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火药枪致死案的性质判定
陈家祥1, 刘从勇2
1.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64300
2.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63000
关键词: 火药枪; 尸体检验; 现场勘查; 性质判定; 上访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3650(2012)03-0071-01
1 案件简介

2002年9月13日上午, 某村民马某到本村陈某家取走火药枪上山打猎, 不慎走火击中自己身亡。死者亲属对其死因不服, 怀疑是同行的陈某面对马某玩枪走火致马某受伤死亡, 多次上访, 为确定案件性质, 笔者全程参加了开棺复查检验工作。

死者马某在距其家后面40m、距中心现场70m的一条小路边上倒地死亡, 中心现场在马某倒地处的同一条小路上, 马某家距中心现场110m, 在中心现场小路边草丛内找到装火药的牛角, 在小路的路坎下(路坎高3m)草丛中找到火药枪, 路坎下草丛树枝密集。

2 开棺检验

(1)在安葬马某处开棺见尸体已腐烂液化呈浆液状, 在马某右胸上部用吸铁石吸出铁沙子21粒。

(2)在第四椎体前侧下缘有一缺损, 缺损向下至第五椎体前侧上缘, 有一粒铁沙嵌入其椎体上, 形成一条由上椎体向下椎体呈约45° 弹道走向(见图1)。

图1 死者椎体缺失情况

(3)右第一肋骨近胸肋关节端前侧下缘向下有一骨缺损, 是铁沙子所致。

(4)左胸部、腹部及其它区域未检见铁沙子。

3 讨 论

(1)射击距离分析。根据在马某右胸靠上部用吸铁石吸出铁、沙子21粒, 结合当地火药枪散弹射击的特点分析, 火药枪口距人体应在50cm内, 属近距离射击, 此分析结果与调查一致。据调查:马某被埋葬前右胸部有一“ 哇哈哈” 水瓶盖大小的黑洞。

(2)射击角度分析。根据在第四椎体前侧下缘有一缺损, 缺损向下至第五椎体前侧上缘, 并有一粒铁沙嵌入第五椎体上。这样就形成了一条由上椎体向下椎体约45° 走向弹道, 说明火药枪是从死者的右胸由上向下呈45° 角射击的。

(3)形成机理分析。根据现场实验, 可以确定其在中心现场(发现火药枪的位置)取枪, 需处于跪位姿势并头部向下呈一定角度才能接触到火药枪枪口处, 当手拿到火药枪上部向上拖时, 因火药枪“ 击垂” 被杂草、树枝等挂住, 其火药枪击垂下面的保护胶垫脱落, 在继续用力快速上拖火药枪过程中, 火药枪“ 击垂” 又弹回击发火底而发射, 形成不慎走火, 以致形成其射击距离、角度等与尸体右胸部有一“ 哇哈哈” 水瓶盖大小的黑洞、第四、五胸椎体及右第一肋骨上的弹道特征相符的损伤, 现场有3m高的路坎、有杂草树枝等, 完全具备上述损伤过程的条件。

(4)根据以上分析, 复查组认为:马某尸体的损伤情况与他人在马某对面一米多的地方玩枪不慎走火射击致马某受伤, 其射击距离所应形成的损伤、角度(弹道的走向)等完全不相符合。

因此, 马某之死系自己不慎被火药枪近距离射击致右胸部中弹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玩枪不慎所致[1]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1] 冯白翎. 一例陈旧性枪弹损伤法医学检验[J].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07(1). [本文引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