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比较研究
花锋, 周红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作者简介: 花锋,副主任法医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庭科学实验室管理。 E-mail: huafeng1967@sina.cn

摘要

本文对中美两国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两国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管理机制、标准制订组织、技术委员会设立、委员组成与任期、委员会会议要求、经费保障、标准制订原则、制订标准的关注点、标准制修订项目来源、标准审批程序、投票表决规则、影响标准制修订质量因素的考量和标准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比较,指出了中美两国在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方面的相似点和差异点,特别是指出中国的差距,以求为完善我国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法庭科学; 标准化; 比较研究; 中国; 美国
中图分类号:DF7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16)01-0005-08 doi: 10.16467/j.1008-3650.2016.01.001
Comparison on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iz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HUA Feng, ZHOU Hong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ization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With inquisition into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the two countries, the comparison was made among the items of standard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mulation and revision, and standard application. Similarities of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ization were found such as their management mechanisms, which are both dominated by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existing on various aspects. The Chinese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presents singleness but that of us diversified, meanwhile the standard review and approval procedure demonstrate the specificity of Chinaʼs decentralization and USʼ centralization. Neither their voting regulations for forensic standards nor the focus of standard development is the same. In the United States, subcommittees are set up at a wider range of professional areas with more diversified and standardized membership forms and terms, and its committee meeting is more specific and operational with sufficient financial support. In order to ensure their quality and application, the formulation of USʼ standards, based on openness, concerns with more external factors which might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standards. The standards are set forth with more extensive sources, more coexistent of transformation and formulation, therefore more acceptable and easy to be implemented. Thus, the author calls for learning experience from American counterparts to narrow the ga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By strengthening the building of standardization bodies and financial support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consensus-based standards, a sustainable mechanism will be able to set up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standards in Chinese forensic communities.

Keyword: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ization; comparison;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 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本文将依据现有资料, 通过历史发展回顾与现状分析, 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从标准化管理机制、组织建设、标准制修定工作和标准应用等方面, 对中美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和比较, 寻找差距, 为提高我国的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水平提供参考。

1 中美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与现状
1.1 中国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与现状

1992年1月22日,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79, 以下简称“ 刑标委” )成立, 由公安部领导和管理, 是全国性的法庭科学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刑标委下设秘书处, 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刑标委成立伊始设有刑事信息、毒物分析、理化检验、物证照录像、法医检验和指纹检验6个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发展的需要, 于2009年又成立了文件检验、电子物证、痕迹、刑事技术产品4个领域的分技术委员会。目前, 刑标委下设10个分技术委员会, 由来自全国公、检、法、司、安、军队及卫生部门等专业领域的400余位专家委员组成。

截止2015年6月,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立标准制、修订项目743项, 其中国家标准59项, 行业标准684项。已发布实施刑事技术标准295项, 其中行业标准269项, 国家标准26项。内容涉及术语、现场勘查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方法、鉴定文书、实验室建设以及刑事技术产品等, 基本涵盖了法庭科学工作的主要领域。

此外, 司法部自2010年开始制定部颁技术规范, 截止2015年底共在法医、物证、声像和其他领域颁布了74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除涉及传统的法庭科学领域外, 还包括了部分建筑和环境鉴定规范。

1.2 美国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与现状

美国长期以来都是以私有部门制定自愿性标准为主的国家。在法庭科学领域, 早期便有一些民间标准化组织开展了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如: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STM)、美国齿科协会(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 ADA)等。

ASTM早在1970年就成立了法庭科学领域的技术委员会(ASTM Committee E30 on Forensic Science)[1]。1989年ASTM与美国法庭科学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 AAFS)联合, 加快了标准的制定步伐, 至1994年时, 刑事技术、文件检验和工程学三个分技术委员会分别在通用标准(证据的标识、接收、记录、存储和检索)、刑事技术标准(燃烧残留物、射击残留物和油漆分析方法)、文件检验标准(书写油墨分析方法和文件检验人员工作范围指南)和工程学标准(专家意见、数据分析、事故检材的收集、保管、分析以及术语)等方面发布了20项标准 [2]。E30现有委员790余名, 制订发布了60项标准, 设立有刑事技术、文件检验、通用法庭科学标准、数字与多媒体证据、行政管理、术语和奖励7个分委员会[1]。随着发展, ASTM于1998年设立了法医心理生理学(Committee E52 on Forensic Psychophysiology)技术委员会, 负责制定电生理检验方面的设备、方法、质控和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标准[3]。2008年工程学分技术委员会独立成为法庭工程学技术委员会(Committee E58 on Forensic Engineering), 负责制定法庭工程领域的调查、检验和出庭作证等方面的标准[4]

除了民间的标准制订组织, 美国的一些政府部门也开展了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制订工作, 如: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指纹鉴定数据交换标准[5]。但是, NIST只在信息、实验室建设、理化、生物物证保管、电子物证检验与现场调查等有限领域内制订了少数标准和指南。而主要由美国政府的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的科学工作组(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SWG)在标准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11月, 美国联邦调查局实验室(FBI Laboratory)就发起成立了DNA分析方法科学工作组(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DNA Analysis Methods, SWGDAM)的前身DNA分析方法技术工作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on DNA Analysis Met-hods, TWGDAM), 并召开了首次会议, 由对该项新技术进行确认的科学家一起, 分享习惯做法, 并尽可能地建立工作指南[6]

20世纪90年代初, 美国联邦调查局实验室进一步倡导成立各个领域的科学工作组(Scientific Worki-ng Groups, SWGs), 以求提高检测水平, 构建联邦、州和地区实验室检验工作的一致性[7]。此后, 美国国家司法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NIJ)、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和缉毒署(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EA)等部门相继发起成立了多个专业领域的科学工作组, 开展各专业技术方法、质量管理标准和指南的制定。截至2012年, 美国共拥有21个SWGs, 分别为毒品分析、血迹分析、DNA分析方法、数字证据、灾害遇难者识别、犬与识别指南、面部识别、火灾与爆炸现场、火器与工具痕迹、法医人类学、文件检验、法医毒物学、乳突纹线分析、研究和技术、地质原料、射击残留物、成像技术、物质分析、法医学死亡调查、鞋印和轮胎证据、声音数据收集与识别、野生动物等科学工作组。SWGs拥有委员超过600人, 发布超过280个工作文件[8]

2009年, 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NAS)发布了“ 加强美国法庭科学之路” (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 path forward), 该文中反映出的问题, 成为推动美国法庭科学工作改革的关键因素。为回应该报告提出的问题, 2009年7月, 由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STP) 协调设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NSTC)法庭科学分委会(Subcommittee on Forensic Science, SoFS)。要求该分委会从2009 ~2012年工作三年, 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9]。至2014年, 美国政府已经在资助科学研究, 标准、指南与最优方法制定, 科学研究战略, 科学能力提升, 新技术与工具采用, 学术交流, 教育与培训, 国际合作等8个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行动, 并取得不小的进展[10]。其中, 在标准、指南与最优方法制定方面, 2013年2月, 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与NIST共同提出设立美国法庭科学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orensic Science, NCFS)和科学指南组(Scientific Guidance Groups)的计划, 以求整合现有资源, 特别是21个SWGs, 来加强实践, 提升法庭科学技术的可靠性, 减少分歧, 协调联邦内的法庭科学活动。2014年2月, NCFS正式成立, 并召开了首次会议, 同时将科学指南组正式命名为科学领域全体委员会(Organization of Scientific Area Committees, OSAC)[11]

NCFS是为DOJ提供咨询服务的委员会, 由与法庭科学活动相关的各利益相关方组成, 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法庭科学服务提供者、研究人员与学者、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和执法部门等。主要任务是从战略和方法层面, 向DOJ提出意见和建议, 具体方面包括:增强法庭科学(包括法医学死亡调查)活动的有效性与可靠性, 提高法庭科学实验室和部门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平, 识别和推荐法庭科学实验室和部门应用的证据提取、检测、分析和报告的指南与程序, 识别和评估法庭科学领域的其他需求, 以加强学科建设, 满足刑事和民事审判系统日益增长的各个治理层面的要求[12]

OSAC在NIST的领导下, 主要任务是支持制定和完善协商一致的文件化法庭科学标准和指南(Consensus-based documentary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确定各领域研究和测量标准物的需求, 确保每一领域拥有充分的科学基础。目标是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 以制定协商一致的文件化法庭科学标准和指南, 以提高法庭科学活动的质量和工作的一致性。OSAC将由超过600名的法庭科学从业者, 地方、州和联邦机构的代表, 学术界和企业代表组成。下设OSAC法庭科学标准委员会(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s Board, FSSB)、资源委员会(OSAC Resource Committees)、科学领域委员会(Scientific Area Committees, SACs)和分委会(OSAC Subcommittees)[13]

FSSB为OSAC理事会, 负责监督所有资源委员会, 科学领域委员会和分委会的工作, 批准将经审核通过的标准列入OSAC标准目录, 促进OSAC 内部以及OSAC与法庭科学社会间的沟通[14]

资源委员会为OSAC各组成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工作流程和质量保证支撑。资源委员会由三个委员会组成, 分别为:人为因素委员会(Human Factors Committees, HFC)、法律资源委员会(Legal Resource Committee, LRC)和质量基础委员会(Quality Infrastructure Committee, QIC)[15]

OSAC共设有生物学与DNA、化学与仪器分析、犯罪现场与死亡调查、数字与多媒体和物理学与图形解释等5个科学领域委员会[16]。截至2014年10月, 在5个科学领域委员会下共成立了24个分委会, 分别为:生物学与DNA(生物学数据解释与报告、生物学方法、野生动物), 化学与仪器分析(燃烧物与爆炸物、地质特征物质、射击残留物、微量物质、缴获毒品、毒物学), 犯罪现场与死亡调查(人类学、灾害遇难者识别、犬与传感器、燃烧残留物与爆炸调查、法医学死亡调查、齿科学), 数字与多媒体(数字证据、面像识别、语音识别、视频图像技术与分析)和物理学与图形解释(血迹分析、火器与工具痕迹、鞋与轮胎、文件检验、乳突纹线)[17]。目前, OSAC已经初步完成了法庭科学领域标准的筛选工作, 共从各类标准和指南的制定组织中收集到730个标准、指南和文件, 并有序地对这些文件进行筛选注册。

2 讨 论
2.1 标准化管理机制方面

美国的标准化工作, 是由民间组织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发展起来的, 其管理机制的两大支撑点就是市场驱动和民间组织, 从而形成了民间机构与联邦机构互不隶属, 相互协调, 根据规则分别发挥作用的管理机制。因此, 美国的相当领域都是民间机构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的标准占据主导地位。

在法庭科学领域, 美国的标准化工作略有不同。从历史发展来看, 最初的标准化工作是从ASTM等民间机构开始的, 但是, 由于法庭科学实验室大多由政府出资成立, 其服务对象也主要是国家的司法活动, 政府部门在其中自然而然地发挥着主导作用。从标准颁布的数量来看就可以印证这一点。ASTM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 仅批准发布了60项标准, 而由政府部门的法庭科学实验室, 如FBI, DEA等, 主导成立的SWGs, 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 已经发布超过280项标准文件。

如今, 由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倡导成立OSAC, 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部门在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主导地位。加强政府主导的目的也在于, 通过组建OSAC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制定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标准, 凝聚力量, 发挥更大的影响和作用[18]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伊始即由政府主导。刑标委就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由公安部领导和管理。可以说, 中美两国都是通过政府的力量来整合资源, 以推动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但是中国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空白或者极少, 且认可度低。而美国的协会标准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 特别是ASTM制订的标准, 还具有国际影响力, 因此, 美国政府虽然整合了SWGs, 但是OSAC仍然不能完全代替民间组织, 政府与民间组织同时制订标准的局面还将长期存在。

法庭科学领域这种政府主导的标准化工作管理机制, 更加有利于满足政府的需求, 加快标准的制订, 提高工作效率, 也有利于标准的推广应用, 但是, 政府的意志可能会影响到标准制订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的投入自然会增加, 管理成本提升。当然, 在这种政府主导的管理机制下, 只要确保专业人员的充分参与, 依然可以保证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2 标准化组织建设方面

2.2.1 标准制订组织呈现出单一与多元的差异

由于历史原因, 美国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制订组织较多, 既有政府部门, 也有民间组织, 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 如:ASTM, ADA, NIJ, NIST, ASCLD/LAB, SWGs等。但是, 这种分散的局面开始出现整合的趋势, 特别是伴随OSAC的成立, 政府部门主导的标准制订组织, 即分散的21个SWGs初步完成了整合。目前, 除了由于法定关系尚未解决等原因, 仍由FBI继续资助DNA和电子物证专业工作组外, 其余工作组已经全部转化重组为OSAC的分委会, 由NIST统一管理[19]

在中国, 虽然, 一些政府部门、实验室也在制订部颁规范、地方标准或者实验室自编方法, 但是, 全国性的法庭科学领域标准制订组织只有一个—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中美在标准制订组织设立方面的趋同, 说明这种集中、单一的标准制订组织, 若能保证广泛参与, 更容易得到认可, 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标准应用推广。

2.2.2 美国的分委员会设立, 覆盖专业领域更广

NIST在设立技术委员会上是十分严肃和谨慎的, 经过了问卷调查和反复讨论等步骤。2013年9月27日, NIST对OSAC的标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保障机制进行了问卷调查, 强烈要求全面覆盖法庭科学的各个领域, 希望囊括已有专业组织, 并在经费, 网络信息发布和会议(面对面或者虚拟会议)方面提出了意见[20]。根据这些建议, 并几经讨论和调整, NIST提出了最终的OSAC组成方案。正如前文所述, OSAC共设有生物学与DNA、化学与仪器分析、犯罪现场与死亡调查、数字与多媒体和物理学与图形解释5个科学领域委员会和24个分委会。目前OSAC正在筹组现场调查分委会, 隶属于犯罪现场与死亡调查科学领域委员会[21]。OSAC还计划成立言辞证据、法医昆虫学、法医精神病学、电生理(polygraph)、法医艺术(forensic art)、法庭工程等分委会, 并将微量物证分委会拆分成两个[22]

在中国, 刑标委目前设有毒物分析、刑事信息、指纹检验、理化检验、照相检验、法医检验、电子物证检验、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和刑事产品技术等10个分技术委员会。此外, 正在筹划成立DNA、智能语音技术和现场勘查领域的分技术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从OSAC的技术委员会设立来看, 其专业划分更细, 覆盖范围更广, 如:警犬、血迹分析、野生动物等都是中国未建立的。同时, 从NIST的问卷调查结果和OSAC的发展计划来看, 显示出对法庭科学的外延认识在不断扩大, 拓展法庭科学领域范围的趋势明显。

2.2.3 美国在委员组成与任期方面更加多元和规范

美国的标准化工作一直以来就具有国际视角。ASTM的E30委员会就由来自15个国家的技术专家组成[1]。美国各个SWGs也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其他国家的专家参与, 例如:毒品分析科学工作组(SWGDRUG)在成立之初就由来自美国、英格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德国、荷兰以及联合国、部分国际组织和学术界的法庭科学家和代表组成。目前, 其工作组包括核心委员、国家代表和组织代表, 分别来自10个国家和地区以及NIST、美国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rime Laboratory Directors, ASCLD)、亚州法庭科学网(Asian Forensic Sciences Network, AFSN)、欧州法庭科学网(European Network of Forensic Science Institutes, ENFSI)、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等国际、区域组织、实验室以及相关机构[23]

在整合SWGs的过程中, 美国对委员身份要求有所变化。目前, OSAC主要是针对美国的法庭科学从业者, 其章程规定成为OSAC各组织的成员必须为美国公民或者定居在美国的非美国公民[24]。但是OSAC在会员申请过程中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同时, OSAC的部分分委会, 还选择了部分其他国家的专家作为观察员, 如:面像识别分委会就聘请了来自澳大利亚、英国、以色列、荷兰和国际刑警组织的8名专家和官员。

在委员会组成方面, OSAC要求:每一SAC由不多于15名的委员组成, 包括, 分委会主席、相关专业组织的代表、研究人员和计量科学家。SAC的会议应向公众开放。为充分保证协商一致性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 要求每一分委员会委员不多于20名, 其中70%为法庭科学从业人员, 20%为从事统计、计量和认证认可的研究人员, 10%为研发的技术合作方和提供者。在70%的法庭科学从业人员中进一步细分了人员比例, 为联邦层面占20%, 州和地方占30%, 民间和其他方面占20%。OSAC的所有职位均设有2年、3年和4年期委员各三分之一, 从而每年更新三分之一的委员, 以保证各级委员会的活力和广泛的参与度[13]

在中国, 刑标委委员全部来自国内, 其委员会组成是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的, 即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 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对委员的来源和比例未做出具体规定。

相比较而言, OSAC的委员组成来源更广泛, 除技术人员外还包括了统计专家、计量专家、认证认可研究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甚至包括律师和法官[25]。这种在标准的编制与批准过程中, 将从业人员与相关方都纳入委员会的组建方式, 既充分体现了标准制定的协商一致原则, 又具有多方面的益处。一方面, 伴随研发人员、统计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的介入, 更有利于增强法庭科学技术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提升标准和鉴定质量; 另一方面, 律师与法官的提前介入, 会更有利于标准的执行与应用, 提升标准的被接受程度。同时, 各级委员的“ 三分任期” 要求, 可以减少因委员任期长导致的工作僵化, 提升标准化工作的活力。

2.2.4 美国的会议要求更具体, 经费保障更有力

OSAC的各级委员会都在文件中对召开会议作出了具体规定。FSSB、资源委员会、SACs和分委员会都要求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 每次不少于1天。其中分委员会的会议不开放, 而SACs每年至少召开2次公开会议。会议可以是面对面(in-person)会议, 也可以是利用电信系统或网络进行的虚拟会议(virtual meetings)[26, 27, 28, 29, 30, 31]

由于在2014年财政年度, 美国国会批准拨付给NIST专向资金, 用于管理OSAC。为此, OSAC对于委员参会也提出了要求, 规定FSSB, SACs和分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面对面会议, NIST将承担每名参会委员的差旅、住宿和餐饮费用[13]

这些要求, 体现出OSAC的会议形式更丰富, 会议次数和时间要求更严格, 经费保障更有力, 能更好地促进沟通协调, 保证各级会议的举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较之刑标委对会议频次、时间和经费保障等方面比较原则的规定也更具可操作性。

2.3 标准制修定方面

2.3.1 制标原则基本一致, 美国更加强调公开性

在标准制定方面, OSAC要求遵循开放性、平衡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原则。开放性原则要求OSAC列出的标准和指南, OSAC的活动信息都必须公开发布供公众查阅和评议, 同时SACs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公开会议。平衡性原则要求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一致性原则意味着要普遍接受, 具体要求FSSB和SACs要确保所有意见和建议都被认真考虑过, 并且努力化解; 当协商一致难以达成时, OSAC应努力在支持信息和不同意见间做出决定或者放弃; 一致性的达成应基于对问题的彻底核查, 包括不同意见的讨论和分歧的解决。协调性原则要求应避免标准和指南在不同领域间的重叠和矛盾[23]

从上述原则要求中可以看到, OSAC对开放性的要求很具体, 除各项标准、指南和OSAC的活动信息必须公开外, 还要求所有SACs会议开放。这既有利于增加标准制定的参与度, 也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目前, OSAC的历次会议信息和工作文件均可通过其网站和注册邮箱获取。这与中国刑标委制定的标准, 尤其是相关信息获取困难形成鲜明对比。

2.3.2 美国更加注重基础与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定

美国在制定标准时, 十分注重基础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 如:ASTM E30制定的主要标准有术语标准, 证据的接收、记录存储与返还标准, 质量保证标准, 鉴定人员培训要求与鉴定方法等[1]

OSAC在其优先开展的工作要求中, 首先就要求各SAC必须建立唯一的术语标准[32]。而在各分委会优先开展的工作计划中, 几乎所有的分委会都将基础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的内容, 包括术语、方法确认、结果表述、质量控制、人员能力确认等作为优先的标准制定方向。一些分委会甚至将其列为首要任务, 如:鞋与轮胎、血迹分析、面像识别、DNA生物学方法和生物学数据解释与报告等分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术语标准; 乳突纹线、火器与工具痕迹和毒物学分委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方法确认的标准; 法医学死亡调查分委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质量保证的标准[33]

重视基础标准的制定, 有利于保证标准间的一致性, 是长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中美在这方面取向一致, 都制定了一定数量的标准。而更重视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定, 反映出美国的标准化组织更关注人员的能力, 鉴定方法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以及质量控制等环节, 强调了鉴定质量的重要性。

2.3.3 标准审批管理呈现出分散与集中的差异

ASTM的标准审批要经过四个阶段, 首先, 工作组起草的标准送交分委员会投票表决; 第二, 通过后送交主委员会投票表决; 第三, 对提交主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或同步表决的同时, 要上传至ASTM网站, 进行“ 学会审核” , 学会各委员均有投票的权利; 最后, 经过主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事项, 提交标准委员会审核, 若确定符合程序规定, 予以批准发布[34]

OSAC的审批程序与ASTM略有不同, 其将指南和标准的审批注册进行了区分。首先, 由分委会对提请审核的指南和标准进行表决; 第二, 若通过提交相应的SAC进行表决, 在此环节, 若指南被SAC表决通过, 即可发布并列入OSAC注册指南名录; 第三, SAC通过的标准提交FSSB审核, 若通过即可发布并列入OSAC标准注册名录。在整个审批过程中, 应征求OSAC的3个资源委员会在法律, 质量和人为影响等方面的意见[26, 30, 31]

在中国, 刑标委的审批程序略显简单, 一般来讲, 标准首先经过分技术委员会审核, 通过后报刑标委秘书处审核, 而非刑标委委员审核, 最后, 行业标准上报主管部门公安部批准发布, 而国家标准则上报公安部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后报国标委批准发布。

上述比较显示出, 中国的审核与批准环节是分开管理和运行的, 而美国是在一个组织内, 由不同层级的人员分别承担的审批职责, 这两种运行模式并无优劣之分, 但中国的审批程序显得参与度不够, 过于局限在分技术委员会内。

2.3.4 中美投票表决通过标准的难易程度不同

ASTM的投票表决要求是非常严苛的, 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 也为它赢得了世界声誉。ASTM对于分委员会的投票表决程序规定严格而明确。其章程11.2.1 条款要求“ 投票委员的投票返回率应不低于60%, 其中所投赞成票数不低于投票委员所投反对票和赞成票之和的三分之二时, 方视为有效投票” 。在处理反对票方面, 11.4.3.2条款要求“ 关于不相关的表决— 在会议上或通过投票来确定与正在接受投票表决的事项不相关的反对票的动议, 至少须获得投票委员所投赞成票和反对票总和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被认为是不相关的反对票不计入达成一致意见所要求的赞成票百比分比内。分会应将此类不相关的反对票视为新业务项” 。11.4.3.3条款要求“ 关于不具说服力的表决— 在会议上或通过投票表决来确定不具说服力的反对票, 须至少获得投票委员所投赞成票和反对票总和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反之, 则撤消这一表决项” 。而当反对票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时, 11.4.4.1条款要求“ 如果主管分会无法通过投票表决表明反对票不具说服力或不相关, 则从表决项中取消这一表决” 。ASTM主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要求与分委员会一致[33]

OSAC在投票表决方面远不如ASTM的要求严格。无论FSSB、SACs, 还是分委员会都规定, 参与表决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2/3以上, 而通过并向上级委员会报批以及批准一项标准或者指南并列入OSAC注册目录, 则采用多数票决的方法。投票可以在分委会会议期间或者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委员可以指定投票代理人[26, 30, 31]

在中国, 刑标委的票决遵循“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的要求“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 [35]。相比较而言, 刑标委的票决难度介于ASTM与OSAC之间。但是, 由于美国各个标准制定组织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的标准, 为充分利用, OSAC规定SACs和分委会可以转换应用其他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指南, 也可以自己制定标准, 列入OSAC的注册目录。同时, OSAC的建立并不是要完全替代现有的标准制定组织, 其遵循了美国有关法案的要求, 鼓励联邦机构和部门采用自愿一致性标准机构制定或通过的技术标准。因此, 其对于已经由其他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指南和规程的审批严格程度自然要下降。

2.3.5 OSAC标准来源广泛, 转化与制定并存

OSAC的建立并非完全替代已有各法庭科学领域或相关专业的标准制定组织, 而是采取开放的态度, 继续与相关专业的标准制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它们制定的标准和指南等文件均可经OSAC的各级委员会批准后, 纳入OSAC的注册标准和指南名录, 因此其标准和指南文件的来源更加广泛[36]。目前, OSAC以收集、整理、转化现有标准和指南为主。至2014年12月, OSAC已经完成了建立注册标准和指南的第一步。搜集整理了独立科学工作组, 部分国家的标准制定组织, 专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已经制定完成并在法庭科学领域应用的标准和指南730个。这将作为OSAC的资源和未来的工作基础[37]

长期以来, 刑标委以制定标准为主, 几乎没有引入或者转化外来标准。从大局来讲, 容易产生不同领域间的标准重叠, 甚至矛盾, 引起资源浪费。如酒精检测就存在多项标准。

2.3.6 美国更加关注影响标准质量与应用的相关因素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 OSAC更加注重与标准化活动密切相关的因素。通过三个资源委员会提供帮助。其中HFC致力于提供减少人类认知和判断偏差的指南, 以减少复杂工作中的错误; LRC致力于评估标准的法律影响预期和提供职业道德规范; QIC致力于整理和更新实验室认可, 人员认证, 新技术和工具设备操作标准的确认与批准, 协调标准间的一致性[13, 15]。中国法庭科学领域对上述影响标准制定的因素尚未或者极少予以关注。

2.4 美国制定的标准认可度高, 更易被实施

在美国, 首先, 由于对协商一致性的认识和执行都比较严格, 导致发布的标准数量相对较少, 内容相对原则。特别是ASTM, 其早在1970年就成立了法庭科学领域的技术委员会ASTM Committee E30, 但是至今总共才制订发布了60余项标准, 平均一年才1项多。但正是这种高度的协商一致性, 使得颁布的标准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因此标准容易被接受和实施。如ASTM颁布的燃烧残留物分析标准, 就被所有律师所认可, 若分析人员不采用此标准, 必将被要求进行解释[2]。其次, 美国的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只有被有关方接受和使用, 标准制定组织才能够生存和发展。因此需求成为标准制定的导向, 这也保证了标准一旦颁布就会得到较好的应用。最后, 标准与合格评定的结合也有力地促进了标准的实施。在美国, 通过私有部门, 特别是认可组织和联邦政府的认证计划推动推动实验室应用标准。

在中国, 协商一致性程度较低, 致使产生较多的标准停留在纸面上, 不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应用。制定标准的动力也较复杂, 既有检验鉴定的需求, 还有科研等要求导向, 技术人员自由选择倾向明显, 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情况较多。近年, 随着实验室认可的推进, 国内通过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开始关注标准的使用, 间接促进了标准的应用, 但整体状况并未根本扭转。

3 结 论

综上所述, 中美在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方面既有相似之处, 如:在标准化管理机制方面, 都是以政府部门主导为主, 也有不同之处, 如:在标准化组织建设方面, 标准制订组织呈现出单一与多元化的区别; 在标准审批程序方面呈现出分散与集中管理和运行的区别; 投票表决通过标准的比例不相同; 制订标准的关注点也略有不同。然而, 较之美国, 中国的法庭科学标准化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 美国的分技术委员会设立, 覆盖专业领域范围更加广泛; 在委员组成与任期方面, 更加多元和规范; 在制订标准的原则中, 更加强调公开性; 为保证标准质量和应用, 更加关注影响标准制定的外在因素; 在委员会会议要求方面, 更具体和可操作, 经费保障更有力; 标准的来源也更广泛, 转化与制定并存; 制定的标准认可度高, 更易被实施。

为此, 中国应取长补短, 加强组织建设和经费保障, 提高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提升标准制修订的质量, 增强协商一致性, 以需求为导向, 推动标准的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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