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
刘铭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854

作者简介: 刘铭,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证据法学。 E-mail: liuminglm@sohu.com

摘要

自2010年起,立法在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质证、严格证据规则等方面有了新发展。科学证据在法庭中排除与运用的未来发展趋势是:第一,由于鉴定意见言词质证不足,落实法庭科学证据质证言词化的立法预期依旧是未来研究和实践改革的重要内容;第二,法庭科学证据可靠性审查逐步进入法律界视野,“严格合法性审查,推进可靠性审查”将成为未来科学证据审查判断的发展主流;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瑕疵证据”概念的引入和量化证据评估研究的方兴未艾,将引发科学证据研究中探索证明力审查的兴起。为回应法庭科学证据的发展趋势,鉴定人需要严格遵守鉴定程序规范,重视出庭及相关法律培训,并关注法庭科学证据规则的发展。

关键词: 法庭科学证据; 证据规则; 证据资格; 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16)02-0152-03 doi: 10.16467/j.1008-3650.2016.02.015
Tendency of Chinese Courts towards Adoption or Exclus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LIU Ming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110854, China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new development on aspects of expert witnesses’ appearance in court, cross-examination by expert’s assistant, application of strict rules on evidence, all of those items stipulated by State legislation since 2010, the tendency of Chinese courts towards adoption and exclus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is at emphasizing cross-examination; applying severe review of legality, developing verificat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s reliability; and exploring scrutiny on weight of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including both the flawed one’s estim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its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framework. The expert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trictly abiding by the rules of appraisal procedure, consciously joining in legal training for appearance in court, and actively keeping a watchful ey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s about adopting and excluding scientific evidence.

Keyword: forensic scientific evidence; rule of evidence; competence of evidence; weight of evidence
1 法庭科学证据庭审质证、认证规则的新发展

2010年之前, 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对法庭科学证据关注并不多。1996年《刑事诉讼法》仅在第五章的证据种类条款中规定“ 鉴定结论” 以及在回避、辩护、侦查等少数章节中规定寥寥数语的鉴定相关内容、在庭审程序中规定鉴定人适用条款参照证人。2010年是中国刑事证据规则发生转折的一年,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对各种证据的法庭质证、认证规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内容做了详细的分项列举式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和其后的司法解释中充分吸收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则的内容, 并在庭审程序章节规定了“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187条第3款)和专家辅助人质证(第192条第2款)两个重要的涉及法庭科学证据的条款。

在新修订的法律规范(包括司法解释)中, 影响法庭科学证据在我国刑事法庭的排除和运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鉴定人出庭与否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能否被法庭采纳。审判阶段, 如果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法院也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经法院通知, 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并接受质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能被法庭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即,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三, 严格法庭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中吸收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鉴定意见审查、认证的内容, 对重点审查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进行了分项列举, 严格规定了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第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间接导致法庭科学证据的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列举的非法证据范围中并未直接写入鉴定意见, 但是法条所列举的非法证据范围实质上是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大类证据的囊括, 从文义扩张解释可以很容易将鉴定意见并入。更为重要的是, 鉴定意见通常要以物证、书证等证据为鉴定对象, 对于鉴定对象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也会间接导致鉴定意见的排除。

2 科学证据在法庭中排除和运用的发展趋向评析
2.1 法庭科学证据质证向实质言词化方向发展

鉴定意见历来在证据法学理论中被视为言词证据之一。然而, 在庭审实务鉴定意见审查判断中, 尽管审判者注意对鉴定意见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强的一面审慎进行评估、判断, 但在以言词方式将其展示于法庭并进行当庭质证方面却难以令人满意。与国外, 特别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相比, 我国刑事法庭中科学证据的言词质证尤其显得薄弱, 不能适应“ 以审判为中心” 改革的要求, 因而科学证据庭审质证言词化不足深受学界的诟病。以往法庭科学证据质证适用证人规则, 尽管鼓励当庭质证, 但是, 实际上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通常是对书面鉴定意见进行控辩质证, 然后法官认证。随着法庭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增加、问题的凸显以及国外法庭科学证据发展情况的引介 [1], 法庭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受到了广泛关注。在庭审阶段, 强调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成为重要内容,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质证的规定是其立法回应。对证据的当庭质证是检验证据资格、证明力的优选方法, 新修订的法律条款将促进法庭科学证据质证的言词化, 特别是有专家辅助人质证的加入, 将对法庭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证明力等内容的判断提供助益。然而, 从新法颁布后实施情况看, 法庭科学证据质证的实质言词化现状并不乐观。有研究显示, “ 鉴定人出庭率并没有因新刑诉法的实施而显著提高” , “ 北大法宝数据库中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3月17日期间, 涉及鉴定的刑事案件46832件, 而鉴定人出庭的仅18件” [2], “ 对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显示, 2012年到2013年全国鉴定人出庭人次比往年有少量增加, 甚至在2013年达到历年最高值, 但是出庭人次占鉴定检案数百分比增幅并不明显, 尚未超过以前的比值” [3]。因而, 未来无论是研究层面、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 对法庭科学证据质证的关注依旧是热点问题, 而且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质言词化在未来庭审中必将得到强化。

2.2 法庭科学证据合法性审查趋向严格, 可靠性审查逐步开展

如前文第一部分所述, 自2010年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庭科学证据进行了比较密集的立法规范, 其中规定的对鉴定意见重点审查的内容、不得作为认定根据的情形中, 大部分项目涉及对鉴定主体资质、鉴定对象取得程序和保管链条、鉴定程序、鉴定文书制作等的合法性审查, 而且审查、排除的严格程度明显加强。同时, 在刑事庭审实践中, 对法庭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也表现出更加严格的倾向。首先, 与其他证据可以对轻微违法进行补正不同, 法庭科学证据如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85条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中所列情况, 将直接排除, 没有补正或合理解释余地; 其次, 对鉴定对象来源、是否污染、保管链等内容的审查结合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更为严格、审慎的审查判断态度, 因此而排除的鉴定意见占比例较高。

随着法律界人士对法庭科学证据了解和认识程度的不断提升, 对该种证据的审查已经不再局限于法律人熟悉的形式、程序等内容的审查, 而向科学性、可靠性审查延伸。理论研究热点的变化是司法实践的先声。研究者先是通过引介 [4]、评析 [5]域外的科学证据审查, 发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在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中都融入了审判者对可靠性的审查判断而不仅限于形式内容的审查, 尤其是美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规则从弗赖伊规则 [6]到多伯特规则 [7]及其后的发展, 更凸显了法官审查科学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性。由此, 研究者进而关注我国的科学证据审查理论与实践, 借鉴域外经验[8]并审视中国实践 [9], 在研究内容中, 不断关切对科学证据可靠性的法官审查内容、方法及其程序设置。与理论研究紧紧相随, 我国立法(包括司法解释)中, 将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内容作为审查判断的重点内容, 为弥合法律人士的知识鸿沟引入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都是法庭科学证据审查向可靠性发展的体现。司法实践中, 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尽管总体数量不多, 但是作用明显; 法官对法庭科学证据的采纳更为慎重, 在审查判断中更加强调证据的科学原理、科学方法的行业认可及对鉴定结果的论证; 法官的判决书中也出现了对法庭科学证据可靠性判断方面的理由论证。尽管对科学证据可靠性法庭审查的各种强化还只是零星体现、数量不多, 但是由于国内外、理论界及实务界各方的热切关注, 其对未来的趋向性预示明显。

2.3 法庭科学证据证明力审查判断的探索方兴未艾

一方面,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有特色的地方是在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之间存在“ 瑕疵证据” 的概念, 即如果取证行为略有疏忽或违法轻微可以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 经补正该证据依旧可以被法庭采纳, 避免了非此即彼的证据合法性判断及排除后果的不利影响。“ 瑕疵证据” 在立法中一经体现, 就受到研究文献的热评, 并给予其较高的评价 [10]。“ 瑕疵证据” 将轻微违法行为引入证明力考量的范围, 而不是直接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 为追惩犯罪和保障司法人权两个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平衡点, 也为裁判者灵活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空间。随着科学证据法庭审查的深入和研究的增多, 也应考虑法庭科学证据中“ 瑕疵证据” 存在的可能性, 拓展法庭科学证据运用余地。而提及“ 瑕疵证据” 就需要进一步考虑证明力评定问题, 因此法庭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审查不仅在可靠性方面, 在“ 瑕疵证据” 方面也是未来新的关注点。

另一方面, 在证据学研究中, 证据评估特别是法庭科学证据评估是世界性的研究热点 [11], 主张依据似然比的量化评估 [12]与主张传统的非量化证据评估 [13]对立明显, 特别是在分析性法庭科学证据领域, 主张量化评估的研究者日益增多。我国研究者对量化证据评估也有少量支持文章[14], 然而, 绝大多数法学研究者由于知识背景的局限对量化评估证据的方法研讨较少。无论是量化评估还是非量化评估, 都将研究触及法庭科学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此方面的发展尽管目前只限于研究领域, 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依旧延续着传统的借助于逻辑、经验的非量化评估方法, 但是, 证据评估的量化是个值得探索的方向, 特别对于法庭科学证据尤其如此。其优势是使法庭科学证据能够更精准、更高效的为法庭事实认定服务; 弊端是经验性法庭科学证据如何量化评估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不同类型的法庭科学证据如何并入统一的量化证据评估系统之中尚待考察。

综上, 无论是“ 瑕疵证据” 对法庭科学证据评估的启示作用还是量化证据评估视野下的法庭科学证据评估, 都将法庭科学证据证明力审查判断的研究探索乃至司法实践引向了显著的位置。

3 鉴定人需注意的问题

涉及鉴定的证据规则在法律修订之后发生了较大变化, 法庭科学证据质证、认证规则的新变化及在庭审中排除或运用的发展趋势需要鉴定人注意以下问题:第一, 改变“ 重结果, 轻论证” 、“ 轻程序” 的观念倾向, 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程序规范, 认真论证鉴定意见; 第二, 重视出庭, 认识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自觉履行鉴定人义务, 积极参与法律培训, 做好出庭准备, 出庭作证时遵守法庭规则、如实陈述; 第三, 关注法庭科学证据规则发展趋势, 不仅积极探索本专业知识前沿, 也要了解法庭科学证据规范发展前沿。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罗亚平. 刑事技术与错案预防[C]. 证据学论坛(第十八卷),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4: 64-76. [本文引用:1]
[2] 胡铭. 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J]. 法学研究, 2014, (4): 190-195. [本文引用:1]
[3] 刘铭. 刑事诉讼证据新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影响[J]. 中国司法鉴定, 2015, (2): 87-88. [本文引用:1]
[4] 张君周. 论法官对科学证据的审查——以美国法官的看守职责为视角[J]. 法律科学, 2008, (6): 62-69. [本文引用:1]
[5] 张斌. 两大法系科学证据采信结构评析——从事实认知的角度[J]. 环球法律评论, 2011, (2): 79-86. [本文引用:1]
[6] Frye v. United States, 293 F. 1013, ( D. C. Cir. 1923). [本文引用:1]
[7]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509 U. S. 579(1993). [本文引用:1]
[8] 陈邦达. 美国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嬗变及启示[J]. 比较法研究, 2014, (3): 15-28. [本文引用:1]
[9] 杨建国. 论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基于判决书中鉴定结论审查认定的实证研究与似真推理分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 (1): 105-120. [本文引用:1]
[10] 万毅. 论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J]. 法商研究, 2011, (5): 118-125. [本文引用:1]
[11] 米尔建·R·达马斯卡. 漂移的证据法[M]. 李学军, 刘晓丹, 姚永吉, 等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00-201. [本文引用:1]
[12] ENFSI guideline for evaluative reporting in forensic science [EB/OL]. http://www.enfsi.eu/news/enfsi-guideline-evaluative-reporting-forensic-science,2015-6-30. [本文引用:1]
[13] 安德鲁·立格特伍德. 法庭科学的表述与法律证明[J]. 汪诸豪译. 证据科学, 2014, (4): 500-510. [本文引用:1]
[14] 王华鹏, 许锋. 论法庭证据评估体系的发展[J]. 证据科学, 2014, (1): 56-63.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