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后剜眼案件行为轨迹重建2例
朱小俊1, 周盛斌2
1.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213161
2.江苏省公安厅,南京 210024
摘要
关键词: 命案; 行为轨迹重建; 特殊行为; 案犯刻画; 法医学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3)01-0064-02
1 案例资料

案例1 某年3月16日, 某镇临街居家发生一起杀人案件, 钱某(女, 45岁, 独居)被杀死在近门口的一楼客厅。

行为轨迹重建:作案人跟踪钱某进门(现场门窗、锁扣完好, 窗户没有攀爬痕迹, 钱某被杀死在进门口处, 双手戴着手套), 进门即对钱某威逼、控制、加害(钱某有多处威逼性损伤、胸背部多处刀刺伤), 从背后刺戳钱某致心肺破裂、倒地, 对濒死的钱某颈部反复切割(颈部有多条平行的切割伤, 生活反应不强), 钱某死亡后, 作案人剜出并带走其双眼球(创周无生活反应, 现场没有发现被剜出的眼球), 杀人后翻找财物(尸体周围地面、墙壁、物品、通向二楼的楼梯及橱柜、被翻动散落的物品上, 均有大量血迹, 现场有大量财物被劫)。

案例2 某年3月15日, 某市辖区一幢农民别墅住宅内发生一家3口被杀案件, 王某某及其妻子沈某、女儿王某先后被杀死在一楼。

行为轨迹重建:作案人翻围墙进入院内(围墙不锈钢护栏有攀爬遗留的痕迹物证), 以软进门的方式进入室内(中心现场门窗、锁扣完好, 墙壁没有攀爬痕迹), 进门即用单刃刺器对独自在家的王某刺戳、杀死王某(王某在一楼被刺倒地后, 被拖至小房间), 穿皮鞋上楼(楼梯上灰尘鞋印, 但血迹不多), 翻找财物时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回家, 发现女儿被害, 打电话报警(话机“ 1、0” 按键上沾有王某的血), 作案人脱鞋下楼, 刺杀王某某致其死亡, 再上楼到王某房间翻找(粘有王某某血迹的袜印), 发现沈某回家, 穿鞋下楼, 刺杀沈某(尸体周围有皮鞋印), 之后将3位死者的双眼球全部剜出(创周无生活反应, 现场没有发现被剜出的眼球)扔在一楼抽水马桶里放水冲掉, 后逃离现场。

2 讨 论

特殊的行为轨迹和方式特点, 往往是作案人特殊心理状态和生活习惯的自我暴露。通过对命案现场与作案过程有关的痕迹、物品等相关信息综合分析, 可以对作案过程进行局部的或完整的现场重建, 可以对作案人在现场的行为进行分析, 对其行为轨迹进行重建[1]。因此, 进行现场行为分析, 充分认识和发掘现场特殊行为轨迹、特点, 对作案人特殊的犯罪心理特征、生活习惯等进一步挖掘、重建, 不仅可以为案件侦破准确地指明方向、划定范围, 还可以为深化作案人社会角色刻画、为串并案件提供可靠依据[2]

上述两起案件作案手段有很多共同特点。(1)动机目的均是劫财; (2)手段方式均以软进门的方式入室杀人抢劫; (3)作案过程均是入室即杀人, 之后翻找并劫走财物, 剜走被害人眼球; (4)致伤工具均为单刃尖刀; (5)特殊行为:在完成杀人、抢劫行为后, 将所有被害人的眼球全部剜出, 或带走扔掉, 或扔入现场抽水马桶冲走。

案例1侦破过程中发现与案例2作案手段类似, 所要协查的犯罪嫌疑人田某, 案发前亦在该地暂住。某年3月26日在暂住地抓获田某, 其交代了两起杀人案件的犯罪事实, 并交代了剜除被害人眼球的心理。

作案人劫财的动机目的非常明确, 获取钱财的心理需求极为强烈, 杀人是为了达到劫财的目的而扫除障碍, 属于正常的犯罪心理。作案人在完成杀人抢劫, 逃离现场前, 剜出所有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眼球并扔掉, 属于命案行为分类中的附加行为[2]。这种剜眼行为既不是唯恐不死而继续加害的加固行为, 也无毁损容貌或伪装必要(都是在被害人家里作案), 也不符合泄愤的行为表现, 而属于因某种特殊心理而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民间流行传说人死后会把生前最后看到的东西摄入眼睛保存下来,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被害人的眼睛读取最后看到的人像。作案人迷信这一说法, 从而希望通过剜出并扔掉被害人眼球来逃避打击。所以, 作案人最后完成的这剜眼行为应该与其逃避打击的心理有内在的联系, 同时也说明作案人的文化水平不高。作者认为或许可将其剜眼行为归结到因迷信某种说法而产生的毁证行为的一种[2, 3]。虽然在现实的破案实践中, 这一特殊心理、特殊行为轨迹并不多见, 但是, 这种特殊的行为在跨度3年的两起共杀死4人的案件中都完整实施了, 提示作案人支配这一行为完成的心理认知的稳定性。在新型犯罪心理分析的过程中, 特殊的局部行为动机与目的, 可以与整体现场的状况联系, 也可以与其他案件相联系, 构成一个特殊行为的心理痕迹链, 从而有了研究犯罪行为人的充分条件[4]。因此, 在进行现场重建过程中, 一旦发现有类似的特殊心理、行为轨迹, 在缺少其他技术性串并条件(如DNA、指纹、足迹、工痕等), 往往可以与现场其他条件结合起来, 作为串并案件甚至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闵建雄. 命案现场分析的概念问题[J]. 刑事技术, 2010(2): 38-40. [本文引用:1]
[2] 闵建雄. 命案中的行为分类及其价值初探[J]. 刑事技术, 2010(1): 34-37. [本文引用:3]
[3] 蔡剑雄, 黎锦荣, 张新华. 心理学分析在法医他杀现场勘验中的应用[J].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04, 19(6): 381-382. [本文引用:1]
[4] 王大中. 犯罪现场新概念及再现[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197-201.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