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DF794.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8-3650(2014)04-0072-01
某年8月28日, 某铁路巡护人员发现京沪铁路上行线某区间在用钢轨扣件被拆盗数十套, 对列车运行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经对现场仔细勘验, 除了在中心现场提取了扣件螺帽上工具痕迹、护栏网破口处钳剪痕迹、钢丝钳、螺帽、垫片等痕迹物证外, 在中心现场西侧80m处发现并提取红色塑料袋1个, 其内有钢丝钳包装盒1个。经对现场物证进行处理, 在红色塑料袋上显现连指分布的残缺指节印3枚, 单指分布的残缺指印1枚(见图1)。
根据塑料袋遗留的位置, 以及指节印和指印在塑料袋上的位置对应关系、三连指高低位置关系、指印的结构形态, 结合塑料袋内装的钢丝钳盒子大小、厚薄等情况, 综合分析认为, 现场遗留的塑料袋及内装钢丝钳盒应该是作案人携带作案工具即钢丝钳的包装物, 是作案人在临近作案现场抛弃的; 塑料袋上遗留的指节印和指印符合作案人左手持拿作案工具形成, 应是同一人左手所留, 指节印为左手食、中、环三指所留, 指印应为左手拇指所留。该指印尽管残缺, 仅有中心上部和外围左上部纹线清晰, 但仔细观察其可见的细节特征稳定, 具备检验鉴定条件。
据得到的综合案情分析, 该案作案人应是两至三人的团伙, 尽管利用其它痕迹物证有助于侦破案件, 但都不能直接指向作案人, 只有利用携带作案工具塑料袋上提取的残缺指印能直接认定作案人, 为侦查工作修正侦查方向, 缩小侦查范围, 提供证据支持。
现场指印被输入上海铁路公安局指纹比对系统数据库进行查询比对, 向现场周边的省公安厅等协助查询, 直至组织技术人员对现场周边地区未及时入库的捺印指纹卡片进行人工查验比对, 均未比中, 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但是一条群众反映的线索被引起重视:在现场周边某村刘某涉嫌盗窃水泥厂专用线铁路器材, 并于近日悄然出走。
经搜查, 在刘某住处刷牙玻璃口杯上提取了一枚有鉴定条件的残缺汗液指印, 经检验认为是左手拇指所留, 与现场残缺指印进行比对, 认定是同一手指所留(见图2、3)。11月抓获嫌疑人刘某, 比对认定现场指印是刘某左手拇指所留, 从而确认其为“ 8.28” 案作案人, 案件成功告破。
由于现场勘查前, 铁路部门对钢轨进行了抢修, 形成了多种工具痕迹并存, 众多人员足迹同在, 烟蒂等抛弃物掺杂, 痕迹物证错综复杂的变动现场, 给勘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案技术人员在中心现场西80多米的田地里发现提取了塑料袋、钢丝钳盒等物证, 并在塑料袋上显现了残缺指印, 从而为分析案情, 梳理线索, 认定作案人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在上网入库查询比对、人工比对档卡、比对重点人员指印等穷尽一切可检验比对对象无果的情况下, 遇有可疑对象, 及时调整思路, 依法对可疑对象住处搜查, 从其生活用品提取到指印, 最终在嫌疑人刷牙玻璃口杯上提取到了左手拇指残缺汗液指印, 与现场塑料袋上遗留指印比对同一, 确认了嫌疑对象。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