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损伤检验认定驾乘关系法医学分析
徐大勇, 杨小莉
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34000
摘要
关键词: 法医学; 损伤检验; 驾乘关系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4)03-0063-02
1 案例资料
1.1 案件简介

某年7月8日晚, 刘甲、刘乙两人合乘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 撞击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货车, 致使两人当场死亡, 且两人均被抛出摩托车外。事发时现场缺乏目击证人, 事故处理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和车辆检验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的驾乘关系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双方当事人家属上访, 办案单位委托笔者对尸体损伤检验进一步明确驾乘关系。

1.2 检 验

现场货车由北向南停靠在路的右边, 摩托车碰到货车的左后角, 碰撞前摩托车无紧急制动痕迹, 碰撞后刘甲和刘乙两人距离货车左后角的距离分别为20m和21m, 两人相距4m, 两人相距摩托车的距离刘甲比刘乙近, 刘甲仰卧在路的右边, 刘乙趴在路的中间。

摩托车为“ 铃木” 大架两轮摩托车, 该车右侧观后镜脱落, 右小把(制动把手)于把柄处断裂, 距右车把末端约21cm处下部固定处粘附蓝色漆片, 车把整体下压严重变形; 农用车是蓝色“ 东方红” 农用车, 该车左后灯罩破裂, 车厢尾部左侧, 离地高度95cm有擦划痕, 左后锁扣处(离地高度165cm)粘附血迹, 脑组织。

车辆检验结论:摩托车右侧车把与农用车车厢尾部左侧发生擦划、碰撞, 接触宽度约21cm。

1.3 尸体检验

死者刘甲, 男, 尸长178cm , 上着短袖衬衫, 衬衫前侧右肩部至右腋窝血染, 伴有衣服的撕裂破损; 全身较干净, 右眼外有二处的挫裂创分别长5.0cm、1.0cm, 在挫裂创的创口中提取到蓝色漆片, 右侧额颞部有3.5cm的挫裂创; 躯干前侧右侧肩峰至右腋窝有15.6cm× 9.0cm的竖行挫裂创, 创缘部提取一蓝色漆片, 伴有锁骨骨折和擦伤, 右胸外及右季肋部分别有较大面积的擦伤, 并可触及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 右侧上臂中外侧有1.5cm的创口, 局部解剖见右侧腕部畸形, 右虎口处有6.5cm× 3.4cm的撕裂创(见图1 )。

图1 刘甲右手虎口和右手腕背部畸形;

图2 刘乙面部损伤照片

死者刘乙, 尸长165cm, 面部变形, 面部正中有16.5cm× 3.0cm的竖型挫裂创, 脑组织外溢, 上下颌骨骨折, 双侧胸部及上腹部有大面积的擦伤, 胸腹部散在沙子附着, 左腕、左膝关节外侧、左足背见有多处点片状的擦伤, 右膝部等处可见挫裂创。

两死者心血酒精含量:刘甲酒精含量217mg/100mL、刘乙酒精含量414mg/100mL; DNA检验:在货车左后锁扣处粘附血迹, 脑组织与刘乙的DNA的分型一致。

2 讨 论

(1)摩托车右侧车把与农用车车厢尾部左侧发生擦划、碰撞, 接触宽度约21cm, 且车把下压变形, 表明驾驶员的右侧肢体和身体应当和货车接触时形成的碰撞伤。刘甲的损伤多位于人体的右侧, 刘甲右肩部有一较长竖行的挫裂创, 创缘不规则, 创腔有组织间桥, 伴有锁骨骨折及擦伤, 说明右肩部受到有一定接触面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综合检验分析, 此处损伤符合人体随摩托车高速行进时与货车的左后角部发生突然碰撞形成, 同时在刘甲右眼外的创口内及右肩部的创缘边提取到蓝色漆片, 也说明刘甲右侧眼外及右肩部与蓝色农用货车有直接接触, 右眼外的创口较轻, 应系死者在撞车的瞬间本能的躲避反应; 刘甲右手背及手指背部有散在擦挫伤, 右第三、四、五掌指部肌肉出血范围较大, 说明第三、四、五掌指处的擦挫伤部位为直接暴力作用点, 此处接触部位为钝性平面接触所致, 且表面较光滑; 右侧上臂中外侧1.5cm× 1.2cm的创口, 肌肉出血, 肌肉断裂, 说明力量较大, 符合与货车后箱碰撞形成。

(2)刘甲右虎口处撕裂创6.5cm× 3.4cm, 创周及创内较干净未见异物, 创缘不整齐, 创腔有组织间桥, 创缘未见擦挫伤, 提示损伤时有较大的外力作用使右手拇指和手掌处于过度叉开撕裂所致; 右侧腕部畸形, 右手腕部皮肤及皮下未见损伤, 第二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第二、三、四腕掌关节向背侧脱位说明掌部与右前臂有相对力的牵拉, 表现为右掌部有向背侧的力量和右上肢有向前侧的力量, 结合刘甲双手呈握曲姿势, 说明死者在死亡瞬间, 其双手处于极度紧张状态, 出现尸体局部痉挛等情况, 结合案情和酒精检测结果分析认为, 刘甲右手虎口和腕部损伤符合天黑酒后驾驶摩托车高速行驶突然发现意外下意识紧握车把, 与货车相撞后车速的突然改变和人体惯性造成的损伤; 刘甲胸部损伤符合与摩托车分离后抛出, 与地面形成。

刘乙损伤主要为颅面部竖行开放性挫裂创, 货车左后锁扣可以形成此类性损伤, 且在左后锁扣处粘附血迹, 脑组织, DNA检验与刘乙分型一致, 且刘乙身高在摩托车的坐高和货车左后锁扣高度基本一致, 刘乙面颅部损伤系与货车左后锁直接碰撞造成的; 胸腹部损伤以胸腹部突出部位擦伤为主, 且死者胸腹部有散在沙石颗粒附着, 此处损伤应为刘乙与货车左后锁碰撞后摔跌地面相对运动时造成; 同时结合事故现场反映的两者摔抛位置两人相距摩托车的距离刘甲比刘乙近, 刘甲全身均未见明显沙石颗粒和泥土附着, 说明其与摩托车接触紧密, 分离后在地面相对运动较少, 因此摩托车与货车发生碰撞时, 由于摩托车受阻、重心前移, 加上后座乘员无意识与货车躲避直接造成右侧额部损伤更无意识抓紧摩托车或驾驶员, 而驾驶员在碰撞的瞬间潜意识抓紧摩托车与之固定相对紧密等情况, 可以得出死者刘乙为摩托车后座上的乘坐人员结论。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