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字形时代特征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欧阳国亮, 李彪
中国刑警学院文件检验技术系,沈阳 110035

作者简介: 欧阳国亮,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言语识别与鉴定。 E-mail: ouyangguoliang@126.com

摘要

探讨具有不同时代特征的民国简体字、异体字、简化字、繁体字、二简字五种字形佐证文件的制成时间可行性,为文件制成时间的判定提供新的佐证依据。分别对上述五种字形的出现或废除的时间进行了考察,对其如何佐证文件制成时间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利用上述五种字形的时间指向性特征能印证某些文件中的字形特征是否与其标称时间相符,进而印证该文件的制成时间。字形可佐证文件的制成时间,这对现当代的一些文件尤为适用,但不同字形的佐证价值不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相同。

关键词: 文件检验; 文件制成时间; 字形; 作用
中图分类号:DF79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16)01-0070-04 doi: 10.16467/j.1008-3650.2016.01.015
Dating of Questioned Documents Using the Chro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Font
OUYANG Guoliang, LI Biao
Department of the Questioned Documents Examination,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110035, China
Abstract

The chro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fonts were studied to determine the date of questioned documents utilizing the time-tracing analysis of linguistics. Five types of characters originated from different historical times were collected, including the simplified Chine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variant characters, simplified characters, traditional characters, and second batch of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s. Their separate years of beginning and ending were identified. Then the date was marked on the questioned documents based on the implicaton by the fonts, and whether the two (the beginning and ending)were in contradiction was judged to infer the date. The simplified Chine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uld be deduced the date of some questioned documents at around 1936. The lower limit of time of questioned documents deduced by variant Chinese character was 1955. The upper limit of deduction by simplified character was 1964. It should be cautious when identify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simplification of ancient writing and the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 lower limit of the date deduced by traditional Chinese was 1964. The date range of questioned documents deduced by second-round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as from 1977 to 1986. This study demonstrates that the date of the questioned documents could be inferred by analyzing the chro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fonts. To some extent, this method, based on the years of beginning and ending of the five fonts and their morphological features, is also applicable to some of contemporary documents.

Keyword: questioned document examination; dating documents; fonts; function

近两年来, 媒体报道了不少民间发现的民国时期或建国初期借据的新闻, 如河南“ 新四军借据” 、湖南“ 贺龙借据” 、广东“ 游击队借据” 等, 这些借据的形成时间引起了文检界乃至普通百姓的广泛关注。在一些民事和刑事案件中, 都碰到过类似文件的检验鉴定, 对于这类文件, 字形有时可佐证其制成时间。

何谓字形?汉字有三个基本要素— — 字形、字音、字义, 其中字形就是文字的外在形体[1], 通俗来讲即写法, 如繁体字、简体字、异体字等。随着年代的变迁, 字形也在不断适应社会的需求而发生某些变化, 如繁体字的废除、简化字的颁布、异体字的整理、二简字的夭折等。这种字形的变化, 导致文件的文字使用情况也打上了时代的烙印[2]。如建国前、建国初、文革时期、改革开放初期的文件同今天的文件比起来, 在字形使用上就存在或多或少的年代差异。可见, 不同时代背景赋予了字形特定的时代属性, 为佐证文件制成时间提供了可能。

1 不同字形佐证文件制成时间分析

根据字形的时代特征佐证文件的制成时间, 其方法与原理就是根据汉字字形的时间规定性与时间指向性, 判定文件中的字形是否与文件落款时间(或者标称时间)所处年代的字形特征相符。然后根据其相符与否的情况, 判断文件形成时间的上限、下限或时间段。现当代文字发展史上, 字形主要有五类:民国简体字、新中国简化字、二简字、繁体字、异体字[3]。以下分别予以论述。

1.1 民国简体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1935年8月, 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了《简体字总表》并试行, 该表共收简体字324个。不过, 1936年2月, 这批简体字就被暂缓推行, 实际上被废止。由于推行时间短, 加上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民国简体字早已被人们所忽略。但从文件检验的角度看, 这些简体字需要注意, 因为它能够将某些使用了这批简体字的文件的制成时间判断在1936年前后。如武汉市某土地纠纷案, 原告要求对一份落款日期已经残缺的《买契》进行制成时间检验。经理化检验判定其形成时间是1930年~1936年间, 其后技术人员还发现文件中有两个特殊的文字:“ 荅” (即“ 答” )和“ 貭” (即“ 質” ), 经查这是民国试行的简体字。综合理化检验及字形分析结果, 认为这份《买契》的形成时间应该在1935年1月~1936年12月之间。一年后, 随着其他同款《买契》的发现, 这一鉴定结果得到了印证。民国时期的这324个字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起到佐证文件制成时间的作用,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 这324个简化字中有210个被后来新中国制定的简化字方案直接采用, 如“ 阀、杀、压、价、虾、袜、挂、画、窃、协、乐、学、罗、问、闰、孙” 等。在根据民国简化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要特别注意这210个字。因为这些在1936年前后昙花一现的字, 在1964年之后作为标准字形“ 合法” 地出现在了文件当中。

1.2 异体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以前有些汉字存在多种写法(即有多个字形), 它们同音同义但不同形, 这组字就是异体字, 比如“ 峰– 峯” “ 凳– 櫈” “ 酬– 酧、詶、醻” 。从文字使用的角度看, 一组异体字只需保留其中一种写法即可, 没必要将各种写法并用。于是1955年12月, 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从1956年1月1日起, 各类印刷文件不再使用异体字。因此, 异体字能佐证某些文件制成时间的大致下限, 即1955年。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注意与繁体字区别。1955年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将笔画较多的异体字予以废除, 只保留了同一组异体字中笔画较少的字。如“ 暗、闇、晻” 只保留了第一个写法, 其余两个被淘汰。因为被废除的异体字笔画相对较多, 往往很容易被误认为是繁体字。所以在根据异体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时, 要注意区别异体字与繁体字, 以免将二者混同。二是注意甄别以前是异体字但后来被转用的字。有极少数的异体字并没有被废除, 而是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比如在废除异体字之前, “ 雕” 的写法还有三种, 分别是“ 凋” 、“ 彫” 、“ 琱” 。异体字废除后, 后面三种写法依旧保留, 但不再有“ 雕” 的意思而是赋予了别的含义。因此, 某些文件中的字以前属于异体字, 到后来可能被转用为别的含义的字了, 这时不能再当做异体字来看待, 以免造成文件制成时间的误判。

1.3 新中国第一批简化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1956年1月2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 中国大陆开始在一定的范围内(仅限于几家报纸)试行简化汉字。1964年, 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简化字总表》并于次年元旦在全国推行, 此时全国各类文件才真正使用简体字。简化字对佐证文件制成时间有重要价值, 它可用来大致判断文件制成时间的上限。因为1964年以前, 大陆各类印刷文件采用的是繁体字, 这一年以后随着繁体字的废止, 印刷通通使用简体字。因此, 如果一份文件全部采用新中国第一批简化字排版印刷, 其制成时间的上限原则上应该是1964年。以吉林省S市一起民事案件为例, 原告手持一份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以此证明自己对某仓房具有所有权。后经鉴定表明该证书系伪造, 其中有一条证据就是证书中许多印刷字形不符合50年代初期的文字特征。如“ 权” 、“ 础” 未用繁体, “ 铁” 的繁体应该是“ 鐡” 却写成“ 鉄” 。据此判定该证应当系1964年以后制成。由于造假者不知晓那个时代背景下文字所具有的时代特征, 最终漏出了破绽。

许多人误认为简体字既然是1964年发布的, 那么只要文件中出现了简化字, 它制成时间的上限就应该是1964年。这种观点过于片面, 理由是:1964年国家发布的2200余个简化字并不是当时创造的, 历史上早已存在。古代的书法家和文学家们, 为了书写的方便, 自发地创造了一些简化字。如汉代就存在大量和今天一样的简体字“ 时、东、陈、孙、检、帐、项、楼、来、夹、颊、侠、箧、贝、学、见、为、伪、长” [4]。又如王羲之、欧阳询的书法作品中也有“ 于、将、随、终、岂、谁、维、侠、绵、绛” 等简体字。这些字主要是由书法中的行书、草书等演化形成的, 只不过未能被社会全面认同。新中国成立后, 为了普及教育的需要, 文字改革委员会借用或借鉴了古代众多简体字字形, 经过汇集、类推整理出了后来的《简化字总表》。此外, 前文也提及有210个民国简体字与后来新中国第一批简化字中的相应字形相同。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历史上文件印刷使用简体字都是有可能的, 只不过出现的频率极低。因此, 不能依据文件中的个别简化字就判定其制成时间的上限, 而是要看其是否具有系统性, 即所有简化的文字是否完全符合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字形。

1.4 繁体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繁体字也叫做深笔字, 是与简体字相对的一种字形。60年代全面推行简化字之后, 繁体字被彻底废除, 以后的各类文件不再使用繁体字。因此, 繁体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的作用就是判定文件制成时间的下限, 即1964年。根据繁体字特征佐证文件的制成时间, 必须要注意一个特别的历史时期, 即1956~1964年。1956年初, 全国的报刊杂志迎来了一次印刷革命:竖排改横排, 繁体字试行简体字。部分报纸成为简体字的“ 试验田” , 其他领域依旧使用繁体字。也就是说, 部分报纸在国家全面推行简体字之前就使用了简体字了, 受其影响, 某些手写文件完全有可能出现简化字。因此, 对于某些书写的文件, 如果出现了繁简并存的情形, 其文件制成时间应当考虑到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如上述可知, 繁体字能够佐证文件制成时间的下限是1964年, 但对于某些报刊杂志和手写文件而言, 其下限也可能是1956年, 这是需要注意的。

1.5 二简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1977年12月,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了《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该方案在第一批简化字的基础上对部分汉字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 共计853个, 被称为第二批简化字, 简称二简字。1986年, 这批简化字被废止。二简字同繁体字、第一批简化字以及异体字判定文件制成时间的作用略有不同, 它不但可以起到推断文件制成时间上限或下限的作用, 而且还可以起到推断文件制成时间的区间段的作用。这是因为二简字不但有明确的发布时间(1977年), 而且还有明确的废止时间(1986年)。1986年以后, 所有的文件都不再使用二简字。因此, 印刷形成的文件如果含有二简字, 原则上来说其制成时间的上限是1977年12月, 下限是1986年6月。这一时段与二简字存在的时间等同。

2 结 果

通过对五种字形的考察与分析, 发现不同字形佐证文件制成时间的作用各不同, 需注意的问题也有异。其中, 民国简体字能佐证某些文件的制成时间在1936年左右, 但其中的210个字被新中国第一批简化字采纳, 需注意甄别; 异体字共计1055个, 其能佐证某些文件的制成时间下限为1955年; 第一批简化字能佐证某些文件的制成时间为1964年, 但需要注意简化字的历史源流; 繁体字能够佐证文件制成时间的下限是1964年, 佐证某些特殊文件(如部分报刊或手写文件)的时间下限也有可能是1956年; 而二简字佐证文件制成时间的上限是1977年12月, 下限是1986年6月。

在适用对象上, 根据字形来佐证文件制成时间多适用于现代以来的各类文件。一方面, 现代以来, 政府注重对文字字形进行规范和整理, 这一时期字形的变动最大; 另一方面, 现阶段需要进行文件制成时间检验的各类文件多为现代的票据、契约、证件、书信、合同等。此外, 根据字形来佐证文件制成时间多适用于印刷字体文件。比如某份手写文件中出现了大量繁体字, 就不能据此推断这份文件就一定是1964年以前书写的。因为经历过繁体字教育的人, 即便是1964年以后仍然可能常写繁体字。又如某份手写材料中出现了较多二简字, 也不能推断其产生年代就一定是1977 ~ 1986年间。因为经历过二简字教育的人, 在废除了二简字以后也常写一些二简字。因此, 印刷字体判定文件制成时间的价值相对较高。

3 讨 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 字形可以起到判定文件制成时间的作用, 但严格来说这种作用集中表现为“ 佐证” 作用而不是“ 判定” 。毕竟判定某份文件的制成时间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检验过程, 仅从文字去“ 判定” , 证明力尚不足。但经研究及应用实践表明, 这种“ 佐证” 价值是可应用于文件检验的。具体而言, 利用字形的时代特征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其方法归结为三种:

第一, 指向分析法。针对文件中出现的某个字形, 首先通过文献查找(如《中华民国简化字总表》《印刷通用字形表》《异体字整理表》《繁简字对照表》《二简字字表》等文献)的方式确定其属于哪种字形, 然后根据时间指向性, 判定出现该字形的文件, 其制成时间是否存在相符年代, 进而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第二, 相互印证法。民国简体字、异体字、简化字、繁体字、二简字这五种字形, 在特定的时段内有些是共存的, 如民国时期既有异体字也有繁体字, 这一时期的文件是有可能同时出现这两种字形的。如果某份文件中同时出现两种以上字形, 可通过相互印证的方式来佐证文件的制成时间。

第三, 矛盾分析法。某种字形一旦被废除, 此后的文件原则上不再出现该种字形。如1955年异体字被废除后, 各类印刷文件不再使用这类字形。繁体字、二简字等也是如此。如果文件中同时出现了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时代的字形, 这是互相矛盾的, 通过对矛盾的分析可以佐证文件时间的真实性。如“ 新四军借据” 被鉴定人员认定不是民国文件, 除了理化检验方面的证据外, 其中还有字形方面的佐证:在该借条上同时出现了一些繁体字和新中国成立后才出现的简化字, 这与文件标称年代“ 民国” 相矛盾。

上述三种方法存在递进关系, 应当注意运用“ 系统检验” 思维综合利用。当然, 将字形的佐证价值应用于文件检验实践, 需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适度原则和数量原则。适度原则要求在检验时注意适用的对象, 正如前文所述, “ 字形佐证” 相对适用于现当代的印刷文件, 同时也不能过度依赖于某类特定字形, 而应该是综合运用; 数量原则要求字形要有一定的数量, 出现的字形种类或同类字形数量越多, 可利用的价值也就越大, 要避免根据个别字形就定论文件的制成时间这种情况的出现。

就本文的研究而言, 根据字形的时代属性佐证文件制成时间, 从方法论上来说就是将语言学研究的一般理论同文件检验技术结合起来。尽管有些案件的鉴定结果已经证明了其可靠性, 但现阶段这一领域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 未来还有很多课题值得探索, 例如根据词语的时代性、字体的时代性、言语内容的时代性等来佐证文件的制成时间等等。在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 言语证据的可采性已经受到重视[5], 言语在文件检验中的作用理应得到凸显。在此背景下, 言语时代特征完全可以作为文件制成时间系统检验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利用。

参考文献
[1] 裘锡圭. 文字学概要.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8: 26. [本文引用:1]
[2] 毛焕庭, 暴仁. 污损文件检验. 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7: 357. [本文引用:1]
[3] 苏培成. 当代中国的语文改革和语文规范.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0: 202. [本文引用:1]
[4] 岳俊发. 言语识别与鉴定.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135. [本文引用:1]
[5] 黄建同, 黄文林. 信息化条件下言语识别技术的新变化. 刑事技术, 2014(2): 39-40.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