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口流动的速度不断增强,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的性生活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猥亵与强奸, 作为性生活问题所引起的犯罪之一, 近年来已发展为常发案件(尤其是夏季)。本文拟通过笔者参与的几起猥亵幼女案与强奸成年妇女案的心理测试, 对两类案件测试进行比较, 为同行提供借鉴。
案例1 某年10月20日, 某市一名14岁少女梁某在卧室内睡觉时, 被一潜入的四川籍男子庞某猥亵, 梁某在呼叫救命后庞某立即逃走, 梁某家人报案后犯罪嫌疑人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由于无确切证据, 笔者采用心理测试技术, 通过测前谈话庞某便承认了作案事实。
案例2 某年8月11日, 某市一广西籍男子罗某趁隔壁出租屋家长不在, 用拐骗方式将一5岁小女孩叶某带至自己房间进行猥亵。小孩家长发现后报警。罗某拒不承认。笔者结合测试情况, 在测后谈话时击破罗某心理防线, 罗某最终交待了作案经过。
案例3 某年6月19日, L镇一送快递的湖南籍男子肖某趁住户家长不在猥亵(甚至可能是强奸)两名在家幼女(分别是4岁与6岁)。由于缺乏有力证据, 肖某拒不承认。在心理测试阶段, 笔者抓住肖某心理变化的时机, 消除肖某的疑虑与顾忌, 使案件得以侦破。
案例4 某年12月3日, F镇赵某(女, 20岁)在出租屋103房被一认识的朋友袁某(男, 27岁)强奸。笔者分别对赵某和袁某进行了测试, 结果是赵某通过测试, 袁某未通过测试。测前与测后谈话未见袁某有明显的心理变化, 案件最后未破。
案例5 某年4月15日, L镇韦某报案称工友刘某(女, 20岁)被王某(男, 22岁)强奸, 而刘某已于4月15日投河自杀身亡。经现场勘查, 在刘某宿舍床的上铺提到混合斑, 精斑系王某所留。王某供述其确与刘某发生过关系, 但刘某是自愿的。笔者对王某的测试表明王某有强迫发生性关系的情节, 并且对案件细节诸多隐瞒。后法院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
3起猥亵幼女案其中两起在测前谈话阶段取得突破, 一起在测后谈话阶段取得突破; 两起强奸案除取得测试结果外, 在整个测试过程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比较这两类案件的测试条件, 不难发现, 猥亵幼女案比强奸成年妇女案在测试条件上更为充足, 表现在被侵犯者报案、幸存以及是否愿意吐露实情等方面。猥亵幼女案常见的情形是, 被性侵犯幼女在案发后往往能幸存下来, 细心的家长根据她们的异常情况, 很容易得知她们被侵犯的事实。因孩子年龄较小, 本身对此没有清晰的认知, 也没有明显的耻辱感受, 其父母一般会选择报案 。而对于强奸成年妇女案, 被性侵犯者是成年女性, 对强奸这一行为会有强烈的反抗, 不排除因此被杀的可能。或者成年女性在被强奸后往往害怕自己“ 不光彩” 的事被别人知晓, 影响日后的生活, 这部分被侵犯成年女性更可能选择隐瞒事实的做法。另外, 在侵犯者方面, 猥亵幼女案的作案人一般生活在被侵犯者附近, 而强奸成年妇女的作案人除特殊关系外相比起来具有较大的随机性, 因此作案人被抓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这些条件都表明, 测试人员对猥亵幼女案更有条件了解详细的案件细节, 比如作案的时间、地点、案犯的特征等, 而这些对确认案犯具有重要的作用。
猥亵幼女案的测试效果要比强奸成年妇女案的测试效果要好的多。分析其原因, 一方面是因为猥亵幼女案的测试条件要比强奸成年妇女案的条件充足, 这一点在前面已作了描述。另外一方面主要是作案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存在认知的差异, 进而在测试效果上造成差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可能:一是在现有的法制社会条件下, 不排除有部分人认为猥亵幼女仅仅是普通的道德问题而不构成犯罪, 强奸妇女构成犯罪则成为常识。当猥亵幼女的作案者得知自己应付法律责任时, 所表现出来的心理强度变化要比强奸幼女大得多, 测试反应效果明显。二是强奸成年妇女案的当事人双方, 不少属于熟人关系甚至情侣关系。这种特殊关系, 使得当事人双方在对“ 性” 这个问题上存在认知的差异。有些案犯甚至认为是对方的某些动作“ 挑逗” 了他, 或女孩开始的反抗不过是“ 委婉接受” 的表现。这些认知差异, 导致作案人认为对方是自愿的, 自己不必负责, 这种情况下测试所表现出来的反应强度也较弱。三是不少强奸成年妇女案的受害人(外来的打工妹)有些有过几段的异性交友经历, 作案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在被受害人看来是可接受的。由于心理测试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测人对问题的认知和态度的体现, 因此两种案件被测人认知、态度的差异也导致了测试效果的差异[1, 2]。
猥亵幼女案的心理测试, 往往在测前阶段便可以得到突破, 而强奸成年妇女案则可能经历了测试全过程, 甚至加上审讯也无法取得好的结果。笔者认为有一点非常重要, 就是猥亵幼女的作案人, 往往对自己应付的法律责任不清楚。最初阶段他们可能认为不用负法律责任, 而后被审讯人员告知要承担严重的后果(可能被认为是强奸)。这一过程中他们心理反差极大, 也极度的恐慌[3], 此时他们可能会认为自己作案的对象是幼女, 更加天理不容。内心的愧疚加上未知的法律判罚, 让他们内心难以喘息。测前阶段的谈话, 可以让猥亵幼女案的案犯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心理上得以放松, 不少作案人在与测试人员的交谈后便轻松的认罪了。但强奸犯不同, 强奸的法律责任他们都很清楚, 一旦承认, 便会很快入狱, 判罚也将很重。更重要的是, 熟人关系或情侣关系或对妓女等特殊关系强奸, 作案人往往有侥幸心理或者认为自己根本不用负法律责任。这种想法导致他们在测试或审讯全过程都将负隅顽抗。
作案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能力, 比如犯罪技能与心理素质、被害人的特征等, 选择自己的侵犯对象。这也就是说, 选择幼女与选择成年妇女作为性侵犯对象, 本身也体现了作案者自身犯罪技能与心理素质的强弱。这一观点在两类案件被测人身上得到了印证。猥亵幼女案的作案人往往比较内向, 与人交往较少, 年龄可能偏向中老年, 这类人可能已经结婚但连正常的性生活都得不到满足。这类被测人在谈话时要么不说话, 要么说话声音比较小, 几乎不会与测试人员对视或辩驳, 谈到案件的细节时可能声音变小, 头部或视线下降。强奸成年妇女案的作案人在气质类型上偏向于胆汁质, 做事较为冲动。这种人性欲较为旺盛, 可能经常看黄色录像、书刊或有不少开房嫖娼记录(笔者接触的几个强奸案被测人基本如此), 测试谈话时可能强烈否认自己做过的事情, 对案件细节避而不谈, 对测试人员的态度也几乎不会改变。如果将两者案件的测试录像进行比较, 这些特征差异更加形象和明显。
测试人员在受理猥亵幼女案与强奸成年妇女案时面临的难题基本上是类似的, 几乎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甚至间接证据都少得可怜。笔者通过摸索, 觉得这两类案件的应对策略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但有一定的区别。首先, 测试人员要对整个案件的情况了如指掌; 其次, 要对两类案件的刑罚有个清晰的认知, 对被测人的判罚要心里有底, 但不能托盘而出, 应视被测人或者案犯悔罪心理程度而定; 第三, 在充分做好基础工作、犯罪嫌疑人范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 两类案件要区别对待。猥亵幼女案的测试应结合测试结果与被测人进行测试谈话, 使被测人充分的了解猥亵与强奸以及对应的刑罚的区别, 并仔细观察被测人语言及神情的细微变化, 抓住有利时机突破其心理防线。强奸成年妇女案的测试应对测试的各方面全面重视, 包括案件资料(如各种间接证据)的搜集、测前谈话的公正无倾向性、被测人对具体细节问题的回答、数字测试的准确、正式测试结果的明确、甚至测试的录音录像、测试谈话的辩驳等, 整个过程保持高度的统一连贯, 使真正的案犯辩无可辨, 一举击破。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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