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0月11日15时50分许, 在某市中央路百货路口发生一起吉普车与轻便两轮摩托车刮碰的交通事故, 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现场勘查时, 办案民警在吉普车左前叶子板上发现一处黑色橡胶加层线形痕迹; 经检验, 该痕迹与摩托车右车把的物质成分一致, 应为两车刮碰过程中物质转移所形成。调查中, 吉普车和摩托车的驾驶员对刮碰过程中两车的相对速度各执一词。为了确定事故的责任, 需要对吉普车左前叶子板上橡胶加层线形痕迹的方向进行判定, 从而推断刮碰过程中两车的相对速度, 当地警方遂将吉普车的左前叶子板和摩托车的右车把送检。
送检的吉普车左前叶子板在BJ2020SG标识的上方有一组清晰连贯的橡胶加层线形痕迹, 痕迹呈水平分布且略有弧形反映, 痕迹长约230mm, 最宽处约19mm(见图1)。痕迹右端边缘不够整齐, 颜色较浅, 表明接触时作用力较小(见图2-A); 痕迹左端呈楔形, 颜色逐渐变深, 反映出明显的橡胶堆积(见图2-B), 局部有向左侧甩动的现象(见图2-C); 痕迹中部可见一处陈旧性的油漆片断裂, 断裂处左侧痕迹突然中断, 中断区域约为5mm× 5mm, 橡胶颗粒由于两侧油漆片的高低不同而分布于断裂处两侧油漆片边缘的不同位置:断裂处上半部分左侧油漆片较高, 橡胶颗粒粘附在断裂处的左侧边缘; 断裂处下半部分右侧油漆片较高, 橡胶颗粒遗留在断裂处的右侧边缘(见图2-D)。痕迹中部及左右两端的表面状态均反映出从右向左的痕迹方向、由轻到重的痕迹变化。
送检的轻便摩托车右车把为橡胶材质(见图3), 车把端面有一处宽约20mm的擦蹭痕迹, 痕迹边缘有橡胶颗粒的堆积, 痕迹方向由把端外缘指向中心(见图4)。
将送检摩托车与车体上的线形痕迹进行对照检验, 送检摩托车右车把与吉普车左前叶子板上线形痕迹的高度对应(见图5), 车把擦蹭痕迹宽度与吉普车左前叶子板上线形痕迹的最宽处基本一致。
由于吉普车左前叶子板上的线形痕迹的形成相对于吉普车车体为由后向前, 因此, 可判断两车为同向行驶。若两车相向运动, 则形成的线形痕迹相对于吉普车车体应为由前向后; 若两车同向运动并且刮碰瞬间吉普车的速度相对于摩托车更快, 形成的线形痕迹也应是相对于吉普车车体为由前向后。只有两车处于同向行驶状态并且刮碰瞬间摩托车的速度相对于吉普车更快时, 才能形成现场方向的线形痕迹[1, 2, 3]。
送检的轻便摩托车右车把与吉普车左前叶子板线形痕迹的对应关系一致; 线形痕迹左右两端表现出的从右向左方向的轻重变化符合摩托车车把与车体接触过程中的轻重变化; 痕迹中部油漆断裂处突然中断的区域位置以及痕迹左端的甩动方向表明痕迹的形成过程是由右向左。综上所述, 送检的吉普车左前叶子板上的线形痕迹可以由送检的轻便摩托车右车把从右向左作用形成。
这起案件的检验对象是平面加层线形痕迹, 并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常见的金属刮擦所形成的立体线性痕迹。总体上线性痕迹具有共性特点, 但由于加层物质的存在, 在线性痕迹中有特定的反映, 为确定痕迹的方向问题提供了条件。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