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使用筷子伤害致死案件的分析
文新平1, 唐立君2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公安局刑警支队,奎屯市 833200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石河子 832000
摘要
关键词: 筷子; 鼻腔; 伤害案; 法医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3)01-0066-02
1 案例资料

某年5月9日21时许, 王某(男, 汉族, 42岁)与杜某两人在一烧烤店饮酒, 酒后杜某离去, 服务员发现王某趴在桌上, 鼻部大量出血并意识不清, 即送医院治疗, 10日抢救无效死亡。手术中在其左鼻腔内取出断损的筷子一节, 颅腔内取出断损的筷子两节及筷子包装纸一块。

尸体检验:死者上嘴唇左侧有一处纵向挫裂伤, 左鼻孔开口处可见擦伤, 左鼻翼有一处纵向表皮擦伤。体表其余部位无损伤。CT片观察, 2截筷子圆头朝上进入颅腔, 呈齐头并行排列, 另一截筷子圆头朝上位于左鼻腔内, 颅内蝶鞍部被贯通, 呈孔状粉碎性骨折。经解剖检验, 死亡原因系筷子经由左侧鼻腔插入颅内致颅脑损伤死亡。

物证检验:受害人颅内及鼻腔内提取的三截筷子断头颜色一致, 为淡蓝色塑料筷子, 三支筷子均呈现出一端光滑完整, 一端断裂不规则状。完整的一端为筷子的圆头(即小头), 检验确定三截筷子分别属于三根不同的筷子。经整体分离检验, 确定其中两截筷子断头与现场提取的筷子断头分别构成两只完整的筷子。

由于现场及受害人体内提取的断损筷子污损严重, 未提取到有鉴定价值的DNA和指纹痕迹进行检验。

调查走访:饭店服务员反映, 案发时仅受害人与嫌疑人两人在包厢内吃饭饮酒, 无其他人进出。两人饮酒过程中, 出现过争吵及碗筷掉落地面声音, 稍后杜某呈醉酒状独自离开。两人共饮用一瓶白酒。经对犯罪嫌疑人讯问, 杜某承认请王某喝酒, 喝酒原因是想缓和与受害人的矛盾, 但称由于喝多了, 喝酒过程中的事情及怎么离开的已回忆不起来, 既不否认也不承认对受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经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同事, 犯罪嫌疑人酒后有暴力倾向, 且经常性“ 断片” , 对饮酒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无记忆。

此案案发过程中没有第三人进入现场, 也没有人目击伤害过程, 现场的两人一人死亡, 一人“ 什么也回忆不起来。” 而杜某的死亡是自伤造成还是他伤造成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

2 讨 论

根据进入死者鼻、颅腔的三截筷子分析, 两支筷子插入颅腔后, 会造成伤者极大痛苦, 使其本能的发生体位不断变化并做出保护性举动, 此种情况下, 很难再次向其鼻腔内插入第三截筷子。分析认为进入死者体内的三只筷子应为同一次插入。根据进入死者鼻、颅腔的三截筷子分属三根不同的筷子且均呈圆头(小头)朝上的情况, 排除死者自己使用筷子用餐时不慎插入。根据筷子通过鼻腔, 贯穿相对坚硬的蝶鞍部进入颅内和三根筷子同时由较为狭小的鼻腔插入体内, 分析认为:筷子是在较大的外力作用下插入鼻腔, 本人由于受摆臂距离、用力方式和心理因素的限制, 难以完成。

据此认为, 王某鼻、颅腔内的三截断损筷子, 符合他人同时持三根筷子, 由鼻腔插入体内, 而后折断形成。案件破获后验证了该结论是正确的。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