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年2月10日, 某一路旁灌木丛中发现二袋尸体碎块, 分别用一绿色军用旅行袋及一金贝壳牌被袋包装, 其中大腿和臀部置于绿色军用旅行袋中, 其余尸体碎块及衣物均置于金贝壳牌被袋中。尸体头部躯干及上肢为一整块, 经辩认, 确认死者为曾某(女, 37岁)。尸体检验见尸体被肢解为三大块和16小块。16块尸体碎块为胸部割下的皮肤、肌肉组织及胃肠组织碎块; 其中胃仅余胃幽门约10cm左右组织。死者双侧瞳孔直径为5mm。颜面部及眼睑结膜见出血点, 眼睑球结膜下见片状出血。指甲青紫, 尸僵在各关节已形成, 尸斑呈红色, 分布在全身腰背等低下部位, 颜面部尸斑显著, 呈鲜红色, 指压均不褪色。颈部见一条宽1.5cm~2cm环形索沟, 前颈部水平至乳突上; 前颈部有轻微表皮剥脱, 胸骨正中有一15cm创口, 自胸骨柄以下被剖开; 双侧乳房及乳头被割除, 创缘整齐, 无表皮剥脱及组织间桥。腰部被从第一腰椎完全离断, 断端整齐。两小腿被从膝关节上方膑韧带处完全离断, 创缘整齐, 无表皮剥脱及组织间桥。索沟皮下及皮肤均未见出血反应; 甲状软骨左侧明显出血; 舌骨左支及右侧舌骨骨折; 心包上见明显出血点。毒化检验结果阴性, 死因为扼颈死亡。 案例2 某年1月27日, 王某到公安局自首称其于1月15日中午在家中将丈夫李某(男, 29岁)杀死, 后在自家主卧室卫生间内分尸, 并将尸块抛于河中。接案后技术员于2月18日、2月21日和3月12日在河中分别打捞到三袋尸块(分别编号为A、B、C尸块)。尸检见A尸块由第四腰椎、双侧髂骨上端和肚脐所在平面至左右大腿上段部分组成。B尸块由左大腿中下段、膝关节和左小腿中上段部分组成。C尸块由第五颈椎至第四腰椎躯干部、左上臂、左肘关节、左前臂上段和右上臂上段组成。头颅未打捞到。上述尸块均已高度腐败, A、B、C三袋尸块可拼接成一具较完整的没有头颅、肋弓缘至肚脐腹部皮肤及软组织缺失、肠管缺失、四肢远端缺失的尸体。尸块骨质断面均较平整, 骨断面骨质上可见平行排列的直线纹。软组织皮肤截断面创缘不整齐呈锯齿状改变。上述尸块所有截断面皮肤肌肉组织、背侧表皮裂伤处及骨断面均未见生活反应。上述A、B、C尸块经DNA检验证实均系李某的尸体部分, 毒物检验报告证实死者生前吸食过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本案中尽管头颅未打捞到, 但据已有尸块已经足以证明李某已死亡。
案例1女死者因为发现丈夫与别的女人有染, 且专门在某处租房供约会女友用。与丈夫打闹过多次后, 一天尾随丈夫到了其租住屋, 在屋内发生激烈争吵后被丈夫用手掐死, 后又伪装成上吊自杀的假象。回到家后思虑再三, 遂决定碎尸, 并购买了砍刀, 重新回到租住屋在厕所里将死者分尸, 清理现场后, 用准备好的两个包装袋分装好, 于夜晚12时许用自己的摩托车运到郊外山中欲抛尸, 由于晚上泥路不平颠簸尸块袋掉落, 遂就近丢在路边灌木丛中。
案例2男死者李某平时游手好闲、吸毒, 经常打骂妻子王某, 怀疑王某对自己不忠。案发当日李某回来很晚且白天仍在家睡觉。王某知道李某正感冒咳嗽, 拿了一包K粉和一包小儿咽扁颗粒冲剂, 兑上温开水泡好拿给李某喝, 意欲毒死李某。李某喝药后感头晕就睡觉了, 王某去看时李某已经昏睡不醒。王某此时想到李某平时的种种不是以及害怕其醒过来后会报复自己, 遂决定杀死李某。于是将李某拖到厕所, 用菜刀切割颈部直到出血才停手。第二天王某看到尸体已经僵硬, 用菜刀和买来的电锯把李某的尸体肢解后分两次运出去丢弃。因为害怕尸体发臭被人发现, 特意用菜刀把李某的腹部皮肤切开把肠子、内脏等器官掏出来。第三天把李某的头部、手脚等尸块全部倒入家中的一个铁桶内, 把煮沸的油倒入铁桶里浇尸块。在抛手脚、头等尸块时, 为防止尸体浮起来, 从马路边捡了石头和水泥砖块放在塑料袋里一起丢到河中, 这也是该案中头颅等没有打捞到的原因。
尸体受暴力作用而被分解成数段与数块, 称为碎尸。罪犯杀人作案后碎尸的目的是为了掩盖或毁灭罪行。此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1)犯罪嫌疑人多为被害人的亲属或熟人。(2)犯罪多因感情、经济纠葛等引起。例1因丈夫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例2因丈夫经常怀疑妻子不忠且打骂妻子导致感情破裂。(3)多为一人作案, 便于碎尸后转移。(4)碎尸地点选择有一定的要求。因为碎尸需要准备工具且碎尸需要一定的过程、碎尸后还要清理现场, 故作案地点常选择在较隐蔽、有水源、少有人打扰的地方。例1中租住屋只有死者丈夫有钥匙, 此处作为作案地点符合隐蔽和无人打扰的条件; 例2中选择在自己家中主卧室卫生间中, 家中除2岁的女儿外, 再无别人, 给碎尸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因此王某可以将尸体(块)置于家中达3天以上而不被人发现; 此外上述2例均选择在卫生间碎尸, 因为此处有水源且易于清理现场。(5)抛尸地点多选择郊外山区、河流水沟、厕所等地方。例1中死者丈夫原本想把碎尸块抛到山林深处, 由于乡村路颠簸厉害、夜晚紧张害怕等原因, 在尸块从摩托车上掉落后没再拾起而是随手往路边灌木丛丢弃了事。(6)多数自己拥有或能轻易得到交通工具。因为抛尸地点距离作案地点一般都有一定的距离, 且尸块较重, 手提肩扛容易被发现, 因此转移抛尸中多借助运输工具。如例1中罪犯用自己的摩托车作为运输工具, 例2中罪犯用借来的车作为运输工具。(7)碎尸现场多留有痕迹物证。不论罪犯如何清理现场, 只要认真细致的勘查碎尸现场, 总能找到蛛丝马迹。如例1中在厕所便池弯道处发现了碎肉组织等, 例2中在厕所天花板上发现了电锯作用时飞溅的碎肉组织和血迹。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