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鉴定
林国生1, 廖振瑜2
1.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广东佛山 528000
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东广州 510800
摘要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失误; 正常医疗转归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4)04-0048-03

从广义上来讲, 凡是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工作不满, 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失误, 以及认为由此引发的其他后果, 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行使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 在未作出裁决之前, 统称为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失误,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未完全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由于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 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通常医疗纠纷是由医疗事故和医疗失误引起的。除此之外, 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 结果的发生纯属正常医疗转归, 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 也会引起纠纷[3]。这类纠纷可能是因患者缺乏医学知识, 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的潜在可能无法回避, 但是患者一方不能接受而引起的[4]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 料

对2008年以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派出所请求协助处理的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医鉴定随机收集并且整理, 按下述步骤进行筛选:第一步、公安机关首先接受报案, 涉及医疗相关问题的案件; 第二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被要求参与协助处理的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 第三步、相关材料齐全, 处理完毕的案件。

1.2 方 法

(1)对案例进行分类, 统计其主要涉及医务人员和科室情况。(2)将医疗纠纷分类为非法行医、医疗事故、医疗失误、正常医疗转归。(3)根据医学会鉴定的结论与案件处理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探讨基层法医处理医疗纠纷类案件的重点、难点。

2 结 果

2008年以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共接受50例医疗纠纷案件, 其中活体鉴定18例, 占36%; 死亡32例, 占64%。

2.1 被鉴定人情况

共50位研究对象, 其中24例老年人, 16例青壮年, 10例未成年(均小于l6岁); 24例男性、26例女性(男∶ 女=1∶ 1.08)。年龄最小3岁, 最大88岁, 职业无差异性, 分布于各行各业。

2.2 被告情况

表1为参与诊疗的医务人员情况, 表2为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涉及的医疗单位科室情况(共50例)。

2.3 鉴定情况

表3为医学会展示的32例鉴定结果(非法行医不在此列)。医疗事故占37.5%, 医疗失误占43.75%, 属于正常医疗转归占18.75%。表4为医疗纠纷分类。

2.4 处理结果

表5为50例案件处理结果。除非法行医外, 多数案件能得到调解处理, 提起诉讼案件仅占18%。

表1 主要涉及医务人员情况
表2 涉及科室情况
表3 医学会展示的32例鉴定结果(非法行医18例除外)
表4 50例医疗纠纷分类
表5 案件处理结果(50例)
3 讨 论
3.1 医疗纠纷发生的特点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 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不断上升的态势。由于医疗资源的匮缺和医保制度的欠完善, 外来务工人员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常需支付较高费用并耗费较长时间, 往往他们就近选择民间的医疗服务, 而民间的医疗服务管理混乱、水平参差不齐, 容易发生意外, 这也就造成非法行医案件高发, 医疗纠纷类案件发生率逐年上升。近年来, 互联网和媒体对医闹事件的大肆报道, 一些地方还有不法分子煽风点火, 患者及家属常会通过这些极端方式谋求利益。为防止医闹类群体事件的发生, 医疗纠纷的早期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3.2 医疗纠纷法医鉴定过程中的重点、难点

由于受到当前物质经济社会的影响, 当事患者及其家属除感情方面的因素之外, 对于医院能给予的物质补偿非常敏感, 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医闹事件时有发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 由于纠纷本身情况复杂, 因素众多, 对事故的判别与认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5- 6]。法医参与医疗纠纷的鉴定已有较长历史, 积累了丰富的医疗鉴定经验。法医不仅有医学知识、法律知识, 而且有丰富的鉴定经验。在实际工作中, 需注意如下几点:

(1) 掌握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 查明医疗机构是否具有从医资格、其所提供医疗服务方是否超出法定范畴, 判断是否非法行医。这往往需要卫生局管理部门的协助审查。

(2) 在医患双方及见证人的参与下尽快封存相关病历资料和所使用的器械药品, 表明公正的态度, 取得双方的认可。

(3) 根据所学知识, 初步判断医疗纠纷的类别, 通过了解患者或其家属的诉求, 听取医方的辩解, 决定是否可以调解处理; 是否由医学会参与对事件进行鉴定, 启动正常的司法程序。

(4) 注意调解的方法, 严格控制家属的情绪, 防止医闹事件的发生。法医在接到医疗纠纷类案件后, 鉴定工作的难点就是因果关系的判定、医疗失误参与度, 亦即是判断医疗纠纷的类别、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失误甚至是发生医疗事故。

(5) 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 参考医学专家的会诊意见、根据法医本身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7]。要确定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否为医疗失误, 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是医疗纠纷鉴定的第二步。在确定医学上因果关系之后, 鉴定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其它因素, 比如医疗单位及医生本身的医疗条件、水平, 患者身体素质疾病及常见的并发症, 疾病的复杂性、治疗的难度及其发展的不可预见性等等[8, 9]

(6) 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失误或是发生医疗事故。第一、要判断病人的病情变化的原因, 是内在因素引起的各种疾病转归还是外在因素造成的损伤; 第二、要明确病人目前的结果, 包括:伤残、死亡、治疗时间延长、病情加重及疾病是否达到治愈的标准等; 第三、医疗纠纷法医鉴定的基础即医疗过失的判定, 一定要紧密结合纠纷双方的矛盾点。同时, 也要审查其它方面有无医疗失误, 这常常是病人与其家属未能发现的, 也通常是医疗单位回避的部分。这需要医学会专家的帮助, 同时专家应注意表明公正的态度。

一般情况下, 发生医疗纠纷后, 患者与其家属方都是希望谋求经济利益补偿。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失误行为受到损害, 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 医疗纠纷法医鉴定的两大难点为:因果关系的判定、医疗失误参与度, 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总结, 得出一套针对医疗纠纷较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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