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杀人焚尸案的法医学分析
梁小飞, 党富生
湖南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421001
摘要
关键词: 法医病理学; 杀人焚尸; 机械性窒息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3)04-0070-02
1 案例资料

某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 租住在某住宅楼的李某(男, 48岁)被发现烧死在其房间床上。现场房门及窗户紧闭, 未见撬压痕, 门锁无破坏。该房为1房1厅, 呈南北分布, 中心现场位于南侧房内。室内无翻动打斗痕迹, 亦未检见血痕。尸体位于南侧房内木床上, 头南脚北, 仰卧位, 颜面部被大小为20cm× 15cm的多张白色叠成厚约1cm的湿卫生纸覆盖。床上及床附近东面均严重烧毁, 在床头北侧靠墙地面发现一支空注射器, 厅内衣柜及书桌抽屉均有翻动痕迹。

尸表检验:尸长168cm, 尸斑呈暗红色, 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 指压不褪色, 尸僵存在, 可闻及轻微尸臭味。死者呈拳斗姿势, 尸体右侧炭化明显, 躯干及四肢根部可见多处皮肤裂开, 左上肢屈侧大部炭化, 右踝以下炭化脱落, 颜面部淤血肿胀。眉毛、睫毛完好, 双眼结膜无明显出血, 角膜混浊, 瞳孔隐约可辨, 鼻腔有血性液流出。上唇黑粗短胡须, 嘴唇发绀, 唇、颊黏膜、牙龈及舌尖未见损伤、出血。双侧耳廓炭化。颈部及肢体外表未见明显机械性损伤痕。牙齿无脱落, 牙龈未见明显出血。

解剖检验: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头皮下无出血, 颅盖骨无骨折。分层切开颈部皮肤及软组织, 颈部肌肉未见出血, 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 气管内未见炭灰等异物附着, 食道内亦未见异常。胸大肌及肋间肌无出血, 肋骨无骨折, 胸腹腔无积血积液。各脏器完整, 肺淤血水肿。切开胃, 未闻及异常气味, 胃黏膜稍充血, 胃内容物为少量食糜。

化验检测心血碳氧血红蛋白结果阴性; 胃内容物常见毒物和毒品(海洛因)检验阴性。现场提取的空注射器内残余部分检出海洛因成分。

2 讨 论
2.1 死因分析

(1)根据尸检及毒物检测结果可排除死者系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

(2)胃内容物用试纸条检测毒品(海洛因)虽然结果为阴性, 但由于未检测血液亦未用质谱仪对检材进行检测, 故不能排除有毒品中毒的可能性。

(3)尸检中尽管见嘴唇发绀、肺淤血水肿, 但却非机械性窒息所特有, 在各种原因所致猝死中也可存在; 其特有的窒息征象如口唇、颊粘膜、牙龈、结膜、内脏出血等却不明显; 又根据死者眉毛、睫毛、胡须未烧焦, 判断死者在被覆盖湿卫生纸时已无意识或不能动弹或已经死亡。因此无法确定是否系口鼻部被湿卫生纸压闭致机械性塞窒息死亡。

综合以上分析并结合案犯被抓获后交代, 推断死者死因存在以下3种可能性:第一种是毒品含量足以致死, 死者口鼻部被湿卫生纸压闭时已无生命体征, 其死因则为被注射毒品海洛因中毒致死, 此时的口鼻部被湿卫生纸压闭与死因无关; 第二种是毒品含量足以致死, 死者口鼻部被湿卫生纸压闭时仍存在生命体征, 其死因则为被注射毒品海洛因中毒合并口鼻部被湿卫生纸压闭窒息死亡, 为联合死因; 第三种是毒品含量没有达到致死量, 仅造成死者无意识或不能动弹, 此时死者仍存在生命体征, 其死因则为口鼻部被湿卫生纸压闭窒息死亡, 此时的注射毒品与死因无关。该案死者身上未发现遭受外界暴力作用的痕迹及抵抗伤, 分析认为死者应在睡眠或昏睡状态下遇害。

2.2 死亡时间及案件性质。

根据尸体现象、现勘及调查情况, 不难推断死者应在25日晚12时左右死亡。根据死因、死亡时间、火灾发生时间及现场勘查认定为纵火等分析该案系他杀, 亦即死后焚尸。

据供述, 案犯以合伙做生意为由, 骗死者提取6万元现金, 相约25日夜在死者租住房凑钱。期间, 案犯提出让死者一个朋友送个妹子过来供死者玩, 并提议让死者吸毒以增强性欲, 死者听后很兴奋, 遂同意。案犯即叫人买来毒品并帮助注射在死者手臂, 由于注射时案犯故意加大剂量, 致使从未吸毒的死者昏睡过去。后因害怕死者醒来后事情败露, 遂用湿卫生纸覆盖死者口鼻致其死亡, 取走钱财后又于27日凌晨纵火焚尸。

2.3 经验教训

(1)对现场痕迹物证必须做认真仔细的分析和推敲, 对每一个疑点均需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本案中的湿卫生纸如果是消防救火时浇湿, 通常火灾当时就应该被烧毁, 不会火灾过后还完好无损。

(2)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应综合利用, 做到物尽其用。如本案中现场发现的针管, 不但可以做毒品检验, 还可以对其上遗留的指纹和DNA进行检验, 本案没有最有效的提取利用现场痕迹。

(3)不仅要重视常规毒物的检验, 也要对可能存在的毒品进行检验。本案在抓获案犯后才想起对毒品进行检验, 但已经错失了取材和检验的最佳时机, 仅对剩余的胃内容物进行了毒品检验, 最终导致无法从死者体内检出毒品(海洛因)。

(4)对任何死因不明的解剖应常规留取双份或足够多次实验用量的检材(如血液等)备检; 该案中虽然提取了血液, 但只提取了做一氧化碳实验用的血液, 且未作预留, 以致无法进一步检验血中毒品及含量。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