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刺激法”在心里测试中的应用和探索
李兴东
新疆巴州塔里木公安局刑侦支队,841000
摘要
关键词: 心理测试; GKT; 情节测试法; 内盗案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3)03-0047-05
1 基本原理

犯罪心理测试的题目主要由两大类构成— — 准绳测试题目和隐蔽信息测试题目, 以CQT(准绳测试法)和GKT(犯罪情节测试法)为各自代表。美国的心理测试人员主要采用CQT, 中国和日本更多地使用GKT[1]

人对所经历过的事情、所见过的场景、所听过的言语、所学过的知识会产生记忆, 当这种记忆事后被唤醒、提起时, 会产生生理反应, 这些生理反应可以被测试仪发现、捕获。犯罪是一次涉及风险和恐惧的行为过程, 是违反基本道德的行为, 因而犯罪的过程会在罪犯的大脑中形成长久的记忆, 在心理测试过程中, 当提及有关犯罪的情节时, 就会唤醒他的记忆, 而产生生理反应[2, 3], 这就是GKT的基本原理。

既往的文献资料和心理测试教科书所论述的GKT测试法, 都是将犯罪的有关情节编制成相关题目, 以语言提问的方式进行测试, 尚未见以实物出示的方式测试的报道。GKT测试法的创始人— — 美国的莱克肯教授曾在其著作中虚拟了一个杀人案, 在该案的测试过程中, 使用了照片出示的方法[4], 但其并没有对实物出示法作进一步的研究。

所谓“ 实物刺激法” (笔者自行命名), 是指在测试过程中将案件有关情节的隐蔽信息以实物出示的方式提出, 同时捕捉被测人的生理反应变化来测试其有关记忆的一种方法, 是对传统语言提问法的一种补充手段。

语言提问的方法是对案件中的隐蔽情节进行提炼, 并辅以中性陪衬问题轮次向被测人发问。在设计、筛选题目时, 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现场遗留物的种类名称、颜色、形状、质地、特殊标志等通常是比较好的选择。然而由于语言习惯的不同、生活经历的不同、认知方式的不同, 主测人员所使用的名称、对物品性状的描述, 不一定与被测人的认知相一致, 这样就不能准确地唤醒其犯罪记忆, 以致造成测试结论的偏差, 产生一些冤假错案。特别是对于一些具有专业技术名称的专用物品、具有多重颜色、复杂形状的物体, 主测人难以用精炼、准确的语言设计出测试题目, 这就限制了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而采用“ 实物刺激法” 出示实物对被测人进行提问, 被测人所接受的刺激是直接的、立体的、一目了然的, 不存在认知的偏差和交流的障碍。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 实物刺激法” 也是按照GKT的方法进行的。在根据案情确定作为相关问题的物品(R)后, 选择3~4个不同性状的同类物品作为中性陪衬问题(I), 按照测试软件提供的顺序或者自行编制顺序, 依次出示这些物品, 同时记录被测人的生理反应图谱, 如皮电、呼吸、血压、血容量等, 最后根据图谱综合判断被测人是否有相关犯罪记忆。

作者在一起重大盗窃案中首次使用了“ 实物刺激法” 进行心理测试, 并成功破案。

2 案例应用

某年6月19日傍晚, 本市某通讯公司正在加班的彭某放在办公室的白色女士背包内钱包里的数千余元现金被盗, 具体数额不详, 钱包没有被偷走。钱包外观是由黄色、黑色、灰色相交织的多种图案组成, 并有金属扣。经现场勘查后确定案件性质为内盗, 当时只有正在值班的保安杨某和在此玩耍的职工家属张某具有作案条件, 不能排除嫌疑, 但二人对此均予以否认, 此时心理测试工作介入。

2.1 测试题目设计思路

主测人对案发现场重新检查, 详细了解了案发后案情的扩散情况, 并对作案过程进行了模拟实验。经过测前谈话, 确定作为相关目标题目的隐蔽信息情节只有3个:第一个是“ 该女式背包放置的位置” , 案发时, 该背包实际放置的位置是座椅上, 两名被测人均说不知道放在哪, 这个情节只有受害人和作案人知道, 因此, 作案人有记忆, 会在这个情节上出现阳性生理反应。测试题目GKT01设计如下:

(1)S1 (首题)你是某某吗?

(2)S2 (首题)装钱的包放在哪里?你知道吗?

(3)I1 (中性陪衬题目)是放在办公桌上的吗?

(4)I2 (中性陪衬题目)是挂在衣架上的吗?

(5)R (相关目标题目)是放在椅子上的吗?

(6)I3 (中性陪衬题目)是放在窗台上的吗?

(7)I4 (中性陪衬题目)是放在书柜里的吗?

第二个是“ 女式背包的颜色” , 这个涉案背包是白色。经询问, 两名被测人均表示没见过这个背包, 不知道是什么颜色。测试题目GKT02:

(1) S1 你是汉族人吗?

(2) S2 这个女式背包是什么颜色的, 你知道吗?

(3) I1 是黑色的吗?

(4) I2 是蓝色的吗?

(5) R 是白色的吗?

(6) I3 是红色的吗?

(7) I4 是绿色的吗?

第三个是“ 装有被盗钱款的钱包” 。本案中的相关钱包, 长25.5cm、宽9.7cm, 基本底色是浅黄灰色, 有双8字和黑点图案, 呈正方形排列, 有黄色金属扣, 扣中有圆孔。这个钱包装在背包的里面, 别人不应该知道钱包的样式; 作案人在盗取钱物时先在背包里找到了这个钱包, 然后打开钱包取走钱物, 因此, 他一定对此钱包有记忆, 当用这个钱包进行刺激时, 作案人必然出现阳性生理反应。也就是说, 对这个钱包有准确记忆的是作案人, 对这个钱包没有准确记忆的, 就不是作案人。

但是这只钱包如何能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来描述, 进而准确地刺激被测人, 的确是个困难的事。如果描述不准确, 与作案人的认知不符, 就不会唤醒相关记忆, 测试结果就会出现假阴性。经过研究和实验, 作者决定尝试使用“ 实物刺激法” 。设计方法是以该涉案钱包作为相关目标题目, 另外找来4个不同颜色和款式的女式钱包作为中性陪衬题目, 按照GKT的测试方法进行编排, 题目编号为GKT03。测试时, 一名主测人仅进行简单的语言提问, 另一名主测人按照题目顺序依次出示各个钱包, 同时观察和记录生理反应指标。

(1)S1 今天是晴天吗?

(2)S2 你知道这个装钱的钱包是什么样子的吗?

(3)是这个吗?(出示红色短钱包)

(4)是这个吗?(出示黑色短钱包)

(5)是这个吗?(出示案件钱包)

(6)是这个吗?(出示绿色短钱包)

(7)是这个吗?(出示粉色长钱包)

2.2 测试过程和结果分析图

主测人对每个GKT题目的S1问题和S2问题提问一遍, 对I1、I2、R、I3、I4问题打乱顺序提问3~4遍。GKT01、GKT02使用传统的语言提问, GKT03在提问的同时出示实物。两名被测人对S1问题都能据实回答, 对S2至I4都回答了不知道。测试软件自动生成的最具效度的皮电强度(GSR)的综合分值图见图1, 图2

图1 张某的测试结果图

图2 杨某的测试结果图

图2中显示杨某R和I3的皮电强度分值相同, 影响结果的判断, 所以对杨某的GKT02题目进行了第二次测试, 结果见图3

图3 杨某第二遍测试结果

根据测试图谱, 张某在3道GKT测试中均对目标问题(R)呈现阴性, 说明张某对案件的相关问题没有记忆, 因此对张某的犯罪嫌疑予以排除。

杨某在GKT01题目测试中, 对目标问题(R)呈弱阳性, 绝对分值较低, 并和I3、I4的分值相差不大; 在GKT02题目第一遍测试中, 对目标问题(R)也呈微弱阳性, 和I3分值相同; 在GKT02题目第二遍测试中, 对目标问题(R)呈阴性反应。按照以往的测试经验, 根据这3个测试图无法得到明确的结论, 对杨某既不能认定也不能排除。

杨某在使用实物刺激的GKT03题目测试中, 对目标问题(R)呈现强阳性反应, 说明杨某对涉案钱包具有明确的记忆。根据以上分析, 结合本案的内盗性质, 将杨某列为嫌疑人重点审查。很快, 杨某就供述了作案过程, 起获了藏匿的赃物, 并坦白交代了其他犯罪行为。案件顺利告破。

3 讨 论
3.1 有关实验

既往的文献里没有学者提出和使用过“ 实物刺激” , 出示实物进行提问是有别于传统的“ 语言提问法” 的一个全新的刺激方法, 为验证是否有效和熟练操作, 在对本案正式测试前, 作者进行了类似的模拟实验。

如模拟一室内盗窃案, 在室内一抽屉里放一只黑色钱包, 内放一些现金, 分别让同事甲和同事乙去“ 盗窃” , 然后对同事甲和同事乙进行心理测试。在全部过程中, 同事甲和同事乙对主测人的任何有关提问均回答“ 不知道” 。以这只黑色钱包作为相关目标测试物(R), 以另外的红色钱包、长条形钱包、咖啡色钱包、绿色钱包作为中心陪衬测试物(I), 编制一道GKT题目:

(1)S1 你是某某某吗?

(2)S2 你知道盗窃的钱包是什么样的吗?

(3)I1 是这只吗? (出示红色钱包)

(4)I2 是这只吗? (出示长条形钱包)

(5)R 是这只吗? (出示黑色钱包)

(6)I3 是这只吗? (出示咖啡色钱包)

(7)I4 是这只吗? (出示绿色钱包)

测试时一名主测人对3~7问题乱序提问4遍, 另一名主测人配合出示不同的钱包, 被测人只回答“ 不知道” , 模拟测试结果见图4

图4 模拟测试结果

图4的R值显著阳性, 表示同事甲和同事乙在相关问题(R)有强烈的生理反应, 说明他们具有相关的“ 犯罪记忆” , 也就是说尽管被测人对出示的各种钱包都说“ 不知道” , 用这个方法也能明确地测试出他们是否知道哪个钱包是涉案钱包。模拟实验显示, “ 实物刺激法” 能够清晰的唤醒相关犯罪记忆, 生理反应强烈, 结果判定明确。

3.2 “ 实物刺激法” 的优点

通过模拟案件里对假设的甲和乙测试实验和实际案件中的应用结果, 与既往的语言提问的测试方法相比较, “ 实物刺激法” 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1)编题容易。题目编制是心理测试技术中最关键的一环, 编制的相关题目(R)和中性题目(I)应当能够准确地区分出作案人和非作案人, 即当提及案件相关问题时, 能够充分唤醒作案人的犯罪记忆, 并在生理反应图谱上明确地加以区别; 而对于非作案人, 由于他不能识别哪个是案件相关问题, 因此不会产生特征性生理反应。根据这个原理, 在以语言提问的方式进行编题时, 首先不仅要求案件相关问题能够准确地反映案件情节、区别中性问题, 还要求必须能被被测人理解, 对于作案人, 能够强烈地唤醒他的有关记忆, 因而对案件情节的描述应当非常准确, 且语言习惯应与被测人相符; 其次, 为了准确地采集图谱, 要求编题语言必须简短, 冗长的问话可能出现一些无关的生理反应; 最后, 要求相关问题与中性问题在文理、词汇上应当能够搭配, 无关的被测人不能够通过提问的语言猜测出哪个是案件相关情节, 以避免假阳性结果的出现。

然而, 在实案测试时, 即使能够提炼出高效度的案件情节, 有时也难以按照上述要求编制出可靠的题目。例如, 本案中的相关案件情节是装有被盗现金的钱包, 该钱包呈长方形, 有多种颜色, 既有浅黄灰色的底色, 又有排列有序的黑点图案和双8图案, 还有别致的金属扣。面对这个钱包, 很难用准确、精炼的语言加以描述, 即使描述清楚了, 也未必能使被测人理解, 以唤醒作案人的犯罪记忆。

此时, 以原物或与原物相同的实物配合其他不同外观的同种实物(用于中性陪衬)出示, 若被测人是作案人, 他应当能够准确地识别出涉案物品, 并激起相关犯罪记忆, 产生特别强烈的生理反应。如果被测人不是作案人, 他在案件相关实物和中性陪衬物品中就不会出现特征性的反应图谱。

以语言提问的方式进行测试, 对编题有诸多的要求, 有些案件的情节难以用语言编制成题目。而用“ 实物法” 则容易很多, 不存在考究用语及被测人不理解的情形。

(2)刺激明确而强烈。在本案的实测中, 被测人张某对GKT01、GKT02、GKT03三个问题的测试, 无论是语言提问还是实物刺激, 对目标测试题(R)均显示阴性, 这两种方法得到的结果图在定性上是一致的。

杨某在GKT01题中的反应呈弱阳性, 在GKT02中也呈微弱阳性, 在GKT02第二遍测试中甚至出现了假阴性反应。而在GKT03题中呈现明确的强阳性反应。无论是实验测试还是实案测试得到的图谱, 都可以看出, 实物刺激法得到的结果更明确, 作案人在案件相关实物上都有非常强烈的生理反应。

这两种方法之所以有差异, 在于用语言提问的方式进行测试, 需要被测人首先对提问的语言进行理解, 然后再唤醒相关案件记忆, 刺激是间接的, 有时是模糊的。用实物出示的方法, 被测人通过视觉直接感知, 不需要大脑皮层的思维, 可立即触发记忆, 因而能形成明确的刺激。

用语言提问的方法, 被测人较容易使用反测试手段, 如转移注意力、控制情绪等。以致得到的生理反应图谱缺乏特异性, 容易得出错误判断。对于作案人来说, 使用出示实物的方法, 案件相关问题的刺激更强烈、直接, 他很难有效行使反测试手段。在模拟案件的实验测试中, 假设甲和假设乙都曾努力进行各种反测试尝试, 但最终都难以实现, 并在测试后表示刺激太强烈了。

(3)较少产生假阴性错误。心理测试的假阴性错误是指作案人对案件相关问题反应较弱而被错误地排除的情形。如前所述, 用语言提问的方式可能因为主测人员对相关物品性状描述得不准确、主测人员与被测人语言习惯不同等因素导致作案人的相关记忆不能被有效唤醒, 而产生假阴性错误。用语言提问的方式较容易受到干扰, 主测人员的声音大小、速度、语音、语调、方言特点甚至吞咽动作都能影响被测人的生理反应。“ 实物刺激” 则不同, 任何被测人都能产生明确的感知, 不存在认知、理解的偏差, 只要作案人具有相关犯罪记忆, 当他看到案件相关物品时, 就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反应。因而, “ 实物刺激法” 出现假阴性错误的几率是比较少的。

(4)应用于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被测人更有优势。对于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被测人, 虽然有翻译的帮助, 在进行测试提问时, 可以由翻译按照被测人的语言来进行, 但是题目的编制、题目词汇的选用、语言的搭配多由测试人员事先拟好, 通常不一定符合少数民族的语言习惯。少数民族语言中的词汇与汉语的词汇不是一一对应的, 很多词语的内涵和外延与汉语中并不相同, 有些语言还存在着倒装的习惯[5], 因此, 测试的翻译过程中, 提问的语言不一定能使被测人准确理解。而采用出示实物则可以完全避免这个不利因素。

3.3 “ 实物刺激法” 的局限性

(1)适用的题目较少。“ 实物刺激法” 的前提是该物品必须是作案人留有深刻记忆的案件相关物品, 如被盗物品、作案工具、凶器、现场遗留物等。该物品还应当体积较小, 便于出示, 能够找到同类不相同物品作为中性陪衬物。凡不以物品的外观特征作为目标题目的, 都不适用实物刺激。很多案件需要以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方式、打击部位、打击次数、行为特点等作为目标测试题, 这些都只能使用语言提问的方式, 无法使用“ 实物刺激法” 。对体积较大的物品, 由于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轮换出示, 也不便适用“ 实物刺激法” 。

(2)操作较繁琐。相对于用语言提问来说, “ 实物刺激法” 因要出示实物, 显得比较繁琐。测试过程中, 需要两名主测官密切配合, 一人出示实物, 另一人记录图谱。实物的出示顺序遵循普通方法, 以不同的顺序测试3~4遍。每次出示实物应保持出示手法、角度的一致, 避免被测人提前预见。避免额外的动作和声响, 注意光线的照射角度对视觉的影响。不要正视被测人, 用余光观察。

“ 实物刺激法” 是基于情节测试的原理, 以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实物来进行心理测试的一种新的刺激方法, 作为对传统语言提问法的补充手段, 具有编题容易、刺激明确强烈、较少产生假阴性错误等优点, 同时也有使用、操作上的局限性, 正确、灵活地使用“ 实物刺激法” 能够明显地简化评判过程和提高测试结论的准确性。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付有志.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本文引用:1]
[2] 李兴东. 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D]. 北京: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7. [本文引用:1]
[3] 陈云林, 孙力斌. 心理测试技术的信息量分析与计算[J]. 刑事技术, 2007(5): 27-29. [本文引用:1]
[4] 王补(编译). 犯罪情景测试[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本文引用:1]
[5] 古丽娜, 许俊. 许俊. 新疆少数民族使用汉语(字)特点初探[J]. 刑事技术, 2008(1): 50.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