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证据探讨
黎智辉, 许小京, 王永强, 李志刚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作者简介:黎智辉(1976—),男,湖北石首人,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图像处理与分析。 E-mail:lzhuil@sina.com

摘要

影像资料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案件调查,是法律规定的重要证据类型。然而,至今有关如何在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对影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只有一些理论性探讨,缺乏结合实际的讨论。本文针对影像证据,讨论实际应用中涉及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希望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影像证据的价值。一是分析了影像证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不同部门的规定的比较,给出了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二是讨论了保证影像证据合法性问题。第三点讨论证明影像证据的真实性,包括程序保证和技术证明两部分。最后重点讨论了如何提升影像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从关联性的定义出发,结合影像证据关联性特征涉及到的主观和客观要素,分析总结了提升关联性的途径。

关键词: 影像证据; 合法性; 真实性; 关联性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5)02-0102-03 doi: 10.16467/j.1008-3650.2015.02.004
Image/Video Evidence
LI Zhi-hui, XU Xiao-jing, WANG Yong-qiang, LI Zhi-gang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Image/video materials, which are widely used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re an important type of evidence. However, there are few discussions on how to use this type of evidence in case investigation and lawsui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evidence features of image/video materials and discusses related problems. Firstly, we review how the Chinese Laws define the image/video evidence and some issues that need to be paid attention are proposed. Secondly we lay our respect on the legitimacy of this type of evidence and the way to guarantee the legitimacy. Thirdly we think over the authentication of the image and video evidence, pointing out that the authentication must be safeguarded with both procedural legitimacy and right techniques. Finally we emphasize the relevancy of the image and video evidence, setting our definition about it, and concluding the approach to enhance the relevancy in conjunction with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ssentials.

Keyword: image/video evidence; legitimacy; authentication; relevancy

随着科技的发展, 成像设备广泛应用, 在案件侦查、诉讼等法律活动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影像资料证据。由于影像资料证据与传统证据有较大区别, 其证据的认定与证明方法已经成为学术热点, 被许多学者关注[1, 2, 3]。然而从影像证据研究现状来看, 目前主要侧重于理论探讨, 尚缺乏与应用实践相衔接具备可操作性的证据认定与证明方法。尤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 如何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 保证影像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影像证据的真实性、提升影像证据的关联性, 最大限度的发挥影像证据的价值, 是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本文旨在就这些问题, 结合办案实践, 做一些初步探讨。

1 影像证据法律规范应用

目前涉及到影像证据的法律法规较多。宏观来看,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八类证据种类中都有“ 视听资料” , 影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中重要的一类, 因此这两部法律将影像资料的证据地位进行了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声像资料鉴定与物证类鉴定、法医类鉴定并列为三大类鉴定, 对影像资料证据的鉴定内容进行了规范。这些法律和规定, 为影像资料成为证据使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具体的证据规则方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公安程序规定”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 最高法解释” )对影像资料证据都有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对影像资料证据“ 最高法解释” 比“ 公安程序规定” 要更详细。其中“ 最高法解释” 第92条和第94条给出了13项明确的规定; “ 公安程序规定” 则在第63条给出了3项明确规定(见表1)。

表1 影像证据的法律规定对照 Table 1 Comparison of legal rules about image/video evidence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影像证据的程序审查要素, 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可以看到在这些要素中, 强调最多的是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涉及到诸多技术细节, 无法在程序中详细规定, 但却是案件中需要确定的重要证据属性, 在侦查、诉讼等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需求。同时, 影像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极容易引起争议, 需要有力的认定与证明来支撑。

2 确保影像证据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 关于影像证据合法性的证据规则已经十分丰富。确保合法性的途径在于对证据规则的充分理解与利用。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点是,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 侦查过程中提取、固定证据, 需要充分参考“ 最高法解释” 的证据规则, 而不仅仅参考“ 公安程序规定” 。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最高法解释” 确定了更多的规则(见表1), 而审查结果是由法官来把握。第二点是, 在办案实践中, 影像证据从勘查过程、提取、分析、检验都需要有其合法性的把握。如勘查程序和设备、提取人员资格、提取程序、分析人员资格、检验人员资质。

3 证明影像证据的真实性

影像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由合法性来保证的真实性, 二是由技术检验来证明真实性。

由合法性保证真实性的问题一般存在于公务执法过程中。如目前广泛使用的执法记录仪, 由于其使用主体为执法人员, 得到的影像证据具有合法性, 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使用程序、规范等推定其真实性。此时如果质疑其真实性实际上是质疑程序本身, 由此引起的后续证明工作实际上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 如果使用程序、规范上出现问题, 对其真实性的怀疑就有充分的理由。

技术检验证明影像证据的真实性是一个直接的方法。目前有一些方法[4]、行业标准[5]来支撑影像证据不同特征的检验, 如图像的获取过程中的成像特征(成像器件噪声、插值、压缩)、视频的时空属性(连续性)等。但是由于技术的发展限制、证据本身的状况限制等问题, 很多情况下技术检验无法确定。

4 提升影像证据的关联性

有关影像证据的关联性, 文献[3]给出的描述为:“ 相对于文字证据等书证来说, 图像证据更加典型的体现了在不同人的注意力水平和理解能力的条件下, 图像作为一个证据本身和其表示的涵义这两者之间的稳定联系, 与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之间的不确定关系” 。这个定义关注了涉及影像证据的两个方面:一是理解图像证据的主体, 二是图像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系。在影像证据的应用过程中, 这两方面是十分关键的要点, 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理解图像证据的主体。由于不同人的注意力水平和理解能力存在差异, 不同人对同一图像证据, 做出的判断和获得的信息有可能大为不同。如图像分析专业人员对图像的获取过程十分了解, 因而对获取过程产生的干扰现象如变形、压缩等掌握的十分透彻。而这些现象对于非专业人员而言, 有可能被当作图像内容的固有特征, 因此会由于变形、压缩产生对人胖瘦高矮或细节的误判。又如, 专业人员会全面的分析图像证据的细节, 非专业人员则只能看到概略的总体情况。案件证据的固定、提取人, 如侦查员可能是专业人员; 案件证据的评价者通常是法官, 有可能是专业人员, 但更可能是非专业人员; 组织证据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控辩双方则有可能是专业人员。这三类主体对影像证据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控辩双方更容易在图像证据关联性的理解上出现冲突。而在诉讼过程中, 法官的理解尤为重要。为了更深入的分析这一点, 就不能不谈到“ 认定主体的自由心证” 这一概念。根据文献[3]的分析:“ 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 法律预先不作规定, 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 称为心证。心证如果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 即谓之‘ 确信’ , 从这个意义上讲, 自由心证又称‘ 内心确信’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的“ 自由心证制度” , 但也存在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力也没有法定的效力阶梯。因而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取舍事实上依赖内心的选择。一般来看,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定的过程中, 会受到自身专业视野、常识理解以及控辩双方的陈述的影响。

图(影)像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关系。根据文献[6]的分析, 影像证据有三个本质的要素:时间、空间和场景。据此, 影像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系可以分解为时间要素关系、空间要素关系和场景要素关系。很多影像证据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都十分明确, 如监控录像一般都会记录时间信息, 其空间信息也很容易确定。场景要素关系是关联性中最难以确定的。所谓场景要素, 实际上就是涉及到影像资料中“ 谁(什么样的人、车、物), 在做什么(处于什么状态)” 。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知, 提升影像证据的关联性关键在于确定关联要素; 让证据评价主体理解关联要素。从笔者的应用经验来看, 提升影像资料关联性的基本原则有三点:一是尽量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展示视听资料; 二是以最好的效果展示, 进行必要的增强处理, 提升清晰度、分辨率和细节, 还原模糊的信息; 三是充分证明可以证明的部分, 有效利用视频中的确定信息。

目前已经有一些检验方法对提升影像资料的关联性进行支撑, 如文献[7]分析, 主要包括三类:对影像资料进行内容陈述; 进行合理推断; 同一性检验。同时, 也有一些具体的方案来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目标的检验。如公安行业规范《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技术规范》主要是对视频内容进行陈述。《法庭科学模糊图像处理技术规范-图像复原》、《法庭科学模糊图像处理技术规范-图像增强》、《法庭科学模糊图像处理技术规范-图像去噪声》则是对模糊信息进行推断。《视频中物品图像检验技术规范》, 《视频中车辆图像检验技术规范》、《视频人像检验技术规范》则是进行同一性检验。这些方案中包含一些具体的要求、方法以及实施过程, 组成了影像证据关联性证明的基础。虽然这些方案还不尽完善, 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 会有长足的进步。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张斌. 对视听资料法律地位的再思考[J] . 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6): 134-141. [本文引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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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arid H. Image forgery detection[J] . IEEE Signal Proce-ssing Magazine, 2009, 26(2): 16-25. [本文引用:1]
[5] GA/T916-2010图像真实性鉴别技术规范图像真实性评价[S].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0. [本文引用:1]
[6] 黎智辉, 郭晶晶, 王永强, . 图像真伪鉴定内涵[J] . 刑事技术, 2013(6): 45-46. [本文引用:1]
[7] 黎智辉, 王桂强, 许小京, . 视频侦查中的影像证据应用[J] . 刑事技术, 2014(2): 42-44.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