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检验在凶杀案件中的勘查重点和应用
啜济显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021008
摘要
关键词: 勘查现场; 足迹检验; 追踪; 破案
中图分类号:DF794.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3)06-0065-02
1 案例资料

案例1 某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 某市向华小区15号楼1单元502室, 谢某被杀死在家中南侧卧室内, 现场勘查发现, 502房房门关闭, 未见撬压痕迹。户主谢某尸体位于客厅南侧主卧室床前地板上, 头南脚北呈仰卧位, 未穿鞋。在卧室、客厅里的衣柜、矮柜、抽屉上有翻动痕迹, 并留有带血手套沙印。现场地面为本色木地板, 留有大量血足印。在卫生间地板上有血足印, 足印周边有滴血。在尸体旁有1双凌乱分布的拖鞋。

现场足迹勘验情况:(1)进门客厅地面有一清晰灰尘鞋印, 足长26cm; (2)客厅门边杂乱摆放3双拖鞋, 鞋底面均有血痕, 其中两双拖鞋的鞋面上亦有血痕; (3)鞋柜里陈列各式样的鞋十二双, 摆放整齐, 鞋上均未见有血痕; (4)在两个卧室及客厅地面用普通光源可见大量血鞋印, 对鞋印花纹检验发现与留在客厅门口拖鞋花纹一致; (5)用四甲基联苯胺法对地面进行全方位显现, 在客厅门口至谢某尸体处的地面上及尸体地面及周围发现同一类型血潜袜印, 血袜印长23cm。经对死者样本血袜印比对, 排除为死者所留。

现场足迹的分析:(1)进门客厅地面的灰尘鞋印考虑与案件是否有关, 遂将报案人的鞋印提取, 经比对认定同一, 逐排除灰尘鞋印的价值; (2)犯罪分子进入房间后换了拖鞋后作案, 可能案犯与死者一家熟悉; (3)现场主、次卧室地面有大量血鞋印, 鞋印分布于床头柜、衣柜、抽屉旁地面, 反映犯罪分子杀人后对房屋进行了翻动, 谋财意图明显; (4)现场共发现3种血鞋印, 一种血袜印。在客厅、次卧室地面上共发现两种血鞋印, 另外一种血袜印只发现在南侧卧室中部尸体及客厅门口上。根据鞋印特征及分布情况认为犯罪分子应为2人。其中一名犯罪分子在行凶过程中遭到谢某反抗或自身动作过大等原因拖鞋脱落, 袜子踩在地面上, 后感觉不适, 又到门边换了一双拖鞋后继续作案; (5)对血袜印进行特征分析认为该作案人为男性, 1.75m高, 较胖。利用足迹破案情况:侦查员根据现场足迹分析意见在调查访问过程中很快发现两个重大嫌疑人, 经对嫌疑人布控, 密取嫌疑人王某的样本袜印认定与现场血袜印同一, DNA检出受害人血型。犯罪分子亦供认不讳, 此案迅速告破。

案例2 某年6月12日, 建设镇个体出租车女司机杨某被杀死在光明村的山坳内, 中心现场位于一条田间路上。此处比较偏僻, 远离村镇, 四周均为农田及树林, 有的已耕种, 有的未耕种。在出租车东南2.5m范围内有搏斗痕迹, 并遗留有带血的上衣、手机套、螺丝刀、扳手等物品。死者杨某位于出租车尾部呈仰面状, 颈部被电线紧紧绞绕。在车门附近、搏斗处及尸体周围有一种皮鞋类足迹, 与死者鞋子比对, 证明不是死者的。足迹长26cm, 半跟式, 鞋底中度磨损, 花纹隐约可见。由于案发后, 群众到现场围观, 加之牲畜踩踏, 致使周围印迹凌乱, 给勘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了查明可疑足迹的去向, 技术人员决定扩大勘查范围, 采取迂回圈踪的搜索方法, 仔细寻找, 终于在50m以外农田内发现这种半跟式足迹再次出现, 足尖指向北面一直持续到5km以后。技术员在距中心现场向北3km的农田内成趟足迹附近, 发现了重要物证:死者装现金用的牛皮纸信封, 在信封上留有右脚鞋后跟花纹线条, 且有线条不同的深浅特征和线条的断续表现。

现场足迹分析:(1)从中心现场半跟皮鞋类足迹出现的位置看, 分析是一名犯罪分子所遗留无疑; (2)从现场足迹步幅特征、压痕分析, 犯罪分子身高1.70m左右, 体态轻盈, 体力较好, 年龄在25岁左右; (3)留有后根部鞋印的牛皮纸信封系受害人装现金所用, 上面的鞋印可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

结合以上分析并结合调查访问, 侦查工作全面展开。当地某村农民周某(男, 24岁)浮出水面。经查, 6月13日上午周某离家外出, 从其住处提取了棕色皮鞋一双, 在其右脚鞋后跟相应花纹纹线中反映出断续的纹线深浅变化, 作为样本, 与现场鞋印反映一致, 依据3个一致准确地作了同一认定。6月16日, 在外市将周某抓获。在证据面前周某交待了坐杨某开的出租车称去矿区办事。在回来途中, 威逼杨某掏出钱来。杨不从, 便遭到周某的殴打, 继而撕打到车外。周某用出租车内的扳手, 螺丝刀猛击杨某的头部, 又用车内的电瓶线缠绕颈部, 致杨某死亡, 随后抢走杨某的手机和钱财。

2 讨 论

足迹检验是根据足迹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 对现场上的罪犯足迹和嫌疑足迹进行同一认定的一项物证鉴定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检验现场足迹是否某鞋袜或某嫌疑人所留, 是常规技术手段, 此项技术是同指纹、DNA等检验技术一样是科学的, 不容置疑的。从证据的可信度而言, 足迹提取率最高, 在各国法庭上足迹检验结果采信率较比世界公认的指纹鉴定、DNA检验结果相对低些, 更没有过单凭足迹鉴定而就“ 0” 口供的案件进行过宣判的记录, 所以要从诉讼采信这个法律结果上去研究, 才能利用好此项鉴定技术更好地打击犯罪。案例1中, 对现场中发现的足迹要科学分析, 不被假象迷惑。此案件提取大、小鞋印36个之多, 规类有5种不同的鞋印, 如果仅根据现场鞋印种类多少去推断犯罪分子个数, 就会犯错误, 技术员在现场勘查中反复勘验, 反复分析, 最终根据鞋印本身的特征及遗留部位分布, 现场状况确定为两个人作案, 为侦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在发现大量血鞋印后, 仍对木板地面进行全部显现, 工作量虽大, 但提取了一枚很有价值的血潜袜印, 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证据。

案例2, 围绕中心现场努力发现可供利用的痕迹物证, 对共同性和特殊性加以分析研究、利用是突破案件的关键。由于农牧区地域辽阔, 耕地较多, 土地松软, 易遗留足迹, 所以在现场勘查时, 应优先考虑足迹的存在, 又由于室外足迹易受天气变化的影响, 所以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极为重要。对于具备追踪条件的要尽力追踪, 以查明犯罪分子的来去路线或获得有价值的物证, 并加以科学分析、检验, 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证据。足迹检验应遵循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既要对足迹的形态特征加以分析, 又要对成趟足迹的步态特征检验论证, 综合运用现场信息, 互相印证, 做到动、静结合, 主、客观相统一, 从而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技术员要善于思考, 大胆假设, 对足迹检验中的疑难问题能提出建设性的解决办法, 增强悟性; 要群策群力、共同探讨, 形成共识, 这样才能避免偏差、失误, 只有如此, 才能逐渐提高足迹检验工作水平, 为案件侦破起到决定性作用。

因此, 利用足迹可以进行现场追踪, 可以当作警犬嗅源, 又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分子, 它是侦破案件所不可缺少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 随着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 只要足迹鉴定科学、规范, 就会发挥科学的力量, 在庭审中得到法官和辩护律师的采信, 起到对抗假口供“ 0” 口供的实际作用。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