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交通事故、高坠命案现场分析
樊文忠1, 额日和巴特尓2, 孟永平3
1.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017004
2.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017400
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公安局,017200
关键词: 法医学; 命案; 现场分析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6-0051-02
1 案例资料

吕某, 男, 45岁, 某日晚在一新建小区会所一层楼道内与工友喝酒, 次日晨被发现死于该楼玻璃门外的台阶上。

现场位于该小区一幢五层楼会所外, 该楼大门为双扇玻璃门, 一侧玻璃门已破碎。尸体位于玻璃门外台阶上, 呈头朝玻璃门仰卧状, 可见双鼻腔向左眼、左面颊侧有流注状血迹。楼道内地面散落有大量玻璃碎片, 部分碎裂玻璃上粘有血迹。 楼道内西北角地上有一长1.4m直径8cm的空心钢管, 其一端附有血迹(经DNA检验为死者所留), 东侧一小桌子上放有餐具、酒杯及3个二锅头空酒瓶。楼门外院内有一不规则形20cm× 9cm× 5cm混凝土石板, 一侧附着血迹(经DNA检验为死者所留)。该楼的室内外多处散布有长短不一的钢管及大小不等的石头块。在该楼四层的阳台有死者的足迹。

尸体检验:死者头发内附着碎玻璃屑, 左枕顶部有4.5cm× 4cm青紫肿胀区, 右枕部有2.5cm× 0.8cm浅红色皮肤改变。左额、左眉弓、左眼外侧有2.5cm× 2cm、2.7cm× 0.8cm、3.5cm× 2cm不规则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见图1)。鼻梁、鼻背根有皮瓣、表皮划伤。右口角外侧有多个轻重不一、不规则形创角, 并伴有灰沙, 对应右侧颊粘膜有一5cm× 0.5cm裂创。上下唇肿胀、唇粘膜下出血。上下颌骨纵形骨折, 颏隆凸正中下方有一弧条行3.5cm× 0.6cm裂创, 创缘不整, 左颈部有一9cm× 4cm呈中空性皮下出血(见图2); 下颌骨粉碎骨折, 右耳乳突部有一2cm× 1cm裂创、外围可见1.1cm× 0.3cm挫伤带, 创腔内组织挫灭(见图3)。右小腿前侧有一2.5cm× 2cm皮肤挫伤区, 中央有一弧形1cm× 1cm裂创, 生活反应较弱, 右胫骨呈横形骨折; 左小腿前内侧有一纵形裂创, 创缘伴弧形挫伤带, 生活反应较弱, 创腔内组织挫灭, 左胫骨粉碎骨折; 双小腿裂创挫伤区边界均平整而挫伤均匀。解剖见:左额部头皮下、帽状腱膜出血, 左颞肌出血, 对应颅骨及颅底骨折。左枕顶部肿胀区对应头皮内出血。右乳突处挫裂创对应颅骨纵向线性骨折。左、右额颞叶脑挫伤, 局部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胃内容物呈干稠状, 量200g, 可辨食物成分有黄豆芽、胡萝卜条。血中酒精含量216.3mg/mL。

图1 混凝土石板打击伤

图2 空心钢管打击伤一

图3 空心钢管打击伤二

2 讨 论
2.1 死亡性质分析

本例死者的损伤较为复杂。其案件性质是酒精中毒、交通事故后抛尸、高坠, 还是命案出现不同意见。笔者经认真复查现场、尸体检验后认定系他杀。分析如下:

(1)根据检验其血中酒精含量216.3mg/100mL, 尚未达到致死量(致死血浓度400~500mg/100mL), 可以排除酒精中毒致死。

(2)道路交通事故伤一般分为撞击伤、摔跌伤、碾压伤、刮擦和拖擦伤。特点为肢体损伤严重、体表外轻内重、多发伤和复合伤普遍。但本例损伤:其一, 主要集中头面、双小腿, 除枕部头皮肿胀及浅红色改变符合倒地摔跌所致外, 其他损伤均未呈现典型的车辆撞击、刮擦和拖擦、碾压伤特征。其二, 损伤集中在头面、双小腿, 但暴露处(两手)并无损伤。如果是交通事故, 随着死者被撞抛掷跌倒, 四肢关节等突出部位应有广泛的磕碰伤, 而本例则无, 不符合交通事故多发伤和复合伤的特点。其三, 双小腿表皮挫伤方向不一致, 不在一个平面上, 一次很难形成, 不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其四, 现场玻璃门碎裂并沾有死者血迹, 结合死者颜面有流注的血迹形态分析应为原始现场, 尸体未见有拖拉等移动痕迹。故排除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3)高坠伤的特点是损伤部位较为广泛, 体表损伤较轻, 内脏损伤重, 损伤分布具有一侧性, 多处损伤可以用一次性外力所致解释。本例损伤未见高坠损伤特征。其一, 尸体头面部多处损伤及双小腿前损伤其部位方向不同、损伤分布不具有一侧性, 难以用一次损伤来解释。其二, 躯干、上肢、双足底未见损伤, 踝关节、骨盆、颈椎、枕骨大孔未见骨折。其三, 四楼阳台见死者足迹与现场尸体位置不对应。故排除高坠损伤。

(4)死者的损伤特点及死因:头面、双小腿部损伤表现为多处挫裂创、表皮剥脱、皮肤青紫肿胀及浅红色改变, 除了枕部皮肤青紫肿胀、浅红色改变符合摔跌伤外, 其余各处损伤均独立存在, 分布不特定, 走向不一, 程度较重, 此等损伤不符合碎裂的门玻璃因跌落或人体与之撞击所形成的玻璃刺伤, 符合钝器打击头面致颅脑损伤死亡。

(5)致伤工具及损伤顺序推断:左颈部皮下出血呈中空性, 符合棍棒伤特点(见图2); 颏隆凸部、右耳乳突部、双小腿前裂创形态基本一致, 呈弧条形, 挫伤带边界明显均称, 创腔内组织挫灭, 与文献记载金属类钝器作用所致镶边样挫伤带[1]相符(见图3), 结合DNA结果现场提取的空心钢管可以形成。口腔部裂创呈不规则形, 有多个创角, 创腔内可见灰沙, 外轻内重, 符合砖石类钝器打击所致, 结合DNA结果现场提取混凝土石头板可以形成。左额、左眉弓、左眼外侧损伤致伤物符合易于挥动、质地较硬钝器作用所致。损伤顺序:比较各处损伤, 右耳乳突部、口腔、颏隆凸部、颈部损伤程度相对较轻, 生活反应明显, 彼此难分强弱, 应为最先形成; 左额、左眉弓、左眼外侧损伤致颅骨、颅底骨折、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构成致命伤靠后形成; 双小腿前挫伤生活反映较弱, 最后形成。

(6)根据胃内容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为最后一次进餐后不久。致伤工具来源为就地取材。根据尸体检验, 未见明显的抵抗伤、防卫伤, 分析死者受伤害时应为醉酒状态, 抵抗能力低, 或者作案人应为体力优越死者的男性, 熟人可能性大。作案过程推断:吕某醉酒后遭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下颌、颈部、右耳乳突部、双小腿, 及用石头板打击其口腔左额面部而死亡。综合以上分析判断认为, 应为一起酒后突发性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2.2 破案证实

根据法医现场勘察、尸体检验, 调查信息, 综合分析后重新调整侦查思路, 很快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当晚与死者喝酒的刘某。刘某对打死吕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当晚与吕某等4人喝酒, 吕某醉酒打骂刘某, 刘某回工棚又返回, 两人揪扯到门外, 刘某用钢管打碎玻璃门吓唬吕某, 但吕某仍吼骂刘某。刘某用钢管抽打吕某颈部, 吕某抛出砖头打击刘某躲开, 刘某即上前用钢管打击其下颌、右耳乳突部, 致吕某倒地, 刘某扔掉钢管走开后听见吕某还在骂, 于是随手在门外捡起混凝石板在其嘴上打了几次, 后垂直打击其左额部见其不动了, 因怕吕某又起来, 再用钢管打击吕某双下肢离去。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闵建雄. 法医损伤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0: 289.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