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尸体证据命案的证据收集
徐斌
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公安刑侦大队,431600
摘要
关键词: 命案; 证据收集; 碎尸
中图分类号:DF79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4)02-0041-02
徐斌

某年11月7日和某年1月12日, 某市城区相继发生2起杀人碎尸、弃尸案。在无尸体证据的条件下, 侦技人员通过现场勘查提取血迹和可疑组织, 侦查试验获取弃尸现场资料, 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行走路线等, 最终为案件成功侦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报道如下。

1 案件简介

案例1 某年11月9日, 某机关干部代某(男, 49岁)在他人陪同下分别在某公安局报称其妻马某外出后失踪, 次日又在公安机关谎称马某在做家务时被重物砸伤头部死亡, 尸体被丢弃在附近一座桥下, 尔后又在侦查人员问讯时主动交代:某年11月7日10时许, 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 在极端气愤的情况下打了马某一拳, 她随即倒地并大呼“ 救命” , 因顾及颜面和社会影响就用手捂压其口鼻部, 导致马某死亡。随后把尸体拖到卫生间用小木凳垫在死者臀部, 拿出家里备用的手术刀片、修眉刀片, 将马某的颈部和左腕部血管切开放血后分尸, 再用高压锅将肢解的头颅、双手和双足蒸煮。11月7日~11月8日晚骑摩托车分别将尸块丢至汉江水域内。

案例2 某年1月12日, 某市被害人陈某(女, 34岁)家属报称:1月9日上午陈某乘坐牌友胡某的小汽车后失踪。2月2日, 胡某到案, 期间胡某拒绝接受询问调查, 反复重申“ 陈某坐我的车后, 在某地主动要求下车后不知去向” 。次日未通过测谎器测试, 并交代了杀人焚尸、碎尸、弃尸的犯罪过程。1月9日上午11时许, 胡某以偿还赌资为由, 在某“ 美容厅” 接陈某上车, 交谈过程中两人就个人情感问题发生激烈争执, 胡某气愤之下将陈某正在通话的手机打落(电池与机体分离), 并用右肘和右前臂挤压陈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然后把车开至无人处, 将尸体放入后备箱, 用铁钳反复击打陈某头部数次, 直至陈某死亡。当日下午3时许, 用市场购买的包装布、绳索将尸体包裹后, 到娱乐场所打牌。1月11日上午购买汽油、铁锹, 将尸体运至汉江下游某公路桥下, 用汽油焚尸、铁锹分尸、捆绑石块后弃入汉江水域中。

2 侦破过程

案例1 刑事技术是一门实用科学也是一种对比技术。本案在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犯罪情节后, 侦查工作就转变为查证工作。侦技人员调查后认定的作案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交待相吻合, 其子女早上外出时也证实死者的存在, 11月7日之后没有人发现死者出现; 11月10日接到报案, 即对死者居所进行了勘查, 通过勘查在卫生间等多处发现血迹及可疑组织碎屑, 并在下水管道中发现一块1.5cm× 1.3cm× 0.2cm的骨质碎片, 由此判断失踪人马某可能已经被害。当即启动命案侦查机制, 从查询失踪人马某的手机通讯资料入手, 发现死者的手机处于关闭状态, 调取长途汽车站入站口录像, 确定离开本地时间和是否有人同行等资料, 接着围绕失踪人马某失踪前生活空间展开调。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杀害妻子马某的供述, 其中供述的案件细节与现场勘查、家人所述大致吻合。即11月7日代某在其家中将其妻马某致死, 随后代某在卫生间内将马某的尸体肢解, 并于11月8日、9日分别将马某的尸块及部分衣物等装袋后抛入汉江中。案发当日, 代某骑摩托车进入武汉境内和返程乘坐的公交车录像也被调取; 代某使用办公室电话呼叫马某手机, 制造马某已离开所在地的假象; 11月8日、9日晚骑摩托车抛尸的行走路线也被查证。在死者家中提取的血迹、组织碎屑及骨质碎片, 通过DNA鉴定系马某所有, 但因为数量较少, 又是在失踪人自己家里, 认定是失踪人马某被害时所留下, 尚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出于慎重考虑公安机关向汉江下游发出了协查通报, 经过1个多月的漫长等待, 12月17日在汉江下游水域中发现一块45.5cm× 33.0cm× 15.0cm腰腹和双侧大腿上段的人体组织, 经DNA检验认定为被害人马某的人体组织。至此, 案件侦破取得重大进展, 一条侦技结合、实验室检验结论的证据链逐渐形成。

从证据学的角度认定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是可以成立的。(1)犯罪嫌疑人代某供述杀害马某当天, 与证人子女证实的情况相一致; (2)犯罪嫌疑人供述用家中刀具分尸, 因其刀具的特征明显, 损伤形态与尸块断面相吻合, DNA鉴定也从该刀具上检测出死者的基因成份; (3)犯罪嫌疑人供述肢解尸体是在卫生间内, 使用小凳子作为衬垫与现场勘查发现血迹及可疑组织碎屑的位置相一致; (4)犯罪嫌疑人供述抛尸时使用的摩托车上检出死者的DNA成份, 抛尸行走线路的监控录像也得到证实。此外, 犯罪嫌疑人所流露出的心理活动, 可以证实其供述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在作完有罪供认后感叹:“ 我在当地是人上人啊, 这次完了” , “ 现场没有处理干净, 大意了。” 这应该说是犯罪嫌疑人代某真实心理活动的自然流露, 它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案例2 案件调查是从查找失踪人员开始的, 并没有案件指向也没有证据证实死者已遇害。唯一的线索是死者最后一次手机通话时突然中断, 调查被呼叫人得知死者是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后失踪, 由此展开侦查。警方第一次接触胡某时, 他坚决否决、隐瞒和回避曾与死者有过接触, 在无现场、无证人、无证据的情况下, 侦技人员借助测谎仪检测。案件的定性、分析在心理、生理学理论与实践还没有展露出它的证据价值时, 测谎仪跨越了人的局限性, 避免了侦查活动堕入非此即彼的对抗性思维。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凶嫌胡某主动交待了作案过程, 2月3日, 侦技人员根据其交待, 在弃尸地点水域内打捞出人体右下肢, 经DNA检验认定为被害人陈某的人体组织。胡某驾驶的车内发现了死者的血迹; 焚尸现场提取了死者的生物检材并得到DNA检测证实; 弃尸地点水域内打捞出人体右下肢, DNA检验认定为被害人陈某的人体组织; 胡某开车行驶路线的视频录像调取; 案发当天胡某的活动情况以20min为单位, 予以确证; 购买汽油、铁锹、绳索地点经事主辨认认定了凶嫌。案件进入法律程序的延伸。

3 讨 论

无尸体证据的命案侦查, 首先要确立可能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并以此为案件的切入点展开侦查。侦技人员必须对疑似命案的初期工作引起高度的重视, 发掘可能存在的线索和证据, 并进行以被害环境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 体验式” 分析。而当我们不能用人类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 去评判个体的行为、动机时, 探究其内心的隐含和心理加工过程, 将会对案件的侦破有所帮助。

本文案例侦查的成功之处在于, 首先在确证案件后第一时间展开了对第一现场的勘验, 发现并提取了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和证据, 并及时有效地开展了对第二、第三现场的勘验。事实证明, 及时详尽的现场勘查是案件侦破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 无尸体证据的命案, 受害人与犯罪人大多是有亲缘关系或利益冲突, 活动在周围的“ 身边人” , 案前都有预谋、策划过程或事后有湮灭证据的过程。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和收集证据, 必将影响到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整个环节。第二, 调查工作整体有序的推进。该类案件发生后, 指挥者不能听到案犯的点滴交待就见一个查一个, 陷入被动, 而要有整体观, 按照先排除后查实的工作方法, 逐个进行。案例1中, 犯罪嫌疑人先谎称失踪, 再报称意外, 企图把侦查工作带入预设的圈套中。案例2中, 犯罪嫌疑人先透漏一点无关紧要的信息, 观察警方的反应, 直到技侦提供了通讯资料才开口交待。第三, 扎实的基础工作是破案的基本保证。本文两例案件, 都有一定的时间距离, 侦技人员采用图表式的方法以20min为时间单位, 寻找被害人与犯罪人在时间上的重合点, 查证作案时间,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四, 不定案件性质、无动机分析进行调查。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认为重大恶性案件的背后有着较为重大的深层次原因。但事实总是并非如此, 残暴的杀人犯罪可能源于几元钱引发的口角。本文, 2例杀人碎尸案都没有明确的动机, 但又与激情杀人有所不同。如按照教条式的侦查方式, 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整体推进; 第五, 对人物个性经历的发掘和以犯罪行为中显露出的心理特征为基础展开分析。如与代某的接触, 一副憨厚老实的面容, 略显肥胖的身材和老诚、稳重的谈吐, 根本不能把他与那个冷血杀手联系起来, 虽然他刻意隐藏或回避着导致行为发生的动机, 但发掘的艺术和谨慎的思考仍然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 同时也正是这种有趣的对抗奠定了案件分析的基础材料, 反映出罪犯有一定的反侦查心理, 蒸煮是为破坏面容、指纹和足迹, 使他人难以辨认或不能技术认定。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