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自杀1例分析
刘东顺, 蒋艳伟, 王增亮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300384
摘要
关键词: 精神病人自杀; 尸体检验; 铁钉刺入右颞部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3)04-0071-01
1 案例资料

甲某, 女, 50岁, 多年精神病史。2008年3月3日清晨6时30分, 甲某离家失踪, 约2h后村民在其居住处村东南方向约1.2km一水塘内发现其尸体。捞出尸体后, 发现甲某右颞部钉入一颗铁钉(见图1)。

图1 死者右颞部钉入铁钉

现场为死者居住村东南方向一水塘, 水塘堤岸坡度垂直, 水深约3m。水塘周围没有发现搏斗痕迹、可疑足迹或者可疑钝性打击工具。甲某家与水塘相距约1.2km, 沿途路面发现甲某足迹, 未发现滴落血迹。在位某家中发现与死者头部同样铁钉。

尸体检验:死者衣着整齐。口、鼻腔内见大量蕈样泡沫。头顶正中见7处0.3cm× 0.2cm至0.4cm× 0.2cm之间的小裂创, 伴结痂。右颞部发际缘前平眉处有一枚铁钉刺入颅内, 露出部分长约1.5cm, 少许毛发嵌入颅内。解剖检验:取出铁钉, 铁钉长为13cm, 钉帽直径1cm。右颞发际前缘见0.7cm× 0.5cm菱形创口, 周围伴0.2cm~0.3cm挫伤缘, 其下颞肌出血范围为3cm× 2cm, 骨质外板见1cm× 1cm孔状骨折。铁钉自大脑右侧颞极前侧向左水平穿透脑组织至左侧软脑膜, 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左颞部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内仅有少许出血(见图2), 左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范围约3cm× 4cm, 脑组织无明显水肿。颈部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等损伤改变。气管内见大量蕈样泡沫, 双肺表面见肋骨压痕, 双肺水性肺气肿明显。胃内容物为约200mL的清水, 未见食物残渣, 各脏器未见明显出血损伤等改变。

图2 死者脑组织解剖

毒化检验在死者胃内容和心血中未检出安眠药, 左心室心血中血红蛋白浓度小于右心室。

2 讨 论
2.1 死因分析

(1)13cm长铁钉穿入脑组织造成脑裂伤, 但未触及脑内大血管, 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内仅有少许出血, 脑组织无明显水肿, 故认定铁钉所致损伤为非致命伤, 且受伤后有一定的行动能力; (2)死者口、鼻腔、气管内有大量蕈样泡沫, 双肺呈水性肺气肿, 胃有大量清水, 左心室心血中血红蛋白浓度小于右心室等生前溺水死亡征象。综合分析甲某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

2.2 案件性质分析

(1)通过对甲某尸体的检验未发现其生前有昏迷的征象, 在没有昏迷的情况下若他人将铁钉钉入甲某头部, 甲某一定会进行反抗, 在其头部形成附加伤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形成抵抗伤, 而在甲某尸体上没有发现上述损伤; (2)铁钉自大脑右侧颞极前侧向左水平穿透脑组织至左侧软脑膜, 铁钉的方向自右向左上穿入脑组织, 右利手者自己可以造成此样的损伤; (3)甲某家中发现与其头部铁钉相同的铁钉, 甲某有自己钉入铁钉的可能; (4)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内仅有少许出血, 所以铁钉对甲某造成的损伤一定时间内并不能影响其正常活动, 甲某完全有能力自己到达水塘附近; (5)结合案件调查甲某生前有20余年精神分裂症史, 发病时感头痛, 常敲打自己头部以减轻头痛感, 一周前发病时有人曾见甲某用剪刀刺自己头顶部致皮下出血; 综合以上因素判定本案例性质为自杀。

综合以上分析认为:死者甲某因精神分裂症发作, 在家中用铁钉穿入头颅内以减轻自己的头痛感, 没有达到目的后, 甲某从家中跑出至水塘边投水自杀, 最终溺水死亡。

本案例给我们的提示:(1)精神病人常在疾病发作时有自杀史或者自伤史; (2)精神病人自杀手段往往比较罕见且选择手段比较残忍的自杀方式, 正常人自杀很难想到的手段; (3)精神病人自杀经常同时可见多种自杀方式, 有的方式可致死, 有的则不可以, 在第一种方式没有成功时往往会继续采用其他方式自杀。(4)若第一种损伤足以致人失去行动能力或者死亡时, 尸体上仍发现了其他致死性损伤, 则应考虑他杀。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