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3月7日上午5:50时, 李某(女, 12岁), 学生, 在骑自行车上学途中失踪, 同年3月19日在邻近村落一水塘内发现李某的书包和自行车, 3月23日在距该发现地4Km的水塘内发现李某尸体。侦技人员在无实体证据和技术支撑的条件下, 利用传统侦查手段, 成功地破获了该案, 报道如下。
现场勘查:第一现场位于某经济开发区某村嫌疑人胡某家。为座北朝南二层密闭院落6间, 在二楼的木柜中发现毛发2根; 第二现场位于某经济区“ 月塘” , 水塘堤上可见一书包, 西北角水底见“ 捷安特” 可折叠自行车一辆, 距堤边4.2m; 第三现场位于某经济区 “ 幺塘” 。尸体漂浮于该“ 幺塘” 西南角水面, 呈俯卧位, 头北脚南。死者上身着毛衣, 下身着深红色毛裤, 三角短裤位于双侧大腿中段, 呈卷曲状。
尸体检验: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 胸腹部尸绿和腐败静脉网形成; 左头顶部及左侧耳道内见大量泥土附着, 左下颌下缘至甲状软骨右侧7.0cm× 2.4cm皮内出血, 颈右侧见0.6cm× 0.4cm孤立状皮下出血, 左腕关节下端0.7cm× 0.5cm皮下出血; 外阴及处女膜未见异常; 胃空虚; 双侧肺叶间见点状出血。
死者骑自行车上学, 在发案时间段, 除上学的学生和赶集的菜农外无其他流动人员, 排除其他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推断为他杀。
死者尸长145.0cm, 体重37.0 KG。抛尸现场水面0.7亩, 水底尸体压迹距塘边的平均距离13.0m, 水深1.6m, 水面平静无流动。现场条件下抛尸只能通过水上运输工具或涉水完成。
尸体腐败程度与入水时间:死者的尸体现象与同时间段的其它水中尸体有较大的差异。根据本地的气候条件, 昼夜温差在15℃左右, 暴露在野外的尸体和在水中浸泡多天的尸体, 腐败程度远高于发现时的状况, 特别是死者双手形成的“ 苍白皮肤” 与晚期的尸体现象有着较大的差异。分析认为, 尸体曾在泥土环境中留置, 入水时间为1~2d。
死者左头面部泥土粘附性很高, 衣裤的色泽被浸染成土黄色, 肉眼观不同于水塘内的泥土, 长时间浸泡可以被水溶解。鉴于本地区的土质差异性较小, 无认定泥土区域的条件; 结合尸检所见的泥土分布状态, 认为泥土掩埋的可能性存在。
作案时间即是死亡时间:死者的生活习性相当规律, 作案时间可以确定在3月7日5:50~6:10之间。结合胃内容排空程度, 分析认为李某在失踪后短时间内遇害的可能性较大。
嫌疑人刻画: 3个犯罪现场呈“ Z” 形分布, 只有对当地的地型、地貌有相当的熟知度才能形成这一过程, 因此支持本地人作案; 死者使用的“ 捷安特” 可折叠自行车, 重13.4KG。本地20~30岁男子在现场条件下抛弃距离为5.0m~7.0m; 30~50岁男子4.0m~5.0m; 50岁以上男子2.0m~3.50m。根据自行车和尸体所处位置, 行为人有力量优势控制和杀害死者, 抛尸和抛自行车的力量充足, 提示成年男性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犯罪有目的性, 对女性的攻击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性侵害特征, 但不能排除行为人因对死亡的恐惧或其它客观因素, 而没有实施性侵害的可能; 犯罪嫌疑人异地抛尸动作连续, 有转移视线的行为指向, 提示犯罪嫌疑人思维成熟, 倾向于27岁~55岁的成年男子。
推测作案过程:3月7日6:00时左右, 凶嫌与死者在路途遭遇, 预谋不轨时遭致反抗、呼救, 被扼颈意外致死, 嫌疑人将尸体和自行车隐藏至某处, 当晚将自行车和书包丢弃, 将尸体掩埋在自家院落或其它隐蔽处。3月19日死者的自行车和书包被发现后, 侦查单位连续2d, 使用警犬以死者书包为嗅源对沿途5个村落和农田进行了搜索, 嫌疑人迫于压力和怕被警犬嗅出尸体, 3月20日或3月21日把尸体从埋藏点挖出, 使用小型交通工具移尸、抛尸。
本案在技侦和测谎技术的配合下, 4月6日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 37岁, 邻村独居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交待了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3月7日清晨, 胡某看见李某骑着自行车路过, 陡生歹意, 用手臂将李某的脖子勒住往厕所的方向拖, 并放在厕所旁边, 逐后用右手把李某的脖子掐住按在地上, 膝盖压住她的双腿, 发现李某已经死亡, 把死者抱到二楼放进柜子里。当晚8点多钟, 胡某将自行车和书包丢入邻村的水塘中, 晚10点钟左右, 把李某尸体背到离家很远的一个水塘边, 脱李某的外衣、外裤时将死者的内裤拉到了大腿, 发现没阴毛而未实施性侵害, 随后将尸体扔进水底。
侦查命案的现场分析, 充斥着可变量和未知数。在这一过程中, 没有可资参考的物理数和化学量值, 分析意见都是获得性经验的个人认识。面对复杂多变的作案方式和心理变态的怪异行为, 命案的现场分析与实践, 不仅是对专业能力的挑战, 也是吸吮另类思维的良好方式。
本案侦查的成功之处在于, 现场指挥者具有高度的案件敏感性。从死者失踪的当天就展开了案件调查的前期工作, 按照先查实后排除的工作方法, 对死者行走路线的多个村落进行走访调查, 对可能的涉案人员进行登记, 及时有效地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事实证明, 许多案件的成功侦破都体现出了指挥者的能力和智慧; 第二, 侦查思路清晰, 排查范围明确。针对本案不熟悉地形、地貌的人员不可能完成的特点, 确定系当地人作案, 把目标锁定在相对局限的地域内。要求“ 户户清查, 人人见面” , 对无人居住、公共用房和具备存放尸体条件的房屋重点勘验, 把单身、独居和生活行为怪异者作为重点对象重点排查。第三, 在发现第二、第三现场后, 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勘验并要求所有参战人员重走路线、现场感受。同时, 针对本地人作案, 案前有预谋、策划和湮灭证据的过程, 指挥者及时调整思路、制订措施, 使调查工作整体有序的推进。第四, 注重审讯技巧。在无确凿证据的条件下, 着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时间和空间进行核查, 对凶嫌交代作案过程中重点细节和关键结点, 组织侦技人员逐一查证、收集相关证据, 扭转了因现场证据不足可能影响诉讼的被动局面。
本案是一个利用传统侦查手段破获的成功案例, 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避免。其一, 侦技人员对现场的理解能力有待提高。在没有发现第一现场的情况下, 局限于某个狭小的空间, 对可能、可疑地段和特殊人群没有进行梳理, 也没有为后期侦查范围向外拓展打下基础; 第二, 个体经验和影响力为创造性思维制造了障碍, 应减少“ 权威性” 意见、增大“ 参考性” 的逻辑性推论。现场分析中, 对尸体腐败程度与入水时间的关系, 是否被掩埋等技术性难题, 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和推测, 遗憾的是大多都选择了错误的答案。如对“ 左头顶部和左外耳道泥沙, 衣裤的色泽呈土黄色” 等现象, 推测为泥土掩埋所致, 忽略了抛尸现场外的施工工地曾向水塘内排放过大量的泥沙, 导致了错误的推断, 也暴露出现阶段法医病理学研究和实验室检验的短缺和局限性; 第三, 打捞工作不彻底。案发后, 办案机构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在抛自行车、书包和抛尸水域进行打捞, 但对水底的状况没有勘验、固定, 对案犯交待的真实性也无从考究; 第四, 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技术检测手段的欠缺, 打捞物品上的生物检材受到破坏, 而现代科技检测手段没有代偿方式。
笔者认为, 刑事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分析时, 应充分考量现象的不确定性, 对那些现代科技手段尚不能检测和缺乏理论支撑的现场现象要有清醒的认识。特别是回答关系到技术性难点、难题时, 既要有科学、客观的推理也不乏谦虚、审慎的态度。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