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盆水中自溺死亡1例
宋华, 杨斌
1.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刑科所, 341000
摘要
关键词: 法医病理学; 脸盆; 溺死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3)06-0063-02
1 案例资料

死者曾某, 男性, 41岁, 监狱服刑人员。某年5月16日23时30分, 曾某被值班人员发现趴在监狱禁闭室的床上, 上身伸出床外, 头低垂在一个装了水的脸盆里, 经检查已死亡。

尸体检验:双耳道无分泌物, 口腔、鼻腔内有白色蕈样泡沫, 上口唇正中有1cm× 0.5cm挫伤, 口腔无异味, 双眼球睑结膜充血, 双瞳孔等大0.5cm。口唇紫绀不明显。右前臂后侧肘关节下6cm处有4cm× 0.3cm皮肤擦伤, 右环指背侧掌指关节2cm处有一0.4cm× 0.3cm擦伤, 双手指甲紫绀。头皮未见损伤, 颅骨无骨折, 脑组织肉眼未见异常。颈部无损伤。双肺呈暗红色, 剪开气管支气管见内有血性泡沫。心包液体清亮, 心脏大小外观未见异常, 心脏被膜见出血点, 心腔内血液呈流动状。腹腔内各器官未见异常; 胃内有少许食糜, 粘膜完整无充血出血。

毒化检验结果: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农药成分。心血样中检出氯丙嗪成分。

法医病理检验结果:(1)肺淤血, 肺水肿。部分肺泡腔扩张大泡, 符合溺水之肺改变; (2)心脏淤血, 心肌纤维断裂; (3)大脑、小脑淤血, 间质水肿; (4)脾脏淤血; (5)肝脏淤血, 部分肝细胞水肿; (6)大小肠肠壁淤血; (7)肾脏淤血, 肾小管上皮水肿; (8)胰腺自溶。送检的肺及水中检出菱形硅藻。

2 讨 论

溺死绝大部分是全身浸入水中, 造成窒息死亡, 少部分只需头面部甚至仅口腔鼻孔同时淹没水中也能溺死。溺死主要是由于缺氧窒息和酸中毒所致。少数人可死于入水后一刹那间, 由于冷水刺激上呼吸道粘膜引起喉痉挛, 窒息、休克死亡; 或导致急性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

本案根据尸检以及法医学病理检查结果, 可以认定曾某是因溺水窒息死亡。认定自杀的依据:(1)曾某入狱后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疾病, 心血样中检出氯丙嗪说明死者病情严重, 需要药物控制症状。在押期间多次出现自杀现象, 说明曾某已有自杀倾向。(2)10天前因伤害他人的行为被单独关禁闭, 毒物检验未见常规毒物中毒, 可排除他人加害可能。(3)曾某死亡当晚的监控录象显示, 在晚上9:40时, 曾某开始出现烦躁不安, 3次将脸盆的水端到床边的地上, 自己趴在床上, 趟出整个身体, 双手撑地, 将脸埋在脸盆的水中40s到1min不等, 然后起来躺在床上睡。10:30时, 曾某第4次用如此的方式将脸埋在脸盆的水中, 2min后其突然出现四肢抽搐, 10多秒后停止, 直到被人发现也一直未动。

一般情况下, 正常人如要用脸盆装水将脸埋在水中溺水自杀是不可能的, 因为在其出现窒息情况身体难受时, 会本能的将头抬起, 脸离开水中。本案曾某, 有精神分裂症病史, 自杀的愿望强烈, 而其将脸埋在水中时, 整个身体已在床外, 身体重心也在床外, 他完全靠双手支撑自己的重心, 当其将脸埋在脸盆的水中2分多钟出现窒息难受时, 其双手已无法将身体抬起(床高50cm, 之前的3次同样举动已消耗了他不少体力), 脸也无法离开脸盆的水中, 最后出现溺水窒息死亡。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郭景元. 法医鉴定实用全书(上卷)[M]. 北京: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02: 291-292.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