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检验破获盗窃案1例分析
吕凌飞1, 陈水琴2, 李琼2, 梁小飞1
1.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421001
2.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心DNA实验室,410001
摘要
关键词: DNA检验; 现场勘查; 现场分析; 警综平台
中图分类号:DF795.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3)02-0062-02
1 案件简介

某年2月27日晚, 市民邱某家被入室盗窃价值100多万元的财物。现场勘查, 发现卧室挂衣柜下方两个抽屉均被打开, 放在该抽屉的贵重物品及现金均被盗走, 在阳台护栏处提取到一把打开的匕首(经调查该匕首不是失主家的)。根据现场及匕首上均没发现一枚可疑指纹, 分析认为犯罪分子有可能作案时戴有手套。

2 检 验
2.1 第一次转移脱落细胞及DNA检验

DNA检验人员对现场提取的匕首进行分析认为, 犯罪分子平时使用匕首一般不会戴手套, 因此匕首上应该残留脱落细胞, 并根据使用流程和习惯, 筛选出四处最有可能残留有犯罪分子脱落细胞的部位(见图1), 逐一用专用棉签分别擦拭提取。

图1 现场提取匕首

剪取擦拭棉签少许放入0.5mL EP管中, 用5%chelex提取DNA(chelex-100:30μ L, 2mg/mL PK:2μ L), 用PowerPlex○R 16HS试剂盒(美国Promega公司)PCR复合扩增(7+3体系)。检验结果见图2图3。因峰值太低, 结果不太可靠, 无法录入DNA数据库。但将图3的数据录入公安部3.5系统进行临时比对后, 结果比中一湖南郴州籍违法犯罪人员陈某。

图2 匕首上DNA检验结果一

图3 匕首上DNA检验结果二

2.2 早期不完整基因图谱分析

DNA检验比对结果在较短的时间内比中一行为人, 然而在科学统计概率面前, 这样的结果显而易见存在极大的风险, 并且无法作为证据使用。DNA技术人员随即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中调取陈某的户籍资料, 资料显示其在湖南省衡阳市有入室盗窃前科。同样的犯罪行为出现在同样的犯罪地点, 这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行为, 比中犯罪个体具备同一性的概率大为提高, 这样的结果在无法获得完整基因图谱或无法在早期快速获得完整基因图谱的情况下, 可以参考警综平台中犯罪行为人的前科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因此, 推测陈某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 立即部署对陈某进行秘密侦察。

2.3 第二次转移脱落细胞及DNA检验

为了保证数据质量, 再次用微湿棉签对匕首4个部位逐一转移提取, 结果①、②、④部位为混合基因型, ③号部位(见图1)检出了一完整的基因型, 结果见图4。第二次的检验结果最终认定了犯罪分子。

图4 第二次提取匕首上DNA检验结果

3 讨 论

(1)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起点和基础, 是获取案件线索、证据的重要途径和丰富源泉, 在起诉、审判中起着重要作用。将现场勘查中提取和掌握的各类犯罪信息与痕迹、物证结合起来进行科学的现场分析, 才能将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人数、作案过程等储存在现场及物证中的信息“ 初步再现” 。现场勘查及现场分析为犯罪分子画了个“ 像” , 为DNA的检验指明了方向。因此, DNA检验不能脱离现场勘查及现场分析, 不能仅仅为了检验而检验, 它并不是一种机械的刑事技术手段, 如果把它当成一种简单的“ 化验” , 不结合现场去分析判断, 那么, DNA的检验也就没有鲜活的生命力, 也就不能或者失去找到案件的“ 真实情况” 。

(2)随着DNA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 之前视为不可能检验的微量物证列入了检验范畴, 并且检验成功的概率非常高, 这就提示现场勘查人员, 虽然现场没有发现可疑指纹, 但并不代表现场没有犯罪分子的生物信息。根据“ 罗卡定律” , 凡是两个彼此接触的两个物体, 必会在彼此表面留下对方的信息。也就是说, 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可疑物品上很可能残留有犯罪分子的生物成分。生物物证的残留无处不在, 它不在此时, 就在彼时, 不在此处, 就在彼处, 它逃不脱时间空间的愚弄, 它挣不掉人类本性的思维。只要是人, 无论是否是犯罪分子, 思维是否正常, 只要他生活在三维空间中, 就无时无刻不在与周围的物质空间进行着交换, 时间空间已经将犯罪分子的生物信息交给了刑事技术人员, 只等待着他们去发现。

(3)物证残留分析不能仅仅囿于犯罪分子在现场当时的一种犯罪状态, 犯罪分子的生物成分可以在不同时间、空间残留在犯罪现场的物证上面。现场分析犯罪分子是否在犯罪当时戴有手套并不能成为能否进行DNA检验的必要条件, 不能认为犯罪分子作案时戴有手套就不具备DNA检验条件(本案犯罪分子作案时戴有手套, 但其生物成分却残留在遗留现场的匕首上), 犯罪分子在不进行犯罪行为的某个时刻, 他们的思想处于常态的时候, 他们也会像正常人一样具有与常人一样的思维及行为, 并且将生物信息留在以后的作案工具上。因此, DNA的检验可以跨越时空, 可以绕过犯罪分子的思维定式, 成为刻画犯罪分子的一种利器。

(4)对于微量疑难检材的DNA检验, 由于模板量低, 易污染, 扩增易出现扩增不平衡、等位基因丢失或增加等错误结果。因此, 当法医DNA检验人员获得的DNA基因型不完整, 对检验结果分析存在误判的情况下, 为了达到快速控制案犯, 快速控制赃物的流通, 笔者认为可以把早期的比对信息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中进行查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医DNA检验人员的分析风险, 可以作为数据分析的一种辅助手段。如果在警综平台中可以找到犯罪分子的前科记录, 这种数据分析比对结果的准确性就会增加。因为, 累犯由于有犯罪的经验, 经历了初犯阶段, 犯罪意识强烈, 反社会心理严重, 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犯罪信念。由于多次作案, 从失败与成功的体验中, 在与同伙的交流中, 逐渐积累了犯罪经验, 已掌握了一定的犯罪技术, 犯罪已经成为他们谋生的一种手段, 一种可以获得“ 快感” 的活动, 一次次的犯罪淡化了他们的道德伦理观念, 却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当再次受到犯罪引诱时, 那种强烈的“ 冲动” 与“ 快感” 驱使着他们重新走向犯罪道路。本案中, 在警综平台比对出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核查时, 发现其有入室盗窃前科, 而本案的案件性质即为入室盗窃, 现场分析中也指出案犯应该有入室盗窃前科, 所有的信息此时均指向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为指挥员在第一时间果断决定展开对陈某的秘密侦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5)该案的检验, 有成功的地方, 更有失误的地方, 在对物证进行残留分析时, 没有考虑到物证残留的随机性, 简单地将物证上各部位进行合并、盲目提取, 导致合并部位检验出一混合基因型及一不完整的基因型, 增加了检验的不确定性及风险。第二次检验时对分析到的4个部位进行了分别提取检验, 成功获取到一名犯罪分子的基因型。笔者认为, 一个物证并不是一个部位, 多个部位不能简单合并, 尽量缩小擦拭面积, 对各部位进行分别提取检验后, 视条件再合并检验也许可以成功检验出犯罪分子的生物成分。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