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法医学鉴定1例
王山青1, 石向东2
1.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北京 102488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北京 100012
关键词: 肇事逃逸; 法医学鉴定; 案件定性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4-0068-02
1 案例资料

某年5月29日10时许, 张某驾驶“ 松花江” 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至某路时, 从右侧超越黄某(男, 52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过程中, 小客车前部撞击三轮车后部, 黄某从三轮车上摔出受伤。后经查实, 事故发生后张某将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推至距事故现场迤东60m的废品收购站内, 又将黄某抬到小客车上, 因小客车损坏无法启动, 张某自行修车后仍无法启动, 遂将黄某从车上搬至车下遗弃, 并将肇事小客车往东推行约40m, 约13时许, 张某雇佣一农用车将小客车牵引至修理站进行维修, 张某随后自行离开, 次日黄某的家属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墙根下发现了黄某尸体。办案单位提出对黄某的死亡时间和死因进行检验。

尸表主要损伤:右眼上、下眼睑青紫肿胀; 眼外侧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 右颧弓部可见皮肤挫伤伴挫裂伤, 大小为3.0cm× 0.5cm, 其中挫裂伤长为2.5cm; 双眼角膜轻度浑浊, 瞳孔等大等圆, 直径0.5cm, 球、睑结合膜苍白; 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血性液溢出及异物存留; 左下腹部可见不整形皮肤挫伤, 范围为8.0cm× 5.0cm; 右下腹部可见不整形皮肤挫伤, 范围为3.0cm× 2.0cm; 后背部左侧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 肘部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1处, 大小为0.5cm× 0.5cm; 左膝下可见不整形皮肤挫伤1处, 大小为2.0cm× 0.4cm; 左外踝可见散在不整形皮肤挫伤多处, 大小为3.0cm× 3.0cm; 左足背部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1处, 大小为1.0cm× 1.0cm; 右外踝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1处, 大小为0.2cm× 0.2cm。

解剖检验所见:头皮下及双侧颞肌未见出血, 颅骨未见骨折, 硬脑膜完整, 脑组织呈贫血貌; 颈部软组织及肌群未见出血, 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 喉室粘膜未见异常; 左侧第4、5、6、7、8前肋骨骨折, 其周可见出血, 胸骨柄骨折, 其周可见出血, 左侧胸腔内300mL积血, 心包完整, 心外膜正常, 心脏大小正常, 心腔内可见少量暗红色流动状液体, 心室内膜未见出血, 冠脉通畅, 各瓣膜未见异常, 双肺未见损伤; 腹腔内积血500mL, 脾脏被膜皱缩, 左侧腹膜后可见血肿, 血肿大小为20.0cm× 10.0cm× 3.0cm; 余脏器位置、大小均正常, 呈贫血貌; 左侧股骨骨折。死因为创伤失血性休克。

2 讨 论

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法医学鉴定门类较多, 如交通身份的确定、是否饮酒或服用国家规定禁止的精神药品、受伤人员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死亡原因、伤与病及死亡时间等诸多鉴定问题。而对于具有“ 逃逸” 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 因相关法律根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后所造成交通伤演变的不同后果, 规定了不同的定性和量刑标准, 所以需要对交通肇事中形成的“ 交通伤” 加以进一步的检验和分析。因此, 围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问题, 法医鉴定首要解决伤亡人员的损伤程度和死因方面的鉴定问题。

本案例被害人黄某系被钝力(如机动车)作用于胸、腹部及左下肢致左侧肋骨多发骨折, 胸骨柄骨折, 胸、腹腔积血, 腹膜后血肿, 左侧股骨骨折等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中常见的一类交通伤是整个机体毁损, 全脑或心脏组织所致的功能立即丧失等情况, 死亡非常迅速。另一种常见的类型是亚急性死亡, 如内脏损伤引起的迟发性破裂出血, 外伤后继发感染, 外伤后非感染性并发症, 损伤引起体内水电解质的紊乱而引起的死亡, 即从损伤到死亡都有一个过程, 如损伤后能及时得到救治, 可以挽救受害人的生命。黄某的死亡原因不是即时死或急性死亡, 腹膜后血肿属于渐进性出血, 在损伤过程中出血量会逐渐增多, 但是受腹膜后空间的限制, 出血的速度会变慢, 腹腔内积血500mL再加腹膜后血肿量约为600mL, 胸腔内积血300mL, 总出血量使伤者处于轻中度的低血容量休克状态, 尚不足以致其死亡, 但肇事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终致黄某死亡, 其行为已经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围, 故肇事司机张某被司法机关以“ 故意杀人罪” 定罪处罚。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