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工作实践中, 掌骨完全性骨折是较为常见的, 但因成伤机制等原因, 鉴定意见常存在分歧, 本文收集2010年~2012年本鉴定室受理的39例掌骨完全性骨折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以期对该类损伤的鉴定提供一定借鉴。
本资料均筛选自诸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受理的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案例, 共39例, 均有医院病历、影像学资料及调查材料。按年龄、性别、籍贯、工具、手术与否、左右手及骨折位置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在39例资料中, 年龄最小为17岁、最大为65岁, 20岁及以下7例、21岁~30岁7例、31岁~40岁9例、41岁~50岁7例、51岁~60岁7例、61岁及以上2例; 性别以男性居多, 为34例(占87.2%); 籍贯以本地人居多, 为31例(占79.5%); 工具以钝器为主, 为31例(占79.5%); 治疗以非手术为主, 为26例(占66.7%)。
在39例资料中, 第Ⅰ 掌骨~第Ⅴ 掌骨骨折在左右手的分布情况, 不同骨折类型(横行骨折、斜形骨折及粉碎性骨折)分布情况, 不同骨折位置(掌骨头、掌骨颈、掌骨干及掌骨底)分布情况见表1。
![]() | 表1 不同掌骨骨折左、右手分布(单位:例) |
39例伤害案件的鉴定在伤后1周~6个月进行, 鉴定结论为轻伤37例, 未达到轻伤2例(1例为第Ⅰ 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1例为第Ⅴ 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 | 表2 不同掌骨骨折类型分布(单位:例) |
![]() | 表3 不同掌骨骨折位置分布(单位:例) |
掌骨位于手部腕骨和近节指骨中间, 掌骨远端呈球状膨大, 有关节软骨覆盖称为掌骨头; 掌骨近端宽大, 形状不规则, 称为掌骨底; 掌骨头与掌骨底之间呈棱形并向背侧隆起的部分称为掌骨干; 头与干移行区称为掌骨颈[1]。因第Ⅰ 掌骨~第Ⅴ 掌骨在手掌的位置及掌骨头、颈、干、底的位置和结构的差异, 其骨折发生的几率也各不相同, 39例案件中, 第Ⅴ 掌骨骨折最多, 占38.5%(15例), 此或与位置靠外、易被打击有关; 第Ⅰ 掌骨及第Ⅴ 掌骨以掌骨底骨折居多, 分别占80%(4/5)、40%(6/15), 而第Ⅱ 、Ⅲ 、Ⅳ 掌骨均未见掌骨底骨折, 形成明显对比。从左右手看, 右手略多, 与国人以右利手为主一致。从骨折类型看, 横行骨折、斜行骨折与粉碎性骨折无明显差异。从性别看, 男性占绝对优势, 与其社会分工、性格特征等相关。从籍贯看, 本地居民多, 分析认为与诸暨人性格直爽、遇事易冲动有关。从致伤物看, 以钝器为主, 主要采取保守治疗, 预后也较好(未出现重伤情形)。
对于掌骨骨折的鉴定, 主要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四)的规定, “ 掌骨完全性骨折” 即为轻伤, 但总则第三条要求损伤为“ 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作用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 , 因此在骨折条件成立的基础上, 鉴定人还应分析骨折的形成机制, 即是被他人直接打伤致骨折、是在阻挡他人打击时被打伤致骨折、还是拳击他人时造成骨折?如是第三种情况, 就不能按骨折定伤势。如本文收集的未达轻伤的两例案件, 虽然都是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但当事人均未承认打过伤者, 受伤当时病历亦无骨折对应部位皮肤擦挫伤的记载, 第Ⅰ 掌骨基底部骨折案例的伤者, 伤后半月鉴定时骨折对应部位未见皮肤擦挫伤, 而在掌指关节处检见皮肤擦挫伤痕及色素改变, 从骨折本身看, 其为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骨折线类似“ Y” 型, 具有Rolando骨折的特征, 而Rolando骨折为关节内骨折, 多由间接纵向暴力作用所致[2, 3]; 第Ⅴ 掌骨基底部骨折案例的伤者, 伤后一周鉴定时未检见皮肤擦挫伤, 视频及旁证均反映仅伤者拳击对方, 其骨折特点为第Ⅴ 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Sun Yongxing等认为间接外力造成该骨折比率最高[4]。综上, 笔者分析认为, 具备以下条件就应排除以骨折定轻伤:(1)第Ⅰ 或Ⅴ 掌骨基底部的骨折(Bennett或Rolando骨折[3]); (2)鉴定时骨折对应部位无擦挫伤痕迹; (3)受伤时病历无对应记录; (4)视频及旁证等资料; (5)当事人否认殴打伤者。
另外, 手掌血供条件较好, 掌骨骨折对生活的影响较小而容易得到较好的护理, 感染机会较小, 治疗得当就能得到很好的恢复。本文收集的案例中, 2/3的伤者选择了保守治疗, 也未出现严重功能障碍。因此, 笔者考虑是否应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四)进行完善:掌骨完全骨折和功能障碍同时存在的定轻伤为宜。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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