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0月1日晚10时许, 某市中心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到路边护栏, 车上4人(A、B、C、D)有两人当场死亡(A和B), 另外两人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立即去医院接受治疗。现场勘查发现, 轿车受损严重, 车前部、右侧及后部均因撞击变形, 车体右侧车窗及前风挡玻璃均破碎脱落, 左侧车门完好。右后门内侧凹陷处发现黑色纤维状物质以及黑色薄膜状物质, 怀疑是事故时后座乘车人所留。车内座位上有多处血迹, 方向盘上也粘有大量血迹。A尸体位于车右前侧路面上, B尸体位于车后排座上。经问询, C和D均否认自己是驾驶员, 并互相指认对方为驾驶员。鉴于以上情况, 无法准确认定谁是驾驶员, 只能借助物证鉴定的方式。
方向盘上血迹与B基因型相同, 应为事故发生过程中B血迹喷溅形成, 方向盘上未沾染血迹的部位用棉签擦拭后未检出DNA。车内座位上多处血迹检出A和B的DNA, 为两名死者所留, 未检出两名伤者的DNA, 因此通过DNA检验无法判断谁是驾驶员。
经偏振光显微镜检验, 轿车右后门上的黑色纤维为涤纶和粘胶(见图1), 黑色薄膜状物质经红外光谱法确定其成分为聚氯乙烯(见图2)。
分别对4个人的衣服进行检验, 其中A、B两人上衣均为棉织物, 裤子均为涤纶; C和D上衣布料均为涤纶和人造丝混纺, 裤子均为涤纶, 可初步排除附着纤维为A、B二人所留。进一步对C、D衣物进行检验, C上衣外部有一层防雨层, 经检验为聚氯乙烯, 与右后门内侧粘附的黑色薄膜状物质成分相同。
在行驶过程中, 驾驶员受到前方的碰撞和方向盘的挤压, 即使有惯性作用, 通常难以从前风挡玻璃的缺口抛出车外, 副驾驶位置的乘客较容易从车内甩出。现场A尸体位于事故现场路面上, 副驾驶位置的多处血迹与A的基因型一致, 事故时应位于副驾驶位置。B尸体位于车内后排座上, 可排除两人为驾驶员的可能。轿车右后门内侧凹陷处附着的黑色纤维与C、D二人的上衣纤维成分相同, 黑色薄膜状物质与C上衣外部防雨层成分相同, 应为C所遗留, 推断事故时C位于后排座靠近右后门位置, 排除C为驾驶员, 最终推断D为驾驶员。在科学的证据面前, D交待了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事实, 并且承认事故发生后去医院治疗是为了逃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 经常需要确定谁是驾驶员。目前认定驾驶员常用的有两种方式, 一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医损伤检验, 即根据方向盘、脚踏板等部位形成的特征性损伤来判断, 但在某些事故中驾驶员受伤较轻, 特征损伤不明显, 而副驾驶或后座位置的乘客由于强大的惯性作用被抛出车外死亡, 驾乘人身上均没有明显的特征性损伤, 此时驾驶员的认定较为困难。二是法医DNA检验, 通常根据驾驶室内所留血迹或方向盘上遗留物质的DNA来判断驾驶员, 但由于方向盘可能经过不同人接触检出多人的DNA, 或者在损伤严重的交通事故中, 乘客的血迹也可能溅到驾驶室内或方向盘上, 影响驾驶员的认定。在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发挥作用时, 往往需要借助微量物证检验来认定驾驶员。在碰撞过程中, 人体的损伤主要来自于车内不同零部件对驾乘人的碰撞和挤压。由于力的作用是相互的, 驾乘人的毛发、皮屑或衣物纤维同样会转移到车内不同零部件上, 通过毛发和皮屑的DNA检验可以认定驾驶员, 通过车内附着的纤维或其它物质的比对检验, 同样可对驾乘人位置进行判断。本案中通过法医损伤和DNA检验均不能判断驾驶员, 通过衣物纤维和塑料的比对检验成功认定了驾驶员, 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与DNA、指纹等能实现个体认定的物证不同, 微量物证不能进行个体认定, 通常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但在交通事故中, 车内环境较为简单, 通过微量物证的比对检验结果可以对车内驾驶员和乘客的位置进行重建, 从而达到认定驾驶员的目的, 这为今后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