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I)
闵建雄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作者简介:闵建雄(1957—),男,浙江嘉兴人,主任法医师,医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学、法医损伤学、命案现场分析与重建。E-mail:mjx269501@163.com

摘要

被害人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狭义的被害人学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被害人与犯罪、被害人与案犯的互相关系。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关注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被害人的赔偿、被害人预防等主题,即使研究被害人与犯罪的关系,也是以深入认识犯罪为目的。在利用被害人信息为命案现场分析提供帮助以打击犯罪方面,国内外学术界关注不多,研究文献较少,比较系统地研究更少。作者根据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与案犯互动的基本原理,结合国内命案现场分析的实践体验,试图将被害人学作为命案现场分析的重要手段。文章作者将陆续分六部分,在概述被害人学研究的基础上,借助24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旨在比较系统地构建并探讨被害人的个体身份、生活背景、人体损伤、行为反应、生活状态五个方面与命案现场分析的关系,特别是涉及作案动机和案犯刻画方面的关联价值。文章的目的是期望被害人研究能得到同行们的关注,以便进一步提高命案现场分析的准确性,为侦查破案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 被害人学; 命案现场分析; 作案动机; 案犯刻画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650(2015)02-0105-03 doi: 10.16467/j.1008-3650.2015.02.005
Victimology in Homicide Crime Scene Analysis (Part I)
MIN Jian-xiong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Victimology, an emerging discipline, narrowly a branch of criminology, stud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ctims and crime, victims and offenders. Presently most scholars pay more attention to victims’ legal status, compensation, prevention, and other things involved. Even if the study is concern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ctim and crime, it aim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crime. There are few home and abroad studies about how to use the information of victims for analysis of homicide crime scene. The author tries to use it as a resort to analyze the homicide scene according to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victims and offenders an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s, serially expounding views and opinions to be published in this magazine. The article includes six parts and will be published in installment. After an overview of victimology, twenty-four representative cases analyses are presented to systematically construct and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omicide scene analysis and such aspects as individual identity, life background, body injury, behavioral responses and life state of victims, with the purpose of assistance in determining criminal motives and characterizing the criminals. The article serves as an informative and valuable resource to draw more peers’ attention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homicide scene analysis, and therefore play a greater role in crime investigation.

Keyword: victimology; homicide scene analysis; motive of crime; criminal profiling

被害人学作为犯罪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已经有60余年的历史, 但无论是在我国的命案现场或者犯罪现场分析应用中, 还是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 被害人学都未受到普遍关注[1, 2]。笔者认为, 既然命案现场的主体之一是被害人, 那么涉及被害人的方方面面, 无疑也应该成为命案现场分析的主体。事实上, 在命案现场分析的实践中, 经常也利用被害人的信息作为现场分析的重要依据, 比如:衣着单薄的女主人在家被杀, 如果门窗完好又非睡眠时间, 那么强烈反映加害人和被害人非常熟悉。所以, 系统而全面研究被害人的信息, 无疑将会给命案现场分析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体会, 将分次论述被害人个体身份、生活背景、人体损伤、行为反应、被害状态五个方面与命案现场分析的关系, 期望得到同行们的关注。在此之前, 先对被害人学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1 被害人学的研究概述
1.1 被害人学的定义概念

被害人学, 英语单词victimology, 来自拉丁文victima, 原意指宗教礼仪上对神的祭品, 也指因外力而遭受损害或承受不利后果者。有关被害人学的概念, 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定义, 最简单的定义是: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被害人的学科。比较公认的定义是:被害人学是一门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犯罪被害人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探求犯罪预防的科学。当被害人学被视为法律学的分支学科时, 它的定义就是研究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援助的学科; 当被害人学被视为犯罪学的分支学科时, 它的定义便是研究探讨在犯罪发生过程中,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和被害人与犯罪的关系。由此可见, 被害人学的定义与其研究目的有关。早年被害人学中的“ 被害人” , 广义上是指多种突发因素导致的被害对象, 包含人的个体和社会团体两部分, 而近些年主要是指犯罪因素导致的被害对象。犯罪被害人学中的“ 被害人” , 包括被害死亡个体和被害活体两部分, 而且多数研究以被害活体为主。但探讨研究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时, 主要是以死亡个体为研究对象[3, 4]

1.2 被害人学的发展历史

学术界普遍认为, 被害人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其标志是三篇文献的诞生。1948年, 德国犯罪学家亨迪(Hans von Hentig) 发表了《犯罪人及其被害人》一文, 1954年, 美国精神病学家埃伦伯格(Henry Elbert)发表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关系》一文, 1956年, 以色列法学家门德尔松(Benjamin Mendelssohn)发表了《生物、心理和社会科学的新领域:犯罪被害人学》一文。1963年, 新西兰颁布了世界第一部被害人赔偿法。1966年, 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第五届国际犯罪学会会议上, 被害人学首次被专门列入大会议题。1973年, 第一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在以色列耶路撒冷召开。1979年, 世界被害人学学会在德国明斯特成立。1989年, 我国群众出版社首次出版了张智辉、徐名涓编译的《犯罪被害者学》, 标志着被害人学研究在我国开始兴起与发展。由此可见, 被害人学的历史, 实际上是以研究犯罪被害人为主要基础和内容的[5, 6]

1.3 被害人学的研究模式

被害人学的研究模式, 是以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作为基本原理而展开的[7, 8]。如图1所示, 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伤害被害人, 而被害人的行为有时会影响犯罪结果。产生这一基本原理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的事实, 其一, 被害人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犯罪结果, 如被害人遭抢劫时剧烈反抗或者喊出犯罪人名字, 可能将直接导致犯罪人实施原本并不想实施的杀人行为; 其二, 被害人的行为本身有过错从而导致犯罪结果, 如诈骗案件中被害人贪图利益等。

图1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示意图Fig.1 Schematic diagram of offender-victim relationship

在实践中,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并非单一而固定的, 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一种错综复杂的、精神的、社会因素诱发的相互作用、相互吸引、相互排斥的关系。学术界普遍将这种关系分成以下三个类型模式。

(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Available victim model)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 即使可能出现了被害人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也是无意识的(见图2), 如独居偏僻场所的豪宅容易引发犯罪人盗抢行为, 独行的衣着时髦的单身年轻女子容易诱发犯罪人性冲动犯罪行为等。

图2 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示意图Fig.2 Schematic diagram of available victim model

(2)被害人推动的模式(Victim precipitation model)是指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有意识推动(见图3), 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不会发生, 或者犯罪结果可能不会如此严重。如两人争执互相谩骂最终导致犯罪人拔刀杀人, 抢劫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强烈反抗可能不会导致杀人结果的发生等。

图3 被害人推动模式示意图Fig.3 Schematic diagram of victim precipitation model

(3)双向推动的冲突模式(Conflict model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人和被害人发生明显的互相推动行为, 从而使犯罪过程逐步升级, 甚至导致犯罪人和被害人角色互相置换的犯罪结果(见图4)。如犯罪人盯上身携巨款的被害人, 伺机持刀拦截威逼抢劫, 被害人主动反抗搏斗夺下凶器, 犯罪人转身欲逃, 被害人紧追不放并持刀刺死了对方。此时, 被害人事实上已经成了犯罪人。

图4 犯罪人与被害人双向推动冲突模式示意图Fig.4 Schematic diagram of bidirectional conflict model between offender and victim

1.4 被害人学的研究目的

概括起来, 被害人学的研究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即维护被害人权益、认识犯罪、预防犯罪以及打击犯罪。

(1)维护被害人权益。被害人的权益主要包括探究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救助问题两个方面。一方面, 由于刑事诉讼属于国家行为,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受到明显限制, 难以充分表达被害人或者被害方的意愿; 另一方面, 在刑事附带追究民事责任时, 经常出现犯罪人无赔偿能力而国家又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的情况, 致使被害人的权益难以保障。有关维护被害人权益方面, 目前已成为学术界和社会舆论均参与的热点, 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均已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2005年12月, 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各国被害人学专家, 为联合国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9]

(2)认识犯罪。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互相关系, 其主要目的就是认识犯罪。一方面, 大量的实践案例资料显示, 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结果的形成均有相当的作用甚至责任, 但另一方面, 也不能过分夸大被害人的作用, 否则将容易混淆犯罪的法律界限。学术界不少人认为, 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推动作用, 多数可能是无意识或者出于本能, 即便是有意识的, 也可能是正当的(比如反抗、搏斗等), 这不能影响诉讼过程中的定罪量刑。当然, 少数案例中被害人的推动行为确实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应该在法庭审理中充分考虑, 但需要严格查证。关于认识犯罪方面, 国内外学术界理论探讨较多, 但可能因为查证困难, 实际应用较少[10]

(3)预防犯罪。是指通过研究被害人自身的犯罪风险因素和犯罪过程中的行为, 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被害人自身的犯罪风险因素是指被害人的个体或职业身份引发犯罪的风险。比如少年儿童因缺乏自身辨识和保护能力、妓女和出租车司机因环境特殊等容易受到犯罪攻击。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因素是指避免出现刺激犯罪人的言语动作等, 以降低犯罪结果的严重性, 有时甚至可能会达到转化犯罪动机的效果。预防犯罪的研究, 需要大量真实原始的案件资料, 这方面国外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调查体系和资料数据库, 甚至有一定限度地向社会开放。但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原始数据的调查项目和资料查阅都未建立良好的制度[11]

(4)打击犯罪。是指通过被害人特征进行命案现场分析, 从而达到指导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目的。根据被害人特征进行命案现场分析, 基本原理是因为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人有明显复杂的互动关系, 那么被害人的行为以及留下的痕迹必然也会呈现出某种与犯罪人的关系, 如双方是否熟悉、犯罪人的职业、犯罪动机等。但非常遗憾的是, 和上述前三项研究内容和目的相比, 这方面国内外学术界虽然也有零星的报道, 但总体上这方面文献的篇幅不大且数量不多。而且缺乏比较完整的研究。其实, 在命案现场分析的实践中, 一直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将被害人的特征应用于分析作案人数、作案过程、作案动机以及案犯刻画[12, 13]。 (未完待续)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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