判决的比例高达40.80 %、52.69 %、31.82 %, 显示重刑案件与这三类检验鉴定关联度高, 特别是DNA检验鉴定, 超过一半的相关判决为无期以上; 而化学成分、枪支相关检验鉴定涉及重刑案件比例较低, 仅为6.82 %、4.17 %。案件数目稍少的鉴定领域, 涉及重刑判决的统计比例各有高低。其中与爆炸物相关、笔迹印章、面部照片、视频等领域的重刑比例为0, 年龄鉴定意见涉及重刑的比例也仅有8.33 %。手印检验鉴定, 虽然仅有3起案件, 却全部涉及无期以上重刑案件。在手印鉴定领域中, 由于案情重大,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受到特别关注, 尽管手印鉴定意见均为未显现, 但意见依然完整地被引用在判决书中。

相关案件数量大但重刑案件少, 一般可理解为是检验鉴定的需求所致而并非源自案情的严重性, 抑或与检验鉴定难度、意见争议性等其他原因有关; 相关重刑案件数量多, 或者案件数量虽少但重刑案件比例高, 则说明检验鉴定需求与案情的重大有很高的关联度。

3 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与鉴定意见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主要服务于刑事诉讼, 但在民事诉讼裁判中也有一定数量的援引, 它们涉及到最高法及17个省的法院裁判文书(见表7)。

表 7 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按法院地域分类统计表 Table 7 The judgment documents issued by regional courts in relevant civil cases

表8按专业领域对民事案件中援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作梳理, 显示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少, 主要集中在笔迹印章和毒物, 另有书写时序、DNA、化学成分和手印等方面的少量鉴定。与刑事裁判文书类似, 由于描述的简略, 有一部分鉴定意见未载明内容, 无法判断其鉴定专业领域。

表 8 民事案件裁判的鉴定意见按照鉴定专业分类 Table 8 The expert testimonial opinions in civil cases classified by professional fields

与刑事案件相比, 上述民事案件的二审比例明显较高。比如毒物鉴定意见, 刑事案件有47.73 %进入二审、再审、复核, 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各个专业鉴定领域中最高的情况, 而在民事案件中, 则更有高达66.67 %的案件进入二审以上。同样的情况出现在民事案件使用最多的笔迹印章类鉴定意见中, 有76.92 %的案件进入二审、再审, 而该类鉴定在刑事案件中, 仅有20 %进入二审以上。

二审以上审判程序的采信应用比例较高, 一方面反映了民事案件中诉讼双方地位较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地位更加平等, 因而诉讼更加频繁; 另一方面, 也是民事案件的裁判中, 同一物证常有多个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而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也并非罕见, 从而又进一步提高了控辩双方反复交锋的概率。

刑事案件中, 若某物证有数个鉴定意见, 其往往以表现为互相配合说明事实的居多。但在民事案件中, 却是多为数个鉴定机构对同一物证作鉴定且鉴定意见相互冲突的情况。这就使得裁决法院必须对每份鉴定意见作出采纳与否的评判, 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专业水平所赋有的公信力, 其鉴定意见往往更可能被采纳, 而与之相反的鉴定意见则就更可能不被采纳。

4 行政案件裁判文书与鉴定意见

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直接引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较少, 目前仅有3份(黑龙江1份, 河南2份)。其中, 河南的2份为同一案件的一审与二审裁判文书, 所使用的是有关年龄的同一份鉴定意见; 而黑龙江的裁判文书所使用的是笔迹鉴定意见。尽管目前行政案件对鉴定意见的使用较少, 但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 具有法定证据作用的鉴定意见今后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5 结语

法院裁判作为最后的司法程序, 能够反映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各项活动的最终结果。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为司法鉴定意见的有效性、权威性和社会价值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关键数据。本文依据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 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讨论对象, 对裁判文书中的鉴定意见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结果显示,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覆盖了刑事技术各专业领域, 虽主要服务于刑事诉讼, 但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也有引用; 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意见涉及的案件类型和诉讼情况各有不同, 但绝大多数都被明确采纳为证据, 尤其是在与某些鉴定机构的意见发生冲突时, 往往都会被审判法院采信。

裁判文书, 作为重要的数据与资料, 对其作进一步的分析利用和发掘很有必要, 因为这不仅可描绘出某个鉴定机构服务司法诉讼的整体面貌, 而且能对不同鉴定专业领域、不同审判区域、不同历史时期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和总结, 从而更有效地促进鉴定活动的发展与进步。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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