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微量物证的应用1例
何平
四川警察学院道路交通管理系,泸州 646000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微量物证; DNA; 证据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5-0068-02
1 案件简介

某年10月16日, 11时50分, 在某国道35km+700m处, 一辆解放重型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 要求确认事故发生时同处驾驶室的李某及郑某究竟谁为驾驶人, 进而确定事故责任人和赔偿责任方。经勘验, 事故车辆外部头面部保险杠右侧下端及前大灯破裂缺失, 左侧完好, 右前轮轮胎泄气, 左前轮完好, 两前轮均呈向左偏转, 其它未见异常。汽车驾驶室前面罩脱落, 前挡风玻璃、右车门玻璃、右后围板玻璃破裂缺失, 车头面顶部的黑色塑料遮阳罩左侧完好, 右侧破裂且部分缺失, 右侧残余的遮阳罩破裂口呈弧形, 前风挡右支柱上端由左向右位移、变形(见图1)。驾驶室内宽约200cm, 司机位座椅未见异常, 副驾驶位座椅向右偏转; 驾驶室内右侧车门框上方的内壁上可见有呈放射状凹陷皱折痕, 中心范围约14cm, 该皱折痕距驾驶室地面约150 cm, 右遮阳板向下方向(即副驾驶座椅的前上方), 可见有褐黑色、不规则、由左向右向外的条、片状擦蹭痕(见图2)。

图1 事故受损解放重型牵引车

图2 受损车辆驾驶室内部痕迹

据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资料可知, 交通事故发生时, 天气状况为小雨雪, 事故车辆解放牌重型牵引货车沿某国道由南往北行至35km+700m处, 遇雨雪路滑, 冲向路基两侧, 事故发生处道路南高北低, 路面与地基约为45° 斜坡, 斜坡落差长约1.2m, 路基下散落大小不等的碎石, 车辆右前侧撞击石头, 汽车合力偏向车辆重心的右侧, 车头向左旋转,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至车辆受损, 车上郑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李某受伤。

经重新反复勘验, 在车内副驾驶座位右侧车门框上方的内壁上呈放射状凹陷皱折痕缝内, 发现并提取了2根毛发, 经DNA检验毛发为李某的; 在驾驶员座位左边门边处, 发现一块2.1 mm× 3.4mm, 厚度为1.1mm的人体皮肤, 经DNA分型检验, 为郑某的。至此,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结论为:发生事故时, 郑某驾驶车辆, 李某在副驾驶位。

2 讨 论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 需要确定车辆驾驶员时, 应根据公安部有关技术规定, 强制性的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和踏脚板等处的手足痕迹及附着物。本案即按此强制性的要求进行勘查检验, 发现了微量痕迹物证, 澄清了本案事实。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 由于行驶车辆的速度、惯性等原因, 承载客体在加载客体力的作用下, 双方会发生物质转移, 因此涉案人员可能会留下一些微量物质。本案的毛发、皮肤组织等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和检验, 是鉴别、确定谁是驾驶员的关键证据。在传统三大类常规痕迹物证:路面痕迹、车体痕迹、其它痕迹的基础上, 充分注意发现、提取微量痕迹物证可以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