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催泪喷射器致人死亡1例分析
李智1, 金茂强2, 卢延旭3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831100
2.新疆医科大学法医病理教研室,乌鲁木齐 830011
3.中国刑警学院,沈阳 110035
摘要
关键词: 警用催泪喷射器; 催泪液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4)03-0070-02
1 案例资料

某年4月13日晚在某市一饭店内, 王某为自己的女儿过满月宴, 席间因酒醉滋事, 饭店员工遂报警, 接警的派出所民警准备将王某带离现场时与王某发生肢体接触, 王某母亲怀抱婴儿进行阻挡, 为制止其行为, 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喷向王某, 混乱中不慎被王某女儿吸入死亡。

尸体检验:女婴尸体一具, 身长54.0cm, 发育正常, 营养中等, 全身浅表淋巴结未触及, 尸斑呈暗红色, 分布于背部、项背部未受压处, 指压不褪色, 尸斑部分已缓解, 颅骨无骨折, 前囟5.0cm× 4.5cm, 略凹陷, 后囟未闭1.0cm× 1.5cm, 黑色头发, 长0.5cm, 角膜轻度浑浊, 虹膜呈棕色, 双侧瞳孔直径均为0.5cm, 巩膜无黄染, 结合苍白, 口唇紫绀明显, 上唇粘膜见0.3cm× 0.3cm和0.1cm× 0.1cm白色痂皮, 上唇系带见0.2cm× 0.7cm轻度红肿, 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气管居中无损伤, 胸廓对称, 脊柱、四肢无畸形, 十指甲床紫绀明显。

解剖见:气管粘膜充血, 管腔内见较多血性液体、泡末状, 食道粘膜充血; 心包膜上见针尖大小点状出血, 心包腔无积液, 心脏外观无异常, 心脏表面血管扩张充血明显, 心脏重30.0g; 双肺表面暗红色, 双肺重115.0g, 表面广泛针尖致小米粒大小的出血点, 切面暗红色淤血状, 质地较实, 肺门淋巴结无肿大, 肺动脉及分支未见血栓; 腹部略膨隆, 腹腔内少量血性液体, 胃轻度胀气, 内有乳白色奶样物约20mL, 肠管轻度胀气, 肠系膜轻度充血。余未见异常。

显微镜见:咽部、喉头及气管粘膜上皮肿胀、空泡变性, 粘膜上皮下血管高度扩张充血, 组织疏松、染色变淡呈水肿改变; 心肌间质血管扩张充血; 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 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红细胞、少量单核细胞及较多粉红色水肿液, 细支气管腔内见较多红细胞, 部分细支气管周围淋巴细胞和单核细胞浸润, 间质血管扩张、充血; 肝小叶中央静脉及血窦高度扩张淤血, 肝细胞肿胀、疏松化, 汇管区及肝小叶内灶性淋巴细胞浸润; 肾小球毛细血管扩张出血, 间质血管扩张充血伴灶性出血; 脾脏淋巴细胞分散不集中, 血窦高度扩张淤血; 肾上腺间质血管扩张充血; 脑实质部分血管扩张充血, 部分血管周围有少量灶性出血, 脑血管周围组织裂隙增宽, 结构疏松呈脑水肿改变。

实验室检验采用气相色谱)及液相色谱在死者胃内容物、心血及肝脏中均未检测出常见毒物, 在死者口、鼻分泌物和气管粘液中, 经高效液相色谱法检验均检出辣椒素成分。

法医病理学诊断:(1)急性喉头水肿, (2)急性肺水肿、肺淤血、肺出血, (3)多脏器淤血(肺、肝、脑、脾、肾、胃、肠等)。

2 讨 论

根据尸表检验及系统解剖所见, 受检者体表未见任何损伤痕迹、内脏无损伤、出血, 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 故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死亡; 法医病理学检查可见死者心、脑、肺等重要生命脏器发育良好排除先天性疾患猝死可能。

本案提取现场使用的警用催泪喷射器, 是由广州市景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 主要成分由天然辣椒素(OC)与少量警用催泪剂(CN)配制而成, 对成人是无致命性的, 经过HPLC法检验死者生前接触过催泪喷射器喷出物, 催泪喷射剂作用于人体, 可以造成人眼睛、鼻腔、口腔, 皮肤和呼吸道产生强烈刺激作用, 迅速出现流泪, 流鼻涕、咳嗽, 皮肤及眼睛灼痛、呼吸困难等症状, 在耐受力及摄取量方面, 婴幼儿比成人少得多, 在排除外伤、其它常见毒物及病理性疾病死亡的前提下, 分析死者系吸入催泪喷射液, 造成急性喉头水肿, 急性肺水肿、肺淤血、肺出血, 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