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8月29日, 受害人曹某(男, 63岁)被人杀害, 犯罪分子将尸体掩埋到某乡一山林中。经现场勘查验:尸体已高度腐败, 技术人员现场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案件发生后, 民警发现本地村民柯某(男, 36岁)有重大作案嫌疑, 于是依法传唤了犯罪嫌疑人, 但是柯某非常狡猾, 经过两天两夜的审讯, 拒不交待自己的杀人罪行, 后对柯某进行测谎, 依然没有结果, 由于现场没有提取到认定嫌疑人的痕迹物证, 只有将柯某放回家候审。
既然现场埋尸要进行挖坑, 挖坑必须使用工具, 如锄头、铁锹等, 上面必定要粘附泥土, 假如能在嫌疑人家中找到挖坑用的工具, 再利用工具上粘附的泥土与埋尸处泥土进行成分比对, 必将揭露案件的真相。沿着这条思路, 对嫌疑人家中进行了搜索, 果然在柯某家杂物间地面上找到一把粘有泥土的铁锹。
经提取现场埋尸坑内的少量泥土、以及柯某家铁锹上泥土和柯某家路边泥土进行泥土成分比对检验, 利用等离子体质谱仪对3份泥土样品进行元素成分分析。通过测定3个检材中Li、Be、Sc、V、Cr、Co、Ni、Cu、Zn、Ga、Rb、Sr、Y、Zr、Nb、Mo、Cd、Sn、Cs、Ba、La、Ce、Nd、Sm、Eu、Gd、Tb、Dy、Ho、Er、Tm、Yb、Lu、Hf、Ta、Pb、Th、U 38种元素含量 , 经过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模糊数学分析处理, 结果发现作案工具铁锹上附着泥土与死者尸体掩埋处泥土为同一类, 而柯某家路边泥土为另一类。于是重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柯某, 在铁的证据面前, 柯某终于交待了自己因与妹夫的感情纠纷, 不得已将曹某用绳子勒死并用自己的车辆, 从湖北运到江西进行异地埋尸, 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微量物证的作用不但可以为侦破案件提供方向、线索, 起到排除作用、缩小侦察范围。而且还可证明嫌疑人同现场或案件的联系。当案件侦查范围划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通过微量物证排除其他嫌疑人, 也就意味着对不能排除者的认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起直接物证的作用。本案中, 在现场没有直接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时, 利用作案工具铁锹上附着泥土和曹某尸体掩埋处泥土成分认定, 排除了其他人, 间接认定了犯罪嫌疑人, 为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