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两人合作签名的检验
尉迟凯, 崔宗兰
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刑科所,061001
关键词: 二人合作签名; 摒弃惯性思维
中图分类号:DF794.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4-0058-02

与签名有关的争议在案件诉讼或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 对签名字迹的检验也占文件检验的相当的比重。签名字迹通常二或三个字, 对它的检验属于对少数字的检验, 在文件检验工作实践中, 文检工作者历来是慎重对之。即便如此, 客观现实往往是错综复杂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很多情况下都有出乎人意料的事发生, 使本来复杂的事情越发复杂, 在如此少量字的签名字迹中, 有时还会有两人合作共同完成的情况出现。分析其形成机理, 有的系合作书写者有意为之, 故意伪装以逃避侦查或打击; 有的却是合作者无意所为, 它的形成纯属偶然等等多种情况。总之, 这种二人合作签名的出现, 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对它的检验是文件检验必须要面对的难题, 这就要求检验鉴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 对签名字迹的检验摒弃非认定即否定的惯性思维, 要综合评断, 结合案情和签名的固有特征, 判断是否存在合作签名的可能性, 切莫仅凭签名中某一个字特征的符合或差异, 出具认定或否定的鉴定结论, 因为, 不管是哪种结论都有可能是错误的。同样, 做出二人合作签名的鉴定结论, 必须有可靠有力的特征支持才可以, 切不能随意草率下此结论。

案例1 某年10月11日, 有人举报在1995年村干部换届之时, 原村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该村国库券及部分现金和存单。在纪检部门介入后, 李某称, 有关物件已经交接给了当时的新任村长王某了, 并拿出了一张标示日期为某年2月9日的 “ 接交手续” , 上面有“ 交李某 接王某” 字样(见图1)。调查王某, 王却否认, 二人各执一词。故而辨明此条的真伪, 即检验“ 王连华” 是否王某本人书写, 是揭开事件真相的关键。此案经某鉴定机构鉴定, 出具了否定的鉴定结论, 但李某仍一味坚持自己无辜。

图1 “ 交接手续” 上签名

案件需要进行了第二次检验:

文检人员请办案部门提取王某的历时样本, 因王不予配合, 此样本始终未能提取到, 随即文检人员当面提取了王的实验样本。

实验样本与检材书写时间相差10年, 两者比对, “ 王” 字差别迥异, 可以说有天壤之别, 除笔顺、运笔等差异外, 另外较为突出的是上下横画的比例相差悬殊, 检材为正三角形, 样本却几乎显现倒三角形状; 检材与样本虽然间隔10年, 但在“ 连华” 二字的笔顺、连笔动作等细节特征上, 特别是“ 华” 字的最后一竖均下拉的很长, 超出“ 王连华” 三字整体的长度, 两者均呈一致反映。在同一个签名中, 认定和否定的理由都比较充足, 这还是在鉴定中头一次遇到, 文检人员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在对检材“ 王连华” 三字的进一步分析检验中, 原先被文检人员轻易解释掉的“ 连” 字当中的点笔, 逐渐被重视起来, 这个点并不是构成“ 辶” 的一点, 也不是书写者不经意或意外形成的点, 这一点位置偏上, 着色较重, 似为书写者有意行笔, 忽又停顿形成。这一点把“ 王” 与“ 连华” 隔开, 且其前后表现了截然不同的书写习惯, 这预示着什么, 难道是一个人写完“ 王” 字后, 刚一落笔欲写下一字时, 转由另一人书写吗!

经再次提取李某的实验样本和案前样本比对, 发现检材上“ 王” 字的书写特征与李某符合, 继续比对内容连同“ 交、李、长、发、接” 等字, 均为李某书写。因此, 本案出具鉴定结论为:送检签名为二人合作完成, “ 王” 字为李某书写, “ 连华” 为王某本人书写。这份鉴定书也唤起了二名当事人对这件事的模糊记忆, 即李某书写完接交手续内容、“ 交” 字及自己的名字, 又连续书写了“ 接” 字及“ 王连华” 中的“ 王” 字, 后欲行笔书写“ 连” 字时, 察觉不妥, 应由王某本人签名才对, 于是让王某接着写了“ 连华” 二字, 二人均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在本案中, 文检人员本着对案件事实真相高度负责的精神, 没有轻易否定或认定, 而是细致入微, 耐心研究比对, 最终作出了正确的鉴定结论。

案例2 某年2月10日, 某市发生一起敲诈案, 经侦查, 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但两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提取了两人的字迹样本连同敲诈信送检。

检材是封敲诈信, 内容系打印形成, 通篇只有抬头称呼“ 王飞” 二字系书写字迹, 此二字中间有一个字的间隔(见图2), 每一个字书写均较正常; 但二字的大小有少许差异, 似乎用力也不尽相同, 且二字的倾斜角度稍稍不同。样本均为实验样本, 但书写正常且充足。

将检材与嫌疑人一的样本比对: “ 王” 字特征符合较好, 三横画与竖画的搭配、三横画的比例及笔顺等特征符合, 第二横画与第一横画长短基本相同, 且与第一横画距离很近, 与第三横画距离很远, 笔顺为横、竖、横、横; “ 飞” 字的笔顺、运笔等特征均有较大差异。检材与嫌疑人二的样本比对:“ 王” 字特征差异较大, 三横画与竖画的搭配特征、三横画的比例特征及笔顺特征均不符合; “ 飞” 字的笔顺、运笔等特征均符合较好, 其中笔顺为特殊笔顺, 两个点下面的点为先点。检材上的“ 王” 字与嫌疑人一的样本笔迹特征符合, 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检材上的 “ 飞” 字与嫌疑人二的样本笔迹特征相符, 也属于同一人书写习惯的反映。

本案出具鉴定结论为:送检签名为二人合作完成, 其中“ 王” 字为嫌疑人一书写, “ 飞” 字为嫌疑人二书写。随后的审讯中, 办案人员将此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策略地向二名犯罪嫌疑人出示, 二名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防线就一触即溃, 彻底供述了敲诈的犯罪事实及作案心理。二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故意合作签名, 不仅是为结成牢固的犯罪同盟或扰乱侦查视线, 而且是隐藏着其更狡猾的反侦查伎俩。

以上两起案例充分说明合作签名的可能性, 必须引起鉴定人员的注意。首先, 要求检验人员头脑中应该有二人合作签名的意识存在, 具备检验二人合作签名的主观能动性, 在实践中, 检验人所遇到的基本都是一人的独立签名, 遇到二人合作签名的情况少之又少, 久而久之, 检验人员就养成了一种惯性思维, 因此就=要求检验人员时刻保持警觉头脑, 认真对待每一个签名; 其次, 通过检验来发现二人合作签名。除了对检材和样本中的每个单字的书写特征进行检验外, 尤其还要将检材签名中的字放到一起综合进行特征比对, 看看每个字的特征是否具有同一归属性, 即笔力、大小、倾斜度或其他特征是否隶属于一个人的书写特征, 在比较中发现疑点和破绽; 还要注意发现检材签名中字与字间的多余笔画或停顿等等疑点, 提醒我们考虑是否存在合作签名的可能。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