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现场血迹分析犯罪行为
姜集良1, 郭立凯1, 李建军2
1.河北鹿泉市公安局,050200
2.石家庄市公安局刑科所,河北 050000
关键词: 现场勘查; 犯罪行为; 现场血迹分析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4-0059-03
1 案件简介

李某, 男, 某日傍晚出外洗澡回家后被人杀死。

李家位于居民区中心部位, 为一座北朝南二层楼院落(院落面积40㎡ ), 东南角为大门, 院南侧为一东西走向的小巷。死者位于院中东侧靠近大门处, 头北脚南, 呈仰卧位(为120医务人员翻转形成), 死者面部、衣服上浸润大量血迹, 双脚鞋底未见沾有血迹。北屋门挂有门帘, 进北屋门为客厅, 客厅北侧及东侧为卧室, 二楼为空房。

1.1 损伤情况

死者面部多处刺切创口, 方向不一, 深达骨质, 其中左面部一处创口沿皮下走形, 方向由下向上, 右颈部有一切割创口, 颈静脉横断。前胸、左腋前线处多处刺创, 双臂、双手可见刺切创口, 肌腱、肌肉断离。解剖见气管2/3横断。双侧胸腔内积血。双肺表面见刺创, 肺动脉根部有一创口。自左侧胸腔内见左侧膈肌有两处创口与腹腔贯通, 肝脏处见一2.0cm创口, 深5.0cm。

1.2 现场血迹分布及特征

院中血迹:北屋门帘、屋外西墙、南墙上分布抛甩状血迹, 方向由上向下, 范围广, 血迹位置最高距地面170cm, 门前地上可见滴落状血迹, 血迹形状为圆形。大门洞下有一处血泊, 血迹未凝, 边缘稍干涸, 东侧大门扇下角处可见流注血迹, 血迹下方为血泊。在北屋屋门前至血泊之间地上可见滴落状血迹, 血迹方向由北屋门向大门。从大门洞地上至尸体南侧见一条拖拉状血迹, 血迹量较大, 方向从大门洞血泊至尸体。在尸体左上肢下方地上可见一枚血足迹。

室内血迹:在客厅照明开关上粘附血迹, 客厅东侧卧室门口北侧墙面装饰板上见少量的擦拭血迹, 室内地面上见潜血残缺足迹, 花纹与尸体下方血足迹种类相同。在客厅东侧卧室床单上沾有少量血迹, 经DNA检验, 室内血迹均为死者血。

院外小巷中血迹:从大门口向西地面上可见间断滴落状血迹, 方向朝西, 间距75cm左右, 血量逐渐减少, 向西延伸25m左右消失。经DNA检验, 血迹为死者血(见图1~图4)。

图1 拖擦血迹、浸染血迹

图3 门扇上流注状血迹

图4 大门洞下血泊

1.3 犯罪行为分析

(1) 整个现场大量血迹分布于院落中, 出血量与尸体损伤情况相符, 说明中心现场在院中, 并且为第一现场。

(2) 北屋门前位置及屋外西墙、南墙处血迹形态为滴落状以及抛甩状, 抛甩血迹最高位置距地面170cm, 血量低于大门洞下血量, 结合受害人损伤情况, 可推断出在北屋屋门处受害人与嫌疑人相遇, 进而发生搏斗, 嫌疑人持凶器刺受害人, 受害人用双臂以及双手进行抵抗, 导致受伤出血, 血迹滴落、抛甩, 同时受害人左面部有一由下向上的刺创, 说明受害人此时处于直立位并且与嫌疑人面对面接触, 嫌疑人的身高要低于受害人, 嫌疑人人数上可能为1人, 否则受害人无能力进行主动防御、抵抗。

(3) 从北屋门前至大门洞血泊之间有滴落血迹, 符合受害人脱离嫌疑人向大门口奔走时滴落形成, 同时也印证了嫌疑人人数为1人的可能。

(4) 在大门口门洞内, 地面上可见血泊, 东门扇下角处有流注样血迹, 结合颈部血管、胸部损伤, 说明受害人此处身体位置较低, 伤后倒地, 大量出血失去抵抗能力, 并且停留一段时间, 故而形成血泊。血泊血迹未凝, 边缘稍干涸, 结合天气情况, 说明出血时间在2h左右, 可大概推测作案时间。血泊北侧的拖擦血迹, 符合嫌疑人将受害人拖至院中形成。嫌疑人犯罪后并不急于逃离现场, 说明嫌疑人心态好, 极有可能有抢劫前科。

(5) 死者双脚鞋底未见血迹, 但在北屋中地面发现潜血足迹, 客厅开关上粘附有血迹, 说明嫌疑人进入了室内, 有开关灯的动作, 在东卧室门外装饰板上的少量擦蹭血迹, 符合黑暗中意外触摸形成, 也印证了案发时室内无人这一环节。室内血迹量由外向内逐渐减少, 符合嫌疑人手上粘附血迹触摸客体遗留形成, 结合血足迹由外向内变成潜血足迹这一情况, 也说明嫌疑人在杀人后进入室内这一过程。

(6) 尸体下方的血足迹, 经分析为嫌疑人拖拽尸体时所留, 从而有了关键的痕迹物证。同时, 能够说明嫌疑人在拖拽尸体后进屋翻动, 客观反映出嫌疑人经济紧张, 手中缺钱。

(7) 小巷中的血迹呈间断滴落状, 血迹量逐渐减少, 结合DNA检验情况, 分析符合凶器上血迹滴落形成。血迹间距75cm, 符合人体正常行走步态, 嫌疑人案发后步态稳重, 更加说明嫌疑人心理素质好, 极大可能有前科劣迹, 受到过打击。

2 讨 论

多数命案现场均可有血迹存在, 它是人体损伤以及伤后活动状况的客观反映, 利用血迹形态特征及其形成规律, 不仅可以分析判断受害人的受伤经过、伤后活动情况, 而且可以分析判断加害人的行为。通过对人体伤后活动状态的分析, 可以进一步了解这种状态反映加害人什么意图, 借此推断加害人真正的心理活动。

本案中现场血迹有抛甩状、滴落状、擦拭状、转移状、流注状、浸染状及血泊7种类型。结合受害人的损伤情况以及现场血量的分布状况, 可以分析判断人体的出血部位, 而部位不同以及动作行为不同, 形成了不同种类的血迹。这些类型的血迹形成有其一定的顺序, 也客观反映了人体的活动状态。抛甩状血迹符合受害人开始进行抵抗时手受伤, 受伤血液抛甩形成, 这也是犯罪的开始。随着滴落状血迹到大门口, 符合受害人站立、行走过程中肢体、面部血液滴落形成。大门口血泊为受害人倒地静止形成, 并且伴随着位置较低的流注状血迹, 符合大血管以及肝脏出血形成, 受害人在此处停止主动活动。室内转移状的擦蹭血迹血量由多到少, 符合犯罪分子进屋触摸形成, 而小巷中的滴落血迹也由多到少, 结合滴落血迹形状, 分析滴落高度, 符合凶器上血迹滴落形成。由此可以重建整个犯罪活动过程。另外根据血迹颜色、血液凝集以及干燥的程度, 可大概进行受伤时间的推断, 这对于损伤的次序、伤后的活动经过分析有一定的意义。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活动的外化, 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个性特点、情绪状态、知识、经验、习惯等构成的主体状况与特定情况相互作用的结果, 是心理活动的产物和心理状态的反映。行为与主体状况及情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亦即行为人的主体状况和情境决定其行为及特点。同时, 它还一定程度地反映着行为人的生活环境和经历等影响个性形成的因素。因此, 根据人的行为活动, 可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及其个性特点, 分析判断当时的情境条件, 分析判断他所生活的环境和经历, 从已知追溯未知, 描述刻画出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特点。

在实际工作中, 一般法医技术人员往往只注重勘查, 记录下血迹的形态、分布情况等表面现象, 往往忽略血迹的深层含义。无论作案人多么狡猾、多么谨慎, 在作案的过程中都无可避免地会发生信息交换。犯罪现场蕴含了大量的犯罪信息, 为技术人员认识犯罪行为和分析犯罪心理提供了途径与通道。通过犯罪信息的传导, 通过犯罪遗留的痕迹挖掘犯罪信息, 使得技术人员准确刻画犯罪嫌疑人成为可能。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