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鉴定1例
何平
四川警察学院道路交通管理系,四川泸州 646000
关键词: 挖掘; 微量信息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6-0038-01
1 案件简介

某年7月31日14时许, 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车辆号牌鄂FEH× × × 红色宗申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简称摩托车)驾驶人肖某受伤, 经群众指认车辆号牌鄂F1Z× × × 白色江铃顺达牌厢式货车(简称货车)涉嫌肇事。后两车辆经相关部门鉴定为:鄂F1Z× × × 白色江铃顺达牌厢式货车上未发现鄂FEH× × × 红色宗申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痕迹。当事人对该结论持异议, 要求重新鉴定。

经有关部门重新勘验检查:行驶中的货车车厢左前角与行驶中的摩托车驾驶人肖某左肩部曾撞击接触, 因撞击致摩托车失稳, 后轮侧滑, 肖某习惯性地把握或修正方向致摩托车后视镜与货车车厢擦划。该案件重新鉴定结论为:上述两车在行进中发生了碰撞, 有接触痕迹, 货车厢体与摩托车后视镜线条吻合对接。最终认定了这起交通肇事车辆。

2 讨 论

该案提示,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信息的挖掘必须得到充分重视, 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现场的特点, 是其发生地点多在交通要道, 现场不可能长期封闭保存, 实际上现场勘查的机会往往只有一次, 如果出现疏漏将无法弥补。因此在完成现场勘查后, 所提取的痕迹物证就成为既定事实, 一般情况下, 很难再有所增加。故应从肇事车辆中、现场勘查调查的情况、已提取和还应提取而未进一步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中, 努力挖掘出更多高质量的信息。本案是重新鉴定的一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 出现人员受伤时, 第一次现场勘查未发现车辆有碰撞痕迹, 在第二次重新勘验肇事车辆时, 通过分析案情, 在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反复细致全面勘验, 最终发现了两车碰撞时, 摩托车后视镜与货车车厢的擦划痕迹。

本案车辆痕迹物证的特点:一是客体十分细微, 极难发现; 二是在0.5mm× 0.1mm的面积上成功地做线条对接检验, 拓宽了定案的依据, 深入挖掘了认定本案事实的有力证据。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