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精神病人杀人案偶有发生, 甚至手段残忍, 其危害严重。此类案件由于事发突然, 因果关系不明, 很容易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掌握精神病人杀人案的一般规律和现场特点, 对现场分析和侦查破案有较强的实际意义。
案例1 某年4月28日, 某市发生一起杀人案, 现场位于一公路边废弃的民房内, 死者女性, 全身赤裸, 面部及头发上可见大量血迹。现场勘查时发现距死者300m旱田中有浸染状血迹, 死者衣物被大范围丢弃在旱田中。经法医检验, 死者系生前被他人以钝物击伤头部(见图1)后, 被扼压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该案经2个多月的侦查, 未能侦破。同年7月2日, 该市一公路的池塘边发现一具女尸, 身上仅着一三角短裤, 衣物被扔在渔塘中。经尸检, 发现死者的口、肺部有泥沙及水草, 颈部有掐痕, 系被人掐颈溺水死亡。二死者衣物均被脱掉, 性侵害表象明显, 但未见性器官损害, 未检出精斑。经并案侦查, 于7月5日侦破该系列强奸杀人案, 证实为同一梁姓精神病人所为, 同时还侦破该人所作另3起积案。
案例2 某年7月21日, 某县107国道涵洞以北200m处一女子被人杀死。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随身携带的塑料袋提带断裂, 弃于路旁, 手机、钱物等未被翻动及带走。距中心现场20m的路侧草丛中发现水果刀一把。经尸检, 发现死者系被单刃刀具从左后腰刺入(见图2), 刺破肾脏后死亡。该案侦查近2个月, 工作无进展。后将精神病人彭某的DNA数据导入全国DNA数据库比对串并, 与另一市的一起杀人案现场提取的DNA并案, 从而侦破此案。同时带破另一市“ 5.23” 杀人案。
案例3 某年12月2日, 某市村民余某(男, 71岁)在某荒坡遇害。现场勘查时在现场发现二根断裂的新鲜楝树木棒, 楝木皮已被剥脱, 仅存少量树皮。木棒分别丢弃于中心现场的地上及悬挂于距中心现场60m的灌木丛上。经尸检, 死者系被钝器暴力打击造成颅脑损伤(见图3)致急性颅脑功能障碍死亡。后历经半个月的侦查, 抓获犯罪嫌疑人, 一精神病人姚某, 破获此案。
2.1.1 致命伤明显 精神病人在实施攻击时往往以一次性打击为主, 攻击次数少, 力量大, 暴力性突出, 主要伤害部位及致命伤明显。
2.1.2 损伤种类的单一性 因攻击动作简单, 无威逼伤、多种工具伤及实质性的性侵害损伤。有时有附加伤[1], 但附加伤主要表现为无意识损伤[1], 如案例1中搬动尸体形成的损伤和害怕路人听见而采取的捂压口鼻、颈部等造成的损伤。
2.1.3 抵抗伤较少 由于事发突然, 暴力攻击明显, 受害者来不及反抗, 因此抵抗伤较少见。
2.2.1 现场特点 (1)尸体被发现处即为第一现场, 现场常可发现被丢弃的作案工具。精神病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无逃避法律打击破坏现场、转移尸体现象。(2) 现场行为, 一是常伴有多余、反常的动作; 二是作案后不急于逃离现场; 三是对作案工具处置不当。(3)在上述案件中, 发案具有突然性和暴发性, 很多受害人因猝不及防而致命, 现场未见财物及其它损失, 动机和目的不明。(4)精神病人作案工具相对简单单一。案例1中2起案件的工具分别为现场石头和徒手, 案例2中的工具为随身携带自用的水果刀, 案例3中的工具为现场附近的楝树木棒。(5)精神病杀人者俗称“ 武疯子” , 智力异常, 但其体能较强, 作案过程不象常人有预谋策划阶段, 作案手段简单粗暴。(6)受经济、防范措施、精神病人发病机理及诸多因素影响, 该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农村及僻远, 条件较差地区。
2.2.1 现场分析 精神病杀人案件现场分析的要点是抓住其较强的体力和异于常人的心理这二个特征, 其中心理异常特征是关键。因此, 现场分析的要点在于抓住该类现场的反常现象:(1)进出路线的反常。进出路线不走直线, 也不惧被人发现。(2)作案时机的反常。作案时机具有突发性, 通常不是常人认为的最佳作案时机。(3)现场动为的反常。这种反常行为既不方便作案, 也不能逃避侦查和打击。按犯罪行为划分标准, 属无目的和动机的行为[2], 在犯罪现场属反常行为。
现场分析时要将其与未成年人杀人和伪装现场的杀人加以区别。精神病人杀人与青少年杀人[3]的主要区别在于作案人力量的不同。而与伪装现场的杀人案主要区别在于其行为的目的性和动机的差异。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