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8月13日, 某县一大桥下面发现一具用白色沙发套包裹的女尸, 尸体已高度腐败, 现场已遭破坏。
现场位于大桥下, 包裹尸体的白色沙发套长3.9m、宽1.0m, 上面标有“ 欧曼雅沙发” 和“ 中国知名品牌” 字样。尸体头朝东, 脚朝西, 面部朝下, 沙发套袋口处系有黄色尼龙绳, 死者双手反捆背后, 颈部用一条黑色披肩缠绕, 上身赤裸, 下身穿一件蓝花红色短裙。
死者身长1.60m、年龄20岁左右, 胃内容有未消化的米饭、西红柿、豆芽, 推断死亡时间在48h以内, 并且是饭后2h内遭人杀害, 尸体已高度腐败、舌骨无骨折、无生育史、未受到性侵害。死者系被他人用金属钝器打击头部并被掐扼颈部, 造成颅脑损伤并窒息死亡。
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 认为该起案件为一起刑事杀人案件, 而不是一起简单的非正常死亡案件, 分析理由:(1)死者尸体外面用编织袋包裹, 且袋口用绳子系好, 死者自己不能单独完成。(2)尸体上面用新鲜茅草覆盖, 假如死者是自杀, 上面不该有茅草, 据此判断是受害人死后, 他人所为。(3)死者双手反捆背后, 结合打结方式和手段, 死者不可能一个人完成。
根据死者衣着情况分析认为, 死者穿着比较朴素大方, 指甲和头发均未染色, 可以排除外来卖淫人员, 破案应立足本地, 重点在年龄20岁、身高在1.60m的未婚女青年, 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员中进行排查。
案发后第3天, 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村民陈某的女儿(20岁)两天前失踪。得知此情况后, 请家属对现场死者的衣物照片进行辨认, 当时夫妻俩一致否认该衣物为其女儿衣物, 但是技术员并没有放弃, 认为死者的身高、年龄与报案人失踪女儿符合, 失踪时间也与法医推断死者死亡时间一致, 是否由于报案人一时紧张、平时没注意其女儿穿什么衣服所至。第二天办案民警继续找到失踪女工作的幼儿园同事进行辨认, 有老师反映:失踪女曾经穿过死者身上类似的裙子和披肩, 且死者失踪当天吃的是蛋炒西红柿和豆芽, 与法医解剖的死者胃内容也完全吻合, 于是立即抽取了报案夫妇俩的血样进行鉴定, 检验结果:死者正是陈某的女儿。
根据抛尸现场分析, 说明犯罪分子熟悉现场环境, 本地人作案甚至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结合抛尸的具体位置:尸体丢在桥下草丛中, 而离该草丛位置不到3m处为河水, 犯罪分子为什么不直接将尸体丢入河中让水冲走, 按常理这是不易被人发现的最佳选择。而丢在草丛中由于案发时天气较热, 容易腐败发臭, 行人从桥上经过时极易被发现, 这表明犯罪分子具备如下几个特征:(1)犯罪分子抛尸时由于晚上天黑, 动作比较慌忙, 抛尸位置欠考虑周全。(2)可能犯罪分子力气比较小, 女性作案的可能性不能排除。(3)经法医检验:死者生前未遭受性侵害, 除了头部和颈部, 身体其他部位也未受到损伤。同时死者头部的打击伤, 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力度较小, 颈部的掐痕也较浅, 比较符合女性作案的行为特征。
侦查人员经过调查死者失踪当天的活动轨迹, 以及手机的通话记录:发现死者失踪当天和刘某(女, 22岁)在一起, 晚上也是一起吃饭, 吃的是米饭、西红柿和豆芽。经进一步调查:死者与刘某系亲戚, 两人为了幼儿园的事情, 曾经有过矛盾纠纷, 刘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办案人员于是迅速传唤犯罪嫌疑人刘某, 但刘某拒不交待杀人的犯罪行为。
现场包裹尸体的白色沙发套上面标有“ 欧曼雅沙发” 和“ 中国知名品牌” 字样, 较新, 为皮沙发中最长的一个沙发套, 如果作案人用家中套沙发的一个沙发套包裹尸体, 必然三个沙发套中有两个应该还在。于是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 结果发现刘某家三楼新买的沙发, 其中有二个套有沙发套, 唯独一个三人组的沙发上没有套沙发套, 且二个小沙发套上也标有“ 欧曼雅沙发” 和“ 中国知名品牌” 字样, 与现场遗留沙发套特征完全吻合。
根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住处搜查出来的沙发套, 当天技术人员对刘某家一至三楼进行了全面勘查, 在刘某家一楼楼梯阶下面杂物间和巷道墙壁发现有少量喷溅状血迹, 将墙壁上提取的血迹作DNA检验, 经比对, 与死者DNA完全一致, 在铁的证据面前, 犯罪嫌疑人终于交待了她于8月11日经过长时间预谋, 杀死受害人, 并将受害人的尸体用摩托车丢到大桥下的事实经过。
按常理说, 事实证据确凿, 犯罪嫌疑人也已交待, 案件可以宣布破案了。但是专案组认为案情并不像犯罪嫌疑人刘某交待的那么简单:晚上10点钟一个女孩骑一辆摩托车装着一具100多斤尸体, 从甲地到乙地那么远路程去抛尸, 非常不可思议。据此推断, 刘某有作案同伙, 经审讯, 刘交待了与同伙郭某(女, 22岁)一起杀害受害人的犯罪事实。此案成功告破。
(1)本案是一起女性作案, 杀人抛尸的典型案例。女性作案的典型特征是力气小、容易情绪化、心里素质比较脆弱, 往往容易走极端, 考虑问题不够周全, 受害人一般未遭受性侵害等。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郭某将受害人杀害后, 丢弃到大桥下的草丛中, 那里来往人员较多, 极容易被发现, 显然不是一个抛尸的好地方。另外尸体丢到草丛中, 而不直接扔进河里, 一是显示犯罪嫌疑人考虑不够周全, 二是犯罪嫌疑人力气较小; 受害人头部和颈部的损伤较浅, 也比较符合女性作案的特征, 受害人生前未遭受性侵害, 结合上述三个特点, 技术人员分析该案为女性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破案后得到了印证。
(2)最大限度挖掘现场信息、对物证信息进行精准解读是准确分析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特征的重要前提。从现场提取的每一件物证和尸检获取的信息分析行为人的心理和个性特征。本案虽然现场为露天室外, 现场已遭破坏, 尸体高度腐败, 要从抛尸现场提取指纹、足迹和生物检材、微量物证非常困难, 但是技术人员能够抓住死者衣服特征信息、沙发套物证信息, 然后进行准确解读, 通过解读物证信息认定尸源、摸排出犯罪嫌疑人、找到第一现场, 最后通过DNA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本案就是通过综合各类现场物证信息, 将获取的信息进行串接后准确解读, 是一起成功案例的典范, 对大要案和命案的侦破值得借鉴。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